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收回林地使用权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九条: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林地使用权:(一)连续两年闲置、荒芜的;(二)擅自用于非林业生产的;(三)造成林地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出现以下情形:连续两年闲置、荒芜的;擅自用于非林业生产的;造成林地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林地使用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精神,实施主体为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一、推进阳光工程,塑造窗口形象。“阳光物价、民生至上”是我局形象的外在体现,它是“满意机关”创建的一面“镜子”。为此,作为进驻市行政审批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之一,我局以“阳光物价、民生至上”为抓手力创满...
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主要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行政审批:是一种行政管理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义上使用。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法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2、救济途径不同:行政审批...
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等。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回林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两年闲置、荒芜的;
(二)擅自用于非林业生产的;
(三)造成林地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
申请报告。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无数量限制。
不收费。
1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审批流程图 中心窗口受理 办理期限:及时受理 责任人:窗口代表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 材料 不符合要求或需补充材 料的退回申请人 科室窗口代表审查材料 办理期限:随到随审 责任人:窗口代表 窗口代表决定是否许可 办理期限:随到随办 责任人:周方 财务部门办理转账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责任人:刘军 办 结 打印填写提取凭证 办理期限:及时办理 责任人:窗口代表 2 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流程图 中心窗口受理 办理期限:及时受理 责任人:窗口代表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不符合要求或需补充材 料的退回申请人 科室窗口代表审查材料 办理期限:随到随审 责任人:窗口代表 科室负责人初审决定是否许可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责任人:赵志中 委托银行办理借款、抵押手续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责任人:委托银行负责人 银行复核,通知中心转账 办理期限: 2个工作日 责
审批部门 原有审批业务 市级下放审批业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 淀分局登记注册科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的持股 50%以下的公司;2 、注册资本 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 3、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设立的分公司; 4、全民所 有制企业及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 5、集体所有制企业及 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 6、合伙企业及其所设立的分支机 构;7、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 8、农民专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 50%以 上的公司; 2、注册资本 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有 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
林地使用权,中国用益物权的一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地进行占有、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利。具体包括种植林木、利用林地资源从事采集、种植或养殖以及森林景观开发等权利。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调整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适当给予补偿。
有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使用权人土地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此外,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