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水电站公用设备自动控制 | 外文名 | automatic control for auxiliaries of hydropower st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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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点 | 自动控制 | 作 用 | 辅助全站主设备运行 |
领 域 | 能源 | 学 科 | 水利水电 |
厂内水工建筑物、水力系统的渗漏水一般都经排水管或排水沟集中到集水井内,利用排水泵自动将其排出厂外,其控制程序:当井内水位.卜升到上限值时,主用排水泵起动.若水位继续上升到过高值时,自动投入备用排水泵,待水位恢复正常,排水泵停止。由于防潮的要求,自动控制接线可采用主用泵和备用泵自动轮流倒换的方式。
压缩空气系统分低压和高压两种系统、自动控制的任务是维持储气罐的气压和保证设备的安全。
(1) 低压压缩空气系统自动控制。低压压缩空气压力一般为0.7~0.8MPa,土要用于机组停机的机械制动、机组调相压水、水轮机大轴密封围带和进水阀密封围带充气等。其控制系统要满足:
①储气罐压力低于下限值时,主用空压机起动,当气压继续下降达过低值时,自动投入备用空压机。气压恢复正常时。停空压机。
②当装有空载起动电磁阀时,空压机刚起动时,该阀应打开,空压机起动后,该阀关闭。
③空压机出气管温度过高时,自动停机。
④对于水冷式空压机,运行时应投冷却水,冷却水中断时,发信号并延时停机。
⑤当设有油润滑系统时,油温过高要发信号并延时停机。
(2)高压压缩空气系统自动控制。高压压缩空气压力一般为2~4MPa和2.5~6.4MPa,主要用于油压装置补气及高压配电装置的空气断路器和气动操动机构。其控制系统要满足:①气压降低至下限值时,起动主用空压机.气压降至过低值时,起动备用空压机,气压恢复正常时,停空压机。
②一般设有排污阀,兼作空载起动用,空压机刚起动时,该阀应打开,起动后该阀关闭。
③监视润滑油油温,油温过低时,起动加热器,并发信号;当油温过高及油压过高或过低,均作用于停机,并发信号。
④各级气缸气压过高,发信号井停机。⑤监视压缩空气的干燥器的温度,温度过高时发信号。
水电站公用设备自动控制是指为辅助全电站主设备运行的技术供水、排水、压缩空气和压力油等系统的自动控制技术。实现自动控制的基本要求为 :①各部分自成独立系统,除自动控制外在现场还能手动控制,具有必要的事故和异常运行工况信号。②一般都有主用设备和备用设备,主用设备不能满足工作要求时,备用设备自动投入,设备处于主用或备用状态,可由人工选择;⑧被控对象一般为交流电动机,为了维持被控对象的控制系统的独立性。对于380/220V交流电动机,其控制电源一般与电动机取自同一电源,当主用和备用电动机由不同厂用电回路供电时。其公用控制回路要考虑电源自动切换:。
常规水电站 需要人员不间断的巡视维护 。自动化水电站以计算机监控系统为基础的综合自动化;使水电站逐步实现少人值班,最终达到无人值班(或少人值守)。
建设水电站,除了需要了解电站积雨面积外,还需要了解建设电站所在地的年平均降雨量。在计算造价方面,可以这样来估算,当知道了电站的水头和流量后,可按7000--11000元/kw来计算投资额...
在同一条洞子里,作这样的区分是为了适应不同地质条件的。
技术供水系统为水轮发电机组冷却、轴承润滑、大轴密封和变压器冷却以及水内冷设备二次冷却水等提供水源。自动控制的任务是维持供水系统的水压和水量。其方式有 :
①当采用水泵供水时。水泵的起、停是由机组等主设备投、切而连动,水泵运行台数由主设备总耗水量决定,水泵将随机组等主设备运行而连续工作。当供水总管的水压或流量不足时,自动投入备用泵。
②当采用水池供水时,靠水泵维持水位,当水位下降到下限值时,主用泵起动,水位若继续下降到过低值时,备用泵起动,水位恢复正常,水泵停止。
③当采用水库或压力钢管等自流供水方式时,无需装设维持水压或流量的自动控制设备。
压力油系统为水轮机、进水阀和快速闸门等液压操作系统提供乐力油源。控制系统的任务是维持压油罐的压力及罐内的压缩空气量。为了维持压油罐的油压,压油泵运行方式有连续式和断续式两种:
①连续工作方式。主用油泵连续运行,油泵向压油罐供油是由卸载阀控制,当压油罐压力降至工作下限时,油泵向压油罐供油,若油压继续下降至过低值时,起动备用泵,加强向罐内供油,当油压回升至接近上限值时,停备用泵,油压升至上限值时,主用泵的卸载阀动作,油泵输出的压力油被卸载阀短路而排回回油箱。
②断续工作方式。压油罐油压降至下限值时起动主用泵;若油压继续下降达过低值时起动备用泵;油压回升至上限值时停油泵。这种方式有节省电能、降低抽泵磨损等优点,但起动接触器动作频繁而易损坏。近年已有用交流无触点开关代替接触器的。
压油罐内需要补充压缩空气,其控制方式一般采用:当压油罐油位上升到上限值且油压低于额定值时,打开补气阀补气,当油位低于下限或油压高于额定值,关补气阀,停止补气。
结合大黑汀水电站机组公用设备的自动控制系统的改造,详细的阐述公用设备独立控制系统(小系统)的设计原理及相关的硬件配置,并从技术角度和经济角度进行详细的分析,对设备自动化改造相对滞后的小水电站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随着以太网的高速发展,基于以太网的工业总线协议应用越来越成熟。Modbus TCP/IP技术更以其稳定、准确、实时的特点得到了全面的普及。经研究提出一种基于Modbus TCP/IP工业以太网的交叉热备冗余通信的巨型水电站机组辅助设备自动控制一体化设计方案,用于取代通过硬接线实现机组LCU与各辅助设备之间通讯的控制方式,这种设计经济可靠,技术先进,故障点少,接线简单,避免了继电器、端子排等硬件触点接触不牢靠的缺点,具有较高的通用性和灵活性,有效提高了巨型水电站综合自动化运行的可靠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似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朵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
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 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
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第三十六条
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四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洁的卫生设各,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收集存放设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建设标准发布后,国家计委原颁布的《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计标[1987]15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6)2984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5年内党政机关不得新建楼堂馆所
■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水电站自动装置》共分两篇七章。第一篇共四章,讲述水电站自动装置,包括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输电线路自动重合闸、同步发电机自动并列和同步发电机自动调节励磁;第二篇共三章,讲述水力机械自动化,包括自动化元件、水轮发电机组自动控制、机组辅助设备和全厂公用设备自动控制。《水电站自动装置》着重水电站自动装置和水力机械自动化基本原理的阐述,对运行中的一些问题也作简要的分析。《水电站自动装置》可作为水电站电力设备专业《水电站自动装置》课程的教材,也可供从事中小型水电站电气技术工作的人员参考。
根据压气站要求的风压和风量。实现空气压缩机的自动启动和运转,多台空气压缩机的自动轮换运行,事故状态的自动显示、报警和保护。空气压缩机可以单机自动控制。即由风压检测元件发出指令并按预定程序控制空气压缩机的启动和停止。在单机自动控制的基础上也可实行多机联动控制,使各机组按预定程序开停,以便将风压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以内。当风压波动较大时,立即对机组实行自动开、停控制,以便有效地稳定风压。当任一机组因故障停机时,便迅速启动备用机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