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通知
公安国安
沪安监管规科119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7-6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规划〔2011〕88号)要求,现就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以“惩防并举、突出整治,建章立制、突出规范”为主题,重点整治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和日常监管、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资质行政审批和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其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工作范围
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本市具有甲级、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三、主要内容
(一)重点治理和规范安全监管部门在资质审批和日常监管过程中的行为。
1.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资质条件和时限要求审批,或资质审批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任意拖延审批时间,对安全评价机构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及时严肃查处等行为。
2.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填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规定,以层层备案方式,变相设立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等行为。
3.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参与利益分成,或利用职权向安全评价机构索要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
4.接受安全评价机构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费用等,或参加由安全评价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等活动的违纪行为。
(二)重点整治安全评价机构执业活动中的问题。
1.伪造、转让、租借资质或资格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问题。
2.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安全评价报告的违规问题。
3.安全评价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恶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违规问题。
4.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混乱,技术档案管理不规范,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未及时归档等问题。
5.从业人员素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技术装备不能满足安全评价专业技术服务需要等问题。
6.不执行《上海市安全评价行业指导性收费标准》,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违背本市评价机构自律公约等问题。
(三)重点构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1.严格执行并完善资质审批条件和程序。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公示、公告制度,做到资质审批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任意降低标准和条件。研究完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办法。
2.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信息化建设,推进资质申报、审批、公示、查询等网上办理,以及安全评价报告有关信息的网上公开。进一步完善现场评审专家随机抽选、专家评审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从业行为规范与承诺,违法违规机构“黑名单”公开通报,以及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增减核销等制度;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工作质量评估、安全评价报告抽查与专家点评和安全评价机构分类监管等制度。积极构建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长效机制,有力推动安全评价专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3.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建设。创新和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方式,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制定的“九条纪律”、“双五条规定”等有关要求,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并完善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工作规章制度。
四、具体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阶段(7月5日-7月18日)
组织传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月25日视频会议上杨元元副局长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规划〔2011〕88号)和本通知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第二阶段:自查阶段(7月19日-8月18日)
各单位、部门和安全评价机构围绕本通知要求重点整治的突出问题,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边整边改的原则,认真开展自查,制定整改方案,推进工作落实,构建长效机制,撰写自查报告,并于8月18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各1份)上报市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
第三阶段:检查阶段(8月19日-9月18日)
市安全监管局组织检查组,结合年度执法检查,对本市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和考核内容。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9月19日-10月10日)
市安全监管局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并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是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部门和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及时报送专项治理工作的自查报告。
(二)加强监督监察,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畅通投诉、举报的渠道,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举报的重要问题要依照有关程序立案调查,对查出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加强教育管理,推动诚信建设。各有关单位、部门和机构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教育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九条纪律”、“双五条规定”和《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要求,真正做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诚信为本。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2100433B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工证查询系统网站为各省安全监督生产管理局网站查询。 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国通用,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
电话:83722919 传真:83722877 邮编:116011 市安监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电话:84800970 技术支持:大连市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2-6号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文件,安全评价分为哪四个? 大侠帮帮我吧~~~~
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 ------------------回答补充---------------------- 很明显是回答的安全评价的四个分类。 以上四类安全...
附件 3: 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检查表一 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 日期: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备注 重点治理 和规范安 全监管监 察部门在 资质审批 和日常监 管过程中 的下列行 (一)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过程中不 按规定程序、资质条件和时限要求审批, 或资质审批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不 透明,任意拖延审批时间,对安全评价机 构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及时严肃查处等行 为。 1、是否有不按规定程序、资质条件和时限 要求审批的行为 2、是否有资质审批不公开、不公平、不公 正、不透明,任意拖延审批时间的行为 3、是否有对安全评价机构违规行为不按规 定及时严肃查处的行为 (二)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2 号)第二十五条 关于“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填写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
1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年工作总结 2006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国家安监总局的指导下,在各地区、各系统、各部 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 “抓突破、抓聚焦、抓落实 ”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全年 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开拓思路,攻坚克难,扎实推进,全面完成了年度各项任务,实现了市委、市 政府提出的 “确保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 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的目 标。 2006年,本市继续保持了安全生产总体平稳的态势。共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380起、死亡 397人,同比分别下降 2.81%、3.87%。其中重大死亡事故 3起、死亡 9人,同比事故起数持平, 死亡人数下降 18.18%。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继续实施责任书签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 4月 3日召开的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 胡延照副市长代表市政府与有关单位主要领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公安国安
安监总规划88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1-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11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11〕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32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惩防并举、突出整治,建章立制、突出规范”为主题,重点治理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资质行政审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部署、分级实施。通过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方式,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治理。按资质级别、业务范围进行分类,逐项开展专项治理,重点解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采取纠正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努力构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坚持政企分开、市场引导。注重市场需求引导,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中介机构的关系,为安全评价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目标要求。
2011年,重点整治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中影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权威性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整治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发展;加大对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具有甲级、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各类安全评价机构。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治理和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资质审批和日常监管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资质条件和时限要求审批,或资质审批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任意拖延审批时间,对安全评价机构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及时严肃查处等行为。
2.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填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规定,以层层备案方式,变相设立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等行为。
3.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参与利益分成,或利用职权向安全评价机构索要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
4.接受安全评价机构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费用等,或参加由安全评价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等活动的违纪行为。
(二)重点整治安全评价机构执业活动中的下列问题:
1.伪造、转让、租借资质或资格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问题。
2.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安全评价报告的违规问题。
3.安全评价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恶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违规问题。
4.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混乱,技术档案管理不规范,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未及时归档等问题。
5.从业人员素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技术装备不能满足安全评价专业技术服务需要等问题。
(三)重点构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1.严格执行并完善资质审批条件和程序。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公示、公告制度,做到资质审批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任意降低标准和条件。研究完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办法。
2.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标志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指导意见,推进资质申报、审批、公示、查询等网上办理,以及安全评价报告有关信息的网上公开。修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和《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范本》,进一步完善现场评审专家随机抽选、专家评审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从业行为规范与承诺,违法违规机构“黑名单”公开通报,以及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增减核销等制度;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工作质量评估、安全评价报告抽查与专家点评和安全评价机构分类监管等制度。积极构建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长效机制,有力推动安全评价专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3.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建设。创新和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方式,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制定的“九条纪律”、“双五条规定”等有关要求,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并完善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工作规章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是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负责处室,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定期报送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于2011年11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畅通投诉、举报的渠道,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举报的重要问题要依照有关程序立案调查,对查出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开展执业教育,推动诚信建设。要加强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的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及时总结安全评价机构在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发挥防范事故等技术支撑作用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并大力推广,推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2100433B
一、为规范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工作质量, 进一步发挥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三、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活动。
四、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和检测检验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和检测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要求:
(一)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和检测检验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与被评价、检测检验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三)不得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
(四)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行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五)强化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采用科学先进、合理的评价和检测检验方法,坚持技术创新,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保证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六)技术服务收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收费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七)坚持质量第一,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质量过程控制制度,精心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严格校审,保证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报告准确无误;
(八)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质量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和检测检验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九)认真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十)落实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六、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被评价、检测检验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冒用签名从事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活动;
(三)超出资质证书确认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报告;
(五)转包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程序及内容;
(七)同时在两家以上安全评价或检测检验机构从业;
(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
(九)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活动;
(十)属于被取缔的各种乱收费的行为。
七、对违反上述规范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没有明确规定进行处罚的,作为资质考核重大不符合项记录在案,限期整改。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