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2007年6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发〔2007〕39号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分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10部分46条。
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28吨标准煤下降到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2%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28.12立方米下降到20立方米以下,降低30%;二氧化硫(SO2)总排放量由2005年的200.28万吨减少到160.2万吨,减少20%;化学需氧量(COD)总排放量由77万吨减少到65.5万吨,减少14.9%;全省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 

山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基本信息

中文名 山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印发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 鲁政发〔2007〕39号 印发时间 2007年6月27日

山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28吨标准煤下降到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2%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28.12立方米下降到20立方米以下,降低30%;二氧化硫(SO2)总排放量由2005年的200.28万吨减少到160.2万吨,减少20%;化学需氧量(COD)总排放量由77万吨减少到65.5万吨,减少14.9%;全省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将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继续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支持节能减排与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凡是新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生产能力的项目,必须由地方政府和企业提出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作为审批项目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落实国家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扩大到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等产品。从2007年起,加价标准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15元,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4元;从2008年起,加价标准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20元,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5元。每年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督促其加大节能减排力度,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负荷。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6号),“十一五”期间全省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13大类、105项;淘汰落后产品4大类、15项。其中,淘汰机立窑水泥熟料产能4500万吨;关停小火电机组430万千瓦。2007年,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炼铁产能248万吨、炼钢产能371万吨。对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生产能力一律不得进行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着力抓好电力、钢铁、焦炭、水泥、造纸、酒精、味精等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详见附表)。对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下的酒精和味精生产企业,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安排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同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监督举报制度。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嫁接省内传统优势产业,积极参与高耗能、高污染内资企业的改组改造。重点引进国际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经营管理理念和高素质管理人才,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更新陈旧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素质。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耗能、低污染、高技术含量的先进生产能力。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条件。认真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制定促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强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实施示范工程。“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建户用沼气180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2000处,年产沼气14.4亿立方米,适宜地区25%以上的农户、800多个畜禽养殖场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使用沼气能源;太阳能热水器年增200万平方米,达到1600万平方米。到2010年,新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由不足1%提高到5%。加强资源调查评价,研究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热源用于城市区域供热,提高城市热化率。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制定燃料乙醇发展和乙醇汽油推广规划,积极推进燃料乙醇生产技术开发和原料基地建设,力争到2010年实现全省范围内销售、使用乙醇汽油。研究利用二甲醚、轻烃气等作为城市燃气的补充。支持生物质能源产业化体系建设,实施生物化工、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生物质气化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示范项目。抓紧开展生物柴油基础性研究。积极发展核电、抽水蓄能电站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提高煤炭入洗比例。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灵活运用财政补助、银行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积极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外资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共性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产业化,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七)加快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加快发展服务业,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增强功能,提高水平。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各类资本进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所有服务业领域。发展一批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重点培育50个服务经济示范市、100家重点服务企业(集团)和30家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等服务业发展载体,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突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从加工装配为主向自主研发制造延伸,推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建立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制造业技术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着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降低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尽快形成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名牌产品、产业基地和出口创汇基地。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次创业,加快山东半岛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步伐,力争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的比重每年平均增加3个百分点以上。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重点是:实施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加快核准建设和改造采暖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和工业热电联产机组;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5个,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5个;培育34个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省级示范项目,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启动20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推广无污染、资源循环型建材产品,着重加快木塑复合材料工业化生产和应用;推广高效照明产品,重点发展LED半导体照明产业;推广高效节能灯500万支,省直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组织推广100项重大节能技术、100项重大节能装备,实施100项重大节能项目,启动首批项目各50项给予重点支持,打造节能样板工程。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每年支持一批重大信息技术改造项目、重大节能电子信息项目。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300万吨、再生水利用日能力40万吨,形成COD年削减能力20万吨;2007年全省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90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10万吨,形成COD年削减能力6万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组织排污企业开展新一轮限期治理,进一步提高外排废水标准和稳定达标率。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把污水管网作为城市建设的重点,尽快配套完善。制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办法。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和划分工作,编制山东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全省投运脱硫机组6800万千瓦,其中新建燃煤电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3580万千瓦,现役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投运脱硫机组2507万千瓦,“十一五”期间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64.49万吨,2007年投运脱硫机组464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3.44万吨。到“十一五”末,17个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类功能区要求。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资金主要依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建立以企业、社会等投资为主体,政府投资为辅助的多元节能减排投资机制。整合土地出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农业等相关资金,集中财力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要积极推进市场化融资,省和市财政要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投入。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省里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加快南水北调沿线、省辖淮河、省辖海河、小清河、半岛诸河等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建设。各级政府对列入年度污染减排实施计划的工业企业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落实《山东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大力实施循环经济“123”工程,重点培育10个循环经济型城市、20个循环经济型园区和300家循环经济型企业。制定并实施《山东省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省实施方案》,重点抓好济南复强动力公司、东岳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三角华达轮胎复新有限公司等企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工作。积极推进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等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循环利用,重点抓好青岛市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工作和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建设。加快制定钢铁、化工、煤炭、造纸、黄金、酿造、建材、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开展农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加快制订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发布各市循环经济发展情况。

(十三)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全面实施《山东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山东省地表水水功能区划》、《山东省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划》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水利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32号)、《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加快实施电力、造纸、纺织等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组织实施“134”海水利用推进工程。“十一五”期间,新增海水淡化能力18万立方米/日、直接利用海水100亿立方米/年;建设10个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新增矿井水利用量2500万立方米。积极支持农业节水灌溉。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力争“十一五”末实现节水器具的全覆盖。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管理和日常监管。总结推广一批资源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大力开展以共伴生矿和工业废渣、废水、废气为重点的资源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建设功能齐全、覆盖城乡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突出做好济南、淄博、烟台、临沂、兖州等市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出台《山东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范再生资源市场秩序。到2010年,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提高到65%。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完成“禁实”目标。扶持一批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实施以济青高速公路沿线和济南机场周边地区为重点区域的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快开发秸秆利用新技术,推进作物秸秆燃料、化肥、饲料产业化步伐。争取到2010年,秸秆还田面积达到5100万亩,综合利用率达到80%。其中,高速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沿线、机场、大中城市郊区及粮食主产区等重点区域,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尽快修订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城乡、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要建设规范的无害化垃圾处理厂。大力推进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实行村收集、镇转运、县(市)集中处理的流程模式,实现城乡垃圾处理设施的共享。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发展垃圾综合集成处理系统,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和供热,发展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十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组建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大力培育发展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依托专家和专业机构,扩大清洁生产审核面,提高审核质量。积极指导企业进行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抓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估,督导企业严格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出的实施方案,搞好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加快研究探索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配套政策。科学合理使用农村肥料、农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搞好农业标准化建设,加大测土配方施肥财政补贴力度,逐步提高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和肥料利用率,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建筑业清洁生产工作。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快建设节能减排技术支撑体系。在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省资源节约科技支撑计划、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项目计划和省重点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中,优先安排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发挥高校、科研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优势,研发一批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加快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钢铁、水泥、有色、电力、焦炭、化工、造纸等行业进行技术改造。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等资源节约技术推广。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投入新机制,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定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政策措施,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年修订)》,培育一批环保骨干企业,推广一批环保先进设备和技术。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认真贯彻国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在工业污染源防治、城市环境基础建设、固体废物处理等经营活动领域积极推进环保设施运营的企业化、社会化、专业化运营。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建立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单位激励制度和自行运营不达标企业退出及淘汰机制。

(二十一)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各种对外交流渠道,积极推动我省与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和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院校在节能减排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追踪当代国际前沿技术,做好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管理经验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好青岛中日合作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在搞好科技项目合作的基础上,推进人才、信息、培训等方面合作,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提高节能环保国际合作水平。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进一步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省统计局要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省和市县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要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和监测。省环保局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环境统计系统。建立并逐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落实污染减排定期调度制度。抓好省、市、县三级在线监测联网,对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情况、污水处理厂出口水质、主要河流断面的水质、主要水源地水质、17市建成区空气质量等五个方面实施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五个方面”立体监测体系并向社会公告监控数据。省统计局会同节能办、环保局、水利厅等部门要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工作,进一步完善建设节约型社会统计公报制度。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2号)有关规定,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查节能评估情况,对达不到能耗准入条件的高耗能企业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省节能办要加强对“能评”工作的监督管理。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建立实施“企业限批”、“局部限批”、“区域限批”制度。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并暂停审批其新上项目的环评文件。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抓好全省千户重点耗能企业和千户重点排污企业。“十一五”期间全省千户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1728万吨标准煤,其中103户国家重点企业实现节能898万吨标准煤;2007年实现节能676万吨标准煤,其中103户国家重点企业实现节能346万吨标准煤。研究制定重点企业节能管理办法。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和节能第一责任人制度。完善节能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落实《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加强对企业节能管理人员和重点用能岗位操作人员的节能培训。组织开展用能设备检测,编制节能规划。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重点耗能企业要组织实施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消耗与节约情况,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开展节能对标活动,要对照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和节能标准,加大节能管理和技术进步力度,提高企业的节能管理和技术水平。总结推广一批节能减排先进经验,开展创建节约型企业活动。建立重点排污企业档案,所有重点监管企业凡在技术上能够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尽快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实现与县(市、区)、市、省三级环保部门联网。加强重点监管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将“十一五”污染减排指标分解到每一个重点企业,指导编制分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全面落实污染减排责任,加强内部污染减排管理,定期对各生产工艺(环节)进行污染减排的量化考核。实行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定期报表统计制度,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并暂停该企业建设项目审批。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强差别发电量计划管理,优先安排清洁、高效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按照《山东省发电量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计划执行的考核监督。研究制定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提出我省电力工业优化资源配置的意见,力争今年(2007年)节能200万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形成6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抓紧出台替代发电管理办法,鼓励高效环保机组替代低效机组发电。研究推行发电权和排污权交易,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实行按边际成本上网竞价,通过市场竞争将小火电机组的排污总量指标交易给大型发电机组。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终端用电效率,设立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加强热电机组管理,实施现役热电机组的在线监测。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全社会自觉通过避峰、移峰等有序用电措施削峰填谷,制定配套政策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严把施工许可关,完善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制度,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施建筑节能评审认定,未经节能评审认定的工程不准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以政府办公建筑为突破口,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建立并逐步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全部达到按热计量收费条件,既有建筑逐步实行热计量节能改造,重点是对政府机构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热计量节能改造,逐步实行按用热计量收费。2007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设区市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

(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逐步建立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积极发展“节能公交”,建设完善公交节能体系。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适当提高排放标准。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公布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强引导,提高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社会认可程度,扩展认证范围,落实能效标识制度,建立扶持激励机制,提高节能产品生产与利用的普及率。强化监管,杜绝虚假认证、恶意逃避认证行为。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处理等社会监督机制。实施专项市场监督检查,推动节能节水和能效标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加快节能认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建立以认证机构为主体的节能认证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认证技术。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规范各级节能、环保监管监察机构设置。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节能管理体系,充实节能管理人员队伍。加快建立地方各级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省监察、市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重点加强对县(市、区)基层环保部门监测能力和执法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大力支持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实施“山东数字环保工程”,建设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各级节能减排监察监管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国家节能产品质检中心建设。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法规规章。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规、规章立法步伐,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加快制定山东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清洁生产促进办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机动车尾气控制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适时修订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开展建设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办法立法调研。

(三十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落实好《山东省“十一五”节能标准规划》。2007年制订100项以产品能耗限额为重点的节能地方标准。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引导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钢铁、煤炭、电解铝、焦化、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污染物地方性排放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07年制订出台《山东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研究制订省环保工程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标准。

(三十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到2010年,所有燃煤脱硫机组的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要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三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财政部门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建立城市污水厂运行报告制度,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每季度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行和污染物排放信息。2007年要全部安装水质水量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省建设资金。

(三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重点检查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私设排污口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停取缔;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并严格执行节能减排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78号),理顺煤炭价格成本构成机制,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推进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严格实行超标准耗能加价制度。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适时提高钢铁、化工、建材等十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COD排污费标准;制定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及高污染行业超标准排污加价收费管理办法,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严格执行《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保证垃圾处理收费按标准足额征收到位。

(三十七)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淘汰落后的高能耗设备,加强水污染治理、垃圾污水处理、烟气脱硫改造,支持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三十八)贯彻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节水、节能等资源节约型产品的关键设备,以及政府拟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和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使用的资源循环型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进一步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新能源研究、开发和利用。进一步落实进出口税收政策。

(三十九)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按照货币信贷政策与节能环保政策协调配合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每年筛选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向社会发布,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金融机构应利用人才、信息、业务优势,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直接融资服务。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要把企业的环境信息作为对企业进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四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年初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节能办、省环保局联合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省电台、电视台常年开设节能减排专题,宣传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宣传全省各行各业和政府部门的节能新举措、新实效,让国内外了解山东在节能减排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方面采取的重大举措及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十一)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及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增强资源忧患意识、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利用图书馆、文化馆(站)、村文化大院的宣传栏、张贴画、广场文化活动、电影放映等宣传平台,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使节约光荣、浪费可耻,俭朴节约、科学消费的理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级文艺团体、文化馆(站)要多创作演出优秀作品,展示我省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新成果,弘扬节约风尚。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城市建设模式。开展建设节约型学校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组织文明委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开展富有特色的宣传活动。教育全体社会成员从日常生活行为做起,培养节约环保习惯,倡扬文明新风。

(四十二)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单位和成果。根据《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鲁政办发〔2006〕116号),省政府对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成果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选择一批节能先进典型进行大力宣传和弘扬。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三)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组织能源短缺体验日活动。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根据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对节能指标进行动态管理,实行节奖超罚。按照《山东省省级机关节能降耗考核奖励暂行办法》,核准发放节约奖,将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纳入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评选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要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四十四)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开展办公区和住宅区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加大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力度,优选燃烧和热能供给效率高的燃气灶具,全面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十一五”时期实现机关食堂节气20%;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且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组织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公务车节油。

(四十五)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透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四十六)切实发挥节能减排工作领导机构的作用。各级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能,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各级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对本地区贯彻落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山东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一览表(略)

山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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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2007〕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对节能减排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部署,要求各级、各部门统一认识,集中力量,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最近召开的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对节能减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经过前一时期的努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省作为能源资源消耗大省,依然存在着产业结构偏重,服务业比重较低,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等问题。2006年,我省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尤其是节能降耗、治污减排、保护环境的任务十分紧迫。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认识到以大量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不改变,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续。只有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节约生产、清洁生产、安全生产,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我省“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节约型社会的必然选择,对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工作指导的转变,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变压力为动力,抓住机遇,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有保有压,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二、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重点,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坚持节约生产、清洁生产、安全生产,集中力量,克服困难,扎实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制定并实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保障措施。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进一步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同时,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注重运用价格、税收、利率等经济调控手段,确保各项约束性指标如期实现。各市人民政府每年11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和节能第一责任人制度。凡与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大力发展节约型产品和技术,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推进高耗能、高耗水行业和企业的技术改造,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建立并严格执行节能减排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群策群力做好节能减排各项工作。要加强宣传,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政务公开,支持新闻媒体进行监督。要大力提高全民节能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姜大明代省长任组长,王仁元常务副省长、王军民副省长、郭兆信副省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部署和监督检查全省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审议全省节能减排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协调解决全省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省经贸委),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由省经贸委为主承担,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省环保局为主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各级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把节能减排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增强政府工作的主动性,把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作为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增强责任感。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建立起责任明确、分工协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节能减排责任体系。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省属企业要在2007年7月31日之前,提出落实本方案的具体方案,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常见问题

  • 节能减排的重要性?

    从三个文明建设到党的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党和国家进一步深化了对经济建设规律的认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四个文明的逐步形成,是对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诠释,“建设生态文明”的提出...

  • “节能减排”的必要性

    节能减排指的是减少能源浪费和降低废气排放,“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

  • 节能减排工作总结

    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总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11-22 17:31:18 今年以来,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央和省把节能...

山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文献

节能减排综合性的实施方案 节能减排综合性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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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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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综合性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切实提高能 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确保完成“ x”节能减排约束性指 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x”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x〔x〕74 号)、《 x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x”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 通知》( x〔x〕93 号)、《 x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x”节能减排综 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x〔x〕16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 x精神,深入贯彻 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 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 以推 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通过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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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日前发布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日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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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由国家发改委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日前发布。《方案》指出,我国将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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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确保“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顺利实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统筹节能减排与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实施、加强管理创新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3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吨标准煤降低17%,比2005年的1.28吨标准煤降低35.3%;“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1000万吨标准煤。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10.9万吨、0.91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2.4万吨、1.07万吨分别减少11.9%(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2.6%)、15.5%(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5.9%);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0.4万吨、9.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2.3万吨、11.8万吨分别减少15.5%、16.0%。各县(市)区、高新区“十二五”节能指标见附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环保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另行下达。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县(市)区要把节能减排指标纳入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市里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目标任务,按年度签订责任书。

(四)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和节能监测,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公报制度,强化用能单位能耗计量、记录等基础工作,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建立回收能、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等统计评价报告制度,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节能减排决策、考核提供依据。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市及各县(市)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把对各县(市)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5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增强督查考核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完善各县(市)区、各部门“双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加大问责力度,落实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一票否决”制度和“四不一奖”规定。对节能减排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离任节能减排工作审计制度。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把高耗能行业作为重点管理和监控对象,认真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联席会议审查制度,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从源头上严把项目审查关。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产品出口。加强生产许可管理,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产品和应进行能评、环评审查而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

(七)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行业准入政策,将其作为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引导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项目。支持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积极实施退城进园。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做好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工作,打造精品钢铁生产基地,提高钢铁产业附加值。贯彻落实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强化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严禁开展高耗能、高排放和过多消耗国内紧缺资源的加工贸易。使用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生产限制类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要加快转型升级。引导加工贸易企业集群由加工装配向自主研发、设计制造和营销服务延伸。

(八)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分解落实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任务。继续做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推动小热电、小锅炉集中整治,实施“上大压小”,对燃煤锅炉集中区域、工业园区和供热覆盖区域实施集中供热,鼓励燃煤电厂对周边企业和城区开展集中供热。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权益保护工作。积极做好中央、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安排工作和市级财政统筹支持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工艺、产品和设备。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示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及省、市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县(市)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限电、停止供电等制约措施;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调整优化能源结构。从严控制燃煤火电新增规模,优化电源结构。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鼓励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公共机构、商业和居民生活领域的大规模应用。支持发展大型风电设备,建设风电项目,有序推进生物质燃料和生物质直燃、气化发电,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推广满足环保和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地热应用技术产品。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4%左右。

(十)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积极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化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发展,加快建设信息服务、商贸物流、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商务会展五大区域性服务业中心,率先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加快培育新信息、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医药及生物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5年,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有新的提高。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区域大型热电联产与供热管网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全市累计实现节能150万吨标准煤。

(十二)实施水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12年底前,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到2015年,所有乡镇通过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采取其它方式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全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33.67万吨,新建配套管网300公里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转负荷率平均达到90%以上。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加快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扩大市政再生水利用量,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到2015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20%,力争城区范围内污水厂污泥达到全部无害化处理处置。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十三)实施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重点控制区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项目。新建燃煤火电机组、钢铁烧结机等项目应同步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采取低氮燃烧工艺,安装烟气脱硝和袋式除尘装置,重点控制区内新建燃煤电厂、钢铁、石化等项目必须满足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加快推动燃煤火电、钢铁、石化、建材等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安装或完成脱硝设施改造,其他发电机组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加装脱硝设施。2013年底前,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应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2014年底前,全部燃煤机组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钢铁行业现有单台烧结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烧结机开展脱硝示范工程建设,现役烧结(球团)设备烟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进行高效除尘技术改造,达到重点控制区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2015年,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9年降低50%以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焦化企业实施焦炉煤气脱硫化氢工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其中熟料生产规模4000吨/日以上的水泥生产线全部实施脱硝改造,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除尘设施应全部改造为袋式除尘器。推动规模大于30蒸吨的燃煤锅炉开展低氮燃烧改造。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作。

(十四)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体系回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十五)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资金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六)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节能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耗状况、节能潜力等情况,科学确定能耗总量控制指标,建立强度指标与总量指标相结合的节能指标体系,通过实施能耗总量控制,确保完成能耗强度目标。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严格控制非电煤炭消费总量。“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增煤炭消费量控制在400万吨以内。

(十七)完善科学化、常态化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按照科学监测、超前把握、提前干预的原则,建立实施能耗强度与能耗总量相结合的调控制度。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加强监测预警,及时跟踪监测各县(市)区和重点行业能源消费指标,对能耗增长过快的行业和企业,逐户进行分析,提出调控企业名单,纳入有序用电、用能管理,落实调控措施,确保调控实效,避免预警调控盲目应急现象。

(十八)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百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完成省下达的节能量目标。构建全员参与的节能低碳企业文化,将节能低碳融入企业研发、生产和管理每一个环节。推行能源管理师制度,到2015年,培训考核至少1000名能源管理师。建设10个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加强企业能源计量监测,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深入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加强能效标杆企业建设。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建立企业用能总量与单位能耗指标相结合的节能目标考核制度和节能量交易制度。完善量化否决性考核指标。每年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和省、市属企业要接受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标兵。对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实行用电限额管理。

(十九)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优先利用清洁能源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工作。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实行造纸、印染、电力、钢铁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50%。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二十)推动建筑节能减排。制定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管理,积极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和工程质量。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识,深入推进墙材革新,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善以政策导向和市场化手段相结合的节能改造机制,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改造供热老旧管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推进可再生能源应用,将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纳入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研究建立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到2015年,城市和县城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在设计阶段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8%以上,全市累计建成绿色建筑1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万平方米,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装机容量达到10兆瓦以上,城镇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达到50%以上。

(二十一)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交通资源,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鼓励推广新能源汽车等高效低耗车型,推广应用液化天然气。积极申建全国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城市,深入开展“车船路港”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应用通用型交通节能技术,推广甩挂运输,建立交通运输综合信息平台。到2015年,全市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下降10%,其中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分别下降6%和12%。严把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外地在用机动车转入排放标准审查关,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逐步更新淘汰具有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到2015年,全部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建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商务和工商等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机动车停放地排气污染物监督抽测力度,积极开展道路行驶机动车冒黑烟等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督促引导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加强机动车维修保养,自觉达标排放。积极探索建立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调控机制。

(二十二)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和设备。落实家电下乡政策,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促进农民生活节能。加快太阳能热水器在农村的普及应用,到2015年,农村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达到35%以上。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完善秸秆气化技术及系统装备,建设农村秸秆气化工程。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全市适宜农村沼气用户普及率达到40%以上。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实现85%以上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或实行生态环保养殖模式。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节约型农业技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二十三)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加强商业企业、酒店宾馆能耗计量统计和管理,制定实施商业企业、酒店宾馆能耗定额标准,鼓励应用高效空调、楼宇能源管理系统等节能技术产品。到2015年,商业企业万元营业额能耗降低10%以上。鼓励商场销售节能型商品。推动宾馆和酒店应用节能燃气灶具。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落实节能产品惠民补贴政策,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二十四)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50万平方米,其中,市级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40万平方米。鼓励财政供养单位供热实行按热量收费。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积极淘汰更新高耗能办公设备。支持驻济部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创建50家示范单位。到2015年,全市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2010年降低12%,节能灯具、节水器具应用率达到90%以上。加强公务用车节能,实施公务车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五)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逐步加大循环经济投入,积极贯彻实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以“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为指导,围绕钢铁、电力、石油化工、建材、电子信息、机械装备、新医药、新能源产业重点开展循环经济建设,通过物质循环、能源梯级利用和废物代谢把产业衔接起来,到2015年,培育8种循环经济发展模式,40家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基本建立起工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二十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认真抓好钢铁、电力、石油化工、建材、机械装备、交通装备、新能源、食品加工8个工业行业,农业、建筑、交通、商贸服务4个领域的清洁生产。开展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大力研发推广重大清洁生产技术,培育清洁生产先进单位,建立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制度,建立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专家和服务机构信息库,加强清洁生产支撑体系建设,推广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示范和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十七)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大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工业废渣以及建筑和道路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积极开展工业窑炉的余能发电和热的分级利用。加大对中低品位矿的资源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煤系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农产品加工副产品、林木“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次小薪材等资源化利用,发展代木产品。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6%以上。

(二十八)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推进“城市矿产”基地建设。加强再生资源利用的关键技术研发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现主要再生资源的高值利用。强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完善静脉产业链条,加强对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废塑料、废橡胶、废旧铅酸电池等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加快发展再制造产业,支持以报废汽车、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废旧硒鼓等为重点的再制造企业做大做强。到2015年,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68%以上。

(二十九)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建设,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家庭实施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建设小区垃圾分类回收站点,合理设置垃圾分拣中心,实施生活垃圾细化分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做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制定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制度,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回收、运输和处理利用。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支持利用建筑垃圾企业的发展。在建筑垃圾的供应、新型建材的市场准入、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落实鼓励支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进度,多渠道利用建筑垃圾。

(三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市、县(市)区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管理,逐步形成需水管理机制,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节水目标。对农业灌区进行节水改造和续建配套,推广普及常规节水灌溉技术,适当发展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先进节水技术。实行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取水定额管理。加快重点行业节水改造,严控新上高用水工业项目,积极推进企业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回用。加强矿井水、雨水、再生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广泛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十一)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在市、县(市)区两级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以用能排污单位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组建一批国家、省、市级节能减排工程实验室及专家队伍。推动节能减排技术与装备产业联盟组建工作。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鼓励政策,积极引进节能减排技术及关键设备和重要资源能源。国家、省、市进口贴息资金优先用于节能、环保类设备引进项目。

(三十二)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加快推进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重点支持高效节能电机、低品位余热利用、半导体照明、高效蓄冷蓄热、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环保产业研发基地、绿色产业国际博览会、太阳能展洽会的平台作用,推动节能环保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十二五”期间重点培育5个省级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和园区。

(三十三)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认真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技术政策大纲和省发布的重大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和设备推荐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四)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三十五)完善财政激励政策。逐步加大市级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认真实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和生态补偿政策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太阳能产品等支持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确保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价监督机制,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到2015年,节能产品采购金额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比重达到90%以上。

(三十六)落实税收支持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根据国家部署,积极落实资源税费、环境税费改革政策,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进出口税收政策的管理,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对用于制造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七)强化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简化贷款审批手续,优先为节能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并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信贷投入。鼓励节能减排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方式进行融资。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节能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机构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建立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十八)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大与有关国际组织、政府在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外资优惠贷款、赠款利用规模,深化节能减排基础课题合作研究,学习和借鉴国际节能减排领域的先进经验和机制,引进先进技术、理念,提高节能减排创新能力。积极争取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节能减排项目。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九)健全节能环保法规规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节约能源、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我市节约能源、循环经济促进、民用建筑节能方面等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制定重点用能单位监管、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节能减排区域(企业)限批、餐厨废弃物利用等政府规章。

(四十)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节能评估审查、等量淘汰制度,把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四十一)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和省、市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加强重点行业脱硫、脱硝中控系统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厂规范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省、市建设资金。

(四十二)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严格落实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把节能环保执法与帮促服务相结合,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开展省、市、县(市)区联动、部门联合执法。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统计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和统计法律法规、浪费能源资源、污染环境、统计数据造假的,依法严厉查处;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的,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三)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境友好型产品、环保装备认证,开展太阳能行业联盟标志产品认定,突出重点耗能行业、节能环保产品制造业和新能源产业开展节能环保认证示范。逐步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强化节能环保认证监督管理,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以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为重点,严格依法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新能源、低碳经济、节能量等领域节能认证技术研究。

(四十四)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及时发布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效先进水平,根据国家要求,实施“领跑者”能效标准,明确实施时限。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四十五)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认真贯彻国家能源产业政策,科学安排发电量计划,根据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状况确定利用水平,适当提高高效、环保机组的设备利用小时;按照“以资定电”、“以热定电”原则,安排综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发电量计划。开展“以大代小”发电量替代工作,探索研究企业自备电厂替代发电新模式,加强自备电厂监管。按照国家部署,推进节能发电调度。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风电、太阳能发电以及余热余压、填埋气、沼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结合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建设计划,合理安排机组大修时间。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强化有序用电管理,推进省有序用电智能决策系统的应用,实现有序用电的智能化、集约化、精细化管理。大力推广能效电厂。

(四十六)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并根据省统一要求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提高加价标准。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四十七)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加快培育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加强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担保公司、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打造“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实施平台。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建立健全节能服务业诚信体系。鼓励重点用能单位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四十八)支持开展能源环境交易试点。建立市能源环境交易平台,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快能源环境交易市场机制建设。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市级排污权交易中心和平台,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

(四十九)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五十)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环保产品及装备标准。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建设一批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单位。制定实施一批太阳能行业联盟标准,加强联盟标准与建筑工程应用标准的衔接。

(五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管理和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培训。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完善市级和县(市)区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监督检查,推动重点用能企业建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强化能源计量统计人员培训。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和能源计量标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市级、县(市)区级减排监控体系。

(五十二)加强节能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实施节能管理数字化工程,突出企业、行业和政府三个层次,加快建设能耗数据采集分析、节能信息发布和协同自动化办公“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平台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增强节能管理和执法机构办公自动化水平。推动重点企业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流程的智能化改造,利用物联网、传感器等技术、产品,对能源数据进行实时采集、集中处理、动态显示和智能分析。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五十三)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我市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

(五十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10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开展节能型社区创建活动,到2015年,创建节能型社区50个以上。

(五十五)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带头节能减排。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争作节能减排的表率。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确保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规划目标圆满完成,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我省“坚持开发建设与节约保护并重、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工作目标要求,制定我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很大成就,但经济结构不尽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现象仍然存在。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资源与环境难以承受,经济发展难以为继。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去年(2006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制定专项规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公报制度,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加大财政预算投入,大力实施节能和环保项目,加快淘汰规模小、技术落后、高能耗、污染严重的企业,进一步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奠定了基础。但是,一些地方、部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依然存在。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务必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约束性指标。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重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增长,切实保证节能减排工作所需资金投入。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要加强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二、明确总体要求,分解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法规,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94吨标准煤下降到0.79吨标准煤以下,比2005年降低16%;全省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二氧化硫(SO2)为42.4万吨,比2005年削减8%;化学需氧量(COD)为37.50万吨,比2005年削减4.8%,其中2008年总量不超过38.45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不低于60%,降低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如下:

设区市

GDP能耗

下降率

(%)

单位GDP

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SO2

削减率

(%)

SO2

排放总量

(万吨)

COD

削减

率(%)

COD

排放总量

(万吨)

三明市

19

1.77

16

6.91

1.7

4.62

龙岩市

18

1.22

12.5

5.39

2.3

2.77

南平市

18

1.18

11.2

3.18

3.8

4.37

泉州市

15

0.76

20

4.68

5.4

7.96

莆田市

15

0.65

0

3.27

2.3

1.87

福州市

13

0.64

20

8.29

5.1

5.05

漳州市

12

0.64

增加

4.59

2

2.69

厦门市

12

0.57

27

4.93

11.1

4.94

宁德市

3

0.53

增加

1.16

4.1

3.23

全省

16

0.79

8

42.4

4.8

37.5

三、推动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

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在地价、税费、电价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关停列入省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的“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责任书的11家发电企业的113.4万千瓦小火电机组。落实省政府批转的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十一五”期间,淘汰和改造(转型)落后水泥产能1668万吨。全面取缔关闭国家明令取缔淘汰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小冶炼、小造纸、小化工、皮革制造等废气、废水污染严重的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省经贸、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

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快推进LNG燃气电厂及沿海城市LNG燃气管道项目建设,促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能源消耗的污染物产生量。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制订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

促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分解落实任务,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着力做强高新技术产业,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重点工程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深化循环经济试点。认真总结节能减排试点经验,支持一批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推动冶金、建材、化工、电力等重点行业以及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和城市节能减排和循环利用,提倡企业循环式生产,促进产业循环式组合,推动区域循环式发展,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产生量。编制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制糖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重点项目。制订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以报废机动车、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等为重点,建立回收利用网络,有效开展废旧物资的收集和再利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

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集中焚烧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到“十一五”末,全省新扩建59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新增日处理能力1.44万吨。

实施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16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通过加大政府对节能工作的财政投入,对节能效果显著、具有推广意义的重大项目,给予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支持,引导各用能单位积极参与节能示范工程建设,推动节能行动方案的实施。“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等500项节能示范工程项目。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安排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

研究开发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全面推进清洁生产。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制定和出台我省清洁生产条例。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加大财政和金融对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中清洁生产技术的建设项目支持力度。在石化、电力、造纸、啤酒、钢铁、建材等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要依法监督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在现有清洁生产试点城市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推行区域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编制清洁生产规划,推行区域清洁生产审核,加快形成一批以集中供水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等为特征的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区,切实推进我省区域循环经济发展。

促进产业集聚,大力推广污染集中控制。尤其是在石化、临港工业产业集聚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资源的综合、循环利用以及污染物的集中处理、控制。实行同类排污企业相对集聚、污染集中治理,既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又可通过规模化治理降低治理成本。

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全面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到“十一五”末,全省要新扩建67座污水处理厂,新增日处理能力176万吨,要采取措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加强在线监控和日常监管,加大对超标排放的处理力度,防止二次污染。继续抓好闽江、九龙江、汀江、敖江、龙江、晋江、木兰溪、交溪、漳江、东溪、艹秋芦溪、霍童溪等流域的水环境综合整治,每年实施一批治理项目,削减污染负荷。继续推进全省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特别是龙岩、南平、三明市要进一步加大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加大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单位,要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

督促燃煤发电机组按期建成脱硫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嵩屿电厂1#、2#机组脱硫设施要于2007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湄洲湾电厂1#、2#机组脱硫设施要于2010年1月前建成投入运行,华能福州电厂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3#、4#机组、2009年底前完成1#、2#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华电邵武电厂脱硫设施要于2009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加强对已建脱硫设施电厂的监督管理,实施在线监测,确保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加强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政府机构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建立多渠道节能减排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鼓励创新节能减排项目金融服务方式,满足节能减排项目合理资金需求。各级政府要建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我省列入“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项目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引导资金的投入,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工作给予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省级污染防治资金向重点减排项目倾斜。

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五、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管理措施

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里成立黄小晶省长为组长、李川和苏增添副省长为副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的节能减排联席会议制度,节能联席会议由省经贸委牵头,减排联席会议由省环保局牵头。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制订和实施政府机构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评价考核办法。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建立并完善重点耗能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把火电厂、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占全省工业污染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列为省控重点污染源,向社会公布,并在2010年底前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其中2008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对国家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建设项目节能管理的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建设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将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重要条件,严格把关。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新建项目,要求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具体来源,落实到具体项目,对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求通过“以新带老”,做到“增产减污”或“增产不增污”。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实施处罚。

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加强对年耗能10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和监督。“十一五”期间全省200家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200万吨标准煤,今年(2007年)实现节能45万吨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用能检验监测和审计制度、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制度,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制定“十一五”分年度节能减排目标,把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逐步开展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健全有力的减排项目推进体系,不断充实完善全省主要污染物削减重点项目库,加强督促检查,狠抓项目推进,确定重点企业减排项目按期开工建成,正常运行。

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 “十一五”期间全省火电供电煤下降到335克/千瓦时,形成4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逐年减少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完善配套规章,制定激励政策,通过推进能效电厂建设、优化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降耗技术和设备等重要措施,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在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负荷特性和减轻环境污染等方面综合优势,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检查,从设计、图审、招投标、施工监理、检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房屋销售许可、物业管理等环节加强监管。制订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加大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力度,淘汰或限制一批落后技术和产品。加大节能墙体材料、节能门窗和玻璃、保温隔热材料、高效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等节能材料和节能环保型空调、通风、照明、水泵、卫生器具等设备的推广应用。开展建筑能效专项测评研究,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节能指标和节能技术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试行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

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福州、厦门、泉州三个中心城市的公交出行率2010年应不低于25%。强化汽车节油,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倡导使用低能耗和新能源汽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加速淘汰老旧船舶及落后船型;加强对新建船舶能耗水平和指标的审批、监督和检查;合理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模式,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优化运输组织结构,提高运输效率。

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

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各设区市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六、健全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推进节能减排法规建设,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地方性法规、执法队伍及节能标准体系建设,建立规范的节能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主体,加强执法监督,明确节能责任主体,采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加快完善建筑节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等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抓紧研究制订福建省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组织制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包括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制(修)订节水、节材、废弃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实施用能设备市场准入制度和重点耗能行业节能准入制度。

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4月底前要向省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起到警醒教育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加强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重点耗能企业应当按照《节能法》的规定,定期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使用状况及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加强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监测,对能效水平达不到要求的,省能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环保局、省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

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按期、按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

七、加强政府机构节能

各级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发挥节能表率作用。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机构能耗统计体系。通过开展能耗统计和典型建筑的能耗监测等途径,构建政府机构能耗网络系统,建立政府机构能耗信息管理平台,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完善政府机构节能工作保障机制。建立政府机构节能绩效考核体系,完善监督、监测能耗统计体系,实施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节能长效工作机制。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也要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大力开展政府机构节能宣传,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摸索一套符合我省政府机构特点的节能经验,带动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全面开展。

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有选择地对既有办公楼建筑进行综合性节能改造。在对既有建筑和设备开展节能诊断的基础上,选择一些能效相对较低的公共建筑围护结构、中央空调、采暖、照明、电梯、高能耗用电设备、食堂燃气灶具和供水系统等进行节能改造,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为全社会节能树立榜样。

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研究制定《福建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确保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

推动公务用车节能。完善政府机构公务车辆配备标准与定编管理,逐步压缩公务车辆配置规模;将车辆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优选节能环保型车辆;逐步建立公务车辆信息化综合管理网络系统,利用“数字福建”网络平台,对车辆活动实行GPS定位在线监控和查询调度,实施网络化动态监管,最大限度地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八、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节能减排宣传列为宣传重点,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我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倡健康、节约、环保的消费模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使节能成为全体公民自觉行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感。

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减排宣传活动,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纳入各类学校教育的教材,把节能和环境保护作为中小学生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选择若干节能环保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要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100433B

2007年5月23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切实保证节能减排、保障民生等工作所需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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