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外文名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afe production experts in Shanghai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是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并实施管理。

第四条 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为危险化学品组、建筑机械组、冶金组、船舶机电组、职业健康组、综合组共6个专业组。根据实际需要,专业组可适时补充调整。

第五条 各专业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应当由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专业组组长负责制订本组工作计划,组织技术研讨和调研等工作,并适时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本市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为改善本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措施;

(三)参加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原因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参与本市安全生产规划、科技、标准、信息化等项目论证,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编写,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咨询工作;

(六)完成市安全监管局指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八条 对工作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

(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事件处置能力,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两院院士和特聘专家不受此条件限制);

(五)市安全监管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对达不到第九条第三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和一定的权威性的专家,经市安全监管局审核通过后,可认定为专家。

第十一条 产生程序:

(一)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推荐或自荐时填报《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推荐表必须有本人的意见、所在单位的意见和印章,退休人员除外),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资格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安全监管局发放《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登记表》,公布名单,颁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证书》。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经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后,可认定为资深专家。

(一)具有两院院士、市决策咨询专家、市政府参事等称号;

(二)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国家及省部级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的编制和研发工作;

(三)作为专家参与过重特大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

(四)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学术带头人),或长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本行业、本专业具有权威性。

资深专家的名单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充实。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安全监管局批准可以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正常专家活动;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

被终止资格的专家,其专家证书应交回市安全监管局。

第十五条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荐专家的审核、发证工作;

(二)安排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召开专家(或专业组组长)全体会议,总结专家工作和工作计划制订;

(四)指导各专业组开展相关工作;

(五)专家经费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专家业绩管理,建立和更新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情况;

(七)对工作优秀或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奖励;

(八)其他有关管理事宜。

第十六条 专家守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

(二)在市安全监管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加专家活动,承担工作任务,并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三)受领任务后,应快速赶赴事故现场,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策,配合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四)受安全监管部门指派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指派函或专家证。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五)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安全生产方面的调研报告或论文;

(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 各专业组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调研报告和次年工作计划等书面材料并电子版报市安全监管局。

第十八条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设立专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并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

第十九条 专家待遇采取专家工作津贴和工作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专家在完成市安全监管局指派的任务期间,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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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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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 4 月 19 日 上海市卫生监督员 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加强卫生监督员队 伍建设,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卫生监督员实行岗前培训、资格考试、上岗 聘任、在职培训和日常考核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市 卫生局颁发的卫生监督员证。 第四条 市卫生局卫生法规处负责本市卫生监督员的上岗前 法制培训、资格考试、上岗聘任以及卫生监督员证的日常管理等 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负责本市卫生监督员的在职培训、日常 考核等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市卫生局委托承担本市卫生监督员上 岗聘任、卫生监督员证的的日常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区(县)卫生局负责审核、报送辖区内参加卫生监督员岗前 培训、资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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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 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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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本市护理站的管理,合理配置护理服务资源,根据《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 ,经 2016年8月16日市卫 生计生委第 1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7日 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本市护理站的管理,合理配置护理服务资源,依据《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护理站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婴幼 儿、残疾人、临终患者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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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川安监办[2015]9号)要求,规范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的聘任、选用、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工作。

二、运行管理

第三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负责省专家库的运行管理,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并下设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办公室(简称专家办公室)和若干专业组。专家办公室设在省局规划科技处(科技装备处),负责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省局相关处室负责专家使用,并对各业务组进行业务指导。

专业组按照专业领域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建筑消防、交通运输、职业健康、应急救援、安全宣传教育及法律法规、其他行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核及放射性物品制造、农、林、牧、渔业等)十一个专业组,专业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

第四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研究部署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工作;

(二)决定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决定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业组组长、副组长以及专家的聘任、解聘、年终考核;

(四)研究解决专家办公室提请解决的重大事项;

(五)检查专家办公室和各专业组工作;

(六)承担省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专家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提出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建议,报专家委员会审批;

(二)负责提出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业组组长、副组长以及专家的聘任、解聘、年终考核建议,报专家委员会审批;

(三)拟定各专业组提请解决的重大事项的处理意见建议,报专家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活动)进行备案,初审处室报销材料,协助处室报销专家费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六)完成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业务处室工作职责:

(一)对各专业组进行业务指导;

(二)提出专业组专家的聘任和解聘建议名单;

(三)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活动)的情况进行备案、记录、评价,并报销专家费;

(四)负责专家开展工作所需资料的收集、整理,提出评审、验收建议意见;

(五)为赴现场的安全生产专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完成专家费用报销程序。

三、专家聘任

第七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主要从我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在职公务员和在机关从事行政事务的人员除外)。

(一)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任职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热心安全生产工作;

2.熟悉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3.具备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管理、技术、科研、教学等工作经历累计10年及以上;

4.具有安全生产相关高级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等执业资质),实践经验丰富;

5.具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与问题的能力,能深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6.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特邀专家除外)。

(二)聘任程序:

1.省局发布征集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通知;

2.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已退休人员);

3.有关处室进行初审,专家委员会进行复审,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4.经省局审定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经审定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专家库专家。

5.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5年。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家申报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

(二)身份证复印件及电子版;

(三)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电子版;

(四)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电子版;

(五)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及电子版。

四、专家工作权利责任

第九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主要职责:

(一)参与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

(二)对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要规划进行论证和重大安全技术问题进行咨询;

(三)参与省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安全督查等工作;

(四)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事故鉴定提供技术支撑;

(五)参与安全专项项目的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考核以及安全中介机构资质考核、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

(六)参与安全科技成果鉴定,促进安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七)参与省内外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省外的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团体交往,促进安全学科发展和安全技术创新;

(八)参与其他支撑安全监管监察事业发展的技术性工作。

第十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权利和责任。

(一)权利

1.受委托参与相关工作时,有权查阅受检单位相关文件资料,要求其提供所需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情况等;

2.开展工作时,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只对专家委员会负责,独立行使权利;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在检查(评审)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4.有权向专家委员会或省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5.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享受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二)责任

1.积极参与委托的各项工作,工作期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服从统一安排部署。

2.严格掌握检查(评审)标准,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参与检查(评审),并对作出的检查(评审)结论负责;

3.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专家形象;

4.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商业秘密。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公平、公正,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组的日常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专家组公正、客观、有效地开展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科学化,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管理,其成员一般从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在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资深专家和院士除外)。

第三条 专家组由化工、建筑、消防、起重、船舶、机电、法律、信息、工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按专业分为综合组、危险化学品专业组、建筑起重专业组、机电船舶专业组。

第四条 每个专业组设组长一名,负责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本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法规、政策、标准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调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分析事故发生的规律,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预测提供相关依据;

(三)参与本市重、特大事故灾难的调查及原因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提出整治措施和解决方法;

(五)参与对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评价、评估报告的抽查,并提出抽查意见;

(六)参与本市安全科技成果的鉴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编写,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和安全技术论证;

(七)完成市安监局指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家组成员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七条 对工作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专家组成员的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高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在本专业内具有较深造诣和权威性;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不同工作环境的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资深专家和院士除外)。

第九条 聘任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推荐,或从网上自我推荐;

(二)填写《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市安监局负责资格审定,公布受聘专家名单,颁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聘任书》和《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证》。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

三、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市安监局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的建设,承办专家聘任、发证、换届和表彰奖励工作;

(二)负责对专家组的工作指导,组织召开专家组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总结讲评有关工作;

(三)建立、更新和维护专家组管理信息库,记录专家主要活动、完成任务和主要业绩等;

(四)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相关专业技术与知识培训,编印专家论文集;

(五)负责向专家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六)组织专家参与重、特大事故处理工作;

(七)其它需为专家服务的事项。

第十二条专家工作守则

(一)专家组成员在市安监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二)专家组成员执行市安监局指派的工作任务时,应出示指派函或专家证,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调查,查阅相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撰写专题报告;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应公正、客观、求实,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

(四)发生重、特大事故,受领任务的专家应快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策;

(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专家组成员应根据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国内外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加强理论研究,撰写有关学术论文和报告。

第十三条专家组成员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的,须报市安监局批准。

第十四条专家组成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专业组正常活动的,视为自动解聘;专家组���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应予解聘。

第十五条被解聘的专家,将《聘任书》和《专家证》交回市安监局。

四、经费

第十六条专家组的工作经费列入市安监局全年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专家组成员待遇:实施专家津贴制和奖励制,专家组成员在完成市安监局指派的任务期间,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第十八条专家组工作经费由市安监局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五、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按程序聘用,列入省安全生产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 省局按专业领域成立专家组,建立专家库,负责专家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 专家职责

第四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是:

(一)发挥专业所长,履行聘用职责,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

(二)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的制订及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预测;

(三)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参与事故案例的编写工作;

(四)参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行政执法工作;

(五)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许可证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评审)、安全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论证等工作;

(六)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调研等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七)参与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经验交流活动,负责总结梳理各自单位先进经验和优势安全技术,指导同类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应自觉遵守如下工作守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四)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服务对象实际情况。

第六条 专家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委托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在执行任务时遇到事故隐患较大、危险性较强紧急情况时,专家应当建议、指导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处理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紧急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专家应每年度至少提出一份对本专业领域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建议,于12月31日前报送省局。

第三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根据工作情况续聘。按照专业领域分为综合、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职业卫生、应急救援、其他行业(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建筑、消防、交通运输、电力等)专业组。

第十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自愿参加专家组;

(二)掌握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熟悉相关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发展状况;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评价师双执业资格),较高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在其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原则上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或5年以上安全管理经验,具有较丰富的现场处置隐患及救援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在复杂环境下开展工作;

(六)专业特长突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经验丰富,近两年多次参与省局执法及相关工作,不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由业务监管(监察)处室提出,主管局长批准,可破格进入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推荐以及本人自荐;

(二)省煤管局、总队、相关业务处室推荐;

(三)填写专家登记表,附毕业证、职称证、科研成果,个人简历及熟悉专业、岗位和特长;

(四)省局根据聘任条件和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聘任;决定聘任的,颁发专家证书。

第十二条 省局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专家组,可临时增补专家。新增补专家要满足第十条要求,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工作中需要专家时,必须从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不能满足要求或需要我省专家回避时,优先从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抽取或从兄弟省市专家组调用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使用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交所需专家专业、数量和工作时间;

(二)由主管局长从专家库中结合专业需要随机抽取专家;

(三)专家确定后,将名单一式三份,使用单位、财务部门、专家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第十六条 专家执行任务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活动。如受到邀请,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期限内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更换的,专家提出申请,由专家使用单位主管局长另行抽取。

第十八条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需要使用安全生产专家时,须向省局专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前,应通知有关企业,鼓励企业聘请专家进行隐患排查。

第二十条 省局对存在下列情况不再适合的专家可适当作出调整。

(一)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作为专家组成员的;

(二)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安排专家工作专项经费,以下情况在工作经费中列支:

(一)参与制定方针政策、标准、规程和发展规划,以及专项检查、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等;

(二)参加执法检查、隐患排查等活动;

(三)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活动。

(四)参加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评审)、安全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论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需要从专家工作经费中支取费用的,由专家使用单位列出使用数量、时间和费用总数,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安全技术管理、咨询、隐患排查等服务活动时,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省局每年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主要依据专家参与指定活动的次数、完成任务的质量、科研成果水平、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难题的价值、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各专业监管(监察)处室每年度12月31日前提出专家考核建议,由主管处室进行汇总,考核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第二十五条 省局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方面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省局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或者向有关部门反馈,并记入专家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省局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安全生产领域有理论创新,能够帮助安监部门改进监管方式方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的;

(二)开展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研究,科研成果国内领先,能够提高某行业安全本质水平的;

(三)参加许可证和“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执法时发现企业重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对事故抢险救援做出较大贡献的;

(五)参与事故调查期间,能够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迅速进行事故定性,查清事故原因的;

(六)年度考核优秀的。

第二十八条 表彰方式

(一)全省通报表扬;

(二)推荐担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专家组专家;

(三)根据贡献大小,颁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二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予以警告,发现两次以上予以解聘。

(一)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不负责任,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

(二)与受指派任务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参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认真,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的;

(四)泄露执行任务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不按要求参加组织活动的。

第三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三同时”和许可证审查中,做出虚假结论的;

(二)在执行任务时收受贿赂,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在执行聘用任务时,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 省局及时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告专家库成员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关心安全生产专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取得安全生产领域执业资格时优先考虑。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保证活动时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印发的《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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