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 | 适用省份 | 山东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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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施行时间 | 2008年9月25日 |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部队所属单位招用非军籍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分析,提供咨询服务,实行动态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数据是劳动保障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用、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劳动保障监察和有关部门核算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发生下列变化的,应对变化情况进行备案:
(一)新招用劳动者的;
(二)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的;
(三)成建制划入或划出的;
(四)劳动者退休的;
(五)劳动者死亡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备案的情形。
第六条 中央属、省属及其与之合资、合作的用人单位,外省、驻鲁部队用人单位在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及无隶属关系的民营、私营等用人单位备案由各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材料齐全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日办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用工备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类型、经济类型、所属行业、隶属关系、注册登记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者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住址、民族、文化程度、首次参加工作时间、社保编号、岗位(工种)职业资格等级等;
(三)劳动用工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类型,劳动合同起止时间、试用期起止时间、变更、续订、中止、终止、解除情况等;
(四)集体合同基本信息:集体合同的类别、名称、报劳动部门批准情况、起止日期、覆盖职工人数等。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到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提供的用工备案信息应当全面、真实、有效。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的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用工备案,规范劳动用工。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情况,应当及时登记、调查,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十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
鲁劳社〔2008〕51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我日!~你们这什么情况,不发工资给办保险??没有这样的成型协议,建议直接用劳务派遣合同(当地劳动就业部门领取),将人员薪酬及管理项明确为正式用人单位支付,这也就意味着员工关系在你们这里,通过劳务派遣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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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被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查处了吧! 劳动用工情况说明XXXX:我单位成立于X年X月,注册地XXXX,注册登记号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社保登记号XXXXX,用工登记号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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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劳动用工管理资料 备案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或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 2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复印件 3 建筑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以上 1-3项加盖建筑公司单位公章,以下 4-12项加盖劳务公司单位公章 4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复印件 5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登记书 复印件 6 建筑劳务公司营业执照 复印件 7 建筑劳务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8 建筑劳务公司企业资质证书 复印件 9 项目负责人一级各个班组长花名册 复印件 10 全体职工花名册 复印件 11 全体职工劳动合同 原件 12 最近()个月的工资支付凭证 复印件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用工备案机关。
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由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等使用的各类劳动者(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纳入人事部门管理的人员除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
(一)初次备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备案机关安排的时限进行初次备案。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后30日内进行备案。
1、用人单位办理初次用工备案时,应当按照劳动用工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劳动用工备案证》(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机关、事业组织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或者其他依法成立取得的营业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2)劳动者花名册、劳动合同等;
(3)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用人单位初次备案时,备案机关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核实: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性质、行业类别、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
(2)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劳动合同起止时间、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岗位。
备案机关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核实后,应当在《劳动用工备案证》相应栏目内标注备案情况,并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印鉴。
《劳动用工备案证》是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重要依据,记录内容不得损毁或涂改。
(二)变动备案
1、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发生下列变动时,应当在发生变动后30日内进行变动备案,其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1)新招用劳动者;
(2)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3)用人单位成建制划入或划出,或关闭、破产、分立、重组、兼并、改制、成立;
(4)劳动者退休;
(5)劳动者死亡;
(6)其他应当进行变动备案的情形。
2、用人单位办理新招用劳动者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者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件2);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3)新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花名册;
(4)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失业证、大中专院校、技校学生毕业分配报到证或者转业退伍安置证明等;
(5)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盖章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
(2)到期的劳动合同及劳动者花名册;
(3)有关机关批准用人单位成建制划入或者划出的文件;
(4)劳动者退休证明;
(5)劳动者死亡证明;
(6)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注销备案
用人单位撤销、注销、破产时,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抄告劳动保障部门,并于被撤销、破产终结、工商登记注销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资产管理部门宣告撤销的批准文件、法院宣告破产的公告文件、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2、劳动者花名册、安置协议书;
3、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事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提供便利和服务。已建立劳动保障工作信息平台的,可结合劳动保障部开发的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实行网上申报备案。在暂时不具备网上申报备案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纸质申报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证》和《劳动者基本情况备案表》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