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基本信息

中文名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 发布机构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印发时间 2017年12月13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健全风险监控工作机制,预防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及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调整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食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等产品以及进出口产品的风险监控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是指产品存在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可能性及后果。 本规范所称风险监控是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相关主体采取风险信息采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处置等措施监测、控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活动。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是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检验检测和分析,识别和验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活动。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对已经存在或者潜在的风险及危害因素进行评价,确定危险程度,提出降低并控制危害产生的解决方案的活动。

第四条 风险监控工作分为常规风险监控和应急风险监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成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风险监控办公室”,设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风险监控工作制度;组建专家委员会。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处和消费品质量监督处分别负责工业产品和消费品的风险监测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和下达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出风险监控建议;组织开展风险处置,实施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等。 省局有关处室、直属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各自业务工作范围内获取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并及时通报风险监控办公室;根据风险监控工作需要,参与相关风险评估活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风险处置措施的落实等。

第六条 山东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心(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作为省质监局风险监控工作的主要技术支撑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风险信息收集、筛查、分析、研判、提出风险监测建议;负责指导、协调风险监测过程中技术机构与专家委员会的相关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支持及相关资料和数据的储存和维护;完成省局风险监控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的主要职责是:本区域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核准、预研判和预处置,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预防和处置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第八条 有关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风险监测计划,承担样品的采集和检测工作;对所做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编写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收集风险信息及相关资料,提出风险监测建议。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有关技术评审;提供风险监测相关技术咨询;负责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提出风险处置建议等。

第三章 风险信息的采集和处理

第十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反映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来源包括以下方面:(一)企业报告的风险信息;(二)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信息;(三)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四)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通报的风险信息;(五)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的风险信息;(六)产品伤害相关风险信息;(七)国外组织、部门、机构等发布的有关产品召回、预警通报信息;(八)网络及媒体报道的风险信息;(九)其他渠道采集的相关风险信息。

第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局风险监控办公室成员单位、市县局、技术机构等单位在监督、管理、检验等日常工作中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应按照本规范及时报告风险信息(见附件 1)。

第四章 风险监测

第十三条 以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优先纳入风险监测计划: (一)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且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危害程度呈上升趋势的;(二)涉及的产品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三)涉及行业性、区域性和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四)在国内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受到消费者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六)相关部门通报或者社会反映有质量安全问题的;(七)其他需要优先纳入风险监测计划的。

第十四条 风险监测任务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质的技术机构承担。国内相关标准空白等特殊情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检测分析能力的技术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风险监测实施前,承检机构负责编制实施方案,省局或省局指定省风险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技术评审。《实施方案》评审通过后,省局向承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书》(见附件 2)。

第十六条 风险监测样品主要从市场上购买,也可以采取结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取样品、向社会征集样品等方式获取。向社会征集样品的,应征得样品所有权人同意,并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采样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抽样方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采样单》(见附件 3)。采样时,至少应当有 2 名(含 2 名)以上采样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鼓励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模拟产品实际使用环境,实验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素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按照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提交风险监测报告。风险监测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风险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结合风险监测结果,编制《XX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见附件 4)

第二十条 省风险监测中心、各承检机构要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档案,对开展的风险监测工作要保留完整记录,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归档,有效期至少 6 年。

第五章 风险评估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风险监测、风险调查等工作结束后,根据需要,由省局或省局指定省风险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根据风险评估工作需要,省局可以组织召开风险评估听证会,听取有关企业、消费者等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省局根据风险信息分析研判或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市县局应当按照要求具体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采取以下风险处置措施:(一)向上级部门上报风险报告;(二)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三)向企业发放风险告知书;(四)向有关单位、行业协会等发送风险通报;(五)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理;(六)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于需要消费者周知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由省局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提醒消费者注意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和潜在危害,增强安全消费意识。

第二十六条 对于确认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省局应向其生产经营企业和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放风险告知书(见附件 5),督促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必要时,可以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风险处置工作,根据风险严重程度,依法采取风险警示说明、缺陷产品召回、停止生产销售、改进生产工艺等处置措施,同时按要求报告风险处置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必要时开展风险会商,共同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于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市县局应及时报告地方政府,推动开展区域质量整治,提升区域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督促相关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确认、自查,对于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整改、处置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于涉及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组织对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加大证后监管力度。

第三十二条 风险处置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标准缺失、滞后等问题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省局风险监控办公室应及时向标准化管理部门通报,推动完善标准体系。

第三十四条 质量安全风险涉及外省市的,通报其企业所在地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省风险监测中心应及时汇总、分析风险预警处置结果,对风险处置效果进行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监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应当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有关分析、研判、评估等工作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泄露、发布信息。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有效期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8 月发布的《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鲁质监监一发〔2014〕46 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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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修订必要性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2014年我处起草印发了《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试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法风险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通过三年的运行,对推动我省风险监控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面临着以下问题:

(一)使用期限已满三年。2014年起草制定的相关风险文件已运行3年,按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风险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2017年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的任务部署,风险防控制度建设作为我局重要的工作内容,需要在年底前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办法。

(三)履职尽责的工作需要。随着社会质量安全形势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对风险防控工作流程、风险防控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和规范,不断适应新的工作要求,真正做到对安全风险早预防、早研判、早处置,确保各项质量安全风险得到有效处置,部门履职到位。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主要内容

(一)对《工作规范》的总体结构进行整合、调整。2014年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试行)》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两个文件,本次修订将两个文件统一整合为《工作规范》,主要原因是参考了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形式,一方面避免两个文件出现大量重合的工作叙述,另一方面更加符合工作实际,风险监控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风险监测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二)进一步明确风险监控相关概念。参照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名词定义,对其中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风险监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重要概念进行了重新解释。

(三)对工作职责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调整。“研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由原来的省风险监测中心职责调整到省局风险监控办公室,更加突出省局风险监控办公室的宏观把握和管理职能。同时,为了强调技术机构在风险监测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符合工作实际,在技术机构职责中增加“根据风险监测计划,承担样品的采集和检测工作;对所做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编写风险监测分析报告”。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修订过程

2017年9月,工业品处正式启动《工作规范》修订工作,起草了《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主要征求三方面意见,其一,17市局的意见;其二是省风险监测中心(设置在省质检院)意见;其三是部分技术机构意见。共收到6家单位的16条意见(其中4条建议有重合),经过认真研讨研究,结合实际工作,10月份对《工作规范》进行了整体完善和修订。修订完成后,11月初,再次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均再无反馈意见。

按照工作程序,11月13日在省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建议。其后,经过与消费品处、山东省质检院共同会签,将修订后文件提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已按照法规处意见进行了重新调整、完善。

现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提交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备案,成为规范性文件后发布实施。 2100433B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质监工发〔2017〕48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省质检院:

现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2月13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常见问题

  • 莱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什么工作

    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

  • 钟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位于哪个市

    位于钟祥市承天大道东路。

  •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能

    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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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案例 一直以来,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增强服务经济工作的有效性,进 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思维方式,改进工作方法,实施流程再造,促进体制创新, 努力提高全系统的管理水平、 服务水平和推进信息化建设, 始终是山东省质监部门重要工作 任务。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主管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等工作的直属机构,负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履行行政执法和上述方面的公共、事业管理职能。依 据法律规定, 全省质监系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依法处理质量违法行为, 并依法向社会 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组织开展计量监督检查、 标准实施的监督;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 施特种设备及生产许可证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责。 一直以来,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增强服务经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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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过程控制机制研究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过程控制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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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机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科学有效的过程控制机制做支撑。相对于过去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过程中的分段监管模式,本文构建了基于风险管理的事前预防、事中响应、事后处置全过程控制机制,为提升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监管水平提供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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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质检监〔201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快推进全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实现风险监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处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更好地服务民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要求,现就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深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的理念,突出职能转变,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重点突破、稳步推进,坚持实践检验、不断完善,逐步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体系,推动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

以消费品为重点,以产品质量中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因素为内容,广泛动员组织社会资源,建立以风险信息采集为基础、风险监测为手段、风险评估为支撑、风险控制为目标的工作体系,形成以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机制,实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准确、高效、全面的风险信息采集网络。

一是注重监测舆情信息。以网络媒体为主渠道,广泛收集产品质量安全舆情信息,建立舆情信息监测数据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对舆情信息的捕捉和分析能力。不断扩大舆情信息监测范围,及时发现、密切跟踪质量安全敏感信息。开展舆情信息深度分析工作,全面把握舆情状况和态势。

二是不断拓宽信息渠道。逐步建立质检系统内部各项职能之间的衔接机制,注重从监督抽查、生产许可、执法打假、质量鉴定、质量申投诉、召回通报等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反馈风险信息。充分运用产品伤害监测信息,密切跟踪重点致伤产品伤害案例,及时甄别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挥检验机构一线检测的优势,注重从检验检测工作中收集风险信息。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消费者保护组织、行业协会等系统外单位的联系,不断丰富风险信息来源。

三是积极推进交流共享。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公共平台,实现风险信息的共享共用。引入大数据技术,加强对风险信息的整合和集成分析,提高数据交互应用水平。不断改进共享方式,丰富共享内容,扩大共享范围,充分发挥风险信息公共平台的效益。

(二)完善快速、有效、灵活的风险监测模式。

一是大力推动风险监测常态化。在风险信息采集的基础上,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以实验室检测为主要方式,识别和验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严格风险监测方案评审,科学、合理确定监测项目、依据和方法,提高风险监测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逐步扩大风险监测产品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建立完善风险监测数据库。

二是着力提高应急监测能力。针对产品质量安全伤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实施应急专项风险监测,快速查找风险源头和伤害事故原因。创新风险监测手段,综合采取调查、检查、检测等各种方式,不断增强应急监测的灵活性和时效性。及时总结应急监测经验,建立完善应急监测预案,优化应急监测流程,强化应急监测能力,充分发挥风险监测在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三)构建科学、权威、规范的风险评估体系。

一是组织开展专家评估。针对已被识别和确认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组织专家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对风险等级、风险危害程度和风险发生概率等进行风险评估。加强与行业、高校等系统外专家的合作,选取不同领域、不同专业的专家,加快建立专家库,实现专家构成的多元化。完善专家评估工作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分析研判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实现专家评估的制度化、常态化。

二是组织开展实验评估。通过模拟产品实际使用环境,实验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素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结合技术机构检验能力,推进建设风险评估实验室。加强技术机构之间的合作,整合利用现有检测资源,分工协作,共同搭建风险评估实验平台。

(四)形成及时、有力、长效的风险处置机制。

一是发布风险预警。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提醒消费者注意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和潜在危害,增强安全消费意识。针对不同内容、特征的风险,探索不同的风险预警方式,提高风险预警的针对性、有效性。注重发挥专家在风险预警中的引导作用,增强风险预警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是开展风险通报。对于企业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通过发放告知书、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改正措施,消除或降低风险,并报告改正结果。对于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促进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规范和自律。对于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时通报地方政府,推动开展区域质量整治,提升区域质量安全水平。

三是加强监管联动。对已被识别和确认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梳理,区别情况,及时反馈,分类处理。对涉及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的,加大准入把关力度。对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对涉嫌违法的,及时进行执法查处。对存在严重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督促企业进行召回。对涉及标准问题的,及时反馈给标准化管理部门,推动完善标准体系。对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进行会商,共同研究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四是促进风险交流。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通报预警系统,加强总局与地方质监部门、地方质监部门彼此之间的风险交流,实现对风险的快速反应和处置,避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推进风险交流工作的常态化,不断扩大交流范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省级监督抽查)及国家、省级监督抽查后处理等相关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省级监督抽查是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为监督产品质量,组织有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省级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两种。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四条 省局负责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监督抽查相关管理制度;编制监督抽查计划;接受并处理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异议;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抽查信息;组织、协调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并发布和反馈相关信息;指导、监督市局的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和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级监督抽查工作。

受省局委托承担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负责监督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为监督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照省局下达的抽查计划抽封样品;检验抽查产品的质量;向被抽查企业送达检验结果;汇总、分析、总结并上报相关信息;发送监督检查检验报告等。

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监督抽查的协调配合,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等。

第五条 省级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专项列支。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六条 省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产业分布和产品结构,以及社会关注的产品质量热点等,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有关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在每年度9月30日前向省局提出下一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建议。计划建议内容应主要包括:申请抽查该产品的必要性、该产品的企业数量及分布情况、质量状况、监督抽查依据、抽查企业名单及检验费用预算等。对首次申请承担某类产品省级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应同时提交具备该类产品法定检验资质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省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有关检验机构下达监督抽查计划。

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省局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随时下达专项监督抽查计划。

第八条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向省局负责监督抽查的部门提交《承担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见附件1),明确应承担的义务、遵守的纪律和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省级监督抽查主要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

对国家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由检验机构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由多家机构共同实施监督抽查工作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经制定单位技术负责人签批,上报省局批准后实施。

省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第十条 《实施细则》原则上参照《实施规范》的形式制定,其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

(二)产品分类;

(三)企业规模划分;

(四)检验依据;

(五)抽样方案(包括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方法、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样品处置、抽样单填写要求等);

(六)检验要求(包括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标准等);

(七)判定原则(包括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标签判定原则及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八)异议处理复检等。

第十一条 省局负责制定省级监督抽查通用的标准工作文书,主要包括:《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附件2,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通知书》)、《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须知》(附件3),以下简称《企业须知》)、《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附件4,以下简称《抽样单》)、《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附件5,以下简称《检验结果通知单》)等。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样

第十二条 省级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为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抽样方法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三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监督抽查通知书》、《企业须知》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省级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依据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特殊情况可在企业协助下抽样)或指定样品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备用样品应在相同条件下一并抽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未列入监督抽查计划的;

(二)被抽查企业不生产《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五)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七)同一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合格且未超过六个月的(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八)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十七条 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进行封样,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单》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应注明相关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单》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单》一式四联,第一联受检单位留存,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寄送后处理部门,第四联与检验报告一并装订后上报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十九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后上报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被抽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涉及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抽查工作,不得故意推脱或帮助企业逃避抽查。

第二十条 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抽到样品情况的处理:

(一)与国家监督抽查计划重复的企业,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省局负责监督抽查的部门,请示处理意见;

(二)因企业转产、停产或暂不生产抽查计划所列产品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抽样的,抽样人员应通过查验生产、销售记录以及现场查看生产车间、库房等,确认无误后请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上报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三)同一产品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质量合格且未超过六个月的,请企业出示抽样单或检验报告原件,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情况说明,抽样人员将抽样单或检验报告复印件和情况说明带回上报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四)由于企业破产、倒闭或其它客观原因抽不到样且无法出具企业证明的,由抽样人员出具抽样过程情况说明,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上报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二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节 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工作制度。

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五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六条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二十八条 省级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

当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实施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时,应按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实施规范》中依据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应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二十九条 除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条 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立即将《检验结果通知单》以信函、特快专递等方式尽快并确保送达被抽查企业(对市场抽样的产品,应同时送达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书面告知其法定权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名单》(附件6)应同时报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三十一条 检验工作结束后(如企业提出异议,应在异议处理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详见第四节规定)报送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三十二条 省级监督抽查检验报告除检验机构存档外,还应分别寄送被抽查企业、企业所在市局和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市场抽样的还应寄送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及所在地市局。

第三十三条 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及时将监督抽查结果通知相关市局,以便对不合格企业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需要召回的产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召回。

第三十四条 被抽查产品的备用样品在被抽查企业有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内应保持完好。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异议复检

第三十五条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检申请后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协调被抽查企业与检验机构沟通,由检验机构通过核查不合格项目的检验记录及有关证据,并得到被抽查企业认可的,维持原检验结论。

需要复检并具备复检条件的,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机构下达《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委托书》(附件7)。另行指定检验机构时,应对样品的传递做出安排。

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 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四节 检验结果与工作总结上报

第三十九条 检验任务结束,检验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填报《山东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一致。同时,要向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督抽查工作总结(电子版与书面版);

(二)监督抽查结果发布材料(电子版与书面版):

1、抽查结果发布稿(格式参见附件8);

2、抽查结果汇总表(附件9)

(三)抽样单;

(四)检验报告;

(五)抽查通知书;

(六)未抽样企业(如有)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拒检企业(如有)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监督抽查检验费用核算表(附件10);

(九)《检验结果通知单》回执及送达凭证。

上述第二款材料,应经检验机构负责人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第四十条 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对检验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发现达不到要求或者存在问题的,退回检验机构处理。

第四十一条 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应以检验机构单位文件的形式上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督抽查工作概况:包括任务来源、计划完成情况、产品抽查合格率情况等;

(二)被抽查产品及行业概况分析;

(三)检验工作概况。包括监督抽查依据、重点检验项目、抽查结果总体评价(实物质量合格率、标识合格率等情况)等。对涉及质量安全、重要性能项目不合格的应重点进行描述;

(四)质量分析。对抽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存在共性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

(五)指导企业整改和提高产品质量的建议等。

第四十二条 监督抽查任务的费用核算应按照实际抽检批次、实际检验项目和相关检验收费标准核算。

第五节 监督抽查后处理及其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省局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十四条 省局委托市局依法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进行处理。

对我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省局在接到检验报告后应当登记相关信息,于2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市局下达《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书》(附件11)并转寄检验报告;省级监督抽查的检验报告由承担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直接寄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市局。向市局寄送检验结论不合格的监督抽查报告时,检验机构应附《抽样单》和《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达凭证的复印件,同时发送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电子版。

第四十五条 市局在接到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当填写《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附件12),并在接到检验报告3个工作日内直接或委托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向企业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13),明确改正的具体要求和期限。同时,将《复查申请》(附件14)发给企业,告知企业复查申请的时限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生产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确因不能正常生产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产或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生产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

第四十七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本规范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应依法进行处理,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主动召回并妥善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企业完成整改工作后,方可生产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但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销售。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第四十八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复查申请》和书面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及不合格产品处置措施;

(二)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分析:

(三)不合格的质量责任及处理结果;

(四)预防不合格再次发生采取的整改措施;

(五)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

(六)应吸取的教训等。

第四十九条 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法定资质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检验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附件15),委托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复查检验。

对不需要安排复查检验的,由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在后处理档案上予以记录。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五十条 检验机构在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复查企业的抽样检验工作,确因检验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检验的,应当向下达复检任务的部门说明。检验工作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检验机构应当向下达复检任务的部门、被检企业发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16)并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载明“国家监督抽查复检报告”或“省监督抽查复检报告”。

其中,国家监督抽查复检报告要向下达复检任务的部门报送两份。

第五十一条 在后处理中发现生产企业注册地与生产地不一致时,由企业生产地所在市局负责后处理工作,需要注册地市局配合的,相关市局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二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局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五十三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市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五十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五十五条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拒检以及复查检验仍不合格等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市局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登记造册的基础上,建立后处理工作档案。内容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企业整改报告、《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检验报告和复查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等有关材料。

属国家监督抽查的,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市局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将上述档案材料复印后报送省局负责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五十七条 市局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每月25日前将国家、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开展情况及《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省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后处理信息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八条 检验机构和参与省级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保证工作质量。

第五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对省级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省级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十条 承担省级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省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第六十一条 检验机构和参与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对省监督抽查工作造成影响和给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33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范》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以往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鲁质监监便字[2008]528号)和《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鲁质监监便字[2007]212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风险监控工作的重要性,将风险监控工作作为产品质量监督制度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到思想到位、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监控组织体系,加强队伍建设、能力建设,为风险监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工作统筹。要加强组织协调,密切工作联系,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要加强风险信息交流和共享,统筹风险监测计划,避免重复监测、浪费资源。要加强对外信息发布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制定、完善风险预警发布程序,确保风险预警发布的准确性。

(三)加强经费保障。要统筹运用好现有财力,为风险监控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大力支持建立舆情监测、产品伤害监测等风险信息采集体系,组织实施风险监测等工作。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设立风险监控工作专项经费,逐年增加经费投入。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把宣传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主动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交流,完善合作机制。要积极策划宣传方案,多方位、多角度展现风险监控工作措施和成效。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互动,不断深化全社会对风险监控工作的重视、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国家质检总局

2014年1月17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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