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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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鲁政办字〔2017〕171号 | 发布时间 | 2017年10月27日 |
实施时间 | 2017年11月1日 |
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是省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 将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有关副省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或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文物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专家组,负责对提交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或其办公室审议的重大技术或政策问题进行研究论证。专家组由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城乡规划、区域经济、土地利用、综合交通、生态环保、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旅游、水利等方面知名专家组成。
第七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指派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落实省委、省政府在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涉及全省城乡规划、城乡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二)协调全省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省域和跨区域的规划:包括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各类都市圈规划、都市区规划、沿海城镇带规划、鲁南城镇带规划、运河沿线城镇风貌保护规划等。
(四)审议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县级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新城新区规划,机场、港口等重点地区空间发展规划以及重要项目规划,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拟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设计、建筑设计、特色风貌塑造等重大政策,审议有关重大项目,促进设计水平提升,突出山东特色,彰显齐鲁气派。
(六)协调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防洪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重要专项规划的衔接,推进“多规合一”。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二)负责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筹备组织,及议题资料的收集审查工作;负责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会议决议、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汇总、信息发布及督办落实工作。
(三)负责起草、审核重要综合性材料;研究提出“多规合一”管理体制改革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负责聘请高校和科研单位的知名专家,成立专家组,为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智库支撑。
(五)负责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以前瞻视角、宽阔视野和创新思维,针对全省城乡规划建设提出专业化、建设性、可操作的政策建议。
(二)对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对需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有关规划进行技术把关,全面提升城乡规划科学决策水平。
(三)参与相关专题调研,发挥好智囊团和参谋助手作用。
(四)承担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并拥有表决权。
(二)对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推荐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成员。
第十二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需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支持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执行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决议。
(三)承担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规划、政策和法规审查审议任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全体会议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会议召开前,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对拟审议议题内容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供会议参考。
第十四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委员参加。
第十五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办公室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协调落实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做出的决议,研究有关重点工作事项。会议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召集,或委托办公室副主任召集。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专家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规程:
(一)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就拟审议的事项向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申请事项的重要程度和报送时序,经请示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安排会议议程。
(三)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及申请单位。
(四)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可视审议事项的具体情况,邀请专家组成员或有关单位代表列席会议,并提前3个工作日将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单位。
(五)委员进行审议,对需进行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的同意,即为表决通过。各委员需表决赞成或反对,不设弃权票。
第十八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决议、审议意见和会议纪要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签发,作为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17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7日
第二十四条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重大建设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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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和《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能,完善工作机制,正确开展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城规委”)对我省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总体规划和跨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甘政发〔2005〕65号)和《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城规委办公室是省城规委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省城规委日常工作。
第三条省城规委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建设厅厅长兼任。
第四条省城规委办公室在委员单位设联络员,联络员代表委员单位参与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城规委办公室根据各委员单位的推荐,建立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应省城规委办公室的邀请,参加审查、咨询会议。
第六条省城规委办公室不定期派出规划督察员,对省城规委职责范围内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建立规划管理和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按照省城规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组织研究全省城乡发展的战略性问题,编制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并提交省城规委审议。
第八条组织委员单位联络员对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协调,提出意见后,提交省城规委审议。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就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规划以及各行业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是否与城市规划相协调进行技术性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提交省城规委审议。
第十条负责省城规委会议的会务和议题资料的准备工作,起草省城规委会议纪要,督促落实会议议定的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省城规委委员单位对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与省城规委各委员单位、各市州政府建立信息联系制度,及时了解省城规委议定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城市建设发展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编发简报。
第十三条完成省城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省城规委办公室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要任务是对申报项目或其他重大、紧急事项及时提出协调或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职责和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联系制度。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修订本规则需报省城规委全委会讨论并经2/3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城规委”)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城市规划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规划督察员的作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甘政发〔2005〕65号)精神和《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督察员实施不定期派驻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对《甘肃省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出督察报告。
第四条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按照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参与派出地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的审查工作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工作,并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调查研究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承担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并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七条规划督察员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督察。
第八条规划督察员可采取召集听取意见会和参加有关会议的方式进行督察。
第九条规划督察员应根据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的工作,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交督查、检查报告。每年年底前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规划督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定期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的权利;
(二)向有关单位收集资料、了解情况的权利;
(三)向派驻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的权利。
第十一条规划督察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支持省城规委工作,维护省城规委声誉。
第五章聘任与解聘
第十二条规划督察员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经省城规委办公室初步审查后,报省城规委审定后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规划督察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
第十四条规划督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规划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城市规划建设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二)熟悉城市规划设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工程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原则上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规划师资格;
(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规划督察员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规划督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省城规委予以批评或免除其规划督察员资格:
(一)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的;
(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擅自越权的;
(四)督察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
(五)其他不能正确履行规划督察员工作职责的行为。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规划督察员的补助、补贴及差旅费等在省城规委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规范抽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 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7〕2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抽取管理。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专业对应、随机抽取、激励择优、规范有序”原则,从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省管理交易系统)评审专家库子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抽取所需评审专家。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管理交易系统中的账户,具有依据自行组织或者接受委托组织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的功能,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账户无抽取功能。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管理,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抽取情况及评审专家信息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不得泄露项目抽取信息。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监管系统与省管理交易系统实现对接的,采购项目自动导入专家库。未实现对接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手工立项。项目名称须反映采购人行政管理级次、规范的采购人单位名称及采购内容等信息。项目编号由专家库自动生成。
第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行政管理级次确定政府采购项目归属地信息。
第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内容和品目,在专家库中选择确定1-3个对应评审专业。
第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方式和项目需求,抽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数的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属于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省内抽取评审专家的,其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且不得迟于评审活动开始前3小时;跨省抽取评审专家的,其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48小时,且不得迟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
第十二条对可预知的回避人,如前期参与项目论证的专业人员、与报名参加项目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人员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抽取前予以明确,并在专家库中备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无故扩大回避范围。
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选择评审专家抽取区域。采购预算金额单项或者批量不足500万元的,在至少1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50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在至少5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在至少10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对5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在全省范围内抽取。社会影响较大、技术复杂或者采购需求特殊的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或者根据需要在省外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录入评审时间和地点(具体地址,包括城市、街道、门牌号等信息,不得录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确定抽取专业、人数、区域等抽取条件后,专家库自动随机抽取。通过正常随机抽取未抽足人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调整增加1-3个高度相关专业或者调整扩大抽取区域继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专家库随机抽取仅在处于聘期内且状态正常的评审专家范围中进行,并遵循以下顺序:在相应专业评价优秀的评审专家中自动随机抽取,如果尚未抽足人数,继续在相应专业评价合格的评审专家中自动随机抽取,如果仍不能抽足,调整评审专业或者抽取区域后,继续按照“先优秀后合格”的顺序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已确定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小时,可以通过专家库自行取消评审任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系统发送的取消通知进入专家库补充抽取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评审活动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特殊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在专家库中作缺席处理,补充抽取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抽取区域不受本规则第十三条限制。
第十七条对采购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标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合并抽取同一批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每位评审专家在抽取前30日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6次。
第十九条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如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科研设备采购等,可直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并在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在抽取前预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评审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入库后再随机抽取。
对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的,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参照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自行择优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
(二)随机抽取条件调整后仍无法组成符合要求的评审委员会(小组)的。
(三)因已确认评审专家减少而补充抽取后仍无法及时补足人数的。
(四)评审专家库中无对应专业的。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录入项目信息有误的,提交更正申请,由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核实情况后依法依规准予更正。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记录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评审活动开始15日后,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仍未完成履职评价的,专家库将自动锁定其抽取功能,待按要求补充完成相关操作,并提交解锁申请,由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核实情况后予以恢复。
第二十三条在聘期内的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参与系统自动抽取:
(一)年度出现3次及以上不合格评价,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二)处于被调查期间的。
(三)处于请假期间的。
(四)在相同评审时间段内已确定参加其他项目评审的。
(五)抽取前30日内已参加6次评审活动的。
(六)抽取前30日内被约谈1次及以上的。
(七)处于被处理处罚期限内的。
(八)抽取前12个月内修改评审专业2次及以上的。
(九)其他依法依规不得参加评审的。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抽取情况全部记入专家库日志,全程留痕,作为处理处罚依据和项目管理资料。中央驻鲁单位需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应当在专家库中备案。
第二十五条在专家库中,禁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省财政厅许可,在专家库中运行非政府采购项目、虚拟项目,或者进行抽取演练等非政府采购活动。
(二)出借或者借用账户。
(三)录入不实信息。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则的,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查实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整改,并在系统中据实记录,责令整改期间暂停抽取功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给予相应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则的,由项目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或者评审专家所在分库财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整改,并在系统中据实记录,责令整改期间暂停参加评审抽取。违反法律法规的给予相应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国家及省对评审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及时将相应规定嵌入专家库抽取管理中。
第二十九条本抽取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总 则
一、为更好地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我委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综合部门的职能作用,确保机关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使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汉中市人民政府及省发改委工作规则,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发改委工作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廉洁、勤政、高效、务实”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各科室(办)和委属各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原则、讲求实效;降低行政成本,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密切配合、互相协调、确保工作质量,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会 议 制 度
四、市发改委实行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全体人员会议和周例会制度。
五、党组会议。委党组会议由委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办公室汇集,报党组书记审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务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整理,党组书记签发。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的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讨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三)听取党组成员的工作汇报;
(四)研究讨论机关党的工作、纪检工作和机关干部职工生活问题;
(五)研究讨论机构设置、干部任免、干部和职工调配以及奖惩等工作;
(六)研究讨论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的重大问题和政治思想工作;
(七)研究制定本委有关规章制度;
(八)研究讨论其它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
委党组会议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度。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有关人员列席。
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一般每年第三季度召开一次。党组建立党组成员学习日制度,每月一次,每次半天。
六、主任办公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委领导和各科室(办)提出,办公室负责汇集,委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定;会议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委领导和相关科室(办)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并督办、催办、检查、汇总会议决策事宜的贯彻落实工作。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发。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决定,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二)传达委党组会议决定事项;
(三)分析经济运行形势,研究国民经济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意见;
(四)讨论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和专项资金计划;
(五)审定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六)安排部署全委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七)研究其它需会议讨论决策的事项。
七、认真做好会务工作,提高会议效率。
(一)议题的准备。议题由有关科室(办)提出并做好充分准备。对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方案或意见。所提议题涉及其它有关科室的,事前要进行协商,并在汇报材料中如实反映有关科室的意见。
(二)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上报。凡重大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由主办科室审查提出意见,报委领导同意后,作为会议议题,由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重大项目根据会议研究需提请市政府审定的,报市政府审定。特殊情况下,由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决定。
(三)会议材料的准备。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要简明扼要;材料必须经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阅批后,提前分送其他领导或参会人员传阅;临时决定的议题,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及时通报相关科室承办。承办科室要积极认真办理,并将承办情况及时与办公室沟通。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以会议记录为准。
(五)委领导因故未能出席会议,会后由办公室负责通报会议情况。
(六)严守机密。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未公开之前,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扩散。
(七)议程统一由办公室安排,与会同志要准时出席会议,不得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办公室。
八、全体人员会议。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委领导主持,全体人员参加,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重要文件和上级指示;
(二)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宣布委内重大事项决定;
(四)通报有关情况。
九、周例会制度。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委领导主持,全体人员参加,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科室(办)汇报上一周工作进展情况,安排下一步工作计划;
(二)分管领导点评分管科室(办)上一周工作,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三)主要领导点评全委上一周工作,安排部署全委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四)通报有关情况。
公 文 审 批 管 理 制 度
十、委内公文处理必须符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要求。公文的审批按照委领导分工,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十一、所有外来需办理的公文,必须先交办公室登记、盖戳、编号,然后送办公室主任分阅处理;急办的公文按程序快速传递,并及时办理;办公室根据办公室主任分阅意见,分送委领导阅批或送相关科室办理;凡送科室办理的文件,科室经办人在收到文件后必须履行签字手续;文件传阅按领导批示和文件的保密程度、急缓程度,实行分级、分类传阅,单向往返;科室间不得自行横向传阅文件,更不能截留文件,传阅人3天内必须将文件退回办公室,需要留办的文件,必须在办公室办理借阅手续,传阅人外出前必须将文件退回办公室。严禁科室自行接收和送批文件。
十二、机关所有的上行文件必须由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发,主要领导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委领导电话请示主要领导,获得许可后以主任名义签发;机关平行或下行发文文件、公函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发;分管领导一般不代签非分管业务文件,特殊情况需事前征得主任同意;本委制定的规章制度、重要决定、人事任免文件由主任签发;代市委、市政府起草的文稿,需经委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再报送市委办、市政府办。
本委正式文件、公函经领导签字后,在办公室登记编号,经办人员将公文电子版本送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公文要素审核,并按照委内公文统一格式排版、调出打印清样,同时建立电子文本档案,并在原始公文上签字,办公室凭签字齐全的原始公文加盖公章。文件由科室(办)自行印送。
努力推进网络化办公进程,机关发文按公文审批程序签发后,委内传送或报送委领导的文件应使用OA办公系统进行传递,一般不得使用纸媒体传递方式。
十三、科室之间会办文件,如有不同意见时,主办科室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科室协商,协办科室要积极配合,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委领导;经主办、协办科室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主办科室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议送主办科室分管领导协调、审定,委内意见未统一以前不得发文。
十四、领导审批公文,应有明确意见,用钢笔或毛笔签署本人姓名和审批日期;一般圈阅表示“已阅知”或“同意”。
十五、本委对外信息发布,一律采用本委网站和《简报》两种形式。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十六、主任出差,应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工作并按要求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通知办公室主任知晓;副主任和其它委领导出差,应事前向主任请示同意后,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通知办公室主任知晓;各科室(办)负责人出差,由主要领导批准同意;一般人员出差,由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十七、主任出差返回后应将有关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重大问题需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副主任和其他领导出差返回后,应将有关情况向主任汇报,必要时在主任办公会议上通报。各科室(办)负责人出差返回后,应将有关情况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十八、各科室(办)或各分管领导在处理业务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工作中取得的重要信息,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十九、对上或对外业务联系需经委领导同意,向上级部门的汇报、请示,事前必须经委领导同意。
对 外 接 待 制 度
二十、省发改委和省级有关厅局工作人员,其他省、市来宾,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对应科室负责安排业务方面的座谈、汇报及材料准备、协助来宾完成工作任务。副厅级以上领导来汉,接待安排意见经委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报市政府办,请政府领导批示、确定相应的接待规格。
二十一、科室接到接待任务,将来客情况和接待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向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请示,科室持委领导批示通知办公室,办公室按照领导批示安排接待工作。
二十二、迎送来宾要按照规定执行。迎送领导身份应和客人身份大体相称,以礼相待。接待人员要准确掌握来宾到达或启程时间,及时报告迎送领导,按时接送。
二十三、来宾留住期间,接待人员要协助来宾做好留住期间的活动安排,同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机 关 管 理 制 度
二十四、政务工作。
(一)政务工作决策:涉及全局性重大政务工作由委党组集体研究决策;重要政务工作,如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项目计划、规划编制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主任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决策;专业方面的重要工作,由分管主任决策;一般性业务工作,由科室负责人按规定安排办理。物价局行政工作由局长决策。
(二)政务工作责任:本委政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委主任负总责,副主任对主任负责,科长对分管主任负责,副科长和科员对科长负责。
二十五、督办工作。
(一)督办范围:市委、市政府和省发改委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议决(确)定由我委承办工作的落实;转由我委办理的人大、政协建议和提案;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事项;委党组会、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需要落实的事项;委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二)督办工作程序:督办工作在委主任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配合,齐抓共管。一般列入督办的事项由办公室登记,并按督办事项的内容、业务分工和领导批示意见,附原件或复印件转有关科室(办)办理。各科室(办)要抓紧时间,落实专人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未注明办理期限的重要事项,最迟不超过一个月;对工作量大、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办结的事项,要在一个月内向委领导和有关上级机关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不适宜和一时解决有困难的办理事项,要说明原因,写出简要报告。需两个以上的科室共同办理事项,由主管科室牵头,商有关科室共同办理,并由主管科室起草办理结果。以市发改委名义上报的办结报告,由承办科室草拟送领导审签后,科室按要求印发。
(三)督办要求:办公室要及时安排、布置、检查需办理的各项工作任务,搞好组织协调。各科室(办)办理结果应及时向办公室反馈,对未办结事项每半个月向办公室反馈一次办理进展情况,办公室每月向委领导汇报一次办理结果。
(四)督办工作责任:主任负责全委的督办工作,副主任负责分管科室的督办工作。委办公室负责日常督办工作,其他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范围内具体督办事宜的落实工作。
二十六、机关内务管理工作。
(一)机关纪律。机关工作人员要仪表端庄,待人礼貌、热情大方、态度和蔼、文明用语;要遵守国家法规和社会公德,模范执行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自觉遵守机关的上下班制度和请销假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廉洁务实,坚持实行首问负责制,按岗位责任制和机关办事程序,高效、准确、及时地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二)会议室管理。机关会议室管理由办公室负责。主要负责机关会议室的卫生和设施安全,机关全体人员要自觉保持和维护会议室的整洁卫生。由委领导安排的全体职工会或综合性会议由办公室通知,办公室负责会议室布置、卫生打扫和相关服务;其它各类业务工作会议或由科室召开的会议由相应科室负责,会议结束后应自觉搞好会议室卫生清洁,并移交办公室。会议室所需要的设备和相关物品由办公室负责提供。
(三)机关财产、物资管理。机关所有物资(固定资产、耗材、低值易耗品)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科室不得自行采购。固定资产的购置在办公室的监督下,科室提供采购计划、协助编制标书、考察物品性能、办理有关手续;耗材、低值易耗品采取定点采购,按照适量储备、保证供给的原则购置。机关财产的修理维护由办公室负责,每年进行1--2次集中维修。
(四)机关安全、卫生。机关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全体同志都要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和良好的卫生习惯,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要关闭锁好门窗,下班后要关闭所有电器电源,做好防火、防盗。各科室要坚持每天打扫办公室和清洁区、要保持办公室内干净、卫生、整洁,清洁区无杂物。委办公室每周组织1--2个科室人员共同对机关卫生进行一次不定时检查评比,对连续三次和全年五次卫生不良的科室,科室人员不得参与年终优秀公务员评选和其他先进评选活动。
车 辆 管 理 制 度
二十七、出车。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各科室用车需提前通知车队,由车队统一安排。严禁本委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本委车辆,私自驾驶者若发生事故一切由本人承担责任。
二十八、用油。驾驶员加油应用本单位在定点加油站的油票加油,加油根据出车情况由本委车队出据加油通知书后方可加油。遇特殊情况,在市区外临时加油发票,经车队队长经手后方可报销。车辆用油同行车公里数挂钩,由车队队长核定每车用油标准,节约给予奖励,超标由办公室扣罚。
二十九、维修。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需要维修(修理)时,应提前向车队队长报告维修(修理)项目。经检查鉴定后向办公室及领导汇报后征得同意,方可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修理)。外地突发故障需电话请示委领导同意后维修(修理),不得先修理后报告,否则费用自理。修理后,由车队队长在修理项目清单上经手后方可报销。修理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分管办公室的委领导批准,1000元以上的由委主要领导批准。
干 部 职 工 请 销 假 制 度
三十、执行请销假制度的人员范围。
委属各科室(办)、各有关事业机构的干部职工,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三十一、需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事项。
因公、因私需要离开本岗位外出的;因病需要在本市或市外诊治的;其他需要离岗或外出活动的。
三十二、请假的程序。
1、主要领导请假,时间在2天以内(含2天,下同)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办公室;3天以上的,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副职领导请假,2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3、委属县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请假,2天以内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4、科级领导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告分管办公室的领导;2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告分管办公室的领导。
5、科级非领导职务及以下人员请假,l天以内的,由科长审批;2天以上的,经科长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告分管办公室的领导。
三十三、请假后应注意的事项。
1、干部职工请假批准后,要及时对本职工作进行合理安排,方可离岗或外出。
2、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批准时间返回岗位的,要办理续假手续,可利用通讯工具口头续假。无正当理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岗位。
3、返回岗位后应及时向相关领导销假,有特殊情况的须向有关领导汇报说明。
4、所有人员请假,均应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条经相关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
5、请假手续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办理,遇突发疾病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电话请假或委托家人、同事请假。
三十四、违反请销假制度的组织处理。
对无视组织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理。
1、擅自外出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的,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经济处罚50元;第二次在全体人员会议上做书面检查,并经济处罚100元;三次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2天以上的(含2天)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无正当理由未续假、逾期不归的,按“第一条”予以处理。
3、虽然履行了请假手续,但外出期间不注意形象,有违纪、违法行为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违纪、违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五、其他事项。
1、鼓励干部按陕办字〔2000〕38号文件带薪休假,但应按本委休假安排计划并按请假规定报备。干部职工请事假全年超过当年休假天数三分之二的,原则上当年不再安排休假。
2、干部职工全年事假超过30天或病假超过半年,年度考核时不评定考核等次。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