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山东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 有效期 | 2018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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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3年11月1日 | 所属省份 | 山东 |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基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的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由评审专家通过审阅申报材料和听取现场申述、答辩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五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凡与参评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不得参与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项目是否通过评审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纪律,并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保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山东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第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立项文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于30日内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书,并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书约定的条款,按计划进度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鲁单位分别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12月底前汇总本辖区基金项目实施情况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条款有变动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鲁单位直接报送。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的补助经费拨付至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签订合同后拨付补助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通过结题验收后,可视情况追加部分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标准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投资金额、增量成本、采用新技术种类、难易程度和先进性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重大、重点基金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招标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成立基金项目督查小组,对各设区市、各单位项目进度及结题情况进行不定期专项检查、考核,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各设区市、各单位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新型墙材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或科研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前不得再申报基金项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中止、撤销项目、缓拨经费、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处理。
(一)未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的;
(二)未经同意延期,超过两年未完成或完成后未申请结题验收的;
(三)项目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组织管理不力等致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五)不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六)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的各类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金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基金项目分为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科研开发项目、新型墙材应用与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新型墙材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有关规定,1、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报监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建设单位在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批准的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向开发区上缴8元/平方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已含在上缴的规费中)。 2、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
新型墙体材料认证从以下条件来看:我国普遍采用的建筑墙体保温技术,其理论寿命只有25年左右,远低于建筑主体50年左右的设计寿命,因维修产生大量资金消耗和资源浪费.而海容模块盖房,整体浇灌成型,建筑结构性...
第五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基金项目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鲁单位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的科研开发、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基金项目,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要求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科研开发项目优先支持相关领域重点发展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项目应当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推广应用价值,对本行业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
第十条 新型墙材应用与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优先支持应用国家、省推广的成熟适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项目,或符合国家、省政策导向,对建筑节能工作有典型带动作用的工程项目。项目应当是已办理立项、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并有可靠的资金来源的拟建或在建工程。
第十一条 新型墙材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优先支持新型墙材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的升级、改造、节能降耗。项目应当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能够满足工程需要。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到期前30日内,向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验收材料,经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结题验收。
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鲁单位可将申请验收材料直接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工作,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一般由7-15名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应当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合同到期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可按调整后的时间延期办理验收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1年。
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鲁单位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延期申请。
第三十二条 逾期3个月以上未提出验收和延期申请的,取消其立项资格,收回已拨付资金,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基金项目。
第三十三条 验收通过的基金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验收证书或匾牌,并推荐参加“山东建设技术创新奖”评选;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并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财政支持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基金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基金项目的名义进行宣传。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018年10月31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 (国发 [1992]66 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金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 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 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 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 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 设单位”),应按照
1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豫财综[ 2004]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 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 (国发 【1992】66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2 002】55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 金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解缴、使用和 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制定,各级财政、建设部 门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组织 实施。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解缴、使用和管 理应当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06〕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8元。
第六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七条 中央驻琼单位、省属单位在省建设部门报建的建筑工程,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为征收;在各市、县建设部门报建的建筑工程,由所在地市、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 在本省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按照临时规划许可证(或其它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及结构说明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砖0"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的砌体工程竣工后墙体批挡前,向负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该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证明。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砌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墙体材料工程量清单、购进新型墙体材料正式发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证明及标明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图等资料,向各级专项基金征收机构申报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其中在省建设部门报建的建设工程向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申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各级专项基金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专项基金结算手续:
(一)专项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二)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60%以上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缴纳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
(三)缴纳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下不予退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小于60%的;在申请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之前,已对墙体工程完成批挡的;使用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延长征收期限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征收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款项全额缴入同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列“暂存款”,待专项基金结算后,将确认的专项基金及按规定不予退付的专项基金预收款缴入同级国库,需要退付的,从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具体缴款、退付办法按照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缴入国库,2006年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2007年以后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基金,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征缴入库收入的2‰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列入部门预算,纳入同级财政管理。省本级的专项基金收入和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列入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预算,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与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各级专项基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各级专项基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各级专项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专项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各级专项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建立专项基金征收、退付台帐,确保专项基金征收、退付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各级专项基金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征收单位督促补缴应缴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和新型墙体材料购入数量的,由各级专项基金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征收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专项基金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征收单位不按本办法征收专项基金的;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缴款书》的;不及时、足额上缴专项基金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省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1〕4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9月28日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明确“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和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2017年4月17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穗建质〔2017〕713号),明确“自2017年4月1日起,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今年,我市修订出台了《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管理的实施意见》,旨在规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等管理工作,推动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清算工作有序开展。
二、内容摘要
文稿共九条,主要围绕返退范围、实施主体、返退条件、使用管理等内容展开阐述,其中:
(一)返退范围: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已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完工后并经核实符合返退的条件的。
(二)实施主体: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三)实施主体职责:核实情况,按规定办理返退。
(四)返退前置条件:实施主体根据建设单位书面申请现场核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
(五)返退条件: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申请办理返退手续。
(六)清算审核:实施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按标准完成清算手续。
(七)不予返退情况: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不达标、现场难以查验、使用未经确认的新墙材等。
(八)基金核算:建设单位清算后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指不予退还部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九)附则: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政策亮点
及时对原《实施意见》进行修订,删除了专项基金征收的相关内容,明确了专项基金停征后的返退管理等工作。
四、名词解释
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已明确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区建设局,具体为番禺、南沙、花都、增城、从化、广州开发区六区。
五、市、区联系地址
广州市政府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5楼
电话:020-38920588(收件窗口)
020-81095283(业务科室)
番禺区建设局
业务办理地址:番禺区政务中心2楼203窗口(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西副楼)
业务咨询电话:84690910
南沙开发区建设和管理局
业务办理地址:南沙区政务中心建设局3楼综合窗口(南沙开发区凤凰大道1号行政中心E栋)
业务咨询电话:39914086
花都区建设局
业务办理地址:花都区建设局307室(花都区公益路39号)
业务咨询电话:36897081
增城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业务办理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1楼建管科
业务咨询电话:82752811(返退)
从化区城乡建设局
业务办理地址:从化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区城乡建设局20号政务窗口(从化区河滨北路128号)
业务咨询电话:87956502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业务办理地址:广州开发区汇星路81号武装部大楼205室
业务咨询电话:8211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