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审计准则 | 简 介 | 实施审计工作时的专业指南 |
---|---|---|---|
一般准则 | 任职资格和执业行为所作出的规则 | 分 类 | 民间准则 |
民间审计准则是规范民间审计的行为规范
政府审计准则是规范政府审计的行为规范
内部审计准则是规范内部审计的行为依据
虽然他们所规范的主体不一样,但由于民间审计、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之间也存在着相同的基本特征,所以,各审计准则之间也有其共性。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是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制订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1)选定项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提出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备选项目,经专家咨询论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审计署审批立项。
(2)拟定初稿。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根据确定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初稿。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并交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修订后,向审计署提交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审计署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4)修改定稿。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及有关方面意见后定稿。
3、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发布。审计署批准发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所必须恪守的行为规范的专业指南,也是判断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准绳。
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民间审计)指出,“审计准则说明了在审计过程中工作人员希望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惯例。”美国内部审计协会1979年指出,“审计准则是指用以评价和衡量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和用来阐明内部审计实务的准绳。”以上几种审计准则的定义,分别来源于有关政府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等不同的组织机构,在表述上它们的着眼点和强调的程度虽各不相同,但其实质是基本一致的。总结以上几种不同的定义,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共同的认识:
(1)审计准则是适应审计自身的需要和社会公众对审计的要求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审计实践经验的总结。
(2)审计准则是对审计主体的规范和要求。它规定了审计人员应有的素质和专业资格,并对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予以规范和指导。
(3)审计准则提出了审计工作应达到的质量要求,是衡量和评价审计工作质量的依据。
(4)审计准则一般由国家审计组织机构或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制订颁布。
(5)审计准则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很强的约束力,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
综合以上所述,认为审计准则的定义为:审计准则是由国家审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制定的,用以规定审计人员应有的素质和专业资格,规范和指导其执业行为,衡量和评价其工作质量的权威性标准。
审计质量内部控制..是内部控制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质量控制 即一个是内部控制,一个是质量控制...具体定义自己百度百科 内部控制...是在日常活动中执行某个或某些具体措施防止出现错误或舞弊..例如报...
第一批内部审计准则公告的内容:第1号 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传递第2号 内部审计工作底稿第3号 内部审计证据第4号 后续审计报告第5号 内部审计计划第6号 内部审计通知书第7号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第8号 对舞...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企业经营环境的急速变化我国审计准则建设面临许多挑战,主要体现在:行业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大的趋势;现行审计实务不能有效应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审计风险准...
一般准则是指对审计人员任职资格和执业行为所作出的规则,主要用于对训练与能力、独立性、职业道德方面的约束。
工作准则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行为时应遵守的规则,也称为审计的实施准则或审计的外勤准则,主要用于制定审计计划,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收集甄别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报告准则是指对审计人员编制审计报告的原则、形式、内容所作出的规则,主要用于编写审计报告,运用审计报告的形式,规定审计报告的内容。
审计准则在各国审计界受到重视,不仅是因为它在审计实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还因为它的作用范围已经超过了审计业务工作的范围,对整个审计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1)制定、实施审计准则,可以为规范和指导审计工作提供依据,有助于审计工作规范化的实现。
(2)制定、实施审计准则,为衡量和评价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从而有助于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3)制定、实施审计准则,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结果的信任。
(4)审计准则的制定、实施,有助于维护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的正当权益,使得他们免受不公正的指责和控告。
(5)制定、实施审计准则,有助于推动审计理论的研究和审计人才的培养。
(6)制定、实施审计准则,有助于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审计事业的国际化。
审计准则是总结广大审计人员的实践经验,适应时代需要,为保障审计的职业声誉而产生的。世界上最早的审计准则是美国的民间审计准则。早期的民间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凭自己的经验审查账目,如何进行审计、应进行到何种程度,没有统一的规范,也就是说,衡量审计工作质量缺乏统一的标准,注册会计师在承担法律责任和职业道德方面没有恰当的衡量尺度。为了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规范审计工作,美国职业会计师协会于1947 年公布了世界上最早的审计准则——《审计准则试行方案——公认的重要性和范围》,以后又曾多次修改。日本在1956年2月由大藏省企业会计审计会参照美国的审计准则,制订了日本的审计准则,1976年经第三次修改后,形成了《审计准则、审计实施准则及审计报告准则》。世界上其他国家,也相继参照美国的做法制订发布了审计准则,如加拿大从1968年开始发布审计准则;澳大利亚1951年制订了正式的审计准则;德国1964年正式发布审计准则;英国是民间审计产生最早的国家之一,但在制订审计准则方面却是西方发达国家中较晚的一个,直到1980年才制订出全国统一的审计准则。
考察世界范围审计准则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可以发现各种审计准则正在不断趋向国际统一,国际化已经成为审计准则发展的历史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社会需求的国际化、审计准则的技术特性和国际审计组织的积极贡献。在政府审计方面,1977年在联合国支持下,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秘鲁首都利马举行的会议上通过了一份关于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规则的国际性文件《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此后该组织又多次召开有关审计准则问题的国际研讨会,并设立审计准则委员会负责国际政府审计准则的制订工作。在民间审计方面,对审计准则达到国际间协调化做出最大贡献的是1977年成立的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它的7个常设委员会之一的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先后发表了一系列的《国际审计指南》,对各国审计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内部审计方面,国际化倾向也日趋明显。美国内部审计协会20世纪50年代以后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性学术组织,已有100多个会员国。
职业道德准则是整个会计师职业界在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时都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属社会道德规范的范畴。
职业道德准则与审计准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的区别是:
第一,职业道德准则是统驭整个会计师职业界提供各种服务的行为规范;而审计准则只是约束会计师职业界在提供审计服务时的行为。
第二,职业道德准则着重从社会道德的角度对执业人员的行为提出要求;而审计准则则着重从技术的角度对审计人员的行为提出要求。它们之间的联系是:由于审计服务是会计师职业界提供的全部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在制订规范审计行为的审计准则时,必须以职业道德准则为依据,即在审计准则中充分反映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基本准则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它与实务公告同处准则体系的第二层。但个体准则第1号的内容来看,它既不是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又不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有人认为,指导会计报表审计的具体准则内容较复杂零散,制定一个会计报表准则,有利于形成系统完整的具体准则概念,因而此准则是其他具体准则的统帅。照这样理解,具体准则第1号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层次,准则体系就不是三层而是四层了。 第1号准则确实缺乏具体规范的作用。比如对审计任务约定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认错稿和审计报告均有专门的具体准则进行规范,在第1号准则中它们均被提及,但笔墨相当节约,有些是对基本准则相应内容的重复或简单扩充,有些甚至比基本准则还要简约。例如,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方兴未艾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认错稿。”而第1号具体准则第1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形成工作认错稿。”这是具体准则对形成工作认错稿的唯一说明。人们不禁要问:具体准则具体到何处了呢?并且在报告部分,也会发现同样的问题。
重要性的定义在该准则第2条:“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这个概念高度抽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的要求都会不同,第2条针对的是哪一类报表使用者,也就不甚明确了。
另外,该准则第19条至第23条,列举了评价审计结果时对重要性应加以考虑的种种情形,但笔者认为,准则中的考虑仍有不完善之处。从表面上看,准则似乎概括了所有方面: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汇总已发现但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以考虑其金额与性质是否对会计报表的反映产生重大影响。
注册会计师在汇总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时,应当包括已发现的和推断的错报或漏报,并考虑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处理。
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的汇总数超过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或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以降低审计风险。
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会计报表或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后,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的汇总数仍超过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的汇总数接近重要性水平,由于该汇总数连同尚未发现的错报或漏报可能超过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计单位进一步调整已发现的错报或漏报,以降低审计风险。
既定的重要性水平成了评价审计结果的唯一标准,但实际上,重要性水平的数值应随着审计具体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特别是当一个公司处于盈亏临界状态或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只距一步之遥时,只需一项小的错漏报就可使公司达到目标。这时应当从对报表整体造成影响的角度确定重要性水平,而在准则第11条判断重要性水平应考虑的五个因素中,并没有提及错漏报对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中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要暂时停牌,假设一家公司连续两年亏损,第三年只与盈亏平衡相差3%,那么它很有可能制造一些小错误去补足这个差距,而如果注册会计师用5%的重要性水平衡量错漏报,则这3%的小错误是不重要的,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这样的报告多多少少会诱导一些投资者作出错误决策。
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独立审计准则的完善,因此理论界应加强对准则的研究,为建立逻辑连贯、结构清晰、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独立审计准则提出建议,使其不断完善,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100433B
审理是审计部门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审理过程是提高审计项目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审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只有做好审理工作,才能进一步提高审计项目质量,更好地发挥审计为政府宏观调控服务。
审理是审计部门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审理过程是提高审计项目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审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只有做好审理工作,才能进一步提高审计项目质量,更好地发挥审计为政府宏观调控服务。
政府审计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的,是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和人员进行政府审计必须遵循的具体规范。我国已经发布并实施的政府审计具体准则有:审计方案准则、审计事项测评准则、审计证据准则、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内部控制评价准则、审计抽样准则、审计报告编制准则、分析性复核程序准则、审计复核准则、审计档案准则、审计处理处罚准则、审计行政复议准则等。
审计基本准则是政府审计准则的总纲,由总则、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处理处罚准则和附则组成。基本准则是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和人员进行政府审计必须遵照执行的规范。
总则规定了本准则的目的、依据、政府审计的含义、适用范围及对审计的基本要求。
一般准则规定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执业要求。
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报告准则是审计小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处理、处罚准则是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出具意见书,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理、处罚,做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规范。
附则说明了政府审计具体准则制定的依据、本准则的解释权及实施日期。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行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布审计结果:
(一)广播、电视;
(二)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三)互联网;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报、公告;
(六)其他形式。
第五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二)社会公众关注的;
(三)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
第八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九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审计机关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审法发〔1996〕362号)同时废止。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
第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工作,并遵守国家审计准则。
第四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第五条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七条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诚老实,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
第八条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特别是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做到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通过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机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参加审计机关举办或者认可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活动,学习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新知识,掌握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外语等技能。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应当达到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审计的权威,不得有损害审计机关形象的行为。审计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人发〔1996〕3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