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群众养护公路暂行实施办法,1954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共五节十三条。旨在保持通车公路的完好状况,逐步提高公路的质量,保证车辆在规定速度和载重下安全行驶。规定凡沿公路两侧的村庄,应根据线路养护要求组织养路组,任务是:(1)修补路基、路面、清理边沟、裁培行道树和矮林、播种护坡草、扫除积雪等;(2)保护桥涵等建筑设备,雨雪后阻止车辆及牛、羊群通行公路;(3)遇有紧急或较大任务,养路组不能及时完成时,应报请乡人民政府发动群众共同完成。办法还就群众养护公路的负担及待遇、检查与奖励等,作了具体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章 招标、投标第四章...
(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
一、近年来广西征地拆迁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广西经济社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一大批重大项目落户开工,建设用地需求量增长较快,一大批重大项目落户开工,建设用地需求量增长较快,征地拆迁工作取得...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实施人才强医战略.推进卫生科技发展,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提高我省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实现卫生强省建设目标,省卫生厅、财政厅决定在全省实施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并印发了《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 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 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 质服务,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 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 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 经营行为、 服 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 是指从事班车客运、 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 道路货 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专项运输或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以及从事为本单 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9-14
【生效日期】1983-09-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民办公助修建县乡公路实施办法
(1983年9月14日)
总则
第一条养护公路和修建县乡公路,必须坚持依靠地方、依靠群众、实行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政策,贯彻“全面规划,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重点发展,科学管理,保证畅通”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提高为主,干支兼顾以干为主,养改并重以养为主,平战结合,因地制宜的原则,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增强通过能力和抗御灾害能力,提高运输经济效益。
第二条公路按其使用性质和作用大小分为:国道、省道、县公路、乡公路、专用公路。
国道:指对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有重要作用的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及以首都为中心连接各省、市、自治区、各大军区、重要大中城市、港站枢纽、工农业基地等的主要干线公路。
省道:指对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有重要作用的公路,包括省会通往各行署所在地、重要的工厂、矿山、建筑基地、火车站、港口、码头和著名名胜古迹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重要省际联络公路。
县公路:指对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有重要作用的公路,包括县城通往县内重要集镇、车站、码头的公路以及县际联络公路。
乡公路:指主要为乡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服务的公路以及乡际联络公路。
专用公路:指主要为工厂、矿山、油田、农场、林场、边防站或哨所等单位服务的公路。
第三条国道、省道、县公路及在养的乡公路(即原已纳入省计划的乡公路)的养护、修理和改建,均使用民工建勤;县、乡公路的修建实行民办公助,以民办为主,公助为辅,公助用于对外购材料、外请技工和专用设备的补助。
根据“民需民办”的原则。厂矿企业、乡、队和农民群众可以集资修建公路、桥梁。
第四条国道、省道和运输繁忙的县公路,实行专业工人与建勤代表工相结合的养护组织形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一般县公路和乡公路实行民工建勤专业养路队的组织形式;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自修自养。
第五条对养路职工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
第六条民工建勤养护公路的组织动员,由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业务技术指导由公路部门负责。
民工建勤的范围、任务和待遇
第七条民工建勤范围
(一)公路两侧各五公里以内村镇的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社员和年满十八岁至四十岁的女性社员都有建勤义务,其承担建勤义务工的数量视实际需要确定,但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因病不能参加劳动者和孕妇应予免除,并不再补工。
(二)上述范围村镇中的兽力车、人力车和机动车每年均承担二个工作日的建勤义务。
(三)乡自行计划修建的乡、队公路和农业生产道路使用工日,不包括在上述建勤工作日之内。
第八条民工建勤的主要任务:
(一)公路的养护修理和改建;
(二)公路的扫雪、防滑和水毁防护抢修;
(三)路树的栽植、抚育管理和公路经常养护的备料;
(四)配合做好养护路段内的路政管理。
县、乡公路的修建,均实行民办公助,不列为民工建勤。
第九条民工建勤待遇
(一)民工建勤实行“小段包干、定额管理、联质计酬”生产责任制,不给工资,只发出勤生活补贴,每完成一个标准工作日,发给出勤补贴八角,集中食宿的另补二角,并享受按规定应得的奖励。乡、生产队应将建勤代表工列入定额补贴人员的范围。新建改建工程每完成一个标准工作日发给出勤补贴一元二角五分。
(二)承担建勤义务的车辆,非机动车每车工日发给建勤补贴费二角,机动车每吨/公里一角。
(三)承担干线公路养路义务的乡、生产队,有权按政策规定的比例分享公路部门投资栽植的行道树、矮林的收益,但树权归国家所有。
组织与领导
第十条民工建勤的组织管理:
(一)国道、省道及县公路,以乡为单位组织养路队,在公路管理员或养路工班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共同负责经常性养护。
(二)乡公路,由乡组织沿线村镇社员建立养路队伍,负责养护。
(三)国道、省道及县公路的养护、修理和改建工程,由公路部门组织施工、管理;县、乡公路的修建,由县、乡组织力量施工和管理。
计划与检查
第十一条公路的养护和修建要加强计划性,施工前应搞好调查研究,制订施工方案,精打细算,合理使用人力和物力,防止计划不周造成浪费。
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实施办法》和有关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定期的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各养路工班、队,要按月进行检查;县公路部门按季进行检查;地、市公路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省交通厅每年年终进行检查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施行。一九五七年五月十五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西充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设施,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管理是指公路的日常维修保养、大中修、灾毁抢修和路产路权保护等。
第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的总体目标:体制科学,机制灵活,制度健全,责任到位,经费落实,应养尽养,路况完好,路容整洁,畅通无阻。
第五条 国、省、县、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权明确、管养并重、专群结合、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体制,国、省、县道实行专业化养护,乡道实行市场化养护,村道实行个人承包和群众季节性集中养护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养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管理的领导责任主体。负责决策、统筹和安排全县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预算、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内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全县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 审定大中修、水毁、安保等养护工程项目,统筹安排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专项资金。
(三) 监督全县公路养护管理,组织检查评定养护质量和综合考核工作。
(四) 加强路政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路产路权。
第八条 县公路管理局是国、省、县公路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县境内国道、县道及旅游干线和重要产业园区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 负责乡道公路养护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养护质量与计划执行情况。
(三) 负责完成国、省、县、乡公路大中修、危桥改造及安保等养护工程的实施与上报工作。
(四) 负责国、省、县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辖区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编制与落实辖区内乡道和村道公路养护计划。
(二) 加强乡道和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将每月自查情况报县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三) 负责辖区内乡道和村道公路桥梁及涵洞日常养护和安全管理。
(四) 组织因自然灾害损毁公路的抢修保畅工作。
(五) 协助路政管理部门做好路产路权维护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村道管养公约和管养制度并组织实施养护。
(二) 按照"一事一议"等多渠道筹集村道管养资金。
(三) 负责水毁、大中修、安保等养护工程的实施。
(四) 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村级检查考核。
(五) 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公安、规划和建设、农牧、水务、农机、国土资源、林业、工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县交通运输部门,支持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国、省、县、乡、村道公路养护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总体要求:
路面:清扫排除路面砂砾、泥土、杂物等保持路面清洁。
路肩:填补修复车辙、坑塘、隆起,修复缺失的路缘石,保持横坡顺适,与路面协接平顺。
排水系统:清理疏通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泄水槽等排水设施,保持水系畅通。
桥梁:清除桥面污泥、杂物,保持桥面清洁,清理伸缩缝,清除桥梁墩台杂草,确保桥下流水通畅。
涵洞:保持涵洞进出水口及涵洞内无堵塞物,排水通畅。
边坡:保持边坡平顺、坚实、无冲沟,清除杂草、杂木,清除边坡上的危岩、浮石。
沿线设施:保持路标、路牌完好无损,防撞墙、防撞墩、防护栏的完好无损,经常补漆、刷漆,确保醒目、整洁。
绿化:行道树、绿化带要经常规范修剪、浇水、施肥、除虫、清除杂草,冬季刷白,保持鲜活整洁。
第十三条 县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单位养护职工,采取内部分段包养的方式,对县道实施实名制专业养护;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对乡道可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养护路段沿线的村民或下岗职工从事该段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签订养护合同;村民委员会通过公开竞争或村民投工投劳管护等方式,落实专人对村道进行养护并签订管护合同。
第十四条 公路维修养护实行病害修复时限制度,对公路出现的病害,各管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种病害的处理,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损坏或交通中断时,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公路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机械进行抢通抢修,保障车辆及时安全通行。
第十六条 国、省、县、乡公路大中修管理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各管养单位依实上报,由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计划,县公路管理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路政管理部门负责国、省、县、乡公路的乱修乱建、乱堆乱占、超限超载等违规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工作,各乡镇应予以协助配合,全力维护好路产路权;村民委员会可在县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制定有关路政管理的村规民约,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加强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八条 养护安全生产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管养单位抓好辖区内公路养护管理的安全生产。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国、省、县、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日常养护经费按国道1.2万元每年每公里、省道1万元每年每公里、县道0.8万元每年每公里、乡道0.6万元每年每公里、村道0.1万元每年每公里的标准纳入公路养护专项资金预算,县财政按养护需求、养护成本及本县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公路养护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国、省、县、乡道小修和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公路应急抢修工程经费,纳入本级年度交通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大中修、危桥改造、安保等养护工程经费,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年初计划编制在财政专项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村道灾毁抢修和大中修的经费,以村民委员会自筹为主,县、乡(镇)人民政府视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纳入年度养护计划的村道,按照"村民自筹、社会捐助、政府补助、乡(镇)管理、村委使用、财务公开、村民监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村道管养资金,并设立专户专项用于村道养护管理支出,年终向村民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报酬支付标准。
(一)县道由县公路管理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管养合同中与养护职工约定。
(二)乡道由沿线村民或下岗职工竞争承包养护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和奖惩细则,在管养合同中与管养人约定。
(三)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考核办法、奖惩细则,在管养合同中与管养人约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县、乡、村三级检查考核体系,各乡(镇)和相关考核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检查考核标准,切实加强对辖区道路养护管理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和管理进行检查督促、考核评比,检查考核分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和管理综合考核。养护质量检查评定严格按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养护管理年度综合考核纳入乡(镇)、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乡(镇)人民政府签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目标责任书,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参与全县年度考核等次奖励和拨付养护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其中村道是指直接为行政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村与村之间及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等作业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采取措施,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并鼓励、引导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五条 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