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2011年3月16日由国家能源局发行的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概算调整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与工程效益有效发挥,促进水电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概算调整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机以上水电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于经核准并开工建设的水电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原批准设计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投资完成额超过原批准设计概算80%及以上的,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四条 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

(二)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文件及技术审查文件;

(三)工程调整概算报告(或称工程复核概算报告),应包括调整后的概算文件及与原批准设计概算对比分析,分类定量说明投资变化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核准意见;

(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合同文件及结算资料;

(六)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原设计概算编制单位编制。项目法人委托编制完成调整概算报告,并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同意后,方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收到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后,委托原设计概算审查单位,按照工程概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应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原设计概算为基础,根据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调整专项报告(含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等复核调整设计概算相应项目及工程量,按原设计概算价格水平编制工程静态投资,并在分年度静态投资基础上,依据工程建设期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编制工程建设期价差和贷款利息。

第八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广泛、深入地了解工程实际,认真分析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实事求是,合理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和造价水平。

第九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经审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概算;

(三)重大设计变更专题报告及审查、核准意见;

(四)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等专项调整报告及审查意见;

(五)一般工程设计变更报告;

(六)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价格指数以及工程建设期间市场价格资料;

(七)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的采购合同文件、分年度材料采购合同文件、施工合同及其它重要合同文件、结算资料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复核是编制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重要基础。工程设计变更包括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等内容。水电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及审查、核准程序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在提交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同时,应提交工程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应按照设计概算项目划分,对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特别是对新增项目和工程投资变化较大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应说明设计方案变更情况,分析变更原因,按照《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有关要求编制变更工程量计算书,并附有关图纸。

第十二条 对申请调整概算的工程,审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结合市场价格变化及工程建设实际,区别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调整概算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对由于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设计变更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经审查认可后在调整概算中予以调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须按规定已经履行设计变更审查、核准程序,并取得原设计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予调整。

第十四条 对由于政策调整、市场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建安工程费用、设备价格、独立费用以及建设期利息增加的,经审查认可后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设施等方面的设计变更,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变更审批文件作为依据。

第十六条 需对批准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进行调整的水电工程,应当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同时对补偿投资进行调整,经专项审查后,按重新审定的补偿投资计入工程调整概算报告。

第十七条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工程投资超过原设计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独立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由于项目法人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工程投资超过原设计概算的,其超出的投资不予调整,并将视情给予批评、通报或追究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经国家能源局审查认可的工程调整概算,作为原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核准文件规定内容调整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核准的依据。同时,也是工程项目融资、投资控制管理、项目经济评价和对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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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文献

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应用体会 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应用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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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概算调整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与工程效益有效发挥,促进水电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颁布了《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实行)。该办法为概算调整编制人员理清了思路,并且可以更好地分析工程投资增加的实际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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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概算调整探讨 水利水电工程概算调整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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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算调整是为了使工程投资符合实际投资水平,如实反映工程建设期间国家政策调整、市场物价变化及地质条件变化等吲索对项目实际投资的影响情况。本文就云南XX水电站项目概算调整谈一下体会。水利水电工程一般存存工期长、地质情况复杂、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等特征,这就造成了水电工程的投资很难控制。水电工程的概算调整是为了使工程投资符合实际投资水平,如实反映工程建设期间国家政策调整、市场物价变化及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对项目实际投资的影响情况。本文就云南XX水电站项目的概算调整谈。下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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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及实施管理,管好、用好全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14〕27)、《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企〔2013〕10号)、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管理办法》(川扶贫移民发〔2012〕399号)和市扶贫移民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扶贫移民发〔2014〕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纳入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范围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后扶项目)。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条 后扶项目分类:一是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人口指标的扶持资金项目,称为“指标项目”;二是对省上切块下达的扶持资金项目,称为“一般项目”;三是省上重点进行移民扶贫整村推进建设的扶持资金项目,称为“重点项目”。

第四条 后扶项目主要包括:

(一)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项目。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5.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

6.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项目。

(三)水库移民突出问题,包括水库移民避险搬迁项目、特困移民解困项目等。

(四)实施后扶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后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计划的编制及审批。

(一)指标项目依据移民后扶规划或移民发展规划,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的基础上,由实施村成立项目理事会,由项目理事会作为实施主体在区扶贫移民局的指导下编制年度计划,经乡镇办委审核,区扶贫移民局汇总,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并上报省、市扶贫移民局备案。

(二)一般项目依据移民发展规划、切块资金额度,由乡镇办委编制项目规划,区扶贫移民局组织编制年度计划,报市扶贫移民局审批后实施。

(三)重点项目依据重点项目方案、实施进度要求,由相关部门编制规划,区政府组织编制年度计划,经市政府组织审核同意后,由市扶贫移民局报省扶贫移民局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项目年度计划按照轻重缓急、自下而上的原则确定。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办委的书面申请。

(二)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方式、投资规模、效益评价、社会风险评估、运营管护单位等相关要素。

(三)项目达到相关行业前期工作要求,并已通过区扶贫移民局组织的相关业务部门审查。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主体。

(一)指标项目:单项资金达到招标和比选标准的项目,村项目理事会严格按招标、比选规定组织实施。单项资金未达到招标和比选标准、技术要求不高、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项目理事会直接组织自建;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以竞争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村民自建项目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川办发〔2012〕30号)组织实施。

(二)一般项目:由区扶贫移民局按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区扶贫移民局可根据项目规模、性质,委托项目所属乡镇办委组织项目所在村或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应急补助资金项目参照一般项目组织实施。

(三)重点项目:由区政府按省扶贫移民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明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扶示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实施主体在项目批复下达后,将项目内容、项目规模、组织方式进行公示,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项目设计、编制项目预算、财政评审、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等。

第九条 严格实施招投标制。单项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公开招标。单项投资50万以上(含5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应当比选(或招标)。单项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规定组织实施,种养项目可实行集中采购或直补到户。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十条 严格实行项目监理制。招标、比选项目由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进行严格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他项目由移民村廉勤委履行监理职能。

第十一条 区交通、水务、农业、林业、住建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参与项目建设,加强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实行村民自建或后扶项目补助、群众投劳集资项目,应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有关事项,“一事一议”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

第十三条 实行村民自建的项目,其项目理事会一般由3-5人组成(应有1-2名移民代表)。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后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安排、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十五条 后扶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扶贫移民局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后扶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区扶贫移民局负责后扶项目规划和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按后扶项目资金审批权限,区扶贫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上报的后扶项目规划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后扶项目资金年度安排(项目实施)预案,批复下达后扶项目资金实施方案计划。

第十七条 后扶项目实行区级报帐制度,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乡镇办委、村组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工程的实施进度、质量和报账基础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审批的规模、标准组织实施,超标准、超概算项目的资金缺口由实施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根据项目实施的管理要求,项目验收拨付资金时需预留5%的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如数拨付。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则将质量保证金转为工程维修费用,并按项目责任书和工程承包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需提供的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验。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要求进行自验。

(二)组织验收。指标项目由项目所属乡镇办委组织自验,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区扶贫移民局组织验收;一般项目由区扶贫移民局在自验的基础上,申请市扶贫移民局组织验收;重点项目由区政府在自验的基础上,逐级报请省扶贫移民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果要形成项目验收总体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要限期整改,直达到验收标准为止。无计划或未完工项目不予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明确项目运营管护责任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后扶项目资金使用跟踪监管责任机制,区财政局负责对后扶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区扶贫移民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对象,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扶项目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及时查处,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条款,不得单方毁约,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泄露委托方秘密,对监理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因监理行为过失而造成重大事故,监理单位要对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失职、渎职而严重影响项目质量和进度,致使项目不能按期竣工验收或不能通过验收的;对不执行投资计划,严重浪费项目投资甚至造成重大事故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8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失效。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称民后扶项目建设档案资料清单

2.50万元以下移民后扶项目建设档案资料清单

附件1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移民后扶项目建设档案资料清单

一、招标阶段

(一)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二)项目建设方案审批文件;

(三)项目招标设计、施工图、工程预算书;

(四)财政评审(含招标控制价);

(五)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招标范围、方式,指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

(六)招标备案有以下材料: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承包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中标的,由代理机构履行招标投标的备案手续;

(七)其他资料。

二、建设实施阶段

(一)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所签订的合同;

(二)项目法人、监理、施工、设计等建立项目管理机构的文件;

(三)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

(四)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大纲及实施细则;

(五)项目法人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订的《工程质量监督书》;

(六)项目法人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的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七)项目法人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及批准开工文件;

(八)水保及环评相关文件;

(九)由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文件;

(十)单位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控制体系的文件;

(十一)工程项目划分方案及批准文件;

(十二)单位会场质量评定资料;

(十三)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

(十四)监理单位的监理日志;

(十五)其他资料。

三、竣工验收阶段

(一)竣工验收应提供的资料

1.项目法人提供: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建设大事记、拟验收工程清单和未完工程清单及建设安排、验收报告等;

2.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3.设计单位: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4.施工单位: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5.运行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6.质监、安监:工程质量报告、安全监督报告。

(二)竣工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

1.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文件及批复复印件、主管部门文件、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工程项目划分资料,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外观的质量评定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安全质量事故资料,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2.参建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资料;

3.施工单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文件、竣工图;

4.监理单位:工程监理资料、资料缺陷备案表;

5.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设计变更资料;

6.其他资料。

四、需要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的资料

(一)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建设大事记和验收报告书;

(二)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三)设计单位: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四)施工单位: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五)运行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六)质监、安监:工程质量报告、安全监督报告。

附件2

50万元以下移民后扶项目建设档案资料清单

1.村(组)移民项目规划。

2.村(组)项目规划方案会议记录或文件。

3.施工前影像资料。

4.村(组)报乡镇办委规划和实施方案申报书。

5.乡镇办委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含施工组织形式)。

6.乡镇办委报区扶贫移民局规划和实施方案申报书。

7.项目设计、施工图、工程预算书。

8.区级财政评审报告。

9.项目及资金下达批复文件。

10.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组织方式公示资料及影像。

11.村(组)项目竟标评选会议决定记录(移民代表参会)。

12.中标单位公示资料及影像。

13.施工合同。

14.工程量记录资料。

15.施工中影像资料。

16.乡镇办委后扶项目自验报告。

17.项目竣工影像资料。

18.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19.申请区级部门验收报告。

20.其他资料。 2100433B

近日从河南省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该市公租房建设又多了一个新选项,那就是试行“房流转”,即把在“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及其他保障房建设过程中,由于拆迁补偿产生的富余房屋纳入统一管理,有效利用,让这些房屋“流转”起来。

自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三房合一”以后,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工作重心逐步转向公租房建设与管理,房源主要来自政府自建、从开发商手里回购和租赁3个方面。在实际操作中,该局注意到,由于在“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政府对拆迁户实施房屋补偿政策,很多市民手里拥有和即将拥有不同面积的富余房屋。

为帮助拆迁群众将这些富余房屋“流转”起来、增加群众收入,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决定把市民拥有的富余房屋纳入统一管理,按照市场平均租赁价格与业主签订不短于5年的长期合同,由政府统一管理,从而拓宽了公租房供应渠道。

目前,从试点反馈情况来看,这一做法社会反响很好,既方便了对市民拆迁补偿富余房屋的管理,又增加了拆迁群众收入,同时拓宽了公租房供应渠道,缓解了洛阳市政府对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投入压力。(有修改)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4日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内容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一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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