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设备监理 | 外文名 | Plant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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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种 | 中文 | 类 别 | 宏观经济管理与可持续发展 |
主管单位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主办单位 | 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中国设备监理协会 |
编辑单位 | 《设备监理》编辑部 | 创刊时间 | 2011年 |
出版周期 | 月刊 | 国内刊号 | 10-1021/TB |
国际刊号 | 2095-2465 | 现任主编 | 张瑞杰 |
编辑部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院6号楼3层 |
《设备监理》被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国家科技学术期刊开放平台等收录。
据2020年11月15日中国知网显示,《设备监理》共出版文献1644篇。
据2020年11月15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设备监理》载文量为1291篇,基金论文量为2。
据2020年11月15日中国知网显示,《设备监理》总被下载40387次、总被引729次。
据2020年11月15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设备监理》被引量为708次、下载量为10296次;据2018年中国期刊引证报告(扩刊版)数据显示,《设备监理》影响因子为0.21,在全部统计源期刊(6719种)中排第5928名。
据2020年11月15日维普网显示,《设备监理》被引量260次,影响因子0.049。
该刊刊名由钱正英题词。
《设备监理》以宣传设备监理行业先进科技成果和有效管理措施,促进行业技术交流和信息传播,推动设备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服务国家经济建设为宗旨。
一、稿件应资料可靠、数据准确、具有创造性、科学性、实用性。应立论新颖、论据充分、数据可靠,文责自负(严禁抄袭),文字要精炼。
二、姓名在文题下按序排列,排列应在投稿时确定。作者姓名、单位、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务必写清楚,多作者稿署名时须征得其他作者同意,排好先后次序,接录稿通知后不再改动。
三、文章要求在2000-2400字符,格式一般要包括:题目、作者及单位、邮编、内容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文章标题字符要求在20字以内。
四、文章中的图表应具有典型性,尽量少而精,表格使用三线表;图要使用黑线图,绘出的线条要光滑、流畅、粗细均匀;计量单位请以近期中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不得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五、为缩短刊出周期和减少错误,稿件一律使用word格式,并请详细注明本人详细联系方式。
六、该刊编辑部对稿件有删修权,不同意删修的稿件请在稿件中声明。该刊同时被国内多家学术期刊数据库收录,不同意收录的稿件,请在稿件中声明。
2011年,《设备监理》创刊。
2014年12月,该刊成为中国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一批认定学术期刊。
2019年,该刊由双月刊变更为月刊。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评聘为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技术专业中专学历...
14个工程类别里面没有设备!
(1)设备监理师没有取消。(2)大年三十的灯笼-照旧。
主要栏目
《设备监理》设有要闻、焦点、探索、实务、视野、资讯等栏目。
据2020年第3期《设备监理》期刊内页显示,《设备监理》编委会有委员37人;编辑部有编辑6人、英文翻译2人、美编1人。
职务 |
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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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
王建庭、江华、刘凤奎、刘瑞华、吕文学、孙东晓、孙宁、汤紫德、许以俪、许松林、闫献军、余建国、宋亚东、张小毅、张文泉、张汉亚、张丽英、张连营、张建梅、张瑞杰、李长燕、束国刚、辛海燕、陈琳、杨新民、周国、周丙涛、孟庆发、林逸川、金洁、姚建斌、赵兵、袁小玲、郭有荣、高艳玲、崔成、程志虎 |
编辑 |
王春娥、刘峰峰、邹长宏、韩晓璐、陈硕颖、张文燕 |
英文翻译 |
邹长宏、秦毅 |
美编 |
连坤杰 |
职务 |
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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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
张瑞杰 |
副主编 |
郇淑萍 |
编委会主任 |
李强 |
编委会副主任 |
许可达、钱仲裘、白德美 |
建筑设备工程 监理实用手册 编制人: 批准人: 北京英诺威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设备专家小组 2009年 12月 目 录 一、设备监理常用的文件和依据 ............. .......3 二、设备监理工作步骤⋯⋯⋯⋯⋯⋯⋯⋯⋯⋯⋯⋯ 4 三、监理工作内容⋯⋯⋯⋯⋯⋯⋯⋯⋯⋯⋯⋯⋯⋯ 5 四、监理工作范围⋯⋯⋯⋯⋯⋯⋯⋯⋯⋯⋯ ⋯⋯⋯ 7 五、监理工作方法⋯⋯⋯⋯⋯⋯⋯⋯⋯⋯⋯⋯⋯⋯ 7 六、给排水与暖通基础知识⋯⋯⋯⋯⋯⋯⋯⋯⋯⋯ 7 七、设备监理工作质量控制要点⋯⋯⋯⋯⋯⋯⋯⋯ 13 (一)给水系统⋯⋯⋯⋯⋯⋯⋯⋯⋯⋯⋯⋯⋯ ⋯⋯ 13 (二)排水系统⋯⋯⋯⋯⋯⋯⋯⋯⋯⋯⋯⋯⋯ ⋯⋯ 16 (三)卫生器具安装⋯⋯⋯⋯⋯⋯⋯⋯⋯⋯⋯ ⋯⋯ 17 (四)采暖系统安装⋯⋯⋯⋯⋯⋯⋯⋯⋯⋯⋯ ⋯⋯ 18 (五)热水供应系统安装 ⋯⋯⋯⋯⋯⋯⋯⋯⋯⋯⋯ 21 (六
1 XX泵站项目 监 理 细 则 XXXX水利水电设备监理中心 2013年 8 月 2 目 录 1.设备制造监理范围 2. 设备制造监理的工作内容 3.设备制造监理的方法和措施 4. 设备制造质量控制点及见证方式 5. 设备制造监理表格及使用说明 3 设备制造监理细则 1.设备制造监理范围 1.1 设备制造准备条件监理:制造商生产管理及技术条 件、设备的分包与外协、 设备的材料准备及元器件的采购等。 1.2 设备制造零部件加工监理:设备制造过程中零部件 加工及检测等。 1.3 设备装配调试监理:设备组装、调试、出厂试验等。 1.4 设备包装及库存监理: 设备运输前包装及临时存放。 2.设备制造监理的工作内容 2.1 审核制造厂商的技术条件、设备制造项目组织及人 员配置; 2.2 审核厂商的生产方案、生产进度计划、成本计划和 质量管理体系; 2.3 协助业主组织设计单位和制造厂商与业
其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设备监理单位间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组织全体会员,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设备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工程设备质量,提高设备投资效益,促进设备监理活动的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中国设备监理协会
英文:CHINA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缩写:CAPEC)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设备监理单位、注册设备监理师及相关单位和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设备监理单位间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维护会员权益,组织全体会员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设备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自律,保证设备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促进设备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设备监理制度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提高设备质量的重要意义。
(二)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国家设备监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依据法律、法规 ,参照国际准则和通行做法以及行业特点,研究、提出设备监理活动的有关规范、办法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整体竞争力;总结经验,完善我国设备监理制度;推广设备监理的科学方法。
(三)根据政府委托受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并组织审查,做出评定;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资格评定报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取得资格证书的甲级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实施监督。
(四)根据设备监理业务的需要进行有关人力资源的组织与开发;组织各方面力量,提供多种形式的设备监理技术服务,开展设备监理的经验交流工作,努力提高设备监理服务的质量。
(五)组织编写设备监理培训资料,根据委托组织注册设备监理师的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等管理工作,组织设备监理人员培训单位的审查认可。
(六)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有关团体和专家的联系与协作,交流成果;开展国际间有关监理工作的友好往来、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提高我国设备质量水平。
(七)建立设备监理信息系统。根据授权,对设备监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和社会提供服务。
(八)开展设备监理的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制订设备监理标准,依照有关规定,编辑会员通讯、期刊、书籍,翻译文集、资料等。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设备监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于设备监理事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参与行业内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则的制定;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协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 、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理事会制定促进设备监理健康有序发展的有关工作方针,并监督实施落实;
(四)处理其它与本团体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室)、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各部(室)、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6月18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邮编:1000292100433B
《设备监理实务指南》总结了我国10多年来设备监理理论的实践经验,主要从八个不同的方面和视角,系统介绍设备监理的整个实务内涵和全部实施过程。为了使读者对设备监理制度有完整深刻的理解,书中精心选择了43个监理案例,涉及设备监理的所有10个主要内容,即:监理人员,监理机构,招投标市场,监理计划,项目组织、协调和沟通,质量管理,成本管理,时间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绩效评估。内容具体形象,极具指导性和参考价值。
《设备监理实务指南》适合于广大设备项目业主、监理机构、咨询机构、承包企业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参考和使用,亦可作为相关培训机构的培训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