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钢铁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及考核方案

2012年11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鲁政办发〔2012〕66号印发《山东省钢铁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及考核方案》。该《方案》分大力推进钢铁行业治污减排、健全完善钢铁行业减排监测体系、严格实行钢铁行业总量减排核查、强化钢铁行业总量减排考核4部分。

山东省钢铁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及考核方案基本信息

中文名 山东省钢铁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及考核方案 印发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鲁政办发〔2012〕66号 印发时间 2012年11月1日

山东省钢铁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及考核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钢铁行业治污减排,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推进钢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山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发〔2011〕47号)和《山东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大力推进钢铁行业治污减排

(一)全面开展钢铁行业工程减排。“十二五”期间,全省钢铁企业要根据各级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按期组织完成烧结机烟气脱硫建设改造。重点钢铁企业要开展烧结机脱硝示范工程建设,努力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严格控制钢铁行业新增污染物排放,新建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要配套建成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到2015年,全省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9年降低47.4%以上。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钢铁企业烧结机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列入减排重点工程,加强调度检查并定期通报,督促钢铁企业加快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建设进度,及早发挥减排效益。

(二)加快钢铁行业结构减排。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1〕第9号),各地要组织实施钢铁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制定分年度结构调整计划,确保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建立健全钢铁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机制,通过实施资金补贴、上大压下、区域限批、社会公示等综合措施,加快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严格执行国家钢铁产业政策,严禁违规审批钢铁项目,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禁企业借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名义上能力、上规模。

(三)深化钢铁行业管理减排。要组织钢铁企业配套完善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加强烧结机脱硫脱硝设施的运行管理,提高治理设施投运率和烟气收集率。积极推动钢铁行业治污减排设施市场化,鼓励采用BOT等运作模式开展第三方运营。全面推行钢铁企业清洁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治理设施和技术,发挥产业集群优势,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

二、健全完善钢铁行业减排监测体系

(一)加强监督性监测。要将钢铁企业作为监督性监测的重点。对列入省控以上监管名单的钢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市环保部门要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进行全项目分析,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国控钢铁企业监督性监测的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定期汇总上报。

(二)健全自动监控体系。所有钢铁企业必须安装水、气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与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控中心联网、验收,并定期对已验收的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有效性审核,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三)强化监测数据运用。要建立健全完整的钢铁企业基础信息档案,完善钢铁企业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库。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

三、严格实行钢铁行业总量减排核查

(一)科学规划减排项目。各地要科学、合理规划“十二五”期间钢铁企业减排项目,并将其纳入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及年度计划,作为各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层层分解落实至重点区域和钢铁企业。

(二)加强钢铁企业减排管理。钢铁企业要建立完善脱硫脱硝工程减排档案,健全主要生产经营报表制度和治污设施运行台账,包括主要原辅材料用量、产品产量、能源消费量、治污设施运行记录、在线监控运行数据、治污设施副产品产量及去向等,并定期报本地环保部门备案。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整理辖区内钢铁企业自动在线、监督性及人工检查监测数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及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档案。

(三)建立全口径减排核查核算制度。要定期调度分析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年度结合企业生产运行、产品产量、治污减排措施落实和监测结果等情况,核查年度钢铁行业重点减排项目完成情况,建立健全钢铁企业全口径核查核算体系。

四、强化钢铁行业总量减排考核

(一)建立减排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设区市环保局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环保厅报告辖区内钢铁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工程进展及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省环保厅结合全省“十二五”总量减排年度核查核算,每年组织对全省钢铁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情况进行全口径核查核算。

(二)强化总量减排考核。省环保厅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全省钢铁行业减排考核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有和国有控股钢铁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应纳入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其结果作为业绩考核和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钢铁行业减排考核结果计入各地“十二五”减排目标考核,一并作为各地科学发展观及县域经济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减排成效突出的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表彰。对完不成减排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相关企业集团不得新建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优树先活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山东省钢铁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及考核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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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钢铁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及考核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钢铁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及考核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日

山东省钢铁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及考核方案常见问题

山东省钢铁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及考核方案文献

一、山东省主要钢铁企业 一、山东省主要钢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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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6

一、山东省主要钢铁企业 1、济钢: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 1958 年,现有职工 3.8 万人,资产总额 422亿元,产品以中板、中厚板、 热轧薄板、 冷轧薄板为主, 现是山东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的省属大型企业集团。 2007 年生产钢 1212 万吨、 钢材 1147 万吨;实现销售收入 509.7 亿元、利税 60.9 亿元、利润 30.1 亿元;出口创汇 8.1 亿美元,进出口贸 易总额 17.2 亿美元。 2、莱钢:莱钢始建于 1970年 1 月。原属山东省委、省政府管理,现划归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并由山钢控 股管理。经过 40 年的建设发展,现已成为具有年产 1300万吨钢以上综合生产能力的大型钢铁企业集团, 2005 年进入全国十大钢,列第六位。 2007年列全国制造业 500 强第 31 位。截至 2008年底拥有总资产 643 亿元,职工 3.9 万人,其中钢铁主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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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 《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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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 的 通知 发布单位 :陕西省环保厅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 为更好的推进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做好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根据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 (修订)和《陕西省重点污染源 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陕环发〔 2008〕51 号),省厅制定了《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2 年 8月 1 日 附件 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 一、目的与依据 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 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二五”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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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为考核各市2007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根据《2007年河北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07年河北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分为专项工作考核、综合考核两部分。

二、专项考核有:标准化建设、政务信息、监测上岗证、环境污染监控体系建设、空气质量日报及预报、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污染应急监测、“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监测、机动车尾气监测、环境统计技术工作、污染源普查监测、土壤污染调查监测等十三项。

专项考核前四名为该项工作的年度先进,以各市考核项总分加权平均前三名为年度综合考核先进。

三、各专项考核的内容

1、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15分)

通过达标验收评审7分,督促所辖县级站完成达标任务4分,能力建设持续投入4分。

2、环境污染监控体系建设(15分)

监控中心故障5分。因互联网线路、监控中心机模块故障等非人为因素引起的数据传输中断的应及时上报省站,并积极联系相关单位解决。如未及时(1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站的每次减0.5分;因人为操作不当,致使数据服务器感染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引起的数据传输中断,每次减1分。该项分数减完为止。

监控中心数据安全5分。自动监控数据库要及时进行备份,因数据备份不及时造成数据部分受损、丢失的,每次减1分;数据全部丢失的,每次减1.5分。该项分数减完为止。

自动监控子站不正常上报5分。自动监控子站出现故障后能及时(1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站并说明原因的不减分;自动监控子站出现故障后能及时(1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站但不能说明原因的每次减0.5分;自动监控子站出现故障后未能及时(1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站的每次减1分。该项分数减完为止。

3、空气质量日报及预报(15分)

数据按时传送8分。迟报一次减1分,漏报一次减2分。减完为止。

仪器巡检合格7分。不合格的不得分。

4、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15分)

按时间进度完成建站任务5分,保证建站质量5分,完成配套工作(包括配合安装调试、仪器比对等)5分。

5、环境质量常规监测(30分)

参与考核的常规数据包括:每月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大气监测数据,单月地下水数据,各季度功能区噪声,以年度的监测计划为准。

数据的及时性10分。报数晚于规定时间,减1分/天 "para" label-module="para">

数据的准确性10分。出现数据错误,减1分/次,未及时修改,影响统计的加扣1分。

数据的完整性10分。上报项目缺测和缺点位,水缺一项减0.2分,缺三项以上加扣0.2分;气、声样本数未满足要求,每个点位扣2分/项;缺少点位,2分/点位。

6、污染应急监测(15分)

环保局批准实施的本辖区应急监测预案3分;应急监测装备(水、气主要装备)2分;接到通知后,应急监测及时响应3分;应急监测方案、质量控制措施2分;应急监测数据报告3分;应急监测追踪1分;数据保密工作1分。

7、机动车尾气监测(10分)

与公安部门合作开展年度检测工作6分,发放合格标志的数量与参加年检车辆数量基本一致2分,监测规范、管理到位、无重大违规行为2分。

8、环境统计技术工作(10分)

环境统计年报、季报上报及时4分,环境统计各类报表填报完整3分,统计数据质量保证3分。

9、污染源普查监测(15分)

开展污染源普查监测5分,完成全部重点源的监测5分,项目频次按规定要求完成5分。

10、土壤污染调查(15分)

年底前完成普查区域野外采样、实验室分析和数据上报及相关资料收集6分;完成本辖区内重点区域点位核查和点位经纬度的确定2分;配合省局完成背景点位的采样及分析1分;全程序质量保证,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各种记录表格,样品代表性好6分。

11、政务信息(10分)

政务信息上报5分。按照《河北省环境监测政务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设区市监测站每月至少向省站上报2条环境监测政务信息,完不成2条信息任务记3分,没有上报信息记0分。

信息质量5分。上报的信息被国家总站每录用一条记1分,省站每录用一条记0.2分。该项最多记5分。

得分相同时,按被录用的条数和上报的数量多少排名。

12、技术人员持证上岗(10分)

技术人员持证上岗4分,及时培训按时换证3分,负责的县级站考核工作按时完成3分。

13、“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监测(10分)

现场监测、分析、方案及报告编写人员持证上岗2分;方案编排结构及内容符合要求,监测点位布设合理,监测方法准确3分;监测报告结构及内容符合要求,分析细致,结论及建议准确合理3分;监测报告的内审制、拒签制的执行落实情况2分。

四、在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或失职的取消评先资格。

2100433B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能源办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能源统计制度,各地区要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分地区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组织全面调查。

(二)原油。原油省际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方法是:

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原油产量 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非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进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出口量数据从海关进出口统计取得。

(三)成品油。成品油省际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省外,销售量、售于省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省际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三大石油公司天然气管理机构提供。

(五)电力。电力的省际间输配数量,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与原油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即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 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地)、县(市)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约占全部工业能源消费的10%左右,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建筑业能源消费总量占全部能源消费的比重为1.5%左右,拟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在限额以上和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铁道部、地方铁路协会、民航总局、三大石油公司管道运输部门组织全面调查。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

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和港口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建设部会同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统计局另行印发。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能源办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国、各地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要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统计局和节能减排办负责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各级统计部门从2008年起,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国以及各地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统计局另行印发。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以下称省级人民政府)和千家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地区依据《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94号,以下简称《批复》)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国家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批复》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减排办)备案。

(二)每年3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节能减排办。发展改革委会同监察部、人事部、国资委、质检总局、统计局、能源办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报国务院。对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告。

(三)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全国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国家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发展改革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国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对千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40分)

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

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

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

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

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

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2

建立本地区的单位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研究重大问题,1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3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4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20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5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0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9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3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7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8

完成耗能企业(含千家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

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8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等,1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9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5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小计

100

注:1.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以各地区根据《批复》制定的分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2010年节能目标以《批复》中的目标为准。

附件2:

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40分)

1

节能量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

完成目标的90%得35分

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

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

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

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5

建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部署节能工作,3分

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10

1.按年度将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3分;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4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25

1.单耗或综合能耗在同行业中,前20%得10分

1-1.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

2.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

3.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4分;

4.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7分。

5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0

1.执行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4.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6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10

1.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2.设立统计岗位,建立台账,报送报表,3分;

3.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定期检定、校准,3分;

4.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2分。

小计

100

注:1.节能目标以企业根据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2010年节能目标以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签订的目标为准。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环保总局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地)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十五”期间约8万家)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全国平均取值为75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个别省份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 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校正方法: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 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二、SO2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 非电SO2排放量

其中: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按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热电联产供热耗煤量按火电发电量同比增长,没有热电的不考虑),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当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当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地区,可以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SO2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区,还应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 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环境监察系统、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三、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国务院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各省级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省(区、市)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关停企业减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关闭小火电计算SO2减排量,减排量=上年关闭机组SO2排放量×(1-当年发电量/上年发电量);淘汰有烧结机的小钢铁,计算SO2减排量。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在环境统计中有名单的计算减排量,没有名单的不计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此年实际运行时间(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扣除)及污染物削减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相同。对于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运的老机组脱硫设施削减和上年投产老机组脱硫以及隔年投产脱硫机组当年多削减的量。当年新增非火电SO2削减量:指连续稳定减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业的烧结机和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脱硫、炼焦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与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循环流化床、集中供热等脱硫措施形成的SO2削减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锅炉等措施减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支持。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环保总局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地)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或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跨省区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环保总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以下简称《计划》)、《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委托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将全国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 国家主要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调动有关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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