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DB4403/T 118-2020)是2020年12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标准,归口于深圳市水务局。 
地方标准《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DB4403/T 118-2020)规定了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临堤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等)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和管理技术的要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临时建设项目,以及人工水道、湖泊(含人工湖)、防洪防潮海堤和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参照该标准执行。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基本信息

中文名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 外文名 Technical code for flood control evaluation and management regardingriver related construction project
标准号 DB4403/T 118-2020 发布日期 2020-11-11
实施日期 2020-12-01 代替标准 SZDB/Z 215-2016
中国标准分类号 C51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60.20
技术归口 深圳市水务局 批准发布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出部门 深圳市水务局 行业分类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标准类别 管理标准 性    质 推荐性地方标准
状    态 现行

地方标准《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DB4403/T 118-2020)规定了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临堤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等)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和管理技术的要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临时建设项目,以及人工水道、湖泊(含人工湖)、防洪防潮海堤和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参照该标准执行。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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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SL 520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参考资料: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制定背景

2017年2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SZDB/Z 215-2016)对规范和加强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增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功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一流营商环境系列工作的开展,为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践行城市标准化战略,落实水利发展新理念,健全河湖管理标准体系,实现行政审批和监管高效化、便民化、规范化、标准化,对《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SZDB/Z 215-2016)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进程

地方标准《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DB4403/T 118-2020)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深圳市水务局于2019年启动《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修编计划,并于6月25日提交了《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9年6月26日,深圳市水务局就《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区(新区)水务局、局机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等20个单位意见,并同步邀请珠江委、省厅、深圳市4位专家进行函审。2019年7月17日,经修改完善后的成果送市规自局、交通运输局、地铁集团、燃气集团、深圳供电局等10多家相关单位征求意见。2019年8月14~29日期间,修订成果通过深圳市水务局官网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

2020年11月11日,地方标准《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DB4403/T 118-202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0年12月1日,地方标准《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DB4403/T 118-2020)实施。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修订依据

地方标准《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DB4403/T 118-2020)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规则起草。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修订情况

地方标准《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DB4403/T 118-2020)代替了《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SZDB/Z 215-2016)。修订后的《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共分为11章和附录,与原文件相比,该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修改了“河道”、“河道管理范围”的定义;

  2. 增加了“临时建设项目”、“堤岸结构断面”、“拦河建设项目”、“河道改道项目”等的定义;

  3. 增加了“总则”相关内容;

  4. 调整了“一般规定”的管理技术要求,增加了“设计”、“施工”、“防治与补救措施”、“运行管理”相关内容;

  5. 调整了桥梁桥跨的要求;

  6. 修改了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的要求;

  7. 修改了跨河建设项目净空高度的要求;

  8. 调整了桥墩等建(构)筑物与水工程设施的水平净距要求;

  9. 增加了桥梁扩建工程的要求;

  10. 增加了隧道、顶管竖井等的布置要求;

  11. 调整了管线、隧道工程与规划河床等的垂直净距要求;

  12. 删除了临河建设项目在灾害性天气下的管理要求;

  13. 调整了电力电缆的布置要求;

  14. 调整了污水或混流管涵的布置要求;

  15. 调整了“景观工程”的具体要求;

  16. 调整了“码头工程”的具体要求;

  17. 增加了“河道改道项目”、“拦河建设项目”、“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技术要求;

  18. 增加了防洪评价报告结论与建议的要求;

  19. 增加了“批后监管”的要求;

  20. 增加了施工组织方案编制、施工管理协议书编制、度汛方案编制、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编制、涉河建设项目第三方技术审查的具体要求;

  21. 对其他具体条款进行了分类梳理,方便查阅。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起草工作

起草单位: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刘培、黄伟杰、吴辉明、刘红岩、郭珊、何用、王华、杨芳、黄春华、石赟赟、李慧婧、张鹏、彭瑜、张大伟、陈豪、姜宇、张亮亮、刘悦轩、许伟、黄鹏飞。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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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引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3

5 一般规定

3

6 跨河跨堤建设项目

4

7 穿河穿堤建设项目

5

8 临河临堤建设项目

6

9 其他建设项目

7

10 防洪评价

8

11 批后监管

9

附录A(资料性)施工组织方案编制要求

11

附录B(资料性)施工管理协议书编制要求及样本

12

附录C(资料性)度汛方案编制要求

14

附录D(资料性)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编制要求

15

附录E(资料性)涉河建设项目第三方技术审查要求

16

参考文献

16

参考资料:

该标准发布后,建议深圳市水务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具体工作需要,在深圳市贯彻和推广该标准,具体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 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在深圳市范围内发布修订的该标准,通过行政手段贯彻落实该标准;

  2. 组织该标准的宣贯学习。主要对象是深圳市涉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如轨道交通、燃气、地铁、供电等),深圳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科研、设计、咨询单位;通过学习进一步宣传该标准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加深对该标准的了解和认识,并对贯彻实施该标准提出具体要求;

  3. 将该标准的实施情况纳入市水务局对行政许可、河道管理、工程管养维护等工作的年度考核内容,督促各相关单位贯彻该标准。

地方标准《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DB4403/T 118-2020)的修订,对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提高行政许可的科学性和审批效率,确保行政许可的公平、公开、公正,增强科学管理水平和确保河道及水工程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100433B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文献

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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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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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河建设项目管理  保证防洪工程安全 规范涉河建设项目管理 保证防洪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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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后,淮河流域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规范。1993年,淮委制定了《关于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通知》,成立了建设项目审查管理机构。1996年起,淮委向水利部报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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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发改、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立项、城市规划建设、道路建设、国土整治、环保审批等方面负责把关。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审批同意前,有关部门不得进行审批。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对所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管理,负责征收堤防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组织编制河道规划,审查河道开发与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审查有关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并对工程设施建设和使用以及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审查入河排污口的设置论证;

(四)负责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淘金、取土、翻动土石方等生产作业活动的管理,负责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

(五)负责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协调处理河道纠纷。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它职责,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它事项。

市堤防建设管理处受委托负责怀化市区的防洪规划、堤防建设与管理。堤防建设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第四条 河道分级管理的权限:

(一)沅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管理;

(二)渠水、舞水(包括太平溪)、巫水、溆水、辰水、酉水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三)沅水、渠水、舞水、巫水、溆水、辰水、酉水等河道的一级支流及以下支流由县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由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可以委托下级河道管理机构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加强河道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市、县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加强河道监察,所需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由市、县级财政全额安排列支。

第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红线图、位置界限、审批同意书或许可证后,发改、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方可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在沅水干流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渠水、舞水(包括市区的太平溪)、巫水、溆水、辰水、酉水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在其它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的初步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成果等文件、图纸、以及建设项目所处河段上、下游各1~5公里河道地形图(比例尺1/500~1/10000);

(四)最高洪水位时,建设单位拟占用河道情况,包括拟占用河道宽度、顺河长度、平面面积、行洪断面面积;建设项目坐落地现有河道宽度、行洪断面面积,并绘制项目建设前后河道横断面图(标注尺寸与高程);

(五)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六)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包括河道行洪、蓄滞洪、水位壅高和影响范围的论证,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水水质影响的论证,以及应采取的防洪补救措施。

对于怀化市区的涉河建设项目,一律要求建设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第八条 在江河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该涉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在江河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口,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资源论证报告,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进行取水许可审批。

第九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按照防洪编制大纲和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及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二)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四)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五)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

(六)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七)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八)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九)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审查时需要勘测论证的,勘测论证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召集,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航道)、公安等部门参加,定期通报河道采砂管理情况,研究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具体措施。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日常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采砂许可证。

第十一条 怀化市区舞水自红岩电站至三角滩电站划定为禁采区,各县市区要明确河道采砂的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生产活动的,必须事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它管理范围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翻动土石方等生产活动;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它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围垦河道造地的。

采砂人在接到准予采砂行政许可决定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河道防洪安全责任书》,并按照许可采砂量的30%预交河道采砂管理费和交纳弃料处置备用金(年采砂量×2~4元),采砂后按季度及时缴纳,年底结清。采砂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开采数量、开采深度等要求进行开采,不得影响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在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时,须提交经有资质的单位论证的下列有关论证资料:

(一)对河道行水及河势影响的分析;

(二)对水质影响的分析;

(三)对堤防、河岸和沿线建筑物影响的分析;

(四)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河道清障坚持“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等活动的,要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和废弃物。对于拒不清除尾堆的,由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停(堆)放物料。确因工作、生产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设施或停(堆)放物料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严禁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阻水障碍物或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或改建、拆除:

(一)严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码头、栈桥、泵站、船台、渡口、丁坝等;

(二)严重阻水道路、阻水渠道;

(三)弃置的矿渣、砂石、渣土、垃圾等;

(四)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等;

(五)行洪通道的树木或高杆作物等;

(六)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和河势稳定的障碍物。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措施:

(一)擅自修建建筑物、实施开发项目,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补偿的;

(二)未经达成协议或批准,擅自兴建边界水工程的;

(三)擅自设置阻水、捕鱼设施和入河排污口的;

(四)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设施及从事各类活动的;

(五)拒不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

第十七条 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或设置厂房、围堤、道路以及其它生产、生活设施,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等阻水作物,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以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造墓、堆放物料、挖筑鱼塘、非法采砂等影响防汛抢险和河道工程安全运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工程原状,并处罚款。逾期不停止、不清除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简称河道工程)是指河床、直接依附河道兴建的堤、坝、防护林草、护坡、桥、涵、闸、泵站等与河道配套发挥作用的除害兴利水工程。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所在河段的防洪任务与防洪要求、防洪工程与河道整治工程布局及其它国民经济设施的分布情况等,以及河道演变分析成果、防洪评价计算或试验研究结果,对建设项目的防洪影响进行综合评价。防洪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1 项目建设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

2 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

3 项目建设对河道泄洪的影响分析;

4 项目建设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

5 项目建设对堤防、护岸及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影响分析;

6 项目建设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

7 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 项目建设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

6.1项目建设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

项目建设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应包括建设项目与所在河段有关水利规划关系分析和项目建设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分析。

6. 1. 1 建设项目与所在河段有关水利规划关系分析

简述建设项目与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规划等水利规划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水利规划的总体要求与整治目标。

6. 1. 2 项目建设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分析

分析项目建设对有关水利规划的实施是否产生不利的影响,是否会增加规划实施的难度。

6.2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设计所采用的洪水标准、结构型式及工程布置,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否符合所在河段的防洪防凌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分析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水利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6.3 项目建设对河道泄洪影响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壅水计算或试验结果,分析工程对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施工方案占用河道过水断面的建设项目,还需根据施工设计方案及工期的安排,分析工程施工对河道泄洪能力的影响。

6.4 项目建设对河势稳定影响分析

6. 4. 1根据数学模型计算和(或)物理模型试验结果,结合河道演变分析成果,综合分析工程对河势稳定的影响。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分析项目实施后总体流态和工程影响区域局部流态的变化趋势;

2 对分汊河段,应分析项目建设是否会引起各汊道分流比、分沙比的变化;

3 通过各代表断面和代表垂线流速、流向的变化情况的统计分析成果,分析项目建设对总体河势和局部河势稳定有无明显的不利影响;

4 结合河道冲淤变化的计算或试验成果,评价项目建设是否会影响河势的稳定;

5 对工程施工临时建筑物可能影响河势稳定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有关计算或试验成果,分析工程施工期对河势稳定的影响;

6. 4. 2 对河势稳定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结合河道演变分析成果或采用类比分析的方法,做定性分析。

6.5 项目建设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及设施的影响分析

根据有关计算结果,分析项目建设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与设施的安全和运行所带来的影响。其主要内容包括:

1 根据工程影响范围内堤防近岸流速、流向的变化情况,分析项目建设对堤脚或岸坡冲刷的影响;

2 根据护岸工程近岸流速、流向的变化情况,分析项目建设对已建护岸工程稳定的影响;

3 对可能影响现有防洪工程安全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渗透稳定复核、结构安全复核、抗滑稳定安全复核等计算结果,进行影响分析;

4 对临近水文观测断面和观测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分析对测报、水文资料的连续性和代表性的影响,以及对观测设施的安全运行影响;

5 对可能影响现有引水、排涝设施引排能力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有关计算结果,分析项目建设对引水、排涝的影响;

6 对其它水利设施的影响分析。

6.6 项目建设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

对跨堤、临堤以及需临时占用防汛抢险道路或与防汛抢险道路交叉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汛抢险影响分析。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 根据建设项目跨堤、临堤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断面结构及主要设计尺寸,分析是否会影响汛期的防汛抢险车辆、物资及人员的正常通行;

2 根据建设项目的施工平面布置、施工交通组织及工期安排情况,分析工程施工期对防汛抢险带来的影响;

3 分析项目建设是否会影响其它防汛设施(如通讯设施、汛期临时水尺等)的安全运行。

6.7 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分析建设项目运行期和施工期的设防标准是否满足现状及规划要求,并对其所采用的防洪、排涝措施是否适当进行分析评价。

6.8项目建设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的布置及施工组织设计,分析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是否影响附近取水口的正常取水、临近码头的正常靠泊等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

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河道基本情况、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情况、水利规划及实施安排等。

3.1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概况应介绍与防洪评价有关的涉河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 涉河建筑物的名称、地点和建设目的。

2 涉河建筑物的建设规模、特性、防洪标准(校核、设计标准相应洪峰流量、水位,施工期防洪标准及相应洪峰流量、水位)。

3 涉河建筑物的设计方案,包括总体布置、结构型式、与河道堤防的连接方式、与其它水利工程交叉或连接方式、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建筑设施情况等。

4 涉河建筑物的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施工布置、施工交通组织、主要施工方法、施工临时建筑物设计、施工工期安排、施工期度汛方案和防凌措施等,对于涉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和弃土的工程,还应包括施工取土和弃土方案。

3.2 河道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河道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地理、河流水系、水文气象、社会经济和工程状况。

2 河道概况。

3 水文、泥沙、气象特征。

4 河道边界条件。

5 地形、地貌、河道地质情况。

6 现有防洪(排涝)标准及相应的洪峰流量、洪峰水位(潮位)。

3.3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情况

3. 3. 1 现有水利工程情况包括河道、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水利(防洪)工程的位置、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水位、功能、特点及运用要求等基本情况。

3. 3. 2 其它设施情况包括桥梁、码头、港口、取水、排水、航道整治等设施的位置、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水位、功能、特点及运用要求等基本情况。

3.4 水利规划及实施安排

应简述与防洪评价有关的水利规划内容及实施安排,包括以下方面:

1 综合利用规划、防洪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规划等;

2 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具体规划要求;

3 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规划实施情况;

4 建设项目运用期内因规划实施引起的防洪形势、标准等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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