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张文旺、胡绛峰、李兴臣。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路桥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管理的基本要求、收运单位、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收运记录、人员管理、宣传培训和监督与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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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5 收运单位
5.1 一般要求
5.2 资质要求
5.3 工作要求
6 分类收集
7 分类运输
7.1 车辆要求
7.2 路线要求
7.3 运输要求
7.4 车辆停车场要求
8 分类收运记录
8.1 有害垃圾
8.2 易腐垃圾
8.3 可回收物
8.4 其他垃圾
9 人员管理
10 宣传培训
11 监督与评价
附录A(规范性)收运记录表 2100433B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杭州地标)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关于统筹推 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 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 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因地制 宜,不断完善垃圾分类体系建设, 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 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就诊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本中心主体责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 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 形成全社会共同参 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 发展水平、生活习惯、 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 合理确定实施路径, 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 类。 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到生活垃圾收运规模运营和区域全覆盖;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并向社会公布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有害垃圾收集、运输、贮存的技术规范,避免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持证上路,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执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二)有害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处理;
(三)其他垃圾按照规定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委托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废玻璃、废塑料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
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应当优先采用焚烧方式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逐步降低卫生填埋的比例。
本规程适用于装修垃圾收运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
CJJ/T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
CJJ 205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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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