中文名 |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 成 立 | 1996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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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经纪行业协会 | 位 于 | 上海市 |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地产易讯网除了滚动播报协会动态,其它重要服务内容包括:房源信息、新闻信息、房地产信息数据资料库、房地产投融资平台、房地产人才交流服务、开放式论坛。网站一经开出,就有18个频道、50款精品栏目、近千个信息页面、数万条房源信息、300亿项目开发转让标的。这些栏目,宣传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发布市场的信息动态,组织业内外的交流互动,提供房地产的投融资、咨询、信息、人才和法律等多方面的服务,研讨行业和会员单位共同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报协会工作的动态,通过协会网站和会员单位以及有关方面网站的链接,努力把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地产易讯网建成会员共同参与、业内外共同关注、信息量大、受众面广、使用方便、在房地产行业和社会大众中有广泛影响的房地产门户网站。
2021年3月19日下午,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向沪上全体房地产经纪机构发起“规范房源挂牌和信息发布的自律倡议”。倡议聚焦房地产中介领域房源信息发布不规范,“学区房”不实宣传,挂牌价格虚高等社会和老百姓高度关注的问题。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在会员单位百家汇房地产经纪管理有限公司原地产易讯网的基础上,整合资源,充实关于协会和会员单位的内容,为使工作既快捷又有条不紊地推进,首先把副会长单位和金桥奖获得单位的网站与协会网站链接,把这些单位的房源信息放入协会网站房源信息栏目,增加会员单位房源信息与市民见面的机会。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电话:(0755)83545354 协会的宗旨: 代表会员意愿,向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规范执业行为...
卖方:①印花税--0.05%,②营业税--5.5%(个人购买住房不满5年的普通住房),③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买方:①...
自己办理房产过户贷款流程:1、签署定金协议;2、直接签订买卖合同、审税、审限购、审房产税;3、过户拿产证。买房过户程序一般如下: 1、选中房产并且签订购买合同; 2、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银行目前暂时还...
1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页 2]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 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除甲、 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 充协议及其他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 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 应遵循中华人民共 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托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 上,就甲方授权托付乙方,乙方同意甲方托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托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 [ ];代理[ ];问[ ]; 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 (见附件一)(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 ( ) 2、营业执照;编号[ ] (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托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 ( ) 2、营业执照;编号[ ] ( ) 3、房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SHENZHEN REAL ESTATE BROKER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RBA)。登记证号:社证字第00678号。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英文名:Shenzhen Real Estate Broker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R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深圳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咨询的企事业单位及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或相关专业机构(团体会员)和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且具备相关部门认证的房地产从业人员(个人会员)自愿发起成立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代表会员意愿,向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规范执业行为,弘扬职业道德,倡导公平竞争,促进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创新、交流与合作,推动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进步。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活动,不与会员争利。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本会住所设在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探索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理论、方针与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参与制定房地产经纪行业标准、行为规范与自律准则,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弘扬职业道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三)为政府、行业、社会、会员之间搭建信息沟通的桥梁,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本行业反映会员的呼声与建议;对涉及会员与其他行业、企业或消费者之间因经营活动产生的重大争议,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四)采集、整理、发布国内外专业信息,组织编印行业刊物和信息资料,推动行业内交流合作,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相关工作。
(六)开展行业自律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推动行业品牌建设,树立行业典范,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七)组织会员参加专业培训及继续教育,提高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整体素质与专业水准。
(八)开展与国内外同业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出访考察,加强交流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推动行业发展。
(九)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在深圳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与咨询业务,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证书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或相关专业机构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且具备相关部门认证的房地产从业人员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议定。
第九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深圳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与咨询业务、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或相关专业机构;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向入会会员发会员证、会员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监督、批评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业务培训,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经纪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调查和统计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及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会员牌。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规或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行业利益和形象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是否提前换届选举;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根据本会会员数量增加实际,理事会可以提议设立会员代表大会,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数量及产生办法届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量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提出动议,或经五分之一会员书面提议,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三)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记录每位理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的,自行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以下事务做出有关决定。
执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提议会员的除名;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理事会决定授权的其他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每次开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各一人,其余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协会秘书长和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不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实施或委托主持负责本会有关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罢免须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上不得超过两届。连任确需超过两届的,应由理事会提议,出席理事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提议,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为专职。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和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或经费;
(四)捐赠及赞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支出用于下列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一)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日常办公费用;
(二)本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其他为会员利益及为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会员大会做出的终止决议在三十日内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清算期间本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活动。
第五十条 清算费用从本会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终止程序后,应持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同意变更或终止的文件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二○○九年三月三日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2010年1月18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ANGHAI EXPLORATION AND DESIGN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ED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精神依法办会。
本会是由上海市跨地区、跨部门、各种所有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和政策。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努力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行业业务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并接受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或服务推介等活动;
(二)研究探讨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协会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参与制订有关本市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标准以及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市场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六)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开展有关行业检查和评优工作;
(七)编辑出版有关刊物、资料,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八)切实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行业管理、行业培训、行业调研、质量服务、会展招商、编辑出版、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与本行业内企业争利;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民主办会原则,做到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制,不设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并在上海市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注册登记(含单项设计资质)的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列资质、经营证书号码等有关资料,本市以外单位还需提供在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资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初议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情况特殊者除外,但应有书面报告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不履行义务、参与不正当竞争,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直至开除会员资格。会员单位资质被吊销,其会员资格自动消失。会员失去会员资格,其担任的会内职务也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与年会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理事,最多不超过本会会员数三分之一,每届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的产生,通过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经会员大会通过,增补理事,一般应经会员大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长期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要求辞职或更换,须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聘请若干名勘察设计界老领导、老专家为本会顾问,指导本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本会各机构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下设若干工作部门,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并负责协调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工作。秘书长专职。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分支机构,不另立章程,但可制定必要工作条例,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任务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确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任务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财产公开,接受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上海市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初审,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11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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