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 施行时间 | 2015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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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装配率变化等方面的重大变更,应当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三)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工作。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预制构件制作、施工安装、装饰装修、机电安装等全部工程量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供建筑材料、构件及部品、部件。
(五)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首批构配件生产、进场验收,组织首层装配式结构验收、组织子分部验收。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
(一)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对预制构件的尺寸、节点构造、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预留预埋等提出具体技术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签发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联系单等文件。
(四)设计单位应当参加首层装配结构与其下部现浇结构之间节点连接部位质量验收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五)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及有关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并参与制定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
(一)审查程序、内容等应当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结构构件拆分及节点连接设计、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预留预埋设计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保温、防水等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
(三)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超限结构体系等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且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超限专项审查,出具评审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技术依据。
第十五条 构件生产企业
(一)构件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制作详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构件生产制作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批后实施。
(二)构件生产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原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检验计划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三)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质量检测制度并满足以下生产条件:
1.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试验、质量检测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2.检测程序、检测档案等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等规章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3.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对原材料进行进场验收和取样检测,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检测原始记录应留存。
(四)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混凝土制备质量管理制度并满足以下生产条件:
1.制备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存放条件:水泥和掺合料应使用筒仓存放,不同生产单位的原材料不得混仓,存储时应保持密封、干燥;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入杂物;骨料堆放场地的地面应做硬化处理,并应采取排水、防尘和防雨等措施;液体外加剂应放置于阴凉干燥处,应防止日晒、污染、浸水;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特殊要求混凝土应单独配置;
3.混凝土制备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制备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计量,严禁随意调整配合比。
(五)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预制构件制作质量检验制度并满足以下条件:
1.应当与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钢筋连接套筒与工程实际采用的钢筋、灌浆料的匹配性进行工艺检验,未进行工艺检验或工艺检验不合格的,严禁生产;
2.构件生产前,应当就构件生产制作过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施工工艺向工人进行技术交底;
3.构件生产过程中,应当对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记录,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应当建立构件成品质量出厂检验和编码标识制度,在所生产的每一件构件显著位置进行唯一性标识,并提供构件出厂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六)预制构件存放及运输过程中,构件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可靠措施避免构件受损、破坏。
(七)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构件生产制作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八)构件生产企业应当编制专项运输方案,经监理、施工单位批准后实施,方案应包含安全防护、成品保护和堆放、吊装风险控制等内容。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
(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履行施工总承包质量管理责任:
1.对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编制的构件生产制作方案进行审核确认;
2.构件生产前,会同构件生产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钢筋连接套筒与工程实际采用的钢筋、灌浆料的匹配性进行工艺检验;
3.会同监理单位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的驻厂监造,对首批构件的原材料试验检测、混凝土制备过程进行质量检查,参与首批构件成型制作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4.对后续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过程,可根据进入施工现场的构件质量水平的稳定性,采取相应措施;
5.协助产品运输过程,提供平整场地,制定吊装预案。
(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制作详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预制构配件场内运输及堆放、首层装配结构与其下部现浇结构连接、预制构件吊装就位及临时固定、预制构件连接灌浆、外围护预制构件接缝处密封防水、各专业管线布置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请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制作详图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三)施工单位应当就预制构件施工安装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施工工艺向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
1.会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当包含构件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构件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外观质量、结构实体检验等,未经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严禁使用;
2.对预制构件连接灌浆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
3.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自检、评定,合格后通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五)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制定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验收方案并遵照执行,验收应在施工单位和构件生产单位共同组织的自检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工程验收可以分段进行。
(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及施工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
(一)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制作详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经审批后实施。
(二)监理单位应当对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编制的构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四)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对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过程进行监理:
1.构件生产前,对钢筋连接套筒与工程实际采用的钢筋、灌浆料的匹配性工艺检验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2.组织施工单位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的驻厂监造,对首批构件的混凝土制备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对首批构件成型制作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
3.除首批预制构件监理单位必须驻厂监造外,对进场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监理单位应当驻厂监督其生产制作过程;
4.对后续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可根据进入施工现场的构件质量水平的稳定性,采取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措施。
(五)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对预制构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
1.组织施工单位、构件生产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验收;
2.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预制构件连接灌浆等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对首层装配结构与其下部现浇结构连接、预制构件连接灌浆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对外围护预制构件密封防水施工进行重点巡视;
3.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
(六)监理单位发现构件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违反规范规定或未按设计要求生产、施工的,应当及时签发监理文件要求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危害结构安全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工程验收
(一)预制构件产品进场验收由施工单位组织,应当进行全数验收,并经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发现存在影响结构质量或吊装安全的缺陷时,不得验收通过。
(二)首层装配结构与其下部现浇结构连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共同验收,重点对连接形式、连接质量、防水处理、固定形式、水电安装等质量进行验收。
(三)按照验收方案确定的分阶段验收一般不少于五层,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施工、设计和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共同验收。
(四)装配式结构子分部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据《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DB37/T5019)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共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对规程中未包括验收内容,应组织专家论证验收。
(五)装配式结构子分部质量安全保证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建设、施工、监理、设计、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编制的有关设计文件、施工组织方案、设计交底及审批文件;
2.主要建材、保温拉结件、连接件、灌浆料和预制构配件生产合格证、性能检验记录、开箱验收记录、复检(复试)报告等;
3.施工记录(含测量记录、吊装记录、安装记录、灌浆或连接记录和影像资料、监理旁站记录等);
4.检验报告(含钢筋连接、灌浆料浆体强度、后浇混凝土强度、子分部实体检验等检测报告);
5.验收记录(含隐蔽验收记录、连接构造节点、钢筋套筒灌浆或浆锚、外墙防水处理、自检、交接检、分项分部验收记录等);
6.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验收记录;
7.其他应提供的质量文件(保温节能、防水检验等)。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一)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二)对预制构件的原材料、混凝土制备、制作成型过程、成品实物质量及相关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抽测。
(三)对预制构件安装、后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及相关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抽测。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可参照本导则附件2执行 。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主体结构全部或部分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装配而成的钢筋混凝土建筑工程。
第三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设及相关质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导则。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构件生产、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模式;鼓励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实行全装修;鼓励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追溯。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组织体系 1.1建立监理方完整的质量监控组织体系,以保证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控制 质量控制组织体系中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置材料、试验、测量、计量等及各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岗...
您好,根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担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
一、监督人员工作纪律 1. 监督人员经市质监部门授权由业主单位委派行使监督,受质监部门与业主双重领导,直接对业主负责。 督人员必须坚持”公正、诚信、科学、求实”的宗旨。主动积极、勤奋刻苦、虚心谨...
第六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部品生产、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特点,总体协调全面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构件制作、施工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完成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结构构件及节点连接设计,为构件生产提供依据,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
第九条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满足本导则附件1基本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驻厂监造制度,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对首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进行驻厂监造。
第十一条 应当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管理和技术特点,对管理人员及预制构件连接灌浆等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第二十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遵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导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2100433B
- 1 - 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工作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 保障装 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房 城乡建设部令第 5号)等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主体 结构全部或部分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装配而成的钢筋混凝 土建筑工程。 第三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 建设及相关质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导则。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装配 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构件生 产、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模式;
<正>鲁建建字[2015]2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建管局(处):现将《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2015年8月27日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于2015年8月27日印发,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导则》系统全面阐述了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生产制作、施工质量控制技术要点,提出了相应的质量责任体系和质量监管措施,对于指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质量监管制度建设,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加快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政策需要建筑产业现代化是建筑业生产方式的革新进步和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方向和趋势,对于提高建设效率、提升建筑品质、节约能源资源、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要求,强力推进建筑工业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是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更是明确提出将"加快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作为深化建筑业改革的工作重点。在2014年5月召开的"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王宁同志在讲话中特别指出:"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进程中,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施工图审查、构件生产质量与现场安装、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沿用现有监管模式已无法满足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需要,因此,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模式,研究并出台配套的工程质量监管制度。"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目前,国内对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质量监管制度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领域,研究主要局限在应用范围、产品类型、技术工艺、操作标准以及企业质量内控等方面。虽然国内部分省市提出了质量监督部门要对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对混凝土构件生产实行驻厂监造等意见,但尚未有系统、全面深入研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理论和机制,全国大部分的监管还在依靠传统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着明显滞后情况。作为全国试点省份之一,山东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已全面铺开,预计到2017年全省将建成6个省级综合试点示范城市、20个规模化工业园区、100个产业化生产基地、800万平米试点示范工程。但是,对以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为代表的建筑产业现代化质量监管制度建设和政策研究,山东尚处于起步阶段,无法满足近年来全省各地跨越式增长的产业化项目施工和验收需求。为此,出台一部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相配套,符合本地实际,操作性、实用性强的装配式混凝土工程质量监管规范性文件已刻不容缓,这对创新工程质量监管制度,落实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变化对于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其设计文件内容、质量责任体系、质量监管内容等方面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设计文件内容的变化预制构件拆分设计和节点连接设计是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设计与现浇结构设计的最大不同,也是最为关键的技术环节,对结构安全具有决定性影响,必须明确设计单位自行完成拆分设计及节点连接设计的主体责任,并在施工图审查环节加强该环节设计深度的审查把关。
(二)质量责任体系的变化
构件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结构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应当将构件生产企业纳入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明确其质量责任,规范其质量行为。同时,考虑到构件生产制作过程中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需要突破现有的仅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的模式,将监管范围向上延伸,建立对构件生产制作过程的监管新模式。
(三)工程质量监督重点的变化
如何在施工中实现"装配结构等同现浇"的设计理念,构件与构件、构件与后浇混凝土的连接质量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这涉及套筒灌浆连接或约束浆锚连接、露骨料混凝土等多项新技术、新工艺,应当从施工过程控制、试验检测、质量验收等多方面加强对这一环节的监管力度。
三、《导则》主要内容针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发生的变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我省制定了《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导则》共5章22条,并附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目的、起草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和推进措施。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主体结构全部或部分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装配而成的钢筋混凝土建筑工程。
第二章,基本规定。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章,质量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六方的具体质量责任;明确了构件拆分及节点连接设计、构件制作详图深化设计、构件原材料质量检测及混凝土制备质量管理、构件制作过程质量检验、构件吊装就位及临时固定、构件之间连接、构件与后浇混凝土之间连接等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要求。
第四章,验收及监督。明确了验收程序,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作为子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对质量行为、实体质量和技术控制资料的抽查、抽测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本《导则》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期限。附件1,山东省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基本标准。从加强安全生产、强化过程控制和保证产品质量等方面,明确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基本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技术能力。附件2,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要点。从质量行为监督、构件生产过程监督和施工现场实体质量监督三个方面,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方式、方法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监督机构对装配式建筑的监督工作内容及监督措施,提出了设计、生产和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要点。
四、《导则》的特点和亮点
(一)质量监督范围扩大到构件生产环节《导则》明确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列为主要质量责任单位,将质量监督范围向上扩展到生产制作环节,质量监督机构除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施工现场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外,还应当对构件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导则》第十九条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和预制构件的原材料、混凝土制备、制作成型过程、成品实物质量及相关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抽测。
(二)明确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基本质量保证条件近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资质管理标准对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企业试验室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有效管控。但是,按照国家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取消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资质,造成许多地方产业化项目一拥而上,质量监管工作严重缺失。对此,《导则》第九条规定: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且应当具备深化设计、试验检测、混凝土制备、构件制作、存放及运输、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并在附件1中作出具体要求。通过必须具备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标准和满足基本质量保证条件的方式,有效控制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生产制备能力和技术质量水平。
(三)实施首批构件监理单位驻厂监造制度为加强监理单位对预制构件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加强过程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在充分考虑监理队伍人员配备、生产场所客观条件和不影响生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况的基础上,实施首批构件监理驻厂监造。《导则》第十条规定: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驻厂监造制度,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对首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进行驻厂监造。
为与监理单位全程监造区分开来,对于非首批构件的监管,《导则》第十七条规定:除首批预制构件监理单位必须驻厂监造外,对进场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监理单位应当驻厂监督其生产制作过程。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加强进场检验的方式,减少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这与新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要求一致。
(四)强化连接接头部位的质量控制从过程控制、试验检测、质量验收等方面,对装配结构与现浇结构的连接接头进行重点监督,并采取了工艺检验、记录影像资料和监理全过程旁站等监督措施。《导则》第十六条规定:构件生产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构件生产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钢筋连接套筒与工程实际采用的钢筋、灌浆料的匹配性进行工艺检验;施工单位应当对预制构件连接灌浆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预制构件连接灌浆等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对首层装配结构与其下部现浇结构连接、预制构件连接灌浆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对外围护预制构件密封防水施工进行重点巡视;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
(五)明确建设单位组织首层结构质量验收首层装配结构与下部现浇结构连接验收,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部位,其验收工作是整个验收环节的重中之重。《导则》明确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验收,以协调各方关系,加强质量控制,这突破了现行的验收标准和程序。《导则》第十八条规定:首层装配结构与其下部现浇结构连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共同验收,重点对连接形式、连接质量、防水处理、固定形式、水电安装等质量进行验收。对于首层之上的标准层验收,《导则》规定,仍按照相关规定由监理单位组织牵头。
五、问题和建议目前,我国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处于发展初期,从实际工程应用情况来看,存在着建设施工经验不足、大规模建设尚未展开、质量监督管理方法和手段不完善等问题。(一)我国产业化建筑体系尚处在专用体系的阶段,尚未实现通用化和标准化
只有在模数化规则下实现设计标准化,才能实现构件生产的通用化,才能实现土建与装修的一体化,才能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水平,加快装配式结构体系的推广应用。
(二)在保证结构整体性、安全性的前提下,预制构件间的连接技术应当简单有效且便于施工操作尽量简化连接构造,降低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对结构性能的影响,开发工艺简单、性能可靠的新型连接方式是推进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发展的当务之急。
(三)建立预制构件产品审定制度目前,我国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数量庞大,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所生产的产品良莠不一,缺乏专门部门和权威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的质量认定,这既不利于保证构件质量,也不利于企业之间展开良性竞争。
(四)样板先行,以点带面在当前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发展初期阶段,宜以少量工程为样板,严格技术标准,加强质量控制,充分积累施工、检测、验收和监督管理等经验,待生产施工技术条件成熟后,再大量推广应用。
(五)及时防治新的质量通病重视和关注新型结构体系带来的外墙拼缝渗水、填缝材料耐久性、叠合板板底裂缝等非结构质量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着力解决新体系下产生的质量通病。
六、结语在新的形势下,只有加快建筑产业化工程质量监管制度、标准和程序方面规范性建设,加强新建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督查巡查,加大预制构件生产制备环节的抽查抽测力度,开展节点检测技术的研究和创新工作,实施最严厉的质量责任追溯机制,才能更好地为全面推进和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保驾护航。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0.4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8.0.1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8.0.2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推行信息化管理。
8.0.3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监督注册及工程项目监督工作方案;
2、质量行为的监督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
4、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不良行为记录;
7、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8、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
9、其他有关资料。
8.0.4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8.0.5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为15年、短期为5年。
8.0.6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牢固、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便于保管与查阅。
8.0.7 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运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实现监督注册、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不良行为记录、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的在线作业。
8.0.8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信息、在建及竣工工程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信息、工程质量状况统计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等纳入数据库。
8.0.9 市(地)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条件的县(市)级监督机构应设置质量信息局域网、其设置应满足上级部门对质量信息管理及数据传递的要求。
8.0.10 监督机构应将所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