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移民搬迁政策,加快推进陕北移民搬迁工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结合陕北实际,制定以下政策规定:

一、搬迁对象和范围

(一)凡户籍在陕北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洛河峡谷地带并有移民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均列入移民搬迁范围。

(二)陕北移民搬迁分为扶贫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搬迁、防洪避险搬迁和生态移民搬迁四种类型。所有移民搬迁项目由省、市指导,县(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搬迁安置规模在100户以上的属于集中安置,其他方式的搬迁安置属于分散安置。陕北移民搬迁应结合城乡统筹发展,以集中安置为主,对分散安置从严审批,新型农村社区和中心村原则上按2000人以上规模建设。

二、搬迁补助标准

(四)集中安置点住房按每户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三种类型建设,搬迁户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标准选定户型,分别负担1万元、2.5万元、4万元建房费用,其余资金通过各级财政补助并整合扶贫移民搬迁、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搬迁试点、生态移民、地质灾害治理和土地治理等项目资金统筹解决。

(五)经审核批准,集中安置点建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住户,超出面积费用由搬迁户负担,最大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

(六)分散安置搬迁户的建房资金,财政按每户3万元的标准补助,补助资金省上承担50%,市、县承担50%。

(七)特困户由政府免费提供住房,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解决。

(八)搬迁安置的五保户和孤寡老人原则上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不再重复建房。

三、搬迁用地

(九)陕北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移民搬迁安置规划要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按程序进行审批,确保本行政区域移民搬迁安置计划顺利实施。

(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集约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每户控制在04亩以内。

(十一)对集中和分散安置用地,都要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等手续。集中安置点用地项目可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十二)移民搬迁占用林地、宜林地要按程序审批。

(十三)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现行的土地确权、登记政策,为移民搬迁农户免费登记发证。

(十四)对实施移民搬迁后有复垦条件的旧村庄、旧宅基地,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复垦,并依据《陕西省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及收购置换暂行办法》按项目验收后上报备案,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省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要向移民搬迁安置区倾斜,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十五)加大陕北治沟造地力度,综合利用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确保搬迁安置和生产用地。

四、住房建设

(十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安置点选址工作,安置点选址必须经过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十七)集中安置点规划编制必须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技术审核,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审核意见,指导规划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并负责最终审核审批。

(十八)集中安置点的规划和建设,要按照有关建筑业规定,组织实施项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所需大宗建材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分散安置的搬迁户可参照集中建房图纸,实行分户自建。

(十九)城镇集中安置搬迁户住房,统一纳入保障性安置工程管理,房屋管理按照市、县(区)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建设单位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地震安全建房图集与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并对其建设的搬迁户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二十一)搬迁户住房设计和建设要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标准,在较小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并要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二十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移民搬迁项目建设涉及的地方性税费要按规定予以减免。

五、公益设施建设

(二十三)陕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的公共服务设施由发展改革部门统一规划,相关部门按照搬迁计划同步跟进实施,把安置点建设成设施完善、功能齐备的新型社区。

(二十四)移民安置点防洪堤防建设由水利部门负责,电网改造、电力设施建设由电力部门负责,道路、桥涵建设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由教育部门负责,村级卫生室建设由卫生部门负责,村级“两委会”建设由组织、民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围绕搬迁安置点规划,在安排项目时对搬迁安置点给予倾斜。

六、能力建设

(二十五)各级农业、林业、扶贫开发部门要采取贴息、直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互助资金组织等方式,扶持搬迁户发展种养业、加工业、运输业等,拓宽搬迁户增收渠道,增加搬迁户收入。

(二十六)各级科技部门要围绕特色产业发展,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加快科技扶贫示范村和搬迁户设施种养业项目建设。

(二十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部门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搬迁户子女参加技能培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城镇公益性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搬迁户。

七、权益保障

(二十八)城镇安置的搬迁户,按农民进城落户的相关政策办理户籍登记手续。购买商品房的搬迁户,在享受农民进城相关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移民搬迁建房补助政策。跨乡(镇)安置的搬迁户,户口随迁入地管理。

(二十九)搬迁户子女上学,由安置地政府统一协调,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享受迁入地住户子女同等待遇。

(三十)搬迁户享受的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随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政府负责落实。

(三十一)对搬迁户原有的集体资产收益权、土地承包权、林木所有权及自留山使用权,凡未享受进城落户政策的,维持现状不变。鼓励搬迁户依法、有偿流转承包的耕地和林地,严禁撂荒。

八、考核激励

(三十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陕北扶贫移民搬迁的责任主体,各级扶贫开发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按照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省扶贫开发办每年对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成绩与市、县(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对完成移民搬迁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市、县(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展迟缓、项目实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当、任务未完成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

(三十三)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不到位出现质量问题、审定移民搬迁对象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十四)省上原来出台的有关陕北移民搬迁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

(三十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省上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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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陕政发〔2011〕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已经2011年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规定常见问题

  • 移民搬迁政策

    扶贫移民搬迁政策一、扶贫移民搬迁对象①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②居住在没有任何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十年九灾,不具备生存、生产条件的村民小组和远离中心村组,正常年份人均占有粮食不足200公斤;③资源贫乏,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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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规定文献

水电站施工区、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实施细则 水电站施工区、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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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水电站施工区、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实施细则 水电站施工区、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力支持和服务 **水电站建设,切实做好永胜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 安置条例》(国务院〔 471〕号令)、《**** 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 (云政办发〔 20xx〕15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 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 20xx〕24号)、《** 省林地管理办法》、《**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及有关 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 ** 水电站永胜施工区、库区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 移民搬迁安置必须严格按照 ** 中游河段《 ** 水电站可研审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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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中的财产补偿问题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中的财产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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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移民机构在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中对移民个人和集体财产的补偿,是一项非常具体又十分重要的事情。本文拟就此谈谈移民个人财产和集体财产所包含的内容及补偿方法,以供有关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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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陕西启动大规模移民搬迁工程以来,截至2014年底,我省陕北关中地区已累计完成总投资151亿元,实施搬迁群众12万户46.1万人,建设集中安置点937个,集中安置率达92.5%。

完善政策是前提。省上先后出台印发了《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税费优惠政策》、《资金筹措方案》等文件,明确了搬迁对象、补助标准、安置方式、政策优惠、资金筹措渠道等。2014年,又印发了《陕北关中地区移民搬迁规划实施指导意见》,规范了补助标准,统一了陕北关中地区移民搬迁政策。

创新思路解决资金难。各市县将移民搬迁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有力举措,千方百计增加投入。西安市结合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提出7年搬迁任务3年完成,每年市县财政投入4亿多元,完成任务是省上下达计划的4倍多。咸阳市两年争取财政部国债资金10亿元,专门用于咸阳市旱腰带地区移民搬迁。

因户分类推进搬迁。我省对进城进镇的,通过保障性住房进行安置;贫困户搬迁,主要在新型社区和中心村建设集中安置点集中安置;五保、孤残等无发展能力群众的搬迁,由民政部门按政策解决。多数移民社区都配建了一定比例的特困户安置房,免费入住。宝鸡市制定了特困户安置方案,市级财政每年列支1000万元,计划2014年至2015年解决全市2600户特困人口的安全住房问题。

为避免移民搬迁走入重复建设和复制农村的误区,省上统筹工农业园区、重点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尽可能靠近城镇和大社区建设。其中延安市按照做美延安、做强县城、做大集镇、做好社区的思路,形成了移民搬迁向1个中心市区、12个县城、35个重点镇、100个新型社区集中安置的格局。据初步统计,2011—2014年,移民搬迁使陕北城镇化率提高了4.6个百分点。

产业配套奠基础。为了使搬迁户真正实现“稳得住、能致富”,我省将整村推进项目中的产业开发资金、“雨露计划”培训等优先用于搬迁户,帮助其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大部分地方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合作社+农户、土地流转等方式,实现了搬迁户就地就业。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八条

根据陕南移民搬迁的范围和对象,移民搬迁分为地质灾害移民搬迁、洪涝灾害移民搬迁、扶贫移民搬迁、生态移民搬迁和工程移民搬迁等五种类型,统称避灾移民搬迁。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九条

根据陕南地区实际,凡进入城镇集中安置点、移民新村和小村并大村在30户以上的均属集中安置;其他方式的搬迁安置属分散安置。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十条

结合城乡统筹,陕南移民搬迁与保障性住房、重点示范镇、农村危房改造、村庄整治、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有机结合,采取以集中安置为主的办法,对分散安置从严控制和从严审查,稳妥安置搬迁群众。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十一条

市、县(区)依据《规划》,综合统筹城乡发展、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等因素,编制市、县(区)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移民搬迁用地纳入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考虑,逐级上报,分级审批。各市、县做好以集中安置点和重点示范镇为载体的相关移民安置建设规划,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技术审查。

分散安置的相关建设规划由安置点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编制,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移民搬迁过程中,对集中安置点的房屋建设原则上实行统规统建。个别特殊情况需报上一级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核定审查符合《规划》的可统规自建。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十三条

根据陕南地区地形地貌特征和群众居住习惯,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安置每户宅基地用地控制在0.2亩以内;分散安置每户宅基地用地控制在0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改善陕南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从根本上消除自然灾害对陕南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威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办法。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二条

陕南地区(汉中、安康、商洛)三市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及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三条

移民搬迁对象分为以下几种:

(一)受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村、户;

(二)距离行政村中心较远,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落后,发展条件较差,基础设施配套困难,无发展潜力的村、户;

(三)人口规模过小,经济收入来源少的村、户;

(四)距乡、村公路5公里以上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的村、户;

(五)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影响区内环境的村、户;

(六)已规划或即将建设的水库库区范围内的村、户。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四条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整合资源、传承特色”的原则, 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五条

省政府依据《规划》成立“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实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金融办、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协调解决移民搬迁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成立“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指挥部”,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负责具体工作的推进。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六条

陕南地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比照省上做法,成立移民搬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县(区)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规划,做好管理和监督检查,稳步推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七条

依据《规划》,2011年—2020年,陕南地区共安排搬迁安置移民60万户、240万人。结合陕南各市实际,安排移民搬迁安置年度计划,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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