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山东省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经费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 | 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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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份 | 山东省 | 发布时间 | 2016.9.22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经费(以下简称“工程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山东省科学院实施科技创新工程的资金,重点支持信息技术、海洋技术、生物技术与医药、智能制造与新材料、新能源与环境技术创新和科技战略咨询等方面。
第三条 工程经费使用管理坚持“科学安排、择优支持、鼓励竞争、规范使用、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经费支出主要由科研平台建设支出、人才引进培养支出、创新工程研究支出、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支出构成。具体包括:
(一)科研平台建设支出。主要是开展科技创新工程发生的科研平台建设费、设备购置费、信息网络建设等改善研发条件的支出。
(二)人才引进培养支出。主要是开展科技创新工程发生的人才引进费、培训费、外聘人员经费、高层次人才配套经费等支出。
(三)创新工程研究支出。主要是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和科技智库研究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学术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文献/数据库及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宣传推介费等活动支出。
(四)绩效支出。主要是开展科技创新工程发生的绩效支出,属于科研成本性支出,根据获得创新经费总量及团队的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五)其他支出。主要是开展科技创新工程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按相关规定准予列支的支出。
第五条 山东省科学院根据科技创新任务计划和项目周期,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方案和具体开支计划,规范支出范围,明确执行标准,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分年度安排资金预算,当年按照年度预算落实项目任务。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和目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投资,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按规定程 序实施。
第七条 与外单位联合开展课题研究,需要外拨工程经费的,应签订合作合同,并明确科研任务和开支计划,加强资金有效监管。
第八条 工程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工程经费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结余结转等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程经费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编报年度预算时,应向省财政厅报送工程经费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应对工程经费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结果予以核查,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工程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山东省科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工程经费管理办法,保证经费使用管理科学、规范、安全、高效。
第十二条 山东省科学院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工程经费管理等相关制度,以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工程经费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对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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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里面主要提到的是要遵循管理工作,保证质量与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与利益,政府按照区域性的对工作经行管理;一般规定中,是对违规活动的限制,必须要经行批准才能从事一些具体的相关工作,不得擅作主张,对于要按...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科发计字 [2007]56 号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大项目是以解决我国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 大战略性科技问题为主要目标,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相衔接,能 充分发挥我院综合优势、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多所多学科系统集成并有望产生 重大科技成果的大型项目。 第二条 重大项目采取顶层设计、统一规划、自上而下的组织方式,成熟一 项,启动一项。 为规范和加强重大项目的立项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根据院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知识创新工程三期科技创新 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由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 研究片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分片领导小组” )遴选并提出拟启动重大项目清单。 创新基地按照项目清单和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具体项目的设
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 桥分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 2016年 4 月 目 录 1 总则 .................................................................................................................... 1 2 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 1 3 科技创新的范围 ............................................................................................... 2
第六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的经费主要用于标准立项审查、标准制订或修订、培训教材编写、标准复审、标准翻译等,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根据标准管理工作计划、标准制订或修订项目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经批准后使用。
第六十六条 标准制订或修订项目的编制经费,采用财政补助和编写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 财政补助经费的数额,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根据标准编制定额和有关规定,结合标准项目的类别、适用范围、技术复杂程度和编制工作量等情况进行核定,并在标准项目合同中明确。
第六十七条 标准制订或修订项目的编制补助经费,采用一次核定、按合同进度拨付的办法,分合同签订生效、工作大纲批复和标准报批三个阶段,按年度拨付给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
第六十八条 标准编制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和批复的工作大纲要求,专款专用,并严格遵守财政部《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标准的主编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标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本年度标准经费申请计划及说明。
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称标准经费),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标准经费原则上对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成本进行补助。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保证落实必要的配套资金。
标准经费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市场监管总局)部门预算,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安排,规范使用。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标准计划,科学合理安排标准经费,规范标准经费的使用,保障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有效开展。
(二)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标准经费重点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要标准,主要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推荐性国家标准中的基础通用类、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并按照“重大”、“基础通用”和“一般”三种类别进行补助。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标准经费后,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标准经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财政部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草案的审核以及预算的批复,并对标准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草案的组织编制、审查、上报,以及预算的批复和下达,并对项目承担单位执行情况和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实施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落实配套经费,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标准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负责国家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的单位或技术组织,包括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等。
制修订国家标准应当充分发挥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的作用。
第二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国家标准立项及报批的审查、论证评估;
(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三)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技术审查;
(四)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和复制;
(五)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公告;
(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的印制和信息发布;
(七)国家标准的宣传、推广和外文版翻译;
(八)国家标准复审;
(九)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考核工作,以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
(十)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标准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公告费、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其他费用。各项开支具体如下:
(一)资料费。包括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必须支出的费用。
(二)设备费。包括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试验验证费。包括制修订国家标准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四)差旅费。包括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五)会议费。包括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六)劳务费。包括按规定支付给参加国家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七)专家咨询费。包括国家标准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八)公告费、印刷费。包括国家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和印制时所发生的费用。
(九)宣传推广费。包括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国家标准,为推动其实施所发生的费用。
(十)其他费用。包括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审批程序
第八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实行公开征集制度。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制修订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申报书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填报,主要包括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的经费预算数额和来源构成等。
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当年的国家标准计划立项条件,对制修订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申报书进行专家评估、审查、征求意见、协调和汇总,形成年度国家标准计划,并确定计划项目的“重大”、“基础通用”和“一般”三种补助类别。
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上年国家标准计划,依据标准性质、类别及实际需要,并考虑完成项目时间年限,编制当年标准经费预算草案,列入市场监管总局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结合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目标和国家财力情况,对标准经费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并依法及时批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标准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标准经费预算,依法及时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预算。
未列入国家标准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标准经费预算。
第四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周期原则上不应当超过二年。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支付标准经费。
市场监管总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经费预算执行有关要求,确保标准经费执行进度。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标准经费进行使用与管理:
(一)根据国家标准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严格组织管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合理安排,节约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三)标准经费应当与配套资金统筹安排,单独核算;
(四)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标准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五)标准经费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被撤销或中止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标准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时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场监管总局,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标准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场监管总局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对标准经费存在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29号)同时废止。
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9〕44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场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