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山东省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 | 2011年12月22日 |
---|---|---|---|
发布单位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鲁交建管 | 编 号 | 〔2011〕133号发布 |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国家计划单列市)农村公路的规划计划、建设、养护及管理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桥梁、隧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规划计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服务工作遵循“建养并重、保障投入、确保质量、安全畅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监管模式。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计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计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村公路工程分为建设和养护工程。其中建设工程分为新建、改扩建工程;养护工程分为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小修保养三类。
农村公路新建工程是指未纳入全省农村公路数据库管理,经建设后须纳入数据库管理的工程;改扩建工程是指已纳入全省农村公路数据库管理,在原有公路设施规模和技术等级基础上,进行局部改建或增建,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
农村公路大修工程是指因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由于客观突发事件产生严重损毁而实施的周期性、预防性综合治理或应急性修复工程;中修工程是指对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实施的定期修复、加固,恢复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小修保养是指对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实施的经常性、预防性维护保养,修复轻微损坏部分,使其处于完好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六条 农村公路规划计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服务工作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对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要求,编制农村公路中县道、乡道、村道建设专项规划,规划须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并按照职责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编制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规划。设区的市农村公路建设或养护规划、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或养护发展规划可在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规划基础上制定。
第八条 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须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履行相关手续;不需要履行相关手续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项目须编制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须具备以下内容:工程位置,原公路规模、标准、路况,建设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建规模、标准,估算投资、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县道、大型以上桥梁和所有隧道的建设方案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建设方案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农村公路养护项目中县道养护大修工程建设方案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建设方案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投资计划编制应当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适当超前的前提下确定计划总体规模及项目具体技术标准。计划安排应当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优先安排学生班车线路、通客运班线、县乡道、旅游公路及五类桥梁,不断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申报国家、省投资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必须在计划实施上一年度的10月底前完成前期审批工作,并满足省关于农村公路年度投资计划编报的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投资计划申报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路况信息全面调查、检测和采集,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开展地方协调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初步确定年度工程总体实施规模,协调筹措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明确资金组成,编制合理的资金筹措方案;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须依据农村公路投资补助计划申报条件,编制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或养护投资建议计划;不需申请上级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或养护投资计划可自行编制协调下达;
(四)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计划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进行审核汇总,并协调下达、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或养护投资补助计划或建议计划;
(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上报或协调下达国家、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投资补助计划。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须于计划实施上一年度的11月底前将投资补助建议计划上报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须于计划实施上一年度的12月底前将审核汇总的投资补助建议计划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年度投资补助计划于计划实施年度第一季度末前下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须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项目名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组织实施,确需变更调整的,须及时向原计划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工程项目实施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须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数据库,纳入系统规范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服务工作应当纳入当地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设计须符合国家和省公路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可根据区域实际和经济需要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大、中型桥梁设计荷载等级一般不低于公路—Ⅱ级。
第十七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所有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对于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简化设计程序,但设计文件至少须包括设计总说明、路线纵断面图、路基横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工程数量表以及工程预算等有关内容。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所有桥梁、隧道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可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关工程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排水设施、交通工程、绿化工程和安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实行审批制度。县道、大型以上桥梁和所有隧道建设项目及县道养护大修工程设计文件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乡道、村道和中桥、小桥涵等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因特殊需要,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的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文件应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农村公路设计文件一经批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建设过程中,确须变更调整的,须按照设计变更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项目均须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建单位,其中县道、中型以上桥梁和所有隧道工程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二十一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中型以上桥梁和所有隧道建设项目须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和所有隧道建设项目及县道养护大修工程质量监督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其他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监督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或相关人员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县道、大型以上桥梁和所有隧道建设项目及县道养护大修工程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农村公路项目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试验检测工作。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等须按规定标准进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用于工程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准入管理,在工程施工中应当检查考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人员、设备、资金等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资金使用等过程管理情况,依据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信用评价,并予以公布,健全完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体系,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农村公路项目参建单位须及时、准确地公开和向上级有关单位报送工程基本信息、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监督考核等相关信息,施工现场须设立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监管体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管理。工程施工中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不得隐瞒。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参建单位应当明确质量控制的重点部位、主要指标、关键工序、检测频率等,明确路基压实度、路面强度与厚度、混凝土强度等主要质量技术指标,一次性抽检合格率应当达到95%以上。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前的有关手续,通过各种媒体和必要方式发布施工信息,并在施工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绕行指引标志,并定期调度工程进展情况,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积极稳妥地推广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并协助监理、施工单位搞好外部环境协调,创造良好的施工作业条件。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批复内容、规范标准、合同约定、施工工艺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并做好质量控制和现场施工管理,规范施工作业行为和人员着装,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和调度指挥,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须按照规定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健全完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创新等各项制度规范,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工程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积极协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工程正常施工需求。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资金拨付实行计量支付制度。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五条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和所有隧道建设项目及县道养护大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前的质量鉴定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他农村公路项目的质量鉴定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项目须按照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所有隧道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交、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第三十七条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和所有隧道建设项目及县道养护大修工程竣工验收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有农村公路项目的交工验收和乡道、村道、中桥、小桥涵的竣工验收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项目须按照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内业资料,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保存。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农村公路工程效果评价机制。
第四章 管理养护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坚持“以县为主、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养、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断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与标准体系,做到管养责任落实、机构人员配备齐全、制度制订执行到位、资金筹措管理严格、监督检查考核及时,努力提高管养能力、路况水平、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区域实际,构建责任明确、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长期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保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安排足额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办法,规范养护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管理行为,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考核,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当做到全面养护,保持路面完好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路基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完好;标志、标线及必要安保设施基本齐全,绿化协调美观。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逐步建立管养分开、事企分离、权责明确、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机制。
第四十七条 县(市、区)、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当结合区域实际及养护质量要求,组建日常养护队伍。
农村公路日常保养可根据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特点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市场化养护、分段承包养护、委托承包养护、季节集中养护、专业养护等作业模式。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覆盖率,农村公路列养率应当达到100%,县道经常性养护率应当达到100%,乡道应当达到70%,村道经常性养护率应当逐年提高。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和周期性作业制度,按频率、按比例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巡查。市级巡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级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级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行管养信息化,以现有农村公路电子地图库和项目库为基础,完善“一路一档”、“一桥一档”的管理养护电子档案,构筑覆盖全面的农村公路养护电子基础数据库。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须建立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及时发布农村公路管养情况。
第五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加强社会监督,县道、乡道应设立养护责任公示牌,公布管理养护主体和养护质量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鼓励村道设立养护责任公示牌。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爱路护路的良好风气。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须严格执行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各项制度,推行养护“四个一”制、养护工程师制、定期检测制、动态监管制,健全完善桥梁、隧道设施安全评估、合理配置、及时维护等高效运作机制,确保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正常使用。
第五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当重点做好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平面交叉、立体交叉、地质复杂等危、窄、陡、险路段监管,加强风险等级综合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点和风险路段,制定有效措施,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应当结合“安保工程”建设,按标准要求设置齐全完善的标志、标线、标牌、警示桩、隔离栅、限行门架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加强提前预告、警示或提醒。
第五十四条 对由于大风、雨雪、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损坏的公路设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全面调查、检测、抢修,并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单位。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系。不断加强路政队伍建设,扩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覆盖率,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积极引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沿线群众参与农村公路保护工作,鼓励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与乡规民约相结合、与养护生产相结合,保证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第五十六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须根据公路内业管理有关规定,整理归档相关资料,做到内业资料齐全规范,真实准确。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建立以单位和个人为责任主体的考核体系,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考评结果与责任主体的工作绩效、评先评优、奖罚体系挂钩。
第五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服务的监督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管理权限,负责定期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及其管理机构实施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 监督考核主要对象为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结果按照辖区内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考核结果为基数进行计算。
第六十条 监督考核实行定期考核制度。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度考核不少于1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半年考核不少于1次。
第六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采取地市推荐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辖区内1个县(市、区),考核前在辖区内随机抽取1-2个县(市、区)作为被抽检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计划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开工率、完工率及工程规模、技术标准落实情况等。
建设管理考核内容包括被抽检县(市、区)所有列入年度部、省投资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实体情况及管理行为。
养护管理考核内容包括被抽检县(市、区)内随机抽取的县道4条(总里程大于20公里)、乡道8条(总里程大于10公里)、村道10条(总里程大于5公里)养护情况及管理行为,以及随机确定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个建设或养护科室、2个基层农村公路管养机构的管理养护情况。
每年度所抽查的县(市、区)一般不重复,在五年规划期内将所有县(市、区)全面考核一次。
第六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度考核完成后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较好的,给予通报表彰,考核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考核结果较差的范围: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不力,路况非常差,严重影响车辆通行,且被主要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服务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2号)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已于2002年7月27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仓库现场需要标识:区域划分、存货的品种规格、数量、合格证明、存储防护的警告性标识,如禁止倒置、潮湿敏感、静电敏感,还有消防标识等;如果是特种仓库,如化学品,那么针对性有防范意外,应急预案所需的标识。
总则里面主要提到的是要遵循管理工作,保证质量与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与利益,政府按照区域性的对工作经行管理;一般规定中,是对违规活动的限制,必须要经行批准才能从事一些具体的相关工作,不得擅作主张,对于要按...
陕西省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养护 工 作 规 程 (试 行) 陕西省公路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 - 1 - 目 录 一、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二、组织机构 三、工作职责 (一)省公路局 (二)市交通局 (三)市公路管理局 (四)县交通局 (五)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六)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七)村民委员会 (八)养护公司 (九)养护工区或保养责任人 四、养护质量管理体系 (一)省公路局养护管理工作程序 (二)市交通局养护管理工作程序 (三)市公路管理局养护管理工作程序 (四)县交通局养护管理工作程序 (五)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工作程序 (六)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工作程序 (七)村民委员会的养护管理工作程序 五、养护生产 组织体系 (一)大中修养护工程管理 (二)小修工程管理 - 2 - (三)日常养护管理 (四)养护质量自检考核 (五)公路技术状况评定 (六)经常
随着运输车辆及交通量的不断增加,路面损伤程度日益严峻,如何加强高速公路规范化养护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舒适、快捷,成为当前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者必须思考的重要课题。笔者从自身的工作经验出发,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和看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8年11月13日
第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其中村道是指直接为行政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村与村之间及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等作业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采取措施,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并鼓励、引导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五条 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这是交通运输部在公路养护管理领域的第一部规章,旨在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切实实现“有路必养”。中国交通新闻网邀请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农村公路处处长杨国峰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388.2万公里农村公路列养比例达97.3%
俗话说 “三分建、七分养”,必须继续坚持“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理念。杨国峰介绍,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农村公路总里程已达388.2万公里。“建设好这些路不容易,护好、管好这些路更重要。如果养护和管理工作跟不上,小病不治成大病,路网出现大面积损坏,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我们来之不易的建设成果也将大打折扣。”
据悉,2003年,原交通部根据中央“三农”工作的部署要求,提出了“修好农村路,服务城镇化,让农民走上油路和水泥路”的目标。2013年,按照党的十八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交通运输部进一步提出了“小康路上,绝不让任何一个地方因农村交通而掉队”的新目标。11年来,全国新改建农村公路333万公里,新增通车里程117万公里,截至2014年年底,乡镇和建制村通公路率分别达到99.98%和99.82%,通硬化路率分别达到98.08%和91.76%,通客车率分别达到98.95%和93.32%。全国农村公路列养比例达到97.3%,基本实现了“有路必养”,全国农村公路优良路比例达到61%。
加强制度建设实现“有路必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农村公路发展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要求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交通运输部去年年底召开了电视电话会,对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今年5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并于9月在甘肃庆阳召开了全国农村公路现场会,将建设“四好农村路”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农村公路工作的核心任务,并以此为载体,全面改善农村地区交通条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农村交通保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作为支撑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
杨国峰表示,完善法制是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交通运输部制定《办法》,就是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制度建设,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切实实现“有路必养”。部公路局2012年12月组织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启动《办法》制定工作,2014年11月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并在北京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之后,部公路局在广泛听取行业内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对《办法》进行了修改;部法制司按照立法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合理性及立法技术的审核。经部专题会、部务会审核,《办法》最终出台。这也是交通运输部在公路养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规章。
细化县、乡、村的管养责任
杨国峰介绍,《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路的定义和范围,即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同时,《办法》还对县道、乡道、村道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制定了命名编号原则等。
作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政府的履职能力直接关系到农村公路的发展水平。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对各级地方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养护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以该文件为依据,对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提出了有关要求。《办法》提出,要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明确县、乡(镇)、建制村的责任,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同时,《办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为主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资金问题一直是影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主要矛盾。杨国峰介绍,《办法》明确了“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资金筹集和使用原则。要求各地推动加快建立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农村公路资金筹措机制,并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为提高上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办法》要求逐步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定期评定农村公路技术状况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在从粗放型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转变,生产作业正在从人工化向机械化、市场化方向转变。《办法》总结提炼了各地养护管理改革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的分类,对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设计、管理、验收等进行了规范,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选择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模式,以进一步提升养护管理效率。
《办法》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同时,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对于评定频率,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办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
《办法》要求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当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办法》要求县级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同时,结合“四好农村路”建设和贯彻落实国务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要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