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3〕33号

济南、淄博、东营、潍坊、滨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小清河流经山东省济南、淄博、滨州、东营、潍坊5市的18个县(市、区),全长237公里,流域面积10336平方公里,历史上具有防洪、灌溉、航运、养殖等多种功能,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小清河污染问题十分重视,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截止2003年4月,流域内取缔了年产5000吨以下草浆小造纸厂37家,关闭了7家造纸企业年产2万吨及以下草浆生产线;所有工业污染源建成了污染治理设施,初步具备了达标排放能力;建成了9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到92万吨"para" label-module="para">

一、基本思路

从小清河流域每一条河流入手,按照目标、总量、项目、投资四位一体的小流域控制思路,实施污染治理、污水资源化、流域生态恢复与保护并重策略,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群众监督机制和宏观管理机制的作用,全面推进流域内经济结构调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污水资源化、生态保护和建设等各项工作,努力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小清河流域的水环境问题,实现小清河水体变清目标。

二、阶段目标

按照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和山东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等战略目标规划,结合分析发达国家的污染治理历程和小清河流域的治污实践,确定分3个阶段解决小清河流域的水污染问题:第一阶段(到2005年),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初见成效。干流各断面COD浓度小于150mg/L、氨氮浓度小于10mg/L。第二阶段(到2008年),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干流各断面COD浓度小于100mg/L、氨氮浓度小于5mg/L。第三阶段(到2012年),基本解决流域的水环境问题。干流各断面COD浓度小于40mg/L、氨氮浓度小于2mg/L,实现小清河干流水体变清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以结构调整为重点,继续加强工业污染治理。继续采取积极的环保措施,加大结构性污染治理力度,推动流域内工业企业升级换代,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要在“十五“计划的基础上,针对流域内造纸、酿造、淀粉、化工、医药、制革、纺织印染等行业抓紧研究制定分阶段调整计划及相关政策。对严重不稳定达标且在规定时限内治污无望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关闭其产生污染的生产环节。我省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已于200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基础上,今明两年要加快出台酿造、制药、纺织印染、石油化工等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各地要结合新发布的标准,指导和督促企业针对高消耗、高污染的生产环节,研究治理措施,制定分阶段达标方案,并抓好落实,力争到2010年基本解决当前较为突出的小清河流域结构性水污染问题。

(二)以城市污水处理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流域内各县(市、区)和有条件的城镇要在2005年底以前建成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济南、淄博、滨州、东营、潍坊5市(含所属县、市、区)要尽快完成城区主要河道的截污工作。同时要注意严把施工质量关,防止污水管网漏失造成地下水污染。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要配套建设中水处理和回用设施。所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在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的前提下,鼓励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部分企业与城市污水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将工业污水经简单处理或直接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对个别企业不经预处理、直接向排污管网超标排放高浓度废水的,可根据水质超标情况相应加收污水处理费。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工业企业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排污单位稳定达标排放。

(三)以清洁生产为重点,推动循环经济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对不能稳定达标或排放总量超标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按要求向环境保护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审核结果和企业执行清洁生产方案情况。2005年底以前要完成流域内所有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抓紧组织制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对开展清洁生产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依法进行处罚。重点企业和各类开发区要积极推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和应对经济全球化竞争的能力。各市要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在经济发展中实施物流、资源流、能源流、信息流的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能源的合理利用,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产业链,促进区域循环经济建设。

(四)以理顺水资源价格体系为重点,推进城市公用事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行污水资源化。各地要认真按照省物价局等6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鲁价格发〔2003〕58号)要求,下决心理顺水资源价格体系,通过价格杠杆,启动市场机制,建立起激励社会投资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到2003年底,小清河流域内所有市、县(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同时要加大政策引导和行政监管力度,使中水在市场竞争中具备足够的优势,逐步实现城市分质供水。各市要抓住机遇,积极推进公用事业管理体制改革。2005年底以前,环境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通过开放、规范、透明的竞争程序,真正实现运营管理的企业化、专业化、市场化。各市要在不造成二次污染的前提下,规划建设中水调蓄水库,对处理达标的工业和城市中水进行调蓄和自然净化,作为农灌、城市杂用、景观和部分工业用水,最大限度地实现水资源的内部循环,促进污水资源化。

(五)以强化环境的自然净化功能为重点,实施流域生态恢复和保护。自然降水不足,环境容量偏小,是我国北方缺水地区污染治理的难点所在。各市要因地制宜地利用废弃河道和低洼地,通过人工湿地、氧化塘等流域生态恢复和保护措施,千方百计地增加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环境容量,同时在截污的基础上,对重点河段实施底泥清淤,恢复和增强自然净化功能。要坚持实施封山育林、平原绿化等生态林防护工程,搞好岸堤和区域防护林网建设。要结合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组织开展化肥、农药、畜禽养殖、城镇生活污染等区域生态保护和建设,积极创建国家及省级生态示范区、自然保护区和环境优美乡镇。要研究制定向小清河进行生态补水的实施方案,科学调度,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水源(包括长江水、黄河水等),提高冲污纳污能力,为实现小清河流域水体变清创造条件。

四、政策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把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计划、经贸、财政、建设、水利、农业、环保、林业等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在小清河干、支流跨市出入境断面,设立在线监控设施,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要把小清河污染综合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入境断面水质改善情况纳入环境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当地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二)健全政策、法规,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工作基础。

各市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规范当地企业和各类组织的环境行为。要在《小清河流域污染综合治理总体规划方案》的基础上,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组织得力人员,科学编制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规划,明确阶段性治理目标,确定具体治理项目、投资、完成时间、考核标准及责任部门和人员。省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制《小清河流域污染综合治理规划》,今年(2003年)9月底以前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要采取措施,每年组织检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三)以公共财政为先导,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拓宽融资渠道。

流域内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财政状况安排建立小清河流域污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并随可用财力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各级计划、经贸等部门在基础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污染治理。同时积极争取国际组织资金、国债资金和各类中央转移支付投入,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要以政策推动和机制创新为重点,理顺水资源价格体系,利用价格杠杆,启动市场机制,调动银行、企业和社会各界投资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努力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要通过制定经济政策,使企业治理污染而对社会和环境产生的正效应,内化为企业的利润和市场竞争力;使违规违法企业对社会和环境造成的负效应,内化为企业的环境成本。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管,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各项法规、政策及时准确地落实到位。

(四)依法行政,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小清河流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要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环境容量,重新核定排污总量,发放排污许可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辖区河流入、出境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继续组织实施“再提高“治理工程。无总量指标的区域,在没有通过治污腾出总量之前,不得新上产生污染的项目。要认真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和一票否决权,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因把关不严造成新建项目污染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要强化对工业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行政辖区河流入、出境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工作,完善考核管理机制。对各类环境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绝不能姑息迁就搞地方保护主义。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部门的责任。

(五)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齐心协力治理环境。小清河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实施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定期公布重点断面的水质变化情况,及时宣传先进,曝光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促进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加强各级党政干部及企业管理人员的可持续发展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要通过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要完善环境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实现小清河干线水体变清目标而共同努力。

省政府责成省环保局会同省水利厅、监察厅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1月、7月底向省政府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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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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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6〕10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重要意义

维护公共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农民群众的居住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防灾能力,帮助农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有利于防止农民群众因灾致贫、因灾返贫,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新农村建设和“平安山东”、“和谐山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科学防震、主动减灾的有效途径。

我省作为震灾多发省份,存在着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有44%的面积和45%的人口处在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近几年来,我省地震、建设等部门积极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开展了村镇建设规划和地震安全民居工程试点,探索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收到明显成效。但是,农村民居抗震防灾能力仍然不高,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相对薄弱,基本处于不设防状态;规范农居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尚不健全;农民建房随意性较大,不能科学合理地选择建设场地,未对抗震不利地段和自然灾害易发地段采取有效避让措施;缺少规范的抗震设计和抗震措施,普遍存在着基础与地基不牢固、结构不合理、主体强度不足、跨度和开间过大等现象,导致房屋整体抗震性能差;建筑材料和材料配比达不到基本要求,缺少施工质量检查和监督,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队伍缺少业务培训和资质管理等等。

二、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群众,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和台风、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能力,力争在2020年以前实现新建农村民居符合抗震防灾要求,基本消除不具备抗震防灾能力的危旧民居,确保在遭受6级左右地震时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抗震防灾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我省有山区有平原、有沿海有内陆、东西经济发展不平衡等情况,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二是坚持经济实用、抗震防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引导农民科学选址,建设既可抗御地震,又可防御台风、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价合理、经济实用的房屋,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三是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把农居防震保安工作与现代村镇建设、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促进农村面貌的整体改善。四是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民自力更生建设安全家园,确保农民真正受益。

三、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思路。通过广泛开展全省不同区域农村民居基础资料调查、农村民居实用化抗震技术研究,编制种类齐全的建造、加固图集;通过建设一批覆盖范围较广的示范区、示范村、示范户,形成农民新建、改造、加固住房优先考虑抗震问题的社会氛围;通过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等,不断夯实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基础。

(二)主要任务。

1.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制定总体规划,明确农村防震保安的工作思路、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新农村建设规划。规划要紧密围绕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充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2.搞好农村民居建设规划和质量管理。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使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利地段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加强对统一建设的农居和农民自建房屋的抗震设防质量管理,积极探索有效的农居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机制和办法。

3.抓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技术服务。在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各地农村民居建筑材料、建筑风格的特点,开展农居抗震技术开发和施工工艺研究,提供适用于不同地区的农居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开展抗震防灾环境和场地勘察,为农居建设选址提供服务。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抗震防灾技术。依托地震群测群防网络等基层组织资源,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防震保安技术服务网络。

4.组织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地方,采取示范区、示范村和示范户等多种形式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的样板农居,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农居工程的全面实施。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发〔2006〕1号),把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工作体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实施好《山东省防震减灾第十一个五年规划》(鲁政发〔2006〕25号)中确定的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

(二)加强对农居建设的监管力度。制定地方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农村民居建设质量监管办法和程序。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尽快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广电、科协等部门给予积极配合,省财政统筹给予支持。按照群众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拓宽农民建房资金渠道,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予以重点帮扶。对口支援单位要积极帮助困难地区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四)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地震、建设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服务,结合村庄规划编制、村庄治理试点、“百镇千村示范工程”等,抓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试点示范。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导向作用,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持久地普及农村民居抗震防灾知识,做到家喻户晓;大力宣传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政策措施,大力推广地震安全农居建设的典型经验,提高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小清河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种树种草、护岸护坡等水土保持措施,保护小清河水体。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在小清河水体中进行水底挖掘、开采矿产、敷设电缆管道等工程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在小清河流域内,应当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防止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禁止向小清河水体倾倒和在堤坝、滩地上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禁止向小清河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废液。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禁止在小清河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进入小清河的船只,应当备有污染物贮存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和倾倒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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