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家居建材装饰行业协会基本信息

中文名 韶关市家居建材装饰行业协会 主管单位 韶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登记单位 韶关市民政局 属    性 社会团体

反映行业诉求,规范行业行为;沟通协调、咨询培训、交流合作、出版刊物;开展章程核准内的其他业务活动。

韶关市家居建材装饰行业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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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家居建材装饰行业协会常见问题

  •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是什么?

    协会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协会是团体不是企业,它不能适用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制度,因此不存在“有限责任协会”这种组织。任何性质的协会(包括公司下设的协会)不是盈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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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家居建材装饰行业协会文献

汕头市装饰行业协会人才库 汕头市装饰行业协会人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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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装饰行业协会人才库 (2013 统计)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专 业 职 称 单位 施工 / 设计资质 1 陈 维 男 工业与民用建筑 高级室内建筑师 汕头市雅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贰级 2 周哲雄 男 环境艺术设计 高级室内建筑师 3 蔡少芬 女 / 室内建筑师 4 陈 超 男 建筑装修 环境艺术设计师√ 5 方 逊 男 建筑学 建筑设计工程师 6 鲁明亮 男 建筑装饰 助理工程师 7 柯进立 男 工业与民用建筑 室内建筑师 8 郑少文 男 工业设计 高级环境艺术设计师√ 高级工程师 汕头市博一组设计有限公司 9 林 峻 男 室内环境设计 环境艺术设计师√ 10 肖植茂 男 环境艺术设计 环境艺术设计师√ 11 林锡枝 男 建筑装饰技术 环境艺术设计师√ 12 黄雁青 女 环境艺术设计 环境艺术设计师√ 13 郑少武 男 工业与民用建筑 室内设计师 14 蔡颖宇 男 国际经济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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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材装饰行业三足鼎立长期割据 成都建材装饰行业三足鼎立长期割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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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SHENZHENDECORATIONINDUSTRYASSOCIATION

缩写:SDI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是在深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深圳装饰行业设计、施工、材料生产或销售的企、事业单位及建造师(项目经理)、设计师等相关从业人员,按照平等与互助的原则,自愿结成的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国家对建筑装饰业实现宏观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本行业的统筹、协调、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本行业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现行业的自身管理,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装饰行业队伍的素质及管理水平,促进装饰行业协调地向高水平发展,做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本行业横向联系的纽带。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注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14楼B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委托,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调研和统计,根据行业发展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

(三)制定行规行约和管理条例,并组织实施。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行业利益;

(四)组织与协调协会会员进行横向联系和技术协作,举办展会,组织学术讨论及艺术沙龙活动;

(五)组织开展对装饰设计、施工、企业管理进行观摩和评比活动;

(六)组织开展面向会员的各类培训,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七)加强对协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的管理;

(八)办好行业刊物编辑出版工作,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广先进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优质样板工程及优秀设计方案和获奖项目;

(九)积极开拓与国内外装饰行业的联系,开展同行业国内外民间交流与合作,举办本行业的公益事业,促进本行业技术进步和外向型发展与国际接轨;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工程纠纷的调解及工程质量分析与处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从事建筑装饰行业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与经营的深圳市属或驻深的企业、机构,均可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项目经理)并注册登记单位为市属企业或驻深企业的从业者;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或本行业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较高的专业素质,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施工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承建资格证、营业执照);

(五)装饰材料生产与经营单位,必须有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如无特别注明,则为一人一票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协会的各种信息或刊物;

(六)反映情况,提出有损会员自身合法权益的申诉;

(七)维护行规行约,开展公平竞争,抵制不正之风。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自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支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和提交统计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本协会会员单位会费:一般会员单位会费为3000元/年,理事单位会费为5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为8000元/年,副会长单位会费为12000元/年。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本协会可在相关会议和协会刊物及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被除名后,本协会可在相关会议和协会刊物及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通过行业的管理办法;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理事会认为需要研究讨论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一半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一)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行业协会年度财务报告;

(二)行业协会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选举、罢免;

(四) 行业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的产生形式是:

(一)理事会理事是当然会员代表;

(二)会员代表主要由会员书面委托产生,也可采取选举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成员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额的40%。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单位的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秘书处审议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理事或常务理事、副会长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职务。将在本会会刊上给予通报。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免的提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提出对会员的除名议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领导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委托的重大任务;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每一理事、常务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没有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授权的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推举的副会长主持。

本协会设会长1人,其余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0%。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应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会员三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常务理事、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但遇特殊情况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其他职位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但遇特殊情况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四届),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本协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选举时年龄不超过68周岁,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秘书处,为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批准;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监事1人。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协会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培训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合法收入应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内容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二○○九年三月十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2100433B

南京市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护会员企业及个人的基本权利,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南京市装饰行业协会

本会的英文译名为:NanjingDecorationTradeAssociation

本会的英文缩写为:NDTA

第二条本会是由本市从事装饰施工、科研、设计、材料销售等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执业人员在自愿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履行服务、代表、自律、协调等基本职能,其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社团在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中介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的维权作用。动员全市装饰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劳动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促进我市装饰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建设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解放路40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督促会员遵纪守法,参与市场竞争。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装饰企业的资质初审和装饰行业个人执业资格审查。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内的企业与工程项目的创优评选活动,不断提高装饰工程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对装饰工程现场服务,以维护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的生命安全。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调研制定有关装饰行业的技术标准、施工与验收规范和定额标准,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动态跟踪服务。

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合理要求,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解决装饰行业在改革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促进装饰行业健康发展。

组织开展本行业内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举办各类业务讲座和研讨班,不断提高本行业的整体素质。

开展装饰工程咨询、价格评估和行业政策法规调研等服务工作。

加强横向联系,开展本行业学术技术、经济信息的交流;开发新产品、推广新的科研成果;编辑发行会刊、价格指导和材料信息。

代表行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和应诉。

法律规定、政府委托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以下统称会员)。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装饰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秘书处对照入会条件审查,报会长批准;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依据“一市一业一会”的设立原则,本会下设“家装、材料、设计、价格”等专业委员会。财务、资产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核准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4年1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违反《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开展行业“六个优”等评比活动并向参评企业和个人收取评审费307.95万元。2018年4月,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嫌违规收费线索认真进行核查,作出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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