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2006年7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发〔2006〕78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分充分认识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各项措施,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5部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印发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 鲁政发〔2006〕78号 印发时间 2006年7月24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06〕7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供热行业管理,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当前供热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多年来,我省城镇供热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截止2005年底,全省已有48个城市和29个县城建设了集中供热设施,设市城市热化率达到34.9%,为节约能源、改善大气环境、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供热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如供热管理手段薄弱、法规建设滞后、监管责任不清等,致使供用热双方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供热市场不规范等。在供热体制中,由于长期形成的职工家庭用热、单位交费的福利供热制度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比较多,尤其是收费难、设施老化、能耗高、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等,影响了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供热行业管理和改革城镇供热体制,切实解决管理工作和供热体制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保障城镇居民采暖、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人的需求为目标,以培养供热市场和保障供热能力为基础,以供热收费制度改革为核心,以解决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问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节能降耗和资源循环利用,降低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稳步推进供热体制的各项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保持供热行业有序发展;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国家、省统一指导下,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推进改革工作;坚持市场机制、政府监管的原则,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引导行业协调发展;坚持环保节能、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推动建筑节能和供热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公平,考虑困难家庭采暖的需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稳步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维护供热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一)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供热出厂价格的确定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核定;热力输送价格按照合理成本、收支平衡、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适时调整供热价格。

(二)积极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改革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主要内容是:改革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实行由居民采暖用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实行用热商品化。各级财政、各单位原来用于职工采暖费的补贴,以货币形式发放到个人手中后,实现补贴货币化。各市在制定采暖费补贴政策时,要根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标准、收入水平、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确定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三)引入市场机制,稳步推进供热市场化改革。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逐步实现供热投资多元化、运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提高供热投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要加大国有供热企业的改革力度,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热源厂、供热管网的投资、建设、改造和经营。要建立和完善供热市场准入、定价和安全运行机制,整顿和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积极稳妥地推进供热市场化进程。

(四)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要高度重视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冬季采暖问题。各地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时,要将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冬季采暖问题作为重点内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落实资金,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措施加以解决。

(五)积极推进供热采暖节能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运用水力平衡、气候补偿、系统调节、温控和计量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改造老化落后的供热设施和管网,改进消烟除尘系统,充分挖掘供热潜力,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改善环境质量。

加强城镇建筑节能标准的推广力度,新建建筑要严格按照节能标准进行建设;对既有建筑要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尽快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率。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必须使用双管系统,实现分户控制循环,并安装楼前热计量表和分室控制温度的温控阀;具备条件的,可建设分户计量的供热系统。对既有住宅要因地制宜,逐步进行分户控制的供热系统改造,并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

四、认真落实各项措施,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工作

(一)编制完善并组织实施供热专项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供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善供热专项规划和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规划,优化配置供热资源,保障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要坚持以集中供热为主,大力推进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联片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分散燃煤锅炉。原有的分散燃煤锅炉限期拆除,并入城市集中供热主管网。积极整合分散的供热热源,实现供热的集约化、社会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提高热能利用效率。鼓励科学合理地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优化供热结构。根据热源的供热能力,合理确定供热规模,稳步发展用户。要认真组织实施供热规划,并执行环评等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二)加强供热工程建设管理。城市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工业企业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要建设集中供热系统。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建设单位要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安装专用位置。各地要加强对供热工程建设的监管,对不符合建设程序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三)加强供热经营运行监管。凡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必须符合供热经营许可条件,并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各地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依据有关规定,授予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并按照示范文本格式签定《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对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供热企业,及时督促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撤销许可,必要时依法实行临时接管。鼓励供用热双方通过签订供用热合同,维护各自利益,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供用热时间、热负荷、供热质量、收费标准、收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用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等。

(四)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各地要引导供热企业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供热企业要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实现安全、稳定、优质供热。要通过开通“温暖热线“、建立“网上服务“窗口等形式,及时受理用户提出的问题,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各地要建立健全供热应急预警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制定供热事故等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供热燃料紧张情况的,要制定燃料供应应急预案,实行供热燃料应急储备,确保充足稳定的煤炭等供热燃料供应,保障持续稳定供热。供热企业要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线检查维护,发现供用热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后,要迅速到达现场,并组织实施有效的抢险抢修,切实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做好供热管理工作,扎实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供热改革发展中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先易后难、稳步推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各地要建立供热体制改革协调机制,认真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要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列入当地“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尽快制定并实施改革方案,确保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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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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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浙政发〔2015〕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与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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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领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供热采暖中的突出问题,提升城镇供热服务水平,确保2018-2019年采暖季群众温暖过冬。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城(2018)308号)和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定政办发〔2018〕5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供热事关千家万户冷暖,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清洁取暖工作更是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镇供热采暖工作,各县区供热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供热釆暖和清洁取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树立底线思维.从讲政治、保民生、重环保、促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汲取白银市靖远县居民供暖问题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和我市部分县区供暖质量不高的深刻教训,真正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压实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查找存在问题、立足于尽快解决问题、立足于妥善回应群众诉求,保障供热采暖和清洁取暖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加快供热设施建设改造,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

各县区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依据《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和省建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建城(2017)49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编制完善供热工程专项规划,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加快推进燃煤热源清洁化,因地制宜推进天然气、电能、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供热,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进度,不断扩大集中供热面积,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能力和集中供热普及率,减少民用散煤使用量。促使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能力和供热面积进一步提高。按照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定政办发〔2018〕56号)要求,对各县区所列重点供热改造项目,要倒排工期,建立台账,靠实责任,确保在供热季来临前完成改造,确保年内按时保质保量供热。

三、紧盯环保目标要求,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力度。

各县区要加大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力度,对位于集中供热覆盖区燃煤锅炉进行提标改造、并网拆除、清洁能源改造和土灶、土炕、小火炉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淘汰全市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实施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脱硫除尘设施、在线监测设备,完成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4万户土灶、土炕、小火炉清洁能源改造。安定区要加快推进热源厂扫尾工程建设,全面加快B、C、D三个热源厂的建设扫尾工程,B区于7月底前完成引风、鼓风设备的基础加固和烟囱加高;C区加快建设第3台锅炉和热源厂脱硫、脱硝及环保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及烟囱接入,务必于8月底完成环保验收;D区热源厂于9月底全面完成1台80蒸吨锅炉的安装和启动运行,全面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全面淘汰市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和实施1.2万户清洁能源改造。陇西、临洮、通渭、渭源、漳县、岷县要加快现有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务必于9月底全部完成任务。岷县要加快城区集中供热工程改造进度,确保10月底按期供暖。

四、开展供热设施运行评估,确保城市供热安全稳定运行

各县区要以冬季供热设施、管网运行安全稳定为主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对辖区内城市供热设备、管网一个采暖季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设施、管网进行检查排査,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建立台账。按照“冬病夏治”的原则,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管网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维修改造要严格在非采暖季落实,必须在采暖季之前确保维护维修到位,确保在2018-2019年采暖季前整改到位。

五、有序实施“煤改气”,确保今冬明春供热连续平稳

各县区要结合各自资源禀赋,从实际出发,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油则油”的要求,因地制宜做好清洁取暖和供热保障各项工作。推进“煤改气”必须严格坚持“以气定改”的原则,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统筹考虑总量和高峰期双重因素,合理确定“煤改气”规模,优先保证2017年结转的“煤改气”用户,再发展新增“煤改气”工程。循序渐进、量力而行,所有“煤改气”项目,要根据具有法律约东的供气协议制定改造方案和年度计划,务必做到“先合同、后改造”。科学筹划工期,“煤改气”改造必须在非采暖季加快实施,改造到位并稳定供气前,继续保持原有取暖方式不受影响,进入冬季采暖后要以确保群众温暖过冬为首要任务,不得因任何原因发生大面积停供、断供情况,保障城镇供热万无一失,安全、持续、不间断供热。

 

 

 

 

                       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12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鲁政发〔2012〕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9年,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部署开展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3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精心组织,全力推动,圆满完成既定目标,全省整体改造村庄12259个,新建农房320万户,改造危房61万户,建设新型农村社区7976个,1200多万农民群众搬进新居,实现了“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发展得空间、党政得民心”。为进一步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让更多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省政府决定在全省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民生为主线,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为目标,坚持群众自愿、政府主导、规范运作、统筹推进,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节约集约用地,完善配套设施,加快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

(二)工作重点。继续贯彻执行鲁政发〔2009〕17号文件,对城中村、城边村、经济园区村、乡镇驻地及周边村、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经济强村、煤矿矿区压煤村、城市水源地周边村、交通干线沿线村、地质灾害威胁区内村、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有农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等,进行整体改造或迁建,并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衔接工作。

(三)工作目标。

1.农村住房建设。2012年起,每年集中新建农房50万户,争取到2015年年底使全省近半数农户住进新房。其中,力争基本完成设区城市和县(市)的城中村改造,基本完成设区城市城边村改造,基本完成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旧村改造,基本完成煤矿矿区压煤村庄的搬迁改造,基本完成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有农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2.农村危房改造。2012-2013年,每年改造农村危房10万户,用2年时间将剩余19万户危房改造完毕;2014-2015年,将按国家新标准新增的30多万户农村危房基本改造完毕。纳入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的沂蒙革命老区18个县(市、区)要走在全省前列。

3.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紧密结合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统筹配套建设村镇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或秸秆气化、通信、管道燃气、集中供热、园林绿化及科教文卫等设施,每年完成投资100亿元以上。

二、工作要求

(一)以人为本,施惠于民。坚持惠民利民,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注意倾听农民呼声,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从实际出发,宜聚则聚、宜散则散,宜楼则楼、宜房则房,不搞“一刀切”。坚持群众参与、规范运作、依法推动,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在改造方案、规划设计、评估测量、拆迁补偿、施工监管、房屋分配等环节,全部实行阳光操作,让村民代表全程参与,取得广大农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提倡“先建新后拆旧、先安置后动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群众日常生活的影响。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经济园区村和建制镇驻地农房建设项目中的村民安置房,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房建设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按照年度计划稳步有序推进。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的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进行奖补;各级财政要继续按照鲁政发〔2009〕17号文件规定,落实好各项筹资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

(二)完善规划,合理布局。以县(市、区)为单元,评估2009年编制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执行情况,根据实际调整完善规划,进一步确定各类村庄的区位和规模,合理确定中心社区和基层社区。社区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向城市、县城、小城镇流动的因素,按照“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要求,科学确定农房建设项目、规模和数量,合理安排农田保护、生态涵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空间布局。农村住房集中成片建设改造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或总体设计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公示后,由县级规划(或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实施。

(三)因势利导,有序集聚。顺应农村人口城镇化趋势,引导农民向县城和小城镇集聚,把中心村逐步建成城镇化居民点。加大镇域农房建设统筹力度,积极引导乡镇驻地周边村民到小城镇集中居住,将镇域内农房集中建设项目优先在镇驻地安排。紧密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照做大做强小城镇、建设发展中心村、调整重组自然村、综合治理空心村、优化整合弱小村的原则,在镇区和中心村规划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引导农民到镇区和中心村居住。优先搬迁改造受地质灾害威胁和生活条件恶劣的贫困山村,加快整体改造或搬迁城市水源地周边影响水质的村庄。

(四)综合开发,市场运作。对城中村、城边村、靠近城区的经济园区村,主要运用市场机制加以改造,提倡由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整体改造若干旧村。结合推进小城镇建设,提倡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对乡镇驻地及周边村庄进行整体改造。鼓励大企业投资改造驻地及周边村庄。鼓励经济强村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开展整村改造,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村集体发展需要。继续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0号),鼓励煤炭企业出资,与相关县(市、区)、乡镇政府合作,加快煤矿矿区压煤村庄搬迁改造,保障群众安全,促进煤炭生产。综合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信贷扶持、费用减免等政策,吸引村集体和开发、设计、施工单位参与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通过农房建设节约的建设用地置换到城区或乡镇驻地后,应安排不低于40%的指标用于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对实现的增值收益,除国家规定的用途外,其余可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各地可积极探索,将拟采用增减挂钩政策的建设用地指标进行抵押贷款,充实农房建设项目启动资金。

(五)保证质量,搞好配套。把所有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纳入工程建设程序,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全过程监管,在项目选址、地质勘察、建筑设计、施工组织、建材选用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规范农房工程档案记录、收缴和归集,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严格按照规划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周边环境建设,做到与农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对城中村、城边村改造项目,按城市社区标准,同步配套建设路网、公交站点、停车场,完善各类地下管网,建设学校、托幼、养老、文化、健身、医疗、商业网点和社区管理、物业管理用房等设施。对村镇农房集中建设项目,按新型农村社区标准,同步配备水电,硬化道路,设置路灯,敷设排水管线或沟渠,配置简易适用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转运系统,进行绿化美化,有条件的要配备管道供气、集中供热设施,达到一定规模的还应建立社区服务中心,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六)集约用地,绿色低碳。农房集中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首先使用未利用地和劣等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本着方便农民生产生活、尊重农村风俗习惯、突出地域文化特色、促进农村产业调整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规模开发、集约用地,继续推动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平房向楼房转变、村庄向社区转变,鼓励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向镇区和中心村集中,提倡建多层、小高层楼房。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农民凡入住新农房的,应拆除危旧房为旧村址整理复垦或发展二三产业创造条件。在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积极推广应用秸秆气化、秸秆型煤、大中型沼气、节能门窗、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地源热泵等节能环保适用技术,提倡应用墙体保温产品,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七)产业支撑,保障长远。把农房建设作为城市转方式调结构、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和增加收入的重要依托,着眼长远,统筹规划,提高综合效益。将改造城中村节约出的建设用地,留出部分用于商业、商务设施建设,为发展城市高端服务业提供载体;将改造城边村、园区村节省和通过增减挂钩置换到县以上城市周边的土地,优先供给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推动城市产业优化升级。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农村住房和危房改造,增减挂钩周转指标除统筹安排好社区建设、公益事业和村镇二三产业发展用地外,节余部分可调剂到城镇使用。要统筹安排增减挂钩涉及的农村建设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支持农村经济和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推动当地工业区、小城镇发展,有效承接产业转移,让更多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旧村址开发复垦的耕地,原则上应适度规模经营,在依法确权到户的基础上,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田大户集中,发展现代农业。

(八)改进管理,优化服务。对农村住房,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土地性质,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切实保障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城中村、城边村、乡镇驻地村的改造,应配建部分归属村集体所有的商业用房,只租不售,租金用于原村民安置房的维修维护和物业费补贴。农村地区完成农房集中建设改造后,村集体出租耕地、商业网点和经营村办企业等获得的收入,可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公共部位养护维修、环卫保洁、绿化和支付水、气、电、暖、物业管理的费用。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新型农村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倡导居民养成现代文明生活习惯,提倡将乡规民约融入社区管理规章,提倡社区居民承担物业服务作业任务,提倡标准适度、收费低廉。结合农民生产生活特点,发展超市、餐饮、农资供应等经营性服务业,满足新型农村社区居民需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农房建设。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互相配套、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整合中央和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民政、教育、卫生、电力、通信等领域的涉农资金,将各类项目资金打捆使用,相对集中安排到农房建设项目,做到“农房项目建到哪里,相关部门的服务和资金配套就跟到哪里”,切实帮助农民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二)强化督导考核。2012年起,省里对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每年的指导性任务,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纳入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的沂蒙革命老区18个县(市、区),要逐户建立档案,落实配套资金,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要按照国家要求严格考核。各级审计部门要继续加强审计监督。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省里不定期进行现场督导,每季度调度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检查,2015年进行综合评估。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浙政发〔2012〕9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12〕9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不断增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完善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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