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 上海崇明西沙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0年04月16日 |
---|---|---|---|
总部地点 |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2幢303-4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
是天然湿地。
浐灞国家湿地公园项目位于灞河与渭河交汇口区域,毗邻泾渭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整个区域分布在灞河东西两岸,具备典型的河口湿地特征,是浐灞生态区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规划面积约7.98平方公里,计划投资...
十大景区,北城艺风“北城艺风”——都市活力区,北城艺风桥南景区紧邻开发区核心,为城市绿廊。规划塑造充满活力、独具艺术特色、活动丰富、服务设施的城市休闲街区;柳堤·枫岛·桦塘“柳堤·枫岛·桦塘”——特色...
湿地公园的植物景观设计_以上海崇明岛西沙湿地公园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 1755-2008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regulation of national wetland park 2008-09-03 发布 2008-12-01 实施 国家林业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湿地研究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湿地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丽娟、张曼胤、王义飞。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的基本原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其功能分区和建设内 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2100433B
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下上海崇明注册电气设备公司要求费用方面的内容,看看能不能帮大家解决一下上海崇明注册电气设备公司要求费用这方面的问题,希望能有所帮助。
一、上海崇明注册电气设备公司的要求:
根据注册公司法规定:注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
二、上海崇明注册电气设备公司的条件:
1、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少于法律规定人数7人以上。
3、电气股份制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fa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购买股份后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4、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5、公司帐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三、上海崇明注册电气设备公司的材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4、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
5、验资报告。
上海崇明注册电气设备公司费用:
开业费(4000元左右)
营业执照费(政fu窗口)
组织机构代码证费(100元左右)
刻一套章费(300元左右)
开户费(1000元左右)
验资报告费(6000元左右)
银行询证函(200元左右)
融资费(如需自付)
场地费(视情况可免)
绿色通道费(500元左右)
税务登记证费(政fu窗口)
购买F票本(政fu窗口)
代理注册公司服务费(酌情收取不同金额)
上海崇明注册电气公司查名注意:
1、电气设备公司组成格式: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或者 字号+(上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它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
3、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上海崇明注册电气设备公司流程:
1、工商名称预先核准。
2、工商登记注册材料。
3、开立验资专户办理验资手续,出具验资报告。
4、办理工商登记。
5、刻制公章及其他所需印章。
6、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7、办理税务登记。
8、到银行办理基本账户。
9、去税务部门进行税种核定及购买F票。
以上就是上海崇明注册电气设备公司要求费用,今天小编就分享到这里。
根据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崇明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予以备案的函》(沪编〔2009〕34号)和《崇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设立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崇明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的住房建设、动拆迁管理、房产市场调控和物业行业管理等职责划入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及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及房屋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住房保障和住房产业发展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推进国家住宅产业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实施,综合协调、推进本县住宅产业现代化及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发展;研究落实住宅产业科技进步规划及产业政策;参与住宅基地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核、扩初设计的论证以及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相关建设指标的审定工作。
(四)负责编制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竣工及配套设施等发展规划;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执行住宅设计标准以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贯彻落实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和公有住房出售、出租等政策;编制各类保障性住房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住宅质量和性能管理;负责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许可审批;协同县有关部门对住宅开发企业、工程监理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或备案。
(七)贯彻执行各类房屋测绘、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管理等制度;负责房屋测绘、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房屋权属档案等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并实施管理。
(八)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县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贯彻执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按权限负责房地产业相关的开发经营行为、交易行为、交易资金监管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以及房地产开发、估价、经纪相关的行政管理。
(九)负责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及房屋维修基金的行政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
(十)负责居住类房屋的修缮、改造和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贯彻执行旧区改造各项政策措施;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受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和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及宗教房产代经管理;会同县有关部门,推进建成住宅的功能完善工作。
(十一)牵头制定本县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拆迁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各种房产权属纠纷。
(十三)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方面的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信息化建设。
(十四)负责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方面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向县政府、市、县有关部门和社会报送、提供发展动态和信息。
(十五)参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有关资金的管理;参与公有住房租金调整;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并按批准的年度计划使用和管理。
(十六)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