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设施广告 | 定 义 | 结合设施进行展示的广告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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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施 | 车亭、标识牌、报亭、邮筒、天桥 | 目 的 | 起到很好的广告宣传效应 |
在设计过程中,不同类别的广告也有着不同的设计要求。比如,灯箱类广告一般要求文字简练,字体醒目,色彩对比鲜明,商品图片结合得当。而印刷类广告则要求印制精美,视觉冲击力强,富有一定的装饰性。 2100433B
随着都市规模的壮大,发展,公共设施愈来愈多地被广告所利用,常见的设施广告有候车亭广告、报亭广告、贩卖亭广告、邮筒广告、天桥广告、高架桥广告、地下道广告等,众多的设施虽然属性相同,但广告的表现形式却多种多样。一般来讲,设施广告有印刷张贴、灯箱展示、手工绘制等多种形式。
我自己觉得如果是PS一个画面的话通常是300-500之间,如果做VI的话,要看你做多大规模的了。 不过大众化的基本上就是前面所提到的单画面。我也是做广告的.一般都不另外计算设计费.都包括在成品价钱之内...
根据广告的目的,房地产广告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促销广告大多数的房地产广告属于此类型,广告的主要目的是传达所销售楼盘的有关信息,吸引客户前来购买。形象广告以树立开发商、楼盘的品牌形象并期望给人留下整体、...
广告牌这个我做过,一般这种都是货物招标,0.5mm的锌板包可以按实际的锌板市场价,乘以每米的重量可以得到单价,但是套定额时只能给与材料费,人工消耗是要根据事迹发生的走,也可以给一个成活价!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2) 发布时间 :2011-9-8 17:33:16 查看 :5875 次 来源 : http://www.xy csgl.gov.cn 文字 〖 大 中 小 〗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 〈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 (第一批) 的通知〉》(建标 [2006]77 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 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基本规定; 3.设置要求; 4.照明; 5.材料选 用; 6.设计; 7.施工和验收; 8.维护和检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 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
定向县城户外 广告牌匾设施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 美化市容、改善县城形象、 提升城市品位,使广告牌匾得设置达到规范、统一、美观, 为广大市命提供一个文明、 整洁、有序的工作环境, 根据《山 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定襄县户外广 告牌匾设置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规和规定, 结合县城实际, 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友好性社会 的要求,本着“标本兼治、全名参与、部门配合、长效治理” 的思想,通过严厉打击非法广告,规范广告牌匾设施设置, 推进标准街、路建设, 达到街、 路环境优美,牌匾整齐规范, 非法广告有效遏制,切实优化城市环境。 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次户外广告牌匾便集中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效 果,特成立定襄县户外广告牌匾设施集中整治工作领导组, 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七条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应当使用统一规划设计的招牌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五)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六)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第十条 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许可期满未重新获得设置权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一条 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加固,遇台风、汛期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证明书;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合同等;
(五)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设置权后应当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和经营户外广告。
对举报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给予奖励。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支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选址、布局及结构、位置、尺度等。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属各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清镇市、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须持下列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城管、公安、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报告;
(二)拟设地址;
(三)广告设施及拟设广告图文资料;
(四)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协议;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与城市景观协调,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筑物上设置的,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
(二)在机场、车站、广场、城市出入路口等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
(三)在居住区设置须符合居住区规划要求,广告设施的形式,尺寸、色彩等应与居住区环境协调;
(四)在施工现场设置广告设施,应当与围场作业的临时设施结合处理;
(五)在城市主次干道的高层建筑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采用霓虹灯等形式;
(六)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应当彩散射光或者漫射光,不得采用直射光。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DB4302/T 1-2021)有助于进一步优化湖南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该标准有助于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促进城市管理和户外广告行业发展、构筑和谐社会。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