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山东省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发布单位 山东省水利厅

第一条 为做好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前化解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确保水利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水利部《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审批立项的水利建设项目以及省审批立项且涉及移民占地、区域间水资源调配、洪涝灾害转移或对项目邻近区水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水利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是指项目单位通过调查分析及征询相关地方和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及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独立篇章。

已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调查分析;尚未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调查分析。

第四条 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但少部分群众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条 国家审批立项的,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论证;省审批立项的,根据审批主管部门要求相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论证。

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论证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对项目单位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主体需与项目无直接利益关系。评估论证应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的意见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须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报同级维稳部门备案。

第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在合法性中要重点关注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出台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意见,是否已列入国家和省批准的相关规划。环境影响、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及项目决策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在合理性中要重点关注项目建设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了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是否会给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等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可行性中要重点关注项目建设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项目建设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在可控性中要重点关注项目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第八条 国家审批立项的水利建设项目和由省审批立项且审批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论证的水利建设项目,各单位在向国家或省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在申报文件中说明风险点、风险等级和防范风险的意见。

第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认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高、中风险的项目,国家和省不予安排审查。

第十条 国家和省委托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单位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进行审查。

对国家审批立项的中央直属项目和省审批立项的省直属项目,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内容:总体评价;内容完备性和方法合理性评价;风险因素识别的完整性、准确性评估和风险初判的客观性评价;风险等级评价;防范、化解风险方案措施的完整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评价。

对国家审批立项的地方项目和省审批立项的地方项目,审查单位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的内容完备性进行审查。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不完备的,不予通过审查。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过程中,不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开展工作,给国家和社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央直属项目为水利部直属单位、流域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省直属项目为省水利厅直属单位、流域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地方项目为市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 2月 28日。

山东省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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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预制构件:PFC-1000-E,板高50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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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预制构件:PFV-500-A,板高250mm,壁厚12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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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常见问题

山东省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文献

基于水利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法 基于水利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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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项目的建设可能会引发社会的诸多不稳定,为减低这种社会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必须要重视水利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章阐述了水利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法,并举例说明该评估方法的具体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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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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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或者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为此,水利部特制订了《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文章结合水库建设项目,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估计及初始风险等级判断、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风险分析结论等内容进行论述,希冀为编制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提供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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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7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林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法定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五)开展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七)依法组建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组建的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本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基本技能,定期组织训练;

(二)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三)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协助火灾扑救,组织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合理布置消防设施,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餐饮住宿场所、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确保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有集中供水管网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安装室内、室外消火栓;无集中供水管网或者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需求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在水源处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建筑保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

规模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防火分区相关要求,合理设置防火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第十一条 除因地理条件限制外,宗教活动场所内应当设置保障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占用。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避免使用可燃饰物,属于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内重要的木构件部分、重点保护部位或者悬挂的各种棉、麻、丝毛纺织品饰物和帐幔、伞盖等,应当在不影响文物原貌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殿堂、香炉、藏经楼、贵重文物存放点;

(二)集体宿舍、厨房和配电间;

(三)需要重点保护的其他部位。重点部位的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醒目位置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经堂、大殿、集体宿舍等人员活动较为集中的场所应当参照公众聚集场所要求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收藏室、珍贵文物陈列室等重点部位,应当在不损坏文物建筑、不影响文物建筑原有风貌的前提下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与自动灭火系统,外露消防装置应与文物风貌相协调。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提倡宗教活动场所使用冷光源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应当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及消防设施,经评估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予以整改。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宗教活动场所内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须与火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在宗教活动场所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周边,不得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的空中飘移物。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大型建筑物应当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点灯、燃烛、焚香等活动时,应当在固定地点进行,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确定专人现场监护,其中对长明灯明火应当保持不间断监护。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维修施工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与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二)施工中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学品的,应当限额领料并禁止交叉作业;

(三)施工中使用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四)施工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规范作业流程,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落实专人实施现场监护,并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内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将活动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本场所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

(二)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四)火灾报警及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

(五)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六)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案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到本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的其他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众开展经常性安全用火用电、疏散逃生教育。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和协助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消防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本场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属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尹力

 2016年8月12日

 

2015年,阜宁县住建局深入学习贯彻党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省维稳办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落实县《关于重大项目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阜委办发[2013]92号)要求,健全住建系统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创新稳评工作举措,强化风险动态监控,加大督查力度,努力推动住建系统维稳源头防范和治理工作,切实提高住建系统稳评工作水平。

一是健全稳评组织建设。阜宁县住建局不断加强稳评工作领导小组建设,根据职务变动,及时调整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充实基层稳评队伍,建立健全系统稳评组织网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稳评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规范稳评制度建设。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房产证办理、拆迁安置、物业管理类敏感项目的稳评工作。总结农民工保护、物业管理、房产维权等不同类别重事项的规律特点,查找风险点,研究对策措施,组织编写稳评工作分类指南,为一线开展稳评提供规范指导。

三是推动重点部门稳评工作。局法制办加强政策类事项稳评工作研究,督促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工作特点开展稳评,指导督促拆迁办将稳评纳入房屋征收前置程序,实行房屋征收事项稳评报备和评估结果报告制度。

四是强化稳评信息完善。充分依托局网站信息平台,大力推进开展稳评信息工作,鼓励各相关具体科室逐步建立符合住建系统工作特色的稳评信息系统。

五是加强稳评业务培训。加强稳评业务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住建系统稳评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在不同层面创建稳评典型,及时总结经验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六是组织督查考评活动。由局信访办牵头开展稳评督查考评活动。切实做好专项督查迎评工作,抓紧做好稳评组织网络、制度规范、稳评结果运用、风险动态监控以及重大事件稳评工作等自查自评。(孙小丽)

 

为进一步健全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规范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以下简称“项目稳评工作”),实现规范化、流程化操作,提高稳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效防控社会稳定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省发改委、省委维稳办关于印发<加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发改项目〔2012〕1749号)和《市发改委、市委维稳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汉发改投资〔2013〕154号),结合汉中实际情况,就全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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