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发布机关 山东省政府
通过时间 2011年11月24日 实施时间 2012年3月1日
修订时间 2018年1月24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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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2012年1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的限制,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八条 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五)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前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属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不属于重点工程项目,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工程招标事宜的,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能力,定期接受专业技术知识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招标人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其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择优选择,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招标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拟定的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公告应当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各项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其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国家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并设立招标控制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设定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载明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性调整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确需终止招标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具备招标文件要求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加与其法定资质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工程项目投标。

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限制投标处理的,在限制投标期限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5日内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由招标人报经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人明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或者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定投标人获得不当利益或者投标竞争优势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

(四)招标人授意特定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

(五)招标人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的;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三)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变化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第三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弄虚作假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的;

(二)伪造财务、信用状况或者虚报业绩的;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资格、劳动关系证明的;

(四)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招标人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两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使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系统。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四)除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六)联合体投标人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三十七条 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减工作量、压缩工期、垫付工程资金等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四十条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非中标单位的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3日内提出;

(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三)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依法组织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招标备案手续的;

(三)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

(五)未按照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

(六)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限制投标期限内参加工程投标的;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的;

(三)以低于成本或者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1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8年1月24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以及中央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二)删去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常见问题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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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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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249号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已经 2011 年 11 月 24 日省政府第 113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3月 1 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 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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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加强建筑材料进场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现做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见证取样工作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工程质量,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起到了重要作用。见证取样不仅是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真实、准确、公正、科学地反映建设工程质量而提供技术数据和科学依据,更是建设工程安全运营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障。2000年9月,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2001年5月,我省出台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鲁建管发〔2001〕5号),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程序进行了细化和明确。通过见证取样,一方面为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控制提供了直接依据,也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验收、评定提供了可靠依据;另一方面将检测结果与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比对,进而得到合格与否的判定,避免出现因建筑材料和结构质量问题而导致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的发生。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建筑业的转型升级,工程建设规模不断增长,大量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得到推广应用,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和内容逐年扩大,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制度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也逐步显现,出现了见证取样流于形式、样品与工程实际不符、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技术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约束力不足等新问题、新情况,原有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2016年,省住建厅在进行“三统一”规范性文件清理时,考虑到上述因素,经研究认定2001年出台的《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已经不适合当前继续使用,正式将其废止。为此,出台一部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相配套,符合我省实际,操作性、实用性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规范性文件已刻不容缓,这对强化建筑材料质量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实现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具有深远意义。

二、起草依据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起草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1号);

(三)《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308号);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五)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三、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

我单位于2016年开始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经省内外调研和交流座谈等形式,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意见,于2017年5月起草完成了《规定》初稿,之后又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于2017年10月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17个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参建各方和厅有关处室的意见。经深入研讨修改,多次沟通交换意见,于2018年3月形成了《规定》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和特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共26条,附1个附件。主要包括基本规定、内容范围和程序步骤、人员岗位技术要求、企业主体责任、样品留置和不合格结果处理、监督管理和追究处罚等内容。

(一)扩大了取样范围。《规定》扩大了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范围,将原来的七大类扩大到了十四大类,增加了预应力钢绞线,沥青,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建筑外窗、幕墙材料,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绝热、粘结材料和增强网,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及防腐防火材料,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材料,实现了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工艺工序的全覆盖。

(二)明确了人员配备最低标准。为保证现场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数量满足工程实际需要,《规定》确定了最低人员配备标准,第五条规定,“每个工程项目的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1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项目,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2人”。这项规定可以有效解决当前专职见证取样人员配置不足、人员混岗严重和责任界定不清楚等问题,有效提高见证取样工作质量。

(三)加强过程影像留存。《规定》突出强化了全过程留痕可追溯,在第十三条中,特别强调钢筋、混凝土、防水、保温、装配式建筑结构连接等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关键部位的见证取样,应当留存影像资料。这对于加强过程质量控制,提高现场施工技术水平,准确界定各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较好地弥补了纸质施工技术资料的不足。

(四)进一步规范责任主体行为。对于在见证取样过程中存在人员变更不及时、签字标识不齐全、取样数量不合规等问题,《规定》明确,检测单位应当拒绝接受退回试样。共有四种拒收情形:一是委托单缺少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二是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三是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四是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该规定对进一步规范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严格程序步骤管理,提高样品检测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五)建立不合格数据处置机制。《规定》要求,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试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监理企业应当下发书面通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停止相关建材的加工、制作和使用,按照规范要求和处置预案进行处置并形成记录,记录应完整闭合,报监理企业审核归档。建设、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和处置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请予审议。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18年5月10日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等工程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擅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依照规定须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当公示、公开。

第二章 评标方法

第六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七条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者500万以上的专业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

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细则和对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要求。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由投标函、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组成。

第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设定并公布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条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的,招标人应当科学地设定评标基准价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评标标准(评标细则)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导致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存在明显的矛盾、错误或者相关事项不明确,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

(三)采用量化打分时,标准或者依据不明确,完全依赖评委主观评分;

(四)评标方法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过招标公告发布平台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并取得授权委托。无符合条件人选的,应当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依法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专家不应少于五分之二。

第十四条 招标人通过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可以选择在全省范围内抽取专家。

工程所在地评标专家分(子)库中,所需专业专家数量不足实际需求数量3倍的,招标人应当将抽取范围扩大至上一级专家库或者采取异地抽取专家。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推举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专家评委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评标活动,对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表决,组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应当提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合理的书面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应当修正结果并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确认;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涉及否决投标人投标的表决,认定票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章 初步评审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图纸技术资料、主要技术规范(标准)等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熟悉相关内容。

评标委员会在开始评标前应当熟知工程信息和评审内容,认为拟定的评标时间不能满足评标工作的,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顺延评标时间。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完成后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一)进行形式评审,确认投标文件格式或者形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二)进行响应性评审,确认投标文件的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三)进行投标文件评审,通过对投标文件技术标中各项内容进行初审,确认在技术方法、措施、标准等方面是否存在偏差;通过对商务标的核对、比较、筛选,确认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是否更改了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的内容;以及找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理解的其他偏差等;

(四)澄清、修正,就投标报价中计算错误,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以及其他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细微偏差,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要求,并根据招标文件中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书面答复进行分析和确认;

(五)汇总初步评审结果,确定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其他未界定为重大偏差的,应视为细微偏差。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一)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二)投标人技术标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或者技术标得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合格标准的;

(三)投标人资信标中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标准的;

(四)投标报价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五)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

(六)列入投标价格中的暂列金额、以项为单位设立的暂估价等非竞争性费用金额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七)规费、税金以及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未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计取的;

(八)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成本价的核算方式,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认定意见不一致时,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认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的,以及综合评估法采用次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向中标候选人要求缴纳低价施工风险担保。担保额度可由招标人按招标控制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差值的全额或一定比例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五章 详细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按照先技术标、后资信标、再商务标的顺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估法的详细评审可以采用打分制方式对各项评审因素进行评审。评标细则中的权重设置技术标分值应当不超过20%,资信标分值应当不超过10%,商务标分值权重设置应当不少于70%。

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技术标评审、资信标评审应当采用合格制方式按照评标细则对各项评审因素进行评审。

第一节 技术标评审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评标细则中明确技术标评审内容。

第二十八条 技术标应当采用暗标形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评标前,由招标人将技术标随机编号,编号标识于技术标封面上;

(二)评委对技术标进行评审,按照编号统计分数;

(三)评审完成后,由招标人宣布技术标编号对应的投标人名称;

(四)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应当由电子评标系统完成暗标的编号、统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技术标暗标的编制、密封要求。投标人技术标暗标不得出现任何可能泄露投标人信息的内容。

第三十条 除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工程外,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投标时不提交技术标,由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和答辩。陈述和答辩评审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现场答辩的应采用背对背形式。

第二节 资信标评审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评标细则中明确资信标评审的内容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评标方法对投标人资信标评审的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建立起建筑市场诚信考核机制的,应当将投标人的市场考核、信用评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评审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权重进行量化评审;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录,以及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不良行为。

(二)尚未建立诚信考核机制的,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承建过类似工程以及所承建工程获得设区市及以上质量、安全等奖项进行量化评审,所获奖项应当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立并授权的社会组织所评选的奖项,并在其主办网站公示;

(三)设置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的,应提供下列资料之一:已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其主办网站的公示信息;

(四)类似工程业绩或者奖项的要求不得局限于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

(五)联合体投标人的社会信誉、奖项、施工业绩,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六)奖项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国家级的可延长至5年;

(七)类似工程是指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

第三节 商务标评审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定的方式选取清单分部分项进行评审,选取方式一般是随机抽取方式或者根据项目特点有重点地选取分部分项,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统一规定选取方式。

采取随机抽取分部分项的方式进行评审的,应先由工程造价专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比例随机选取占工程造价权重较大的分部分项,再由全体评委随机抽取评审项进行评审。

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所有分部分项全部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商务标评审的具体方法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选择。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也可以在开标时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六章 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依据评审意见,向招标人递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十七条 评标报告中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投标文件所作的任何澄清、说明或补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九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综合得分,按照由高到低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经详细评审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合理低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经详细评审后的投标报价在合理范围内偏离评标基准价由小到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合理区间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通过详细评审后合格的投标人名单。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一般应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指定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唱标记录;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以及否决原因和否决依据;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由招标人依据法律、法规确定中标人。

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定分离定标法细则》(附件五)确定中标人。

第七章 电子评标

第四十二条 积极推进电子评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评标所使用的电子评标系统,应当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鉴定。电子评标系统的开发使用,应符合公正、科学、安全、高效、经济、便捷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评标系统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作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和确认重大偏差等评审的依据的,应经评标委员会认定。

第四十四条 在电子评标系统评标时,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作出否决投标的决定:

(一)电子投标文件所载明的类似工程业绩或者奖项等和实际不符的;

(二)同一投标人在电子评标系统中就同一工程的同一标段存在多个不同电子投标文件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不能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方案补救的;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在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工作时,招标人可以采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进行评标,也可以暂停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种评标方法的评标细则(附件一至五)为本办法组成部分,在全省统一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1月31日。原《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鲁建发〔2010〕16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综合评估法细则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细则

3.合理低价法细则

4.合理区间法细则

5.评定分离定标法细则

附件1

综合评估法细则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根据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一、技术标评审(≤20分)

(一)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初步评审:

1.否决技术标封章、装订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要求的投标;

2.否决技术标的工期目标、质量目标、质量保修期等实质性内容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或要求的投标;

3.审查技术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能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方法、措施、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的,否决技术标存在重大偏差或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

4.审查技术标的各项评审因素,否决达不到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技术标评审因素必须达到的合格标准要求的投标;

5.审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二)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技术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量化评分。

1.技术标详细评审要点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和施工段划分;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

(5)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6)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岗位职责、分工;

(7)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8)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9)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和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10)绿色建筑、住宅工程质量治理要求;

(1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12)材料样品;

(13)项目负责人陈述或答辩;

(14)其他。

2.评审要点(1)~(7)项为必选项,(8)~(13)项为可选项,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属必要时列入。

3.评审要点分值。技术标评审要点必选项每项分值不应超过3分,可选项每项分值不应超过2分。其中(11)项(材料样品)分值不应超过1分。

4.技术标中缺少针对某一项评审要点的内容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该项得分为0分。缺少三项及以上评审要点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视为其技术标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5.需要项目负责人陈述或答辩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需要陈述或答辩的内容。陈述或答辩顺序采用随机编号;陈述或答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背对背形式;陈述或答辩的内容不得泄露任何投标人的信息,否则陈述或答辩不得分。

6.投标文件技术标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不四舍五入,以下相同)。

7.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权重每项不应超过50%,评委对某一技术标的评分不足技术标分值总分的60%,或者与其最终得分相差超过30%的,应当对其评分做出书面说明。

8.投标人的技术标不符合招标文件暗标要求的,其技术标得分为0分。

9.招标文件设定技术标合格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技术标得分低于合格标准的投标人。

二、资信标评审(≤10分)

(一)初步评审

对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资信标进行初步评审:

1.否决投标人(含联合体中所有成员)资格和资质、投标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有效期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投标;

2.否决授权书、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投标函、投标承诺书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3.否决项目管理班子配备、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等资信方面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的投标。

(二)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资信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信标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量化评分。

资信标评审因素主要包括投标人的资质、项目管理班子配备、类似工程施工业绩、获得奖项、保证农民工工资、信用考核等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评审因素和量化标准。

1.投标人资质(≤1分)

招标人可以按照投标人资质等级制定量化标准。

2.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2.5分)

(1)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对项目班子配备人员的执业资格、技术职称、配置数量等指标设定最低标准和量化标准。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项目管理班子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主要包括:质检(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造价)员、机械(设备)管理员、资料员等)。

(3)相关人员的职称证明应当以市级以上人社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为准,关键岗位证书应当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

3.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1.5分)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对投标人或其项目负责人承建过的类似工程进行量化评审。

类似工程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国家级的可延长至5年。

类似工程是指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本次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

4.获得奖项(≤1.5分)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对投标人或其项目负责人承建的工程获得设区市及以上质量、安全奖项进行量化。

(1)奖项范围

国家级奖项一般是指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与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会)、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安装协会)、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中国建筑业协会);

省级奖项一般是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立并授权的社会组织所评选的奖项,如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山东省优质工程、山东省优质安装工程(鲁安杯)、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样板工程、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优良工地、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小区、山东省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山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等,省外获得奖项应当相当于同等水平,并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的;

国家优质工程银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按省级计算。

(2)奖项分值

获得质量奖项的,国家级≤1分,省级≤0.5分,市级≤0.3分;获得安全奖项的,国家级≤0.5分,省级≤0.3分,市级≤0.2分;同一工程获得多项奖项的,应当只计取一次得分。

(3)奖项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国家级的可延长至5年。

5.投标人信用考核(≤3.5分)

(1)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建立起建筑市场诚信考核机制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主管部门对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的市场考核或信用评价情况采用加分制(可按等级制)或者扣分制进行量化评审。

(2)采用该项评审的,招标人可以不再要求对投标人1~4项内容(投标人资质等级、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业绩、奖项情况)作为资信标评审因素进行量化评审。

三、商务标评审(≥70分)

(一)初步评审

对通过资信标评审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商务标进行初步评审:

1.否决投标报价格式或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2.对商务标中投标报价进行核对、比较、筛选,确认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的内容,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要求,根据招标文件中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书面答复进行分析和确认;

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过澄清、说明或补正后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者其说明不被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低于成本,并否决其投标;

4.否决更改了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内容的投标文件;

5.否决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规定(如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计取规费等)的投标。

(二)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商务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标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量化评审。

1.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综合评估法评标基准价有下列4种计算方法。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选定一种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也可以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一种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方法一:综合平均法

评标基准价C=A×K1×Q1 B×K2×Q2

A:投标价算术平均值。

当n(有效投标人个数,以下相同)<7时,A=所有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

当7≤n<10时,A=所有投标报价中去掉1个最高价、1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n≥10时,A=所有投标报价中去掉2个最高价、2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B:招标控制价。

K:下浮系数;

K1的取值范围为95%~98%;

K2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90%~100%,装饰、安装工程为88%~100%,市政工程为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为88%~100%。

Q:权重比例Q1 Q2=100%;

Q1、Q2取值均应≥30%。

K1、Q1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其取值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且不少于5个。

K2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方法二:有效范围平均值法

评标基准价C=A2

第一步:确定报价均值A1

当n<5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当5≤n<7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价、1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7≤n<9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价、2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9≤n<11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投标报价去掉2个最高价、3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以此类推)

当n≥17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投标报价去掉5个最高价、6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步:确定评标基准价有效范围。

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的评标基准价有效范围为A1的93%~107%(含93%和107%),其他工程评标基准价有效范围为A1的90%~110%(含90%和110%)。

第三步:确定评标基准价A2

按照第一步计算A1的规则,对评标基准价有效范围内的投标报价进行再次平均,所得算术平均值即为A2

方法三:二次平均价法

评标基准价C=A2

A1=所有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价、1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n>5时,A2=所有不高于A1的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n≤5时,A2=A1×K。

K:下浮系数。(取值范围为95%~98%,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取值数量应不少于5个;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四:次低投标价法

评标基准价C=所有有效标书投标报价中的次低投标价

2.投标报价评审(≥50分)

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其报价得分为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1%,扣减一定分值(不低于0.3分,正偏离和负偏离的扣分标准可以不一致);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

3.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20分)

招标人可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措施费项目报价和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价进行合理性评审。

(1)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合理性评标基准价有2种计算方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种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方法一:平均法

评标基准价为各投标报价中相应措施费项目报价或分部分项综合单价金额的算术平均值。

当n≥5时,评标基准价为去掉其中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方法二:招标控制价法

评标基准价为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措施费项目总报价或分部分项综合单价。

(2)措施费项目报价评审

各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1%,扣减一定的分值(不低于0.3分,正偏离和负偏离的扣分标准可以不一致);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减完为止。

(3)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价评审

1)采用电子评标时,有效投标报价的所有分部分项中,当投标人所报单价与评标基准价差值不超过10%时,得M/N分;当投标人所报单价与评标基准价差值超过10%时,得0分。本项得分等于每个子项综合单价报价评分之和。

M: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评审满分分值

N: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数

2)无法采用电子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采用以下方式对不少于10项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价进行评审。清单项目报价与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评标基准价相差超过10%(含10%)的,每项扣M/10分;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明细表相互矛盾的,每项扣M/10分;每项不重复扣分,扣完为止。

所评不少于10项分部分项工程的确定方法,是招标人依据编制的招标控制价,选取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合价金额最高的前5项分部分项工程参加评审,并随招标控制价一起书面发至投标单位,剩余其他项分部分项工程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

(4)上述所称投标报价是指通过初步审查,并进行细微偏差修改后的投标报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详细评审后的3项总分由高到低排出名次,并推荐得分最高的前3名依次作为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如2个及以上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应依次按照先商务标、再资信标、后技术标得分高低进行排序;3项得分都相同时,招标人可抽签确定排序。

附件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细则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按照经评审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 技术标评审

(一)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初步评审:

1.否决技术标的工期目标、质量目标、质量保修期等实质性内容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或要求的投标;

2.否决技术标存在重大偏差或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

3.审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二)详细评审

技术标详细评审采用合格制法进行符合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的各项评审要点进行评审,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定其技术标能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合格票数不足三分之二的技术标视为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其投标人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审要点参照《综合评估法细则》中技术标详细评审要点。

二、资信标评审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将投标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类似工程施工业绩、获得奖项、信用考核等情况作为基本要求,其中类似工程施工业绩、获得奖项不得设置数量要求。

评标委员会按下列内容对投标人资信标进行符合性评审:

(一)否决投标人(含联合体中所有成员)资格和资质、投标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有效期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投标;

(二)否决授权书、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投标函、投标承诺书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三)否决项目管理班子配备、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等资信方面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的投标。

三、商务标评审

(一)初步评审

1.否决投标报价格式或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要求的投标;

2.对商务标中投标报价进行核对、比较、筛选,确认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的内容,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要求,根据招标文件中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书面答复进行分析和确认;

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过澄清、说明或补正后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者其说明不被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低于成本,并否决其投标;

4.否决更改了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内容的投标文件;

5.否决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规定(如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计取规费等)的投标;

6.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且构成恶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中标的评判。

(二)详细评审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方法。投标报价详细评审方法分为投标报价直接评审法和量化因素折算价格法。

方法一:投标报价直接评审法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出名次。

方法二:量化因素折算价格法

1.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其他因素及折算量化标准。评标委员会依据量化标准对有效投标报价和其他各项因素进行报价折算,经评审折算后的投标报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按评标价由低到高依次推荐前3名为中标人。

2.评审因素及折算量化标准

(1)质量、安全目标

可按照投标人承诺达到优质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等级层次以一定比例扣减投标报价,扣减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可设定质量、安全目标保证金,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交付时间、数额,退还条件、期限等具体办法,当中标人自身原因未实现其承诺时,质量、安全目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工期目标

投标人承诺工期目标比招标工期提前竣工,应当严格按国家工期定额规定,且在技术标中详细说明加快工程进度采用的具体措施,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技术措施合理的,根据提前竣工缩短工期的比例,按投标报价税前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扣减,扣减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算术性错误及不平衡报价

投标报价因算术性错误需要修正的,投标报价主要材料、分部分项的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相应单项价格的,可按一定比例增加投标报价,增加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4)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上述因素及其调整标准,也可设置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及量化标准。扣减(增加)总额一般不应超过15%。

3.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折算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出名次。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排名依次推荐前3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二)如2个及以上投标人报价(折算后)相同时,由招标人按照评定分离定标法确定排序。

附件3

合理低价法细则

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按照投标报价在合理范围内偏离评标基准价由小到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技术标、资信标评审

采用合理低价法的技术标、资信标评审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细则》相关内容执行。

二、商务标评审

(一)初步评审

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细则》相关内容执行。

(二)详细评审

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方法一:加权平均法

评标基准价C=A×K

A:投标价算术平均值。

当n(有效投标人个数,以下相同)<7时,A=所有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

当7≤n<10时,A=所有投标报价中去掉1个最高价、1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n≥10时,A=所有投标报价中去掉2个最高价、2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K:加权系数。(取值范围为95%~98%,在开标前由招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其取值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且不少于5个。)

方法二:综合平均法

按照《综合评估法细则》中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一执行。

2.投标报价偏离值的确定

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C的差值(绝对值)为投标报价偏离值。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偏离值由小到大依次推荐前3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二)如2个及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偏离值相同时,由招标人按照评定分离定标法确定排序。

附件4

合理区间法细则

一、开评标程序

采用合理区间法的,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开标、评标:

(一)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举行开标会议;

(二)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照投标文件的递交顺序,随机抽取投标人编号,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

(三)招标人代表根据投标人编号随机抽取投标人进入评审的排名次序;

(四)评标委员会对排名前3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技术标、资信标及商务标评审;

(五)3名投标人均通过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束;

(六)3名投标人中如出现没有通过评审的,按照排名先后,由其他投标人依次递补进入评审,直至评审出符合要求的3名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束;

(七)经评审,所有投标人中通过评审不足3名的,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二、技术标、资信标评审

采用合理区间法的技术标、资信标评审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细则》相关规则执行。

三、商务标评审

(一)合理区间范围确定

将招标控制价至招标人期望价Q定为合理区间。

Q=(1-P)×(B-F) F

Q:招标人期望合理价;

B:招标控制价;

F:招标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无该项内容时F=0);

P:下浮比率。房屋建筑工程一般下浮6%~10%,装修、安装工程6%~12%,市政工程6%~14%,园林绿化工程6%~16%,其他工程6%~12%。

(二)投标报价符合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符合性评审。投标人投标总价、项目措施费、分部分项单价,均在招标人确定的合理区间范围内的,属于合格投标报价;超出合理区间范围的,属于不合格投标报价,不予通过评审。

附件5

评定分离定标法细则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以外的招标工程可以使用评定分离定标法。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法确定中标人的,其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办法、票决方法、定标等程序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一、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定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组建,负责确定中标人。其成员为7名及以上单数,由招标人或联合项目业主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组成。定标委员会其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不得为临时聘用人员。招标人不得委托外部咨询机构定标。

定标委员会组成后,应推举1名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定标会议,按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定标事项。

二、定标办法

定标办法由下列4种组成,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中1种作为定标办法,也可以选取2种以上定标办法,在开标会现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一)直接票决定标

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

(二)排序票决定标

定标委员会各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按照先后中标的顺序从小到大排序,将中标候选人所得排序号累加即为的得票数,得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为2家及以上时,可抽签确定中标人。

(三)票决抽签定标

定标委员会各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按照先后中标的顺序从小到大排序,将中标候选人所得排序号累加即为得票数。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最少的前2名中标候选人再以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1名中标人。当票数最少的前2名中标候选人发生并列情形时,并列者均进入抽签确定中标人程序。

(四)直接抽签定标

采用合理区间法的招标工程,定标委员会应当直接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在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人。

采用合理低价法的招标工程,可以选用本方法。

三、定标程序

(一)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完成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二)定标准备

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3日内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根据评标报告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向定标委员会提交评价报告。

(三)定标会

招标人应自收到评价报告结果起5日内召开定标会。

(四)定标公示

招标人应在定标会召开后3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并将定标记录、定标报告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定标记录应包括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名单和正式成员名单,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乡村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工程)。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以单位工程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市政工程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段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单位工程分为若干部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资料: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已办理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在房屋建筑规划红线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工程可不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五)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不得“搭车收费”。

第七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将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报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资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证书须交回发证机关存档。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期间,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同时中止。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履行承诺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按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处理。

第十五条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2)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施工许可证编号由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附件3),可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要依法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前,仍使用现行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增加的内容在备注栏注明。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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