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地 点 | 山东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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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建设档案在人民防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本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和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档案是指从工程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到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前期准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声像等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是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权属登记管理的基础依据,是工程项目平时使用、维护管理、进行科学研究和战前平战转换、保障战时防护效能的重要技术资料。
第四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理人防工程档案。接受档案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档案业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人防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档案的资料形成、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建设单位形成的人防工程建设档案,在满足建设单位自行保存和报送城建档案等工作需求的同时,必须按本规定要求,向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人防工程建设档案。
第六条 早期人防工程建设档案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建档和管理。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早期人防工程进行详细调查和测绘标图,将尽可能收集到的文件、图纸和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长期两种,应做到档案内容齐全、资料完整、数字准确、安全保密、查找方便。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档案的密级应与工程档案密级一致。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档案的保存环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全省人防工程建设档案按照《人防工程建设档案分类大纲》实行统一分类。单建人防工程按照《单建人防工程文件归档内容》整理归档。防空地下室工程按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文件归档内容》整理归档。早期人防工程按照《早期人防工程文件归档内容》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档案经人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出具人防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人防工程档案经人防部门验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整理档案。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文件的整理、归档及人防工程建设档案的验收与移交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1987年10月31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山东省人防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试行规定》 同时废止。
GB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现行版本为2004年修订的。参考依据:
由地方政府委托物业或者共同管理
精选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2003 ]国人防办字第 1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 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 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 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 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 益事
精选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2003 ]国人防办字第 1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 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 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 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 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 益事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2011年9月13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价,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
使用其它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等业务和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包括: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人防工程估算编制办法、人防工程估算指标、人防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人防工程概算定额、人防工程预算定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费用计算办法、人防工程工期定额、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其他各类相关管理规定等)。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时必须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人防系统内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据党和国家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技术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评价,以促进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办法》的规定,实行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分开工前审计、建设过程中审计和竣工后审计。项目未经竣工后审计不得组织财务核销。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技术经济审计、项目过程管理审计与财务审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目标选择审阅法、对比分析法、现场核查法等审计方法。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报告应经组织内部审计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定,并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处罚,重大问题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