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顺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按规定必须实施招投标的工程施工项目,经顺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审查招标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后,其评标定标按本办法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包括土建、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本办法采取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评标,根据工程的专业类别及投资类型选取合理低价评分法或合理低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土建专业),按合理低价评分法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招标项目,必须进行技术评标:

1、招标工程总造价600万元以上。

2、招标总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

3、技术性较强或要有特殊工艺的工程施工项目。

第二章 评标办法

第四条

合理低价评分法:根据技术标书合格且有效的投标人报价、企业实绩的计分情况等综合计分,选取经评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如经评审得分最高者多于1家时,以抽签的方法在最高分者中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报价为中标价。

1、评分标准:

实行分项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对投标人的报价、企业实绩等项目分别打分。

2、分项评标规则:

①投标报价(80分)

评审的投标价格,各标价得分以最低标价为基准进行比较,超出部分按比例扣减。即:

标价得分=标价比重×[1-投标报价差距(%)],其中:标价比重=80

投标报价差距(%)=投标报价与最低标价之差距÷最低标价。

②企业实绩:最高不能超过20分。

工程优良率奖励分规定:投标人上一年度工程优良率面积比乘以7为该工程优良率奖励分(即:工程优良率得分=优良工程总建筑面积÷竣工总建筑面积×7分)。

优良样板工程奖励分规定:投标人在上一年度每获一项国家鲁班工程奖加6分;每获一项省优样板工程加4分;每获一项市优良样板工程加3分。如一项工程在上一年度获得多个奖励,以最高奖励分计分,不得重复计分。

③投标人参加投标时计算实绩分的前提条件:计算某项奖励分时,投标时组建工程项目班子中的项目经理,必须在上一年度获得相应或以上标准的奖项。如:计算鲁班工程奖励分时,其项目经理必须是上一年度获得鲁班工程奖的项目经理;计算省、市优良样板工程奖励分时,其项目经理必须是上一年度获得相应等级优良样板工程的项目经理;计算工程优良率奖励分时,其项目经理必须是上一年度获得优良工程的项目经理。否则,该项不作计分。

第五条

合理低价中标法:根据技术标书合格且有效的投标人报价,选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为中标人。如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多于1家,以抽签的方法在最低者中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报价为中标价。

第三章 评 标

第六条

对于要求进行技术评标的招标项目,应先在顺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技术标的评定,再进行经济标的开标、评标。对于技术标评定为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进入下一阶段的评标。

第七条

经济标(含技术标报价)

开标后,由招标人委托有资格的中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投标人的报价。

第八条

在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造价管理站)监督下,招标人、中介造价咨询单位在交易中心内,遵循从低到高的原则,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是否实质性响应、报价是否合理进行询标。有技术标报价的招标项目,其技术标报价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评审办法。

第九条

造价管理站在询标过程中,如发现有不规范行为,应当众指出,责令改正。

第十条

报价审查及询标工作完成后,中介造价咨询单位应向招标人、造价管理站、市招投标办提交书面经济分析报告。造价管理站向市招投标办提交询标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

按规定不要求进行技术评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委托监理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或技术专家)对投标人的工程质量和工期技术保证措施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在交易中心内进行询标。监理单位(或技术专家)完成审查及询标工作后,向招标人、市招投标办提交书面技术审查意见。

要求进行技术评标的建设工程,收标后,在监察、公证、市招投标办等部门的人员共同监督下对技术标作保密处理。保密处理后,技术标的评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四章 定标第十二条

在市招投标办及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招标人在交易中心内根据中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书面经济分析报告,以及监理单位(或评标专家)提交的技术审查意见,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报价是否合理、质量及工期是否得到有效保证。评定后,按规定以合理低价评分法或合理低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 发出中标通知书第十三条

评标定标完成,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把评标定标报告送交市招投标办备案,向中标人发出经市招投标办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落标人。

第十四条

市招投标办在接到评标定标报告和询标监督报告后,

综合招投标全过程监督的结果, 在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规程序的评标定标给予确认。未经市招投标办确认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顺德市市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顺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试行办法 )自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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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试行办法简介常见问题

顺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试行办法简介文献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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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定标活动,维护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 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 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 室内外装修 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 是指城镇道路、 公共交通、 供水、 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景观亮化、环卫、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 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附属设施的土建、 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凡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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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原则的确定:中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评标定标办法应体现平等、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业绩、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评标方法一般分为合理低标价法和综合评议法两大类,细分为合理低价评标法、平均报价评标法、两阶段低价评标法和A+B值评标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评标定标办法或选择其中几种评标定标办法综合成一种评标定标办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写入招标文件。

内部招标存在的问题:评标定标规则不确定

评标定标规则不确定,评标办法不合理。开标前不定评标规则,开标后才定评标规则,先做游戏后定规则,往往是根据关系单位的投标情况设定评标标准,怎么有利于关系单位就怎么干。

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5日大政发〔1994〕1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建设工期,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进行平等竞争。

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监督。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简称市内四区)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县(市)区(不含市内四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并接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设立大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通过招投标市场发布招标项目信息,公布施工企业资质状况和施工企业施工能力,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中介机构提供招投标服务。

招投标市场,由市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市政、装饰、港口、管线敷设、土石方及构筑物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组织施工招标投标。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施工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单位)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进行招标,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进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八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经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九条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力: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评标原则制定评标定标办法,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格。

第十条招标单位组织施工招标,应成立招标机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工程项目的招标机构,应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标价审查单位参加。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还应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参加。

招标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和定标意见。

第十一条招标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二)有经过批准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材料;

(三)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四)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但不得将应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另行招标或指定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进行招标项目报建登记;

(二)招标单位在招标前,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接受招标资格审查;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

(四)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五)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申请投标,交纳投标保证金,接受资质审查,并由招标单位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投标企业进行资质核准;

(六)招标单位召开招标会,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七)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八)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九)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标书;

(十)招标单位编制和审定标底;

(十一)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计划批准文号、建设面积、层数、结构类型、技术要求、工程内容、地质情况、施工现场条件等);

(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

(三)经过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价格变动处理办法;

(五)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六)工程款支付方式;

(七)工期和质量要求;

(八)编制施工方案的要求;

(九)投标须知(投标书投送要求、投标、开标日程及地点安排等);

(十)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发出后,其内容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和召开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的期限,大中型和特殊工程不得超过60天,其它工程不得超过30天。

第三章 标底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等中介机构编制。

接受编制标底的机构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第十七条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

(二)标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量清单、标底价格、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和主要材料用量;

(三)标底价格由工程成本(含劳保支出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经政策,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风险费、技术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和优质工程补偿费以及市场价格的变化。

(四)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八条标底由招标单位组织审定,审定标底时应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参加。参与审定标底的人员不得接受或参与标底的编制。

第十九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开标前任何人员不得泄露标底。若有泄露,须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条凡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可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颁发的《投标证》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决定参加投标或拒绝参加投标;

(二)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有权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投标证;

(二)企业简历、社会信誉及业绩;

(三)全员职工人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状况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第二十三条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若要对投标书进行修改和补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通知招标单位,原投标书中相应部分以此函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不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询问;

(二)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不能确定,必须在投标书中标出,中标后不得附加条件。

(三)投标报价的组成,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应邀请有关人员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参加,还可邀请公证部门参加开标,进行公证。

第二十七条招标单位应通知投标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及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标函,公布投标书主要内容和标底。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人员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八条评定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招标机构组成人员参加,并邀请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列席会议。评标、定标应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施工方案、主要材料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九条评标时限自开标日起,一般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5天,大型工程项目不得超过30天。

第三十条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签发中标通知书。招标单位应通知落标单位,索回招标文件及资料,退回投标书,并对其投标费用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中标价(含劳保支出费)原则上应当一次包死,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费用:

(一)国家、省、市政策性调整价格的;

(二)重大设计变更的;

(三)发生未预料的地基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中标后,禁止将中标工程转包。若分部、分项工程确需外包,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三十五条承包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承包合同中发生纠纷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凡未经批准、应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招标手续。

(二)投标单位相互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以及没通过招标而承揽任务的,对责任单位处以标底价百分之二的罚款,并取消其一年投标资格;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处以标底价百分之二罚款,并对责任者处理;

(四)定标后,拒签承包合同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中标价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并责令签订承包合同;

(五)对私自转包中标工程的单位,责令停止转包,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工商行政处罚权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在招投标活动中,对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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