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绥化市城区内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变更和退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在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四条 绥化市住建局为城区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行政管理部门,并组织本办法实施。绥化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城区内租赁补贴发放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由北林区建设局负责。各社区、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和复审工作。

市、区财政、税务、住房公积金、民政、公安、人社、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负责租赁补贴申请家庭资格协审工作。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财政状况,组织实施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租赁补贴发放坚持因地制宜、动态调整、差别补贴、精准保障的原则。建立健全租赁补贴发放制度,定期合理调整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严格落实“三审两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操作,接受各方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准入条件

第六条 积极扩大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优先保障在本城区内实际居住且住房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需求,逐步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公交司机、环卫工人、技术工人、孤儿、军队退役人员、功勋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纳入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第七条 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需具备以下基本准入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城区内非农常住户口且本人及家庭成员(指申请人配偶、非婚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在本城区内租住房屋进行日常生产生活及工作;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内,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三)家庭成员中无经营性产业(税务登记)、无机动车辆和住房公积金、土地承包合同、财政供养人员等。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以下住房困难群体保障准入条件:

一类: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特困救助家庭、低保家庭中的重大疾病患者、残疾(二级以上)、功勋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住房困难家庭。

(一)由民政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及特困救助家庭;

(二)相关部门核实、医疗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患者;

(三)经残疾人管理部门认定,且无劳动能力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伤残人员;

(四)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曾在服兵役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称号的;

(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二类:低保家庭。民政部门认定本城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类:低收入家庭。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数值以统计数据为准)。

四类: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数值以统计数据为准)。

重点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的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军队退役人员、技术工人等。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区内用人单位工作1年以上不超过5年;

(二)技术工人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须在本城区内实际居住、工作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合法人员;

(三)青年教师、青年医生为在本城区内实际工作并居住满两年以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合法人员;

(四)军队退役人员为在本城区内城镇户籍的退出现役未安置人员。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

(二)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除具备上述基本材料外,不同住房困难家庭还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低保家庭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救助证》;

(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需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三)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二级以上);

(四)重大疾病患者需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诊断或病例;

(五)功勋人员需提供荣誉证书;

(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残疾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新就业人员需提供与本城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缴费凭证;

(八)技术工人及稳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在城区内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并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缴费凭证及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相关证明材料。技术工人需提供相关技术种类证书;

(九)青年教师、青年医生需提供相关教师和医师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需工作两年以上);

(十)退役军人需提供退伍证或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十一)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实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公、最多跑一次”模式,严格落实“三审两公示”制度。

第十条 租赁补贴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窗口,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申请人租住房屋及收入情况进行入户走访及核实。核实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复审。

(二)复审。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走访核实,对合格的提出复审意见,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北林区建设局审批。

(三)终审。北林区建设局根据街道办事处复审意见,会同财政、税务、住房公积金、民政、公安、人社、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就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车辆、社会保险、税务登记、公积金、住房状况等进行联合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租赁补贴。

第四章 补贴标准及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 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按户均实物配租公租房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设定,租赁补贴保障面积分5个档次。暂定:1口人家庭保障25平方米、2口人家庭保障30平方米、3口人家庭保障40平方米、4口人和5口人家庭保障50平方米、6口人以上家庭保障6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分档确定补贴标准。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特困救助家庭、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分4类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分类保障,差别补贴,实行动态调整。暂定:一类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二类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三类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四类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4元。

第十三条 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核发。

第十四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实行资格复审制度。每年度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北林区建设局按各自职责对正在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通过租赁合同审核、居住情况检查以及建立举报制度等做法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家庭取消其享受租赁补贴资格。

每季度,由北林区人民政府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本季度租赁补贴资金,市财政部门直接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北林区人民政府,由北林区财政、建设部门组织具体发放工作。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公租房租赁补贴退出机制。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 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申请人自愿退出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

(二)不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不再符合中等偏下和低收入申请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

(四)审核时发现信息档案与其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未及时上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五)已获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北林区租赁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申请人,一经发现,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应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租赁补贴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绥化市城区公租房租赁补贴暂行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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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城区公租房租赁补贴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一、必要性

《绥化市城区公租房租赁补贴暂行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改变公租房管理滞后现状、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提高租赁补贴标准、扩大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重要保障,实现了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管理方式接轨,填补了绥化市城区公租房管理办法的空白,出台此办法十分必要。

二、法律依据

以《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5年3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第162号令)、《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作为文件制定依据。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积极扩大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优先保障在本城区内实际居住且住房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需求,逐步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公交司机、环卫工人、技术工人、孤儿、军队退役人员、功勋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纳入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中“总体要求”、“保障范围和目标”及《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二)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需具备以下基本准入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内非农常住户口且本人及家庭成员(指申请人配偶、非婚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在本市区内租住房屋进行日常生产生活及工作;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内,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3.家庭成员中无经营性产业(税务登记)、无机动车辆和住房公积金、土地承包合同、财政供养人员等。

依据《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

(三)租赁补贴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1.初审。2.复审。3.终审。

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四)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按户均实物配租公租房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设定,租赁补贴保障面积分五个档次。暂定1口人家庭保障25平方米、2口人家庭保障30平方米、3口人家庭保障40平方米、4口人和5口人家庭保障50平方米、6口人以上家庭保障60平方米。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中“继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中“保障方式和标准”及《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之规定。暂定标准参照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地做法,结合绥化实际制定。

(五)分档确定补贴标准。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特困救助家庭、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分四类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分类保障,差别补贴,实行动态调整。暂定:一类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二类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三类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四类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4元。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中“继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中“保障方式和标准”及《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

(六)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核发。

依据《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范合同备案制度”中之规定。

(七)建立公租房租赁补贴退出机制。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之规定。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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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城区公租房租赁补贴暂行管理办法全文文献

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 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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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 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7〕24 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令 162号 )、《经济适 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 2007〕258 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 保〔2009〕295 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建保〔 2010〕8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 2010〕30 号 )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税费等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社会或个人提供,限 定保障面积、供应对象,面向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家庭出租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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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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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加强房屋 使用监督管理, 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维护社会公平, 根据《公 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关 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京政发 [2011]61 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 (试行)》(京政发 [2012]13 号)及相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 住房管理和对区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考评。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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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日前出台了《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范围由原来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城镇中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据悉,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梅江区城镇户籍,并在城区工作或居住;其家庭人均收入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确定(2015年中低收入家庭每月人均收入为811至1282元),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未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等条件。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申请。

《办法》改变以往租赁补贴 “一刀切”的发放模式,而是采取按照保障对象类别、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化管理。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租金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补贴系数”计算,其中:(一)租金标准:按梅州城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均价执行;(二)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确定人均20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以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2人、1人为单位,分别与户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40平方米、20平方米相对应;(三)补贴系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补贴系数分别为0.9、0.5、0.3。

 

第一条

第二条 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区,下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下称“租赁补贴”)申请、发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梅州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租赁补贴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租赁补贴工作。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租赁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三)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四)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化管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租赁补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下式计算:

补贴额=租金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补贴系数,其中:

(一)租金标准:按梅州城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均价执行;

(二)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确定人均20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以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2人、1人为单位,分别与户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40平方米、20平方米相对应;

(三)补贴系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补贴系数分别为0.9、0.5、0.3。

第七条 申请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梅江区城镇户籍,并在城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标准;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公租房等优惠政策;

(五)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为在接受慈善组织资助中承担责任的失信受益人。

租赁补贴对象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保障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赁补贴申请;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婚姻状况材料;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等收入状况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证明。

第九条 申请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第十条 租赁补贴申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上申报的,由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交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

(三)审核。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四)批准和公示。审核结果确定后,由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办公场所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补贴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核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发放。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请示,再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致函市财政部门请款后,直接将租赁补贴发放到补贴对象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租赁补贴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复退军人和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发放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加强档案管理、报表统计等工作。同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主动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申报。对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对前两款已经获得租赁补贴的,应当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租赁补贴协议,收回其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租赁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不按第十二条规定主动申报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动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比照“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补贴的”情形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租赁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政府出台了《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以下称《补贴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有关政策,现将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补贴办法》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鉴于市政府于2015年印发的《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有效期届满,且个别条款与有关法规及最新的住房保障改革精神不够一致,故需再次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据此,我们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补贴办法》初稿后,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暂行办法》由开始的《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规定》修订而来,经过近年的实施,再通过这次修订,基本上比较完善,故将《暂行办法》中的“暂行”二字删除。此次修订未作重大及原则性修订。

修订《补贴办法》,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精神,规范我市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发放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了住房保障覆盖面,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人群。

二、关于申请租赁补贴条件

根据有关文件,将原来的“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调整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根据有关文件,增加“(五)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为在接受慈善组织资助中承担责任的失信受益人。”这一款,对失信受益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作出限制性规定。

同时,明确租赁补贴对象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保障按现有规定执行。

三、关于租赁补贴标准

《补贴办法》第六条,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化管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租赁补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下式计算:

补贴额=租金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补贴系数,其中:

(一)租金标准:按梅州城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均价执行;

(二)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确定人均20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以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2人、1人为单位,分别与户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40平方米、20平方米相对应;

(三)补贴系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补贴系数分别为0.9、0.5、0.3。

相关规定中的“租金标准”在《补贴办法》印发实施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对梅州城区租赁住房市场进行评估,得出均价作为计算租赁补贴的依据。在《补贴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原则上开展一次评估。如出现物价波动较大时,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对梅州城区租赁住房市场补贴标准进行二次评估。

四、关于申领程序

申领程序主要分为申请、初审、批准和公示及发放等环节。

修订后的申领程序增加了网上申报内容,同时根据有关文件,增加了“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复退军人和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发放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这一内容。

关于租赁补贴的发放方式,为方便群众,曾考虑在提交申请资料时一并提供用于发放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由于提交申请的对象不一定能通过审核纳入保障对象,且在实际操作中,只有极少数的金融机构愿意承办租赁补贴发放业务。因此,待申请人通过审核后,再由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知保障对象提供用于领取补贴的银行账户。

五、有关法律责任

(一)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对前两款已经获得租赁补贴的,应当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租赁补贴协议,收回其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租赁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不按第十二条规定主动申报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动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比照“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补贴的”情形进行处罚。

(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租赁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关于各县(市、区)的执行

根据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删除了《暂行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内容,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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