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 实施时间 | 2017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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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工业等专业工程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通信、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为了细化提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对相关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规定的事项包括: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拆除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二)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要求;
(三)工程建设中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新产品应用的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五)工程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和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
(六)需要全省统一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
第七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经济政策;
(二)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体现本地气候、地理、环境等特点;
(三)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采用专利技术的,应当取得专利权人许可。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鼓励参照先进的国际工程建设标准和境外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地方标准。
第八条 地方标准项目分为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地方标准政府委托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要求,委托具备条件的标准主编单位编制地方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根据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需要,可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地方标准项目,由申报单位委托具备条件的标准主编单位编制地方标准。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建议项目,拟订地方标准编制年度计划,确定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列入地方标准编制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经济政策;
(二)具有成熟的工程建设或者产品生产实践经验;
(三)拟纳入标准中的科技成果已通过验收或者鉴定,且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与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相关文件的编制工作由标准主编单位负责。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承担过与所主编标准内容相关的工程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或者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等工作,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
第十二条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程序及实体要求开展编制工作。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征求与标准内容相关的、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意见。对有争议的重大技术问题,由标准主编单位聘请专家专题研究解决。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的条文,可以作为强制性条文。
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文本中注明强制性条文。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送审稿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当由不少于9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安监、科研等方面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标准涉及有关行业领域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在批准前,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经批准的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地方标准技术内容的,由标准主编单位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确认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市场和创新需要,制定并发布团体标准。
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自主制定企业标准并实施。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建设、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通用标准设计和相关产品应用标准设计,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进行设计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设计。
标准设计项目的确定、编制和实施,参照地方标准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标准组织编制地方标准的;
(二)未依法履行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进行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7号)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工程建设标准化和质量监督工作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今天,我们邀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宋锡庆先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监察专员李印先生,对两个办法进行发布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省直、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
首先,请宋锡庆副巡视员介绍有关情况。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宋锡庆: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首先,借此机会,向多年来关注、关心和支持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感谢!下面,向大家简要介绍《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简称“《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简称“《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一、《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一)起草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要完善标准化法规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出台相关文件,积极推进质量标准建设。近年来,省住建厅贯彻落实国家、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有关工作要求,围绕住建领域重点工作,健全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得到不断加强。但是对标国际标准,我省工程建设标准仍存在着供给不足、水平不高、实施不力等问题,这迫切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立法,健全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体系,以标准管理规范引导建设市场行为,保障我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二)起草过程。2013年,省住建厅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启动了《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论证和起草工作。2016年,《标准化管理办法》被列为省政府规章一类立法项目。经多次讨论完善,形成《标准化管理办法》会签稿,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10部门会签;2016年7月初,形成了《标准化管理办法》草案,报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标准化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正式发布实施。可以说,《标准化管理办法》凝聚着各方面的努力和心血,《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出台,使我省首次在工程建设标准化立法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这对于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意义重大。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标准化管理办法》共26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经费保障,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一是界定了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标准化管理办法》按照《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和新修订的省级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职责界定,首次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住建、规划、通信、人防等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作了细化归结。
二是规范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管理。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原则、程序和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成、成员要求作了明确;对已发布地方标准,要求根据复审结果,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及废止。
三是首次明确了地方标准项目的分类和发起。《标准化管理办法》指出地方标准项目分为: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政府委托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社会申报项目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根据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需要,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四是突出了团体和企业标准制定的主体和要求。为补充完善新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标准化管理办法》鼓励有能力的团体、企业制定标准。并明确团体标准由具备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市场和创新需要,制定并发布;企业标准由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并实施。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五是强化了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标准化管理办法》要求工程建设要全过程执行标准,建设、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并强调了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情况、处理结果与诚信管理体系的衔接。 2100433B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07号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7年5月21日
1.根据内容划分: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建设定额。 1)设计标准:是指从事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 2)施工及验收标准:施工标准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求的标准;验收标准是指检验、接收...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保护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的一般原则。工程建设标准的划分 1、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
只有部分,已经发你邮箱,请注意查收。
1 / 7 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 81号)、《工程建设地方标 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 [2004]20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 见的通知》(建标 [2016]166 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b5E2RGbCAP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 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三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及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工程建设标准: (一)城乡规划的技术与管理要求; (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三)建筑工业产品及部品、部件的设计、
<正>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全国率先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明确了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制定工程建设标准方面,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组织,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团体标准应当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签订相关合同时,明确相关强制性标准内容,并要建立执行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要在相关报告中记录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
管理办法还建立了以行政监督为主体,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检查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并公布检查结果,将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单位和人员纳入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系统。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执行强制性标准审查制度,并在相关文件、报告、施工现场明示强制性标准,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标准工作得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去年在北京召开的第39届国际标准化组织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给大会致贺信,指出中国将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以标准助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标准引领时代进步。李克强总理出席了大会并发表致辞,也明确指出要把标准化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标准全面提升推动产业升级;要更好发挥标准的引领作用。国务院、住建部、省政府也都相继出台了深化标准改革的意见和方案。今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也首次单独将树立标准权威列为全国住建行业九大任务之一。这些充分表明工程建设标准工作越来越重要。
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是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体系和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迫切需要。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要完善标准化法规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去年,住建部印发了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的意见中也要求加强制度建设。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提升标准的性能指标,提高标准水平、培育团体标准、开展标准复审、加强科技研发与标准制定的信息沟通、建立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委员会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应该说,无论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政策环境、市场条件还是建筑企业转型发展的内在需求,都已经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就需要我们出台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度来规范、引导和约束。
目前全国共有20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宁夏、山东2个省(自治区)出台了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政府规章。为建立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建设市场行为,促进建设工程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亟需出台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9条。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办法》的适用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衔接,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职责范围保持了一致。
第二章是“管理职责”。界定了管理职能。明确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职责。同时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进行界定。
第三章是“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规定了工程建设标准由我厅统一计划、审批、发布、管理,并按照我厅与省质监局关于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意见,在下达计划后抄送省质监局,在发布时会省质监局联合发布,且采用(5000-5999号段)为我省工程建设标准专用号段。同时规范了标准编制程序,规定了复审制度,并根据国务院和住建部标准改革意见对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主体、制定原则等相关要求做出了规定,鼓励社团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四章是“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为了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监督等相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为了提高建设队伍的整体技术素质,增强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保证标准的顺利实施,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普及。同时对外省标准的认可、标准的解释、标准员制度的实施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是“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规定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的工作机制。同时对检查内容、形式进行了规定,并明确对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平台予以记录。同时规定了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应开展综合评估,判断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章是“附则”。规定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