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建厅
发文字号 鲁财建〔2018〕21号 发布时间 2018年3月31日
实施时间 2018年5月1日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深入发展,加强和规范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鲁发〔2016〕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及工作目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发展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开展建筑节能改造等各项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按照“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政府引导、以奖促建”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一)绿色建筑示范资金,主要支持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绿色智慧住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等。资金按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绿色智慧住区数量,以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设面积、补助上限等因素切块分配到各市。

(二)装配式建筑示范资金,主要支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装配式建筑施工教育实训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等。资金按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数量、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教育实训基地)数量、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面积、补助上限等因素切块分配到各市。

(三)建筑节能示范资金,主要支持建筑能效提升城市、超低能耗建筑、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等。资金按照建筑能效提升城市数量、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监测面积以及超低能耗建筑、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建设面积、补助上限等因素切块分配到各市。

(四)配套能力建设资金,主要支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标准编制、重大课题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宣传培训活动等。资金根据年度任务及工作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内容、难易程度、成果数量等因素,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项目补助的方式分配。

(五)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关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等方面的重点工作资金,主要参照上述四项,选取合适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绿色建筑示范的资金,主要用于制定绿色生态规划体系、发展绿色建筑项目、实施绿色建筑能效监测、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广等。

(二)支持装配式建筑示范的资金,主要用于发展装配式建筑项目、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开展新技术产品研发推广等。

(三)支持建筑节能示范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改造、能耗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预算绩效管理;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规定时限内下达专项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等。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和申报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指导等。

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项目示范类资金要尽快落实到具体项目;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项目按时完成;资金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等要及时报上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七条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并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八条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未达到绩效目标的示范区域和示范项目,省级将采取取消示范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或不再续拨后续资金等方式处理。

第九条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和职责分工,将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对经审计机构认定存在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部门、单位(含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列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在两个年度内取消专项资金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6〕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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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8〕21号

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6〕10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31日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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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五规划论文规划的新境界、新要求  “十三五”规划顺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内在要求,贯彻“四个全面”的新战略布局,将中国发展置于世界的大背景下,积极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并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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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条   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县、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献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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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 2016〕102号 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各省财政 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山东 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 2016〕6号)进 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 12月 27日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 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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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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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1: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绩效,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 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9 号)、财政部、环保 部《关于调整中央集中排污费分配方式的通知》 (财建, 2008? 726 号)、《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195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 指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和市、县(市、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依法征收的排污费总额的 10%上 缴省级国库部分所构成,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 染防治、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合理分配、优化结构、公开透明和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照顾的原则,实行因素法、系数法和项 目法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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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1〕4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9月28日

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出资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勘项目),包括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海洋地质调查、水工环地质调查、物化遥勘查、地质科学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 地勘项目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行业技术规范,坚持基础性公益性原则,强化地质成果应用转化,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地质支撑。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部省合作战略协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省自然资源厅年度重点工作等,印发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立项重点、立项方式、立项建议书编制等事项。

第五条 省级地勘项目立项实行项目库管理。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等按照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要求,提交立项建议书,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立项建议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年度立项要求,建立项目库。

第六条 地勘项目的拟定采取专家论证方式。专家依据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论证打分排序,按照年初预算规模,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建议。专家论证项目,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基础性公益性,切实提高地勘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服务能力。

第七条 地勘项目承担单位的选定主要通过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具备地质勘查条件的厅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依据其职责职能,可提出基础地质调查、为矿产资源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等方面的项目申请,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项目及承担单位,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数量和资金额度。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后,省自然资源厅下达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依据下达的任务书,遵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编写项目设计。项目设计要做到目的任务明确、设计依据充分、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合理、工作方法与手段得当、资金预算合理、预期成果确切清楚、附图附表齐全。

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审查结果批复项目设计。

第十条 项目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目的任务、以往资料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部署、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实物工作量、绿色勘查、绩效目标、经费预算、预期成果、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等。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审查采取专家综合评价打分方法,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不合格等级的设计需要重新编写和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一经批复,承担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个别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原因造成主要实物工作量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设计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批复的项目设计等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地质勘查技术要求、绿色勘查、地勘单位质量管理等有关标准、规范,确保项目质量和工作进度。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设计批复10日内开展相关工作。在开始勘查等工作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市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实物工作量、野外施工地点、施工周期、绿色勘查以及保障措施等,并附下达的项目任务书、批复的项目设计及审查意见,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矿产勘查类项目涉及钻探工程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确定钻探工程布设位置,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论证意见作为野外验收及成果验收的附件。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质量和原始资料进行严格管理,实行项目组、所(部)和单位三级质量管理制度,项目组对野外原始资料的自检和互检率达到100%,所(部)和单位的抽检率不低于30%。

第十七条 严禁项目承担单位将地勘项目整体转包,项目承担单位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实物工作量,不允许外包、转包。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委托业务的管理,承担主体责任。钻探、化验等自身业务范围外,确需进行委托的工作量,要签订委托业务合同或协议,需政府采购的应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的地勘项目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对资金支出的真实、合理、规范、安全负责。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地勘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项目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和项目所在市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工作总结和资金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途撤销、终止实施的地勘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勘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野外验收

第二十一条 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勘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提交野外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野外验收组织单位邀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地勘单位野外地质勘查工程实施进行管理,负责野外验收工作,验收通过后,下达项目野外验收意见。厅属事业单位及省内无主管部门的地勘单位野外验收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负责。

野外验收后需要补充工作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由野外验收负责单位组织复核。

第二十二条 野外验收的主要内容:原始地质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完成了批复的工作量,项目工作部署、工作布置是否合理,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各类规范、规定要求,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野外工作总结是否系统、全面,野外实地抽查是否合格,绿色勘查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野外验收包括室内原始资料抽查和野外工程实地抽查,抽查内容应覆盖主要工作手段。室内原始资料抽查比例不低于全部资料的30%;野外钻探、槽探等山地工程检查要实现全覆盖。项目有需提前验收的物化探等专项工作,应提交专项工作报告及承担单位组织的专项工作野外验收意见。专家根据验收的主要内容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六章 成果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野外验收通过后,提交项目成果报告。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及有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成果验收。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验收结果下达成果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成果验收主要内容: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成果和原始资料的吻合程度,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项目工作任务、绩效目标和预期成果目标的完成情况,成果的综合研究水平,成果报告和综合图件的质量,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推广应用前景,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成果验收采取专家综合评价打分方法,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承担单位要做好项目决算,对项目决算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报送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未进行决算审计的项目,将不予进行成果验收。

第七章 资料汇交与共享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要求,在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完成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执行。

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且不得承担下一年度省级地勘项目。

第二十九条 地勘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成果归省自然资源厅所有,成果信息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对外发布;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须标注或明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级地质勘查项目”。

第三十条 坚持地质工作的公益性,加快推进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服务,提高地勘项目成果应用转化,全面提升地质成果服务水平。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地勘项目实行绩效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设计中从预期产出、预期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第三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自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绩效评价工作安排及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社会和公众的满意度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分析与应用建议等。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地勘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纳入政府采购地勘项目评标因素范畴。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遵守《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在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公示本单位基本信息、地质勘查活动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监控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办法,确保技术手段、工作质量等符合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切实落实质量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项目质量档案制度,确保质量管理的每项程序、每个环节都有记录。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提交的地质资料真实性负责,对伪造地质资料或提供虚假地质资料的,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列入地质勘查活动异常名录,在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公示,取消其承担省级地勘项目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地勘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承担省级地勘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研究解决影响项目进度的难点和问题,提高项目进度、质量和成果水平。加强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及安全性、规范性等监管,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为项目使用临时用地、进场、施工等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积极协调解决省级地勘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地勘项目顺利实施创造必要条件。

第三十九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地勘项目的日常监管和定期调度,对项目是否按期开工、是否按照批复的设计施工、是否符合进度要求、是否符合绿色勘查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之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及当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地勘项目监督管理情况。

第四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定期对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定期调度情况及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并对监督管理和项目调度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7日。 2100433B

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修订《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奖补依据由原来的项目设计标识星级变更为项目所获运行标识星级,奖励标准为:一星级绿色建筑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二星级绿色建筑30元/平方米,三星级绿色建筑50元/平方米。自2016年起,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后,经核查符合相关要求的,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截至目前,我省绿色建筑标识项目面积达4000多万平方米,其中,获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有5个,面积为55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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