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3]号和国办发[24]号,分别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编制的《“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污水规划》)和《“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垃圾规划》),并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十二五”规划《纲要》将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为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改善环境质量的重大民生工程,提出“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80%”的总体要求。这两项规划是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支撑和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污水规划》针对目前污水处理的薄弱环节,重点推动城镇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等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总投资4300亿元,规划到2015年分别新增管网、升级改造、污泥处理处置和再生水规模15.9万公里、2611万吨/日、518万吨/日和2675万吨/日。《垃圾规划》针对目前处理能力缺口较大的问题,重点加强能力建设,鼓励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确定了加快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收运体系、加大存量治理力度、推进餐厨垃圾分类处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六方面主要任务,总投资2636亿元,规划到2015年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0%和70%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占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35%,其中东部地区达到48%。

两项规划都强调了政府主导的原则,并分别从法规标准、激励政策、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同时从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和加强部门配合两个方面对规划实施提出了要求。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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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加快建设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善水环境质量,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编制了《“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提升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能力和水平为总体目标,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的建设任务,提出了保障《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是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包括全国所有地区的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港澳台地区除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将其作为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大环保民生工程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工作任务。“十一五”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积极落实国家部署,不断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截至2010年底,我国城镇生活污水设施处理能力已达到1.25亿立方米/日,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已达77.5%,设施建设超额完成“十一五”专项规划的要求,化学需氧量(COD)污染减排贡献率占“十一五”期间全国COD新增削减总量的70%以上。

与此同时,我国仍存在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相对滞后、设施建设不平衡、部分处理设施不能完全满足环保新要求、多数污泥尚未得到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水再生利用程度低、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不足、运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应在“十一五”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紧紧抓住当前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激励约束机制日益完善、装备支撑显著增强、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的有利时机,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加快推进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设施运营水平。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的期望,以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主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设施建设格局,强化政府责任,健全法规标准,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运营监管,全面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引入市场机制,出台和完善有效的支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改善要求相适应,与环保产业发展相促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内容和布局。

突出重点,科学引导。重点建设和完善污水配套管网,提高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通过加强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加快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科学确定设施建设标准,因地制宜选用处理技术和工艺。

加强监管,促进运行。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促进设施正常运行。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具有污水集中处理能力。

——到2015年,污水处理率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城区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地级市85%,县级市70%),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70%,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30%。

——到2015年,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其他设市城市达到70%,县城及重点镇达到30%。

——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

——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一年以上的,实际处理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以上的不低于75%。

“十二五”期间各项建设任务目标为:新建污水管网15.9万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规模4569万立方米/日,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2611万立方米/日,新建污泥处理处置规模518万吨(干泥)/年,新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2675万立方米/日。

规划实施后,将新增COD削减能力约280万吨/年,新增氨氮削减能力约30万吨/年。

“十二五”时期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主要指标

指标

2010年

2015年

新增

污水处理率(%)

设市城市

77.5

85

7.5

其中:

36个重点城市

100

地级市

85

县级市

70

县城

60.1

70

9.9

建制镇

<20

30

>10

污泥无害化

处置率(%)

设市城市

<25

70

其中:36个重点城市

80

县城

30

建制镇

30

再生水利用率(%)

<10

15

>5

管网规模(万公里)

16.6

32.5

15.9

污水处理规模(万立方米/日)

12476

20805

4569

升级改造规模(万立方米/日)

2611

污泥处理处置规模(万吨/年)

518

再生水规模(万立方米/日)

1210

3885

2675

注:1.36个重点城市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

2.2015年全国污水处理规模(20805万立方米/日)中含2010年底在建规模(3760万立方米/日)。

3.污泥处理处置规模以干泥计(下同)。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力度。

1.建设任务。综合考虑已建及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和运行负荷率要求,科学确定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优先解决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的问题,抓紧补建配套管网,重点是中西部地区设市城市以及东部发达地区的县城和建制镇。对在建处理设施,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对拟建处理设施,应对配套管网进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加快建设;对现有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雨污合流管网进行改造。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建设污水管网15.9万公里,约三分之一为补充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其中,设市城市7.3万公里,县城5.3万公里,建制镇3.3万公里;东部地区6.1万公里,中部地区4.9万公里,西部地区4.9万公里。全部建成后,全国城镇污水管网总长度达到32.7万公里,每万吨污水日处理能力配套污水管网达到15.6公里,大幅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

2.技术要求。在降雨量充沛地区,新建管网要采取雨污分流。对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要结合当地条件,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实施分流制改造的,要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分流制雨水管道泵站或出口附近可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合流制管网系统应合理确定截流倍数,将截流的初期雨水送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或在污水处理厂内及附近设置贮存池。

(二)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1.建设任务。从解决当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不平衡问题着手,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合理安排各地污水处理设施新增能力。建设重点由东部城市和主要的大中城市逐步向中西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中小城市和县城倾斜,优先支持目前尚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设市城市和县城加快建设。对发达地区、污染严重地区、环境容量较低地区以及环境影响较大的重点流域地区,可以提出高于本规划确定的全国平均污水处理率目标要求,适当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4569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2608万立方米/日,县城1006万立方米/日,建制镇955万立方米/日;东部地区1898万立方米/日,中部地区1477万立方米/日,西部地区1194万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后,所有设市城市均建有污水处理厂,县县具有污水处理能力,各省(区、市)污水处理率均达到规划确定的目标,全面提升全国污水处理服务水平。

2.技术要求。重点流域、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根据水质目标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选择具备除磷脱氮能力的工艺技术。污水处理应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人口密度较低、水环境容量较大的地方,以及地处非环境敏感区的建制镇,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条件采用“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处理工艺,鼓励自然、生态的处理方式。

(三)加快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对部分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能力。大力改造除磷脱氮功能欠缺、不具备生物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重点改造设市城市和发达地区、重点流域以及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污水处理厂。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2611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2038万立方米/日,县城527万立方米/日,建制镇46万立方米/日;东部地区794万立方米/日,中部地区1318万立方米/日,西部地区499万立方米/日。

(四)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1.建设任务。按照“安全环保、节能省地、循环利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优先解决产生量大、污染隐患严重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问题,率先启动经济发达、建设条件较好区域的设施建设。对非正规污泥堆放点和不达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进行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制定治理方案和计划。既要通过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当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中的突出矛盾,又要从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积极探索污泥源头减量。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建设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518万吨/年。其中,设市城市383万吨/年,县城98万吨/年,建制镇37万吨/年;东部地区288万吨/年,中部地区124万吨/年,西部地区106万吨/年。全部建成后,各省(区、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均达到规划确定的目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的环境隐患得到有效遏制。

2.技术要求。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有关要求和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采用多种技术处理处置污泥,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鼓励将污泥经厌氧消化产沼气或好氧发酵处理后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土壤改良、园林绿化等土地利用,不具备土地利用条件的,可在污泥干化后与水泥厂、燃煤电厂等协同处置或焚烧。作为近期的过渡处理处置方式,可将污泥深度脱水和石灰稳定后进行填埋处置。

(五)积极推动再生水利用。

1.建设任务。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发展用户、分质供水”和“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各地应因地制宜,根据再生水潜在用户分布、水质水量要求和输配水方式,合理确定各地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实际建设规模及布局,在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的地区要加快建设,促进节水减排。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2676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2077万立方米/日,县城477万立方米/日,建制镇122万立方米/日;东部地区1258万立方米/日,中部地区706万立方米/日,西部地区712万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后,我国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总规模接近4000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超过3000万立方米/日,有效缓解用水矛盾。

2.技术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达到基本水质要求后,应结合相关要求和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处理水质标准。确定再生水利用途径时,宜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相对不高、技术可行、综合成本低、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水途径。工程设计之前,需进行污水再生利用试验,或借鉴已建工程的运转经验,选择合理的再生处理工艺。再生水要根据其用途,达到相应的卫生安全等级要求。

(六)强化设施运营监管能力。

进一步加强设施运营监管,提高设施运行负荷率。加强排水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国家、省、市三级监测体系,为有关部门监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支撑。“十二五”期间,建设国家级排水监测站1座、省级监测站14座、市级监测站200座,达到各省(区、市)均建有省级排水监测站的目标。国家和省级排水监测站具备全指标监测能力和主要指标的流动检测能力,市级监测站具备月检项目的分析能力。全部建成后,所有设市城市具备排水与污水监测能力。进一步完善已有统计制度,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信息统计。提升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能力,满足日常检测和工艺运行管理的需要。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投资近4300亿元。其中,各类设施建设投资4271亿元,设施监管能力建设投资27亿元。设施建设投资中,包括完善和新建管网投资2443亿元,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投资1040亿元,升级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投资137亿元,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投资347亿元,以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投资304亿元。

(二)资金筹措。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同时,要大力促进产业化发展,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条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吸收各类社会资本,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鼓励利用银行贷款、外国政府或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赠款。国家将根据规划任务和建设重点,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各类设施建设予以引导和适当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规标准。

研究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适时修订《城市排水监测管理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规定,建立健全运行监管和绩效评估体系,规范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排水主管部门责任,保障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加快出台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在污水处理、管网、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设计规范、技术指南、建设规程和运行维护规范。加强标准规范实施情况的后续评估,形成动态修编、先进适用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质许可、成本监审、招投标等方面的要求,各省(区、市)要根据实际运营管理情况,及时制定和完善省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二)完善激励政策。

1.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责任,加大各级公共财政投入,稳定资金渠道,加强中央财力在地区间的统筹。

2.完善价格机制。进一步研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保障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吨水平均收费标准。研究将污泥处理成本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并纳入缴费范围,加强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经费保证。

3.加强政策扶持。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污水处理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时,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财政补贴水平。逐步理顺再生水价格、水资源费、排污费等费价关系。

4.确保设施建设用地。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中要确保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需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禁止以城市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用地,禁止更改已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性质。

(三)加强科技支撑。

积极推动污水收集、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重大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筛选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环境友好的工艺流程和处理路线,加强技术指导。加大膜处理、新型生物脱氮等新技术研发力度,利用已有技术和研究成果进行集成创新,提高处理效果,降低处理成本。组织污泥能源化利用、土地利用及协同焚烧处置等技术示范。开展管网检漏、原位修复技术、在线控制技术研究,探索初期雨水蓄积及处理。将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的重大关键技术、运营与监管支撑技术等纳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在重点城市逐步建设排水管网综合管理平台。加强规划、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强化设施运行人员的培训。

(四)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从设计、选址、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建设项目规划合理、选址适宜、施工严密、调试到位,加大项目招投标和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指标统计和监测体系,建立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成本、污水进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情况、配套管网漏损等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加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监控平台建设,强化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污水处理费拨付的参考依据之一。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正当理由拒不运行的地区,暂缓该城市项目环评审批,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五、规划实施

(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本地区设施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将《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并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性政策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中央资金支持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强化设施建设及运营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设施污染物削减、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规划实施。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中期评估结果和总体实施情况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十一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2.“十二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

3.“十二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

4.“十二五”全国城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

5.“十二五”全国新增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

6.“十二五”全国新增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规模

7.“十二五”新增设施运营监管能力及投资

8.“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投资

附件1

“十一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指标

规划目标

实现情况

污水处理率(%)

设市城市

≥70

77.5

县城

≥30

60.1

污水处理能力(万立方米/日)

10500

12476

其中:新增处理能力(万立方米/日)

4500

6478

污水处理量(亿立方米/年)

296

318

新增污水配套管网(万公里)

16

7

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300

500

设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

≥70

78.9

投资(亿元)

3320

3766

附件2

“十二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

单位:公里

地区

设市城市

县城

建制镇

总计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北京

4479.0

670.0

0.0

0.0

120.0

4479.0

790.0

天津

7403.0

2351.2

116.0

555.0

0.0

7519.0

2906.2

河北

5433.0

944.4

2289.0

2214.8

1368.6

7722.0

4527.8

山西

1245.0

1366.4

1253.0

1662.3

450.0

2498.0

3478.7

内蒙古

5094.0

571.0

2263.0

1169.0

140.0

7357.0

1880.0

辽宁

2821.0

3580.0

400.0

1698.1

704.6

3221.0

5982.7

吉林

2553.0

3295.0

125.0

1010.0

1101.0

2678.0

5406.0

黑龙江

2094.0

2709.0

450.0

1000.0

776.0

2544.0

4485.0

上海

5058.0

375.0

0.0

810.0

0.0

5058.0

1185.0

江苏

21137.0

2600.0

1440.0

5688.0

3377.0

22577.0

11665.0

浙江

12501.0

2463.0

3458.0

1218.0

3586.0

15959.0

7267.0

安徽

4658.0

4163.0

1977.0

2377.0

760.0

6635.0

7300.0

福建

4504.0

1513.8

1253.0

982.0

2448.9

5757.0

4944.7

江西

2482.0

2468.0

1466.0

2990.0

627.0

3948.0

6085.0

山东

10674.0

3993.1

2291.0

2256.0

1753.9

12965.0

8003.0

河南

5226.0

2875.5

2254.0

1090.6

1375.2

7480.0

5341.3

湖北

3875.0

5507.0

587.0

1020.0

1896.0

4462.0

8423.0

湖南

2437.0

4128.0

1692.0

3472.0

892.0

4129.0

8492.0

广东

4885.0

9304.0

481.0

832.0

2347.0

5366.0

12483.0

广西

1230.0

1672.0

832.0

1216.0

307.0

2062.0

3195.0

海南

933.0

917.0

177.0

376.0

95.0

1110.0

1388.0

重庆

3089.0

1192.1

1295.0

1221.4

507.1

4384.0

2920.6

四川

5556.0

2856.0

2317.0

2353.0

203.0

7873.0

5412.0

贵州

1446.0

1659.5

1193.0

2074.5

1157.9

2639.0

4891.9

云南

1941.0

1985.7

1148.0

2833.5

2761.1

3089.0

7580.3

西藏

0.0

216.4

59.0

131.3

7.2

59.0

354.9

陕西

2711.0

3233.0

1235.0

3693.0

3394.0

3946.0

10320.0

甘肃

1468.0

1605.7

582.0

2657.0

378.5

2050.0

4641.2

青海

528.0

93.5

42.0

472.3

162.0

570.0

727.8

宁夏

477.0

1123.0

253.0

690.0

264.0

730.0

2077.0

新疆

2317.0

1220.7

1821.0

1489.2

29.0

4138.0

2738.9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289.0

1170.0

1943.0

0.0

1170.0

2232.0

合计

130255

72941

35919

53195

32989

166174

159125

注:1.建制镇无2010年统计数据。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市城市2010年数据包含在新疆设市城市统计数据中。

附件3

“十二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

单位:万立方米/日

地区

设市城市

县城

建制镇

总计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北京

364.7

108.3

0.0

11.3

364.7

119.6

天津

204.9

45.5

10.9

14.5

0.0

215.8

60.0

河北

491.8

65.1

218.8

11.0

68.7

710.6

144.8

山西

176.3

34.1

96.8

30.0

11.5

273.1

75.6

内蒙古

155.8

58.9

57.3

20.8

25.2

213.1

104.9

辽宁

503.1

118.0

33.6

27.0

36.5

536.7

181.5

吉林

216.2

65.0

13.5

4.0

22.0

229.7

91.0

黑龙江

244.1

152.0

10.0

29.0

22.0

254.1

203.0

上海

679.7

80.0

30.0

0.0

679.7

110.0

江苏

929.6

129.4

80.5

115.6

48.0

1010.1

293.0

浙江

561.9

173.2

177.8

17.3

53.6

739.7

244.1

安徽

328.5

145.0

118.5

56.0

26.0

447

227.0

福建

277.2

93.8

61.7

28.7

52.8

338.9

175.3

江西

202.0

59.0

80.9

124.0

25.0

282.9

208.0

山东

759.4

92.8

220

43.3

48.4

979.4

184.5

河南

472.4

77.2

193.5

36.7

76.4

665.9

190.3

湖北

421.4

141.0

31.0

20.0

86.0

452.4

247.0

湖南

376.7

110.0

161.8

100.4

24.5

538.5

234.9

广东

1422.9

232.5

57.8

5.0

70.0

1480.7

307.5

广西

220.5

136.7

110.9

40.2

11.7

331.4

188.6

海南

64.5

55.3

11.5

6.8

15.3

76.0

77.4

重庆

187.3

33.3

51

20.9

52.1

238.3

106.3

四川

333.4

113.7

62.8

56.2

23.5

396.2

193.4

贵州

122.0

54.8

48.5

34.9

34.9

170.5

124.6

云南

196.7

46.3

40.0

22.8

43.5

236.7

112.6

西藏

0.0

11.0

0.0

6.5

0.5

0.0

18.0

陕西

190.3

64.4

45

30.3

35.8

235.3

130.5

甘肃

99.4

36.7

4.8

25.4

16.1

104.2

78.2

青海

19.8

10.0

6.6

8.4

4.1

26.4

22.5

宁夏

56.5

8.0

2.2

13.0

7.9

58.7

28.9

新疆

157.0

44.0

32.3

16.3

1.7

189.3

62.0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13.0

0.0

11.0

0.0

24.0

合计

10436

2608

2040

1006

955

12476

4569

注:1.建制镇无2010年统计数据。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市城市2010年数据包含在新疆设市城市统计数据中。

附件4

“十二五”全国城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

单位:万立方米/日

地区

设市城市

县城

建制镇

总计

北京

0.0

0.0

0.0

0.0

天津

0.0

0.0

0.0

0.0

河北

188.0

53.6

16.0

257.6

山西

82.7

96.0

0.5

179.2

内蒙古

13.4

24.0

0.0

37.4

辽宁

187.6

26.0

0.0

213.6

吉林

106.0

0.0

0.0

106.0

黑龙江

10.0

2.0

0.0

12.0

上海

0.0

0.0

0.0

0.0

江苏

35.3

6.0

0.0

41.3

浙江

87.0

11.5

6.0

104.5

安徽

135.5

74.0

0.0

209.5

福建

27.5

2.5

0.0

30.0

江西

67.0

21.1

0.0

88.1

山东

43.0

15.5

0.0

58.5

河南

203.5

122.1

0.0

325.6

湖北

190.0

2.0

0.0

192.0

湖南

194.0

12.0

0.0

206.0

广东

47.0

0.0

11.5

58.5

广西

3.5

0.5

0.0

4.0

海南

30.0

0.0

0.0

30.0

重庆

178.3

0.0

0.0

178.3

四川

11.0

34.6

4.5

50.1

贵州

62.5

0.0

0.0

62.5

云南

8.0

1.2

0.0

9.2

西藏

0.0

0.0

0.0

0.0

陕西

30.0

9.0

7.5

46.5

甘肃

52.7

8.5

0.0

61.2

青海

15.0

0.0

0.0

15.0

宁夏

0.0

0.0

0.0

0.0

新疆

18.0

4.9

0.0

22.9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1.5

0.0

0.0

11.5

合计

2038

527

46

2611

附件5

“十二五”全国新增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

单位:万吨/年(以干泥计)

地区

设市城市

县城

建制镇

总计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北京

26.0

22.6

0.0

0.0

0.0

26.0

22.6

天津

7.0

7.2

0.0

4.8

0.0

7.0

12.0

河北

14.0

20.5

2.5

11.4

2.8

16.5

34.7

山西

5.0

8.1

1.0

2.5

0.2

6.0

10.8

内蒙古

2.0

11.3

0.7

0.0

0.0

2.7

11.3

辽宁

13.0

11.5

0.0

2.9

1.9

13.0

16.3

吉林

5.0

5.2

0.0

1.8

1.4

5.0

8.4

黑龙江

7.0

13.0

0.0

1.4

0.0

7.0

14.4

上海

6.0

8.1

0.0

5.9

0.0

6.0

14.0

江苏

35.5

36.1

2.0

8.4

5.7

37.5

50.2

浙江

18.0

21.7

2.7

7.3

9.9

20.7

38.9

安徽

7.6

11.8

1.8

2.4

0.0

9.4

14.2

福建

5.0

10.9

2.0

2.3

1.2

7.0

14.4

江西

2.9

4.6

1.0

4.8

0.0

3.9

9.4

山东

24.0

15.8

3.5

5.6

1.8

27.5

23.2

河南

14.0

18.5

2.0

6.4

1.2

16.0

26.1

湖北

6.0

14.0

0.0

1.7

0.0

6.0

15.7

湖南

4.0

17.3

1.0

7.6

0.0

5.0

24.9

广东

20.0

50.2

0.8

1.4

5.0

20.8

56.6

广西

4.0

7.4

0.0

0.8

0.1

4.0

8.3

海南

1.0

3.1

1.0

1.4

0.0

2.0

4.5

重庆

2.0

3.8

1.0

1.7

0.0

3.0

5.5

四川

7.0

16.9

1.0

0.0

0.0

8.0

16.9

贵州

2.0

4.0

0.0

1.9

1.9

2.0

7.8

云南

2.0

4.3

0.0

1.7

0.4

2.0

6.4

西藏

0.0

0.6

0.0

0.3

0.0

0.0

0.9

陕西

9.0

12.3

1.0

5.2

2.3

10.0

19.8

甘肃

2.0

8.2

0.0

2.4

0.7

2.0

11.3

青海

0.0

1.1

0.0

0.8

0.4

0.0

2.3

宁夏

2.0

3.0

0.0

0.7

0.0

2.0

3.7

新疆

1.0

8.9

0.0

2.5

0.1

1.0

11.5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1.0

0.0

0.0

0.0

1.0

合计

254

383

25

98

37

279

518

注:1.建制镇无2010年统计数据。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市城市2010年数据包含在新疆设市城市统计数据中。

附件6

“十二五”全国新增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规模

单位:万立方米/日

地区

设市城市

县城

建制镇

总计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北京

81.0

308.0

0.0

8.0

81.0

316.0

天津

27.0

49.3

0.0

4.2

0.0

27.0

53.5

河北

114.1

50.9

20.2

43.1

16.0

134.3

110.0

山西

27.2

84.2

16.4

28.8

0.0

43.6

113.0

内蒙古

39.5

103.0

3.5

35.0

7.7

43.0

145.7

辽宁

116.3

59.8

4.0

16.1

5.3

120.3

81.2

吉林

18.2

44.3

0.0

0.0

0.0

18.2

44.3

黑龙江

6.2

24.4

0.0

30.3

20.6

6.2

75.3

上海

0.0

0.0

0.2

0.0

0.0

0.2

江苏

118.7

78.5

7.2

13.6

13.1

125.9

105.2

浙江

14.9

28.6

1.7

17.8

24.0

16.6

70.4

安徽

15.8

69.0

2.0

0.0

0.0

17.8

69.0

福建

3.0

30.4

1.3

0.8

0.0

4.3

31.2

江西

0.0

47.0

0.0

0.0

0.0

0.0

47.0

山东

237.2

104.7

47.1

57.3

0.0

284.3

162.0

河南

51.9

116.7

7.4

100.9

0.0

59.3

217.6

湖北

0.6

68.0

3.2

0.0

0.0

3.8

68.0

湖南

6.0

72.0

1.4

0.0

0.0

7.4

72.0

广东

13.3

301.0

0.6

0.0

0.0

13.9

301.0

广西

0.0

15.0

0.0

6.0

0.5

0.0

21.5

海南

0.0

15.4

0.0

3.5

8.1

0.0

27.0

重庆

16.9

26.6

6.3

2.7

3.3

23.2

32.6

四川

20.1

51.0

0.1

0.0

0.0

20.2

51.0

贵州

33.0

24.4

0.4

12.0

0.2

33.4

36.6

云南

13.4

44.9

3.6

20.9

0.0

17.0

65.8

西藏

0.0

0.0

0.0

0.0

0.0

0.0

0.0

陕西

24.0

104.8

0.6

35.9

15.2

24.6

155.9

甘肃

9.0

44.6

0.0

0.0

0.0

9.0

44.6

青海

0.3

6.0

0.0

0.0

0.0

0.3

6.0

宁夏

19.0

13.5

0.0

14.1

0.0

19.0

27.6

新疆

55.4

73.8

1.0

32.6

0.0

56.4

106.4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17.2

0.0

1.2

0.0

18.4

合计

1082

2077

128

477

122

1210

2676

注:1.建制镇无2010年统计数据。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市城市2010年数据包含在新疆设市城市统计数据中。

附件7

“十二五”新增设施运营监管能力及投资

单位:亿元

建设项目

投资合计

中央投资

地方投资

一、排水及污水处理监测站

24.4

0.5

23.9

其中

国家级

0.5

0.5

0.0

省级

2.1

0.0

2.1

市级

21.8

0.0

21.8

二、污水处理厂监测站

3.0

0.0

3.0

合计

27.4

0.5

26.9

注:省级排水及污水处理监测站共计14个,布局在尚未建立国家认证认可的排水监测机构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附件8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投资

单位:亿元

地区

新增管网

投资

新增处理

能力投资

升级改造

污水处理

设施投资

新增污泥处

理处置投资

新增再生水

利用投资

合计

北京

24

30

0

16

21

91

天津

47

13

0

9

45

114

河北

63

30

10

23

23

149

山西

52

19

7

6

7

91

内蒙古

47

43

3

5

17

115

辽宁

70

44

10

12

5

141

吉林

54

20

5

6

2

87

黑龙江

54

61

1

12

4

132

上海

74

41

0

16

0

131

江苏

187

62

2

48

5

304

浙江

124

52

5

24

4

209

安徽

100

40

9

7

5

161

福建

73

34

2

6

7

122

江西

82

44

4

4

2

136

山东

92

40

2

13

16

163

河南

75

40

10

18

13

156

湖北

121

44

9

9

5

188

湖南

131

53

19

16

26

245

广东

266

58

6

38

22

390

广西

61

35

0

6

5

107

海南

34

21

2

2

3

62

重庆

46

28

12

4

4

94

四川

84

47

3

12

5

151

贵州

76

32

4

5

7

124

云南

105

29

1

4

16

155

西藏

6

6

0

0

0

12

陕西

112

22

4

11

17

166

甘肃

74

20

4

7

4

109

青海

11

5

1

1

1

19

宁夏

29

7

0

2

4

42

新疆

37

15

1

5

8

6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2

5

1

0

1

39

合计

2443

1040

137

347

304

427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内容解读常见问题

  • 城镇污水处理?

    于地下水水位肯定没问题的。进水渠道就相当于埋深比较深的污水管道,一般采取井点降水施工,建成后受影响较小。格栅井受地下水位影响相对较大,应考虑抗浮。

  • 关于果树的十二五规划具体内容?

    果树保护区位于海珠区新滘镇,总面积约为28.37平方公里:东起珠江后航道,西至广州大道;北起黄埔涌,南至广州救捞局基地。该范围包含新滘镇赤沙、北山、仑头、土华、小洲、官洲等6行政村的全部土地,以及东风...

  • 城镇污水处理一般工艺有哪些

    物理处理方法 化学处理方法 和生物处理方法生物处理方法又分:活性污泥法工艺 生物膜工艺 氧化塘工艺 活性污泥处理工艺:AO工艺 AAO工艺 氧化沟工艺 SBR工艺 等另外还有衍生工艺 氧化沟的衍生工艺...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内容解读文献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通知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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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 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 2012? 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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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 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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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http://www.shaanxijs.gov.cn 2007-12-17 文章点击数为: 256 字号: [ 大] [ 中] [ 小 ] 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 建城 [2007]277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 理与监督,我部制定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 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附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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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3—2015年)

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完成国家确定的污染减排目标,根据《“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编制本规划。规划范围为山东省所有城市(包括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和部分农村新型社区。

一、城乡污水排放处理现状及问题

(一)城乡污水排放现状。2012年,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供水量42.19亿立方米,污水排放量35.78亿立方米;到2012年年底,污水管网长度2.04万公里,建成区污水管网密度3.8公里/平方公里。2012年,全省1062个建制镇供水量12.4亿立方米,污水排放量10亿立方米;到2012年年底,污水管网长度1万公里,建成区污水管网密度1.1公里/平方公里。

(二)城乡污水处理现状。到2012年年底,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建成污水处理厂225座(其中正常运行的212座、正在调试的13座),形成污水处理能力1103万立方米/日,污水集中处理率由2005年的48.39%提高到92.48%。全省1062个建制镇中,292个建成332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157.13万立方米/日;27个将污水并入邻近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污水集中处理率27.28%。全省共建有5190个农村新型社区,其中2346个建设了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能力46.92万立方米/日。

(三)存在的问题。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设施总量仍然不足,升级改造任务繁重;建制镇和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污水管网配套不完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落后;再生水利用进展缓慢。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加快城镇化进程、建设生态山东为目标,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主线,强化政府责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推进城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节能减排与资源利用相结合,进一步提升水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2.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有步骤、分阶段地规划建设,并根据污染减排情况确定实施的重点。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污水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工程处理与自然处理相结合。

4.改革创新、资源综合利用。采用先进、合适的升级改造工艺,节省工程投资,降低设施运行成本,确保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鼓励再生水回用于工业企业、农业灌溉、园林绿化、水体景观等。推动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鼓励污泥综合利用。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标准。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到一级B标准,南水北调沿线和小清河流域重点保护区的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到一级B标准。

(二)主要任务。

1.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及管网工程。规划建设污水处理项目89个,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89.45万立方米/日;规划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101座,改造处理能力472.4万立方米/日。规划建设污水管网8542公里,全部采用雨污分流制;加快老旧合流制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进度;在有条件地区,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

2.建制镇污水处理及管网工程。规划建设污水处理项目618个,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65.1万立方米/日。规划建设污水管网5360公里。

3.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及管网工程。规划建设污水处理项目1847个,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5.37万立方米/日。规划建设污水管网6537公里。

4.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泥处置工程。规划建设污泥处置项目83个,新增污泥处置能力4725吨/日。

5.设市城市和县城再生利用工程。规划建设再生利用项目101个,新增再生水利用能力166.9万立方米/日。

具体建设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公布。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措施,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城边接管、就近联建、鼓励独建”的原则,合理布局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靠近设市城市、县城或其污水处理厂的建制镇,可将污水排入该城区污水管网或直接排入该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具备条件的建制镇,可依托镇上的大企业,将污水排入企业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鼓励远离设市城市和县城又没有合适大企业依托的建制镇,建设独立的污水处理厂。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必须采用成熟的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A2/O及其改良污水处理工艺。

(二)因地制宜,加快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靠近城镇的社区可采用管道或建设污水泵站将污水排放至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远离城镇的社区要采用生物污水处理技术,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专家对有关小型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技术和设备可在全省推广使用。社区小型污水处理设备可采用模块化、标准化生产制造。社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为每千人60-80立方米/日。人口密度较低、水环境容量较大,以及地处非环境敏感区的农村新型社区,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条件采用湿地等“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自然生态的污水处理方式。

(三)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和处理工艺。要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质量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选择有市政污水处理资质的设计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择优秀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质优价廉的设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管。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四)加大投入,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资金。一是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调整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结构,统筹安排城建资金、地方政府机动财力、土地资产收益等。二是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三是积极吸引社会化、市场化资金。继续鼓励投资商以合资合作、BOT、TOT等方式建设、经营城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以当地设市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为依托,鼓励投资商以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厂。

(五)保障运行,建立运行监管长效机制。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必须正常运行,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要积极探索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长效管理机制,合理确定单位处理成本,按水质、水量核拨运行经费。实行BOT、TOT、合资合作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项目,要严格按合同规定内容执行。

(六)完善制度,规范城乡污水处理收费。要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特别是要加大企业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认真落实《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6〕7号)要求,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建制镇,要在2015年年底之前开征,征收标准为当地标准的50%,2020年之前达到当地标准。目前,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运行费用,由社区集体经济收入和地方财政补贴解决。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开征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七)强化督察,进一步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要继续抓好设市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工作督察,每月调度、抽查和通报。2013年将建制镇和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每月调度、抽查和通报范围。对工程建设进展缓慢、收费不到位、运行不正常的,进行重点督察,必要时进行工作约谈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监察部门要定期督察辖区内工程建设和设施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城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全面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3—2015年)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3〕2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城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3—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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