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上海工程建设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研究 | 成果登记号 | 20090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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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完成单位 | 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 项目类别 | 科研项目 |
本项目依据上海地质条件和工程实际,通过现场监测、数学模拟、综合分析,对工程建设地面沉降的特征与规律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开展了浅层地下水人工回灌试验,分析了地下水回灌对周边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的影响,确定了浅层地下水人工回灌的技术方法体系,对现有工程建设地面沉降管理平台进行了梳理。综合研究提出上海工程建设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体系及其技术方法,研究成果已为上海市地面沉降控制规程的制定提供了技术支撑。该项目首次开展工程建设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研究,取得了多个创新成果。研究成果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相比,具有创新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100433B
成果登记号 |
20090098 |
项目名称 |
上海工程建设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研究 |
第一完成单位 |
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
主要完成人 |
严学新、杨天亮、杨敏、陈洪胜、王寒梅、何中发、吴建中、詹龙喜、熊福文、陈明忠、史玉金、熊巨华 |
研究起始日期 |
2007-01-01 |
研究终止日期 |
2008-12-01 |
主题词 |
工程建设地面沉降;监测;防治 |
任务来源 |
地方计划; |
地面沉降与地下水过量开采紧密相关,只要地下水位以下存在可压缩地层就会因过量开采地下水而出现地面沉降,而地面沉降一旦出现则很难治理,因此地面沉降主要在于预防。1.法制措施上海市为合理开采使用地下水,有效...
1、当住宿场所、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应分别采取1.50h、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与其它用途场所完全分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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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地质灾害防治政策,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等单位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要求编制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对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工作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本文从《规程》的编制原则出发,解析了《规程》的主要内容和几个重要环节,为技术人员在《规程》执行过程中提供参考。
·212· 工程技术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年 5月下 GPS技术在地面沉降监测中的应用与分析 倪宝龙 (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 近些年,在地表沉降、大坝自动化监测、陆海垂直运 动监测、滑坡监测等方面已得到应用,获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和 精度,也给这一问题的解决,带来转机,为替代水准监测提供了 可能。随着 GPS定位精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高程分量精度的不 断提高,为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提供高效快捷的监测服务,提高城 市地面沉降监测的效率。 【关键词】 GPS;地面沉降 ; 水准测量 一、地面沉降的原因 1、地质成因 从地质因素看,地面沉降大致有下列几种原因:构造活动形 成的沉降;软弱土层对地面沉降的影响;强烈地震对地面沉降的 影响;海平面上升对地面沉降的影响。 2、地下水开采引起面沉降成因 超量开采地下水是引起地面沉降的主要原因。在开采地下水 过程中,因为水取自砂层,所以首先引
成果登记号 |
20130124 |
成果名称 |
上海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关键技术与示范 |
第一完成单位 |
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
主要完成人 |
陈华文、魏子新、王寒梅、俞俊英、刘金宝、吴建中、方志雷、熊福文、杨天亮、詹龙喜、刘映、陈洪胜、李晓、陈明忠、谢建磊、李金柱 |
研究起始日期 |
2006-01-01 |
研究终止日期 |
2007-12-01 |
主题词 |
上海;地面沉降监测;地面沉降防治 |
任务来源 |
地方基金; |
本项目在国内外广泛调研和系统总结本地区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适用于上海地区的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体系。工程建设地面沉降防治试验取得初步成效。针对目前上海初具规模的多技术地面沉降立体监测格局现状,针对不同监测技术,客观评价其在上海地区的有效性及适用性,提出今后上海地区地质环境综合监测网络布设方案。进行“十一五”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实施效果阶段评价,明确地面沉降数学模型,地下水管理,地下水人工回灌工程措施,建设工程地面沉降防治机制和城市建设活动对地面沉降影响研究等是地面沉降防治技术的关键。制定了地下水人工回灌技术规定。 2100433B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对土层形变以及地下水水位、水质等实施动态监测。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有关布设方案的要求。
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可以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由政府投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
回灌井由政府投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采灌井由地下水的开采者投资建设和维护。
新建、改建、扩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并完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制度。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周围设置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损坏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
已经建成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的,应当就近迁建。就近迁建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迁建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迁建的用地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落实。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回灌井因损坏无法使用,确需报废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报废手续。
采灌井因损坏无法使用,确需报废的,使用者应当事先向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封井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