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邵东县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1-26
发布单位 邵东县人民政府 对象 邵东县电梯安全管理

邵东县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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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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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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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8] 【颁布单位】淮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号】淮政办发〔 2008〕13号 【颁布日期】 2008-02-21 【实施日期】 2008-04-01 【标 题】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 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省属驻淮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防止和减少事故, 加强本市住宅 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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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项目 :电梯安全管理 1、 电梯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层门可联动开启。判断 正确答案: 正确 2、 船用电梯是一种轿厢壁透明、供乘客观光的电梯。判断 正确答案: 错误 3、 测量轿厢高度时,照明灯罩和可拆卸的吊灯包括在该距离之内。判断 正确答案: 正确 4、 电梯门锁装置中的机械锁紧装置和电联锁的触点必须是一体。判断 正确答案: 正确 5、 电梯开门门刀都是双刀式。判断 正确答案: 错误 6、 电梯对重导靴的主要作用是确保对重装置沿对重导轨垂直运行。判断 正确答案: 正确 7、 高速直流电动机称为无齿电梯,但是它也需要中间减速器。判断 正确答案: 错误 8、 电梯轿顶检修箱所处位置便于检修人员进入轿顶后都能操作。判断 正确答案: 正确 9、 端站保护装置是靠装在井道上、下端的碰板与装在轿厢上的三位碰轮相继接触, 促使接点发出指令信号,迫使电梯减速停止。判断 正确答案: 错误 10、 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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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文件,哈行办发〔2014〕28号,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哈密地区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14年5月6日。

哈密地区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企业,遵照执行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载人施工升降机及个人和单个家庭自用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地区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地区住建、安监、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梯使用单位是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使用条件,确保电梯安全使用。

第五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和街道、社区等依职责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电梯的生产、使用、日常维护和保养企业(单位)应当参加电梯事故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新安装的电梯应当采用远程监控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 电梯生产和经营

第七条电梯(包括整机和零部件)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电梯出厂时经有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资料。电梯的生产企业对电梯质量和安全终生负责。

第八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其销售的电梯经有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电梯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企业制造的电梯,并对其销售电梯的质量和来源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电梯的安装、改造和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企业或受其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并对其安装、改造和修理全程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生产企业应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消防电梯的安装、改造和修理应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施工单位应在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和维修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和电梯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在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建设单位在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时,应同时移交安全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对原生产企业已经注销的电梯进行改造时,无法取得生产企业委托、同意的,由电梯使用单位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电梯改造完成后,改造单位应补充或更新该电梯的产品标牌,并在产品标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的名称、许可证件编号、改造日期等信息。

电梯改造单位应对改造后电梯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

第十四条在电梯招投标及工程整体验收中,应将电梯远程监控、五方通话等内容纳入必备配置目录和验收要求。电梯未按规定安装远程监控设备、未实现五方通话及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建设项目,住建部门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消防部门在实施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对消防电梯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抽查。

第三章 电梯使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首要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则予以确定: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按份共有的,各产权所有者均为电梯使用单位,并按其产权份额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三)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物业使用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使用手续。

停止使用电梯或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在30日内,向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报停、变更登记手续。

报废或者转让的电梯,电梯产权所有者应在30日内,向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健全完善电梯档案管理制度;编制电梯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和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

(三)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四)发生电梯困人故障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救援。发生电梯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五)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应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与电梯生产企业或受其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签订电梯修理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组织、监督和协助做好电梯的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医院病床电梯和用于旅游观光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第十九条在用电梯应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通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定期检验或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影响电梯额定载重量、平衡系数、噪声、速度、加减速度、平层精度等性能指标的;

(二)1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故障实名举报3次以上,且经确认故障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需要重新启用的。

第二十一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二)妥善保管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源钥匙;

(三)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

(四)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接到故障或事故报告后,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组织救援。

第二十二条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报废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乘客应按照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要求乘坐电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不得在电梯内蹦跳、打闹;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五)不得拆除、破坏、毁坏电梯部件和标志、标识;

(六)不得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七)不得有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乘坐的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乘客应通过报警装置与电梯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指挥。

第二十四条电梯的更新、改造和重大维修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产权所有者筹集。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一般维修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

第四章 电梯维护保养

第二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资格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并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在本地区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单位,应在本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数量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日常维护保养人员,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应急救援电话,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得减少项目、降低要求、伪造记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

第二十七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根据《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及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方案;

(二)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

(三)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开展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维护保养,记录每次维护保养情况并经电梯使用管理者签字确认;

(四)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检测,自行检测项目不得少于《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关于年度维护保养和电梯定期检测规定项目及内容,并向电梯使用管理者出具检测报告;

(五)维修电梯使用的零部件应当保证质量。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要有型式试验合格证。

(六)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者,并配合电梯使用管理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同时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七)协助电梯使用管理者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八)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九)设立固定的值班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通讯畅通;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委派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对本单位的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4年。

第二十九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电梯所在地的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的电梯;

(三)违规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或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

(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

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章 电梯检验检测

第三十条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在电梯安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电梯当年延迟检验的,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不变。

电梯经改造、重大维修和重新启用后,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重新确定。

在安全检验有效期内的电梯,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故障举报3次或者3次以上,并且经确认故障影响安全运行的,可以要求电梯使用管理者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接到定期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并在检验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发放电梯使用标志;检验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要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

第三十二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或事故隐患的,应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通知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立即向电梯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二)电梯经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三)超过电梯安全检验有效期,使用单位未申请定期检验仍继续使用的;

(四)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从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原电梯生产企业进行安全技术评价:

(一)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需要改变电梯的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轿厢尺寸、轿厢形式等主要参数的;

(四)遭遇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五)电梯使用管理者认为需要进行电梯更新、改造或重大维修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技术评价的情形。

电梯移装前,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生产企业进行安全技术评价。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电梯的使用状况,责令电梯使用管理者进行安全技术评价。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原电梯生产企业对电梯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时,应组成不少于3人的专家评价组,综合考虑电梯出厂说明书中的各零部件使用年限、实际使用频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质量等因素进行评价,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意见。

电梯经安全技术评价,可以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原电梯生产企业应出具可以继续使用的评价意见;无法达到安全运行要求或继续使用成本过高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原电梯生产企业应出具维修、改造或更换的评价意见,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原电梯生产企业及其评价组成员对评价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住宅电梯申请安全技术评价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将评价意见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根据本地区电梯的分布特点对电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

(三)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

(四)经过安全技术评价认定需要维修、改造或更换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察的。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行为,或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应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建立年度考核制度,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地址,受理有关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电梯使用管理者的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发生电梯安全事故或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立即启动应急专项预案,组织排险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在接到电梯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置,核实事故情况,并逐级上报。

电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移送住建、工商、安监等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需要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理的;

(二)电梯生产企业、日常维护和保养单位被依法撤销许可后,需要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行为。

接受移送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哈密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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