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东丽区2016年第十批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发文字号 | 津国土房资准函字〔2016〕20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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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6年12月21日 |
文件全文
东丽区人民政府: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报批东丽区2016年第十批农用地转用的函》(东丽政函〔2016〕7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国有农用地6.72883公顷(不含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批准用地,用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工业项目(土地收购整理)建设,请根据批准的用途实施供地,供地时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请按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并及时将供地有关情况按规定报备。
2016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官网:www.gzlpc.gov.cn扩展资料: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下列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1.市级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土地的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大。一方面,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离不开土地,另一方面,粮食来源于农用地,粮食产量必须以一定面积的耕地量来保证。但如何更好地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当前农用地科学研究的重中之重。在农用地的转用过程中,农用地的转用补偿必会被提上日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都有相关的规定,但由于
目前我国农用地转用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将农用地转成为集体经济组织内的转用、单位或个人的转用、国家征用这三大类型,但当前我国的农用地转用补偿仍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并加以改进创新。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莲花镇美埔村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土地矿产
厦府184号
厦门市政府
2011-5-13
渝文备〔2014〕363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严禁“放号”并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3〕7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主城区各房地产交易所: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取得合法销售资格的商品房项目,采取所谓“放号”方式进行认(订)购,并向消费者收取“订金”、“诚意金”、“诚信金”等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这不仅严重违反国家及我市有关商品房销售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而且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大量的交易纠纷。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买卖双方当事人因此而带来的交易纠纷,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严禁采取“放号”方式认(订)购商品房;严禁签订任何认(订)购协议。
二、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消费者收取包括“预订金”、“诚意金”、“诚信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
三、如有以上两项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我局核实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为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惩戒房地产交易违规行为,我局将在有关媒体设立“房地产交易违规行为曝光台”,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以“放号”方式认(订)购商品房并向消费者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开发企业以及具有其他房地产交易不诚信行为的企业予以定期公布。
五、本次通告发布之前,已采取“放号”方式并向消费者收取有关费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且“放号”的建设项目至今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近期内将所收到的费用全额退还认(订)购人。如未将费用进行清退的开发企业,我局执法监察部门将进行严肃查处。
六、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土地房屋执法监察机构对辖区内开发企业在房地产交易中的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常性查处,发现一起,严处一起。对“放号”并收取了消费者有关费用的企业,要责令开发企业制定费用清退计划,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将收取的费用退还消费者。
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视等多种项式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要设立房地产交易违规行为举报电话,对群众的举报、投诉电话要有专人接听,进行专项处理。请各单位将举报电话及查处情况在2003年12月30日之前书面报送市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翔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第二批次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厦翔政〔2011〕23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翔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村镇建设规划,将0.3752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内厝镇莲塘村水田0.0041公顷、园地0.36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748公顷,共计0.45公顷集体土地作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申请用地的村民住宅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你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用批准文件10日内,按批准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
四、本批次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0.3752公顷,计入你区2011年新增建设用地和农转用计划指标。
五、本批次涉及占用耕地0.0041公顷,由你区负责耕地占补平衡。
六、土地征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区政府依法办理。自征用批准之日起两年未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