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基本信息

中文名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受理部门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建、大修、租赁商业用房、别墅、办公用房、车库及偿还该项目贷款本息的;

(三)以离婚、分割、析产、死亡、继承、赠与、交换等非房屋买卖交易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四)因以欺骗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的。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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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证明资料:提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取人银行储蓄卡(折)原件、单位加盖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因特殊原因配偶申请代办的,另需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他人申请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委托授权公证书。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具有产权住房,租赁不超过一套住房自住,房租及物业费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2%的;租赁公租房的;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就业的;户口不在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常见问题

  • 日照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是什么?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可提取额:其房产共有人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建修住房总价款(费用),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 日照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是什么?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二)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

  •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日照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n...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25条,《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章和《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符合提取条件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应保留提取时所担保贷款余额10%以上的金额作为保证不予提取。既是担保人又是借款人的,冻结金额不累加计算。

1、公积金提取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印章,携带身份证、银行储蓄卡(折)、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到公积金管理部提取业务窗口办理提取手续。

2、公积金管理部受理申请并审核证明材料。

3、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管理部打印《支款凭证》,公积金提取人核对无误后现场签字确认。

4、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划转到提取人本人银行储蓄卡(折)。

公积金提取资金划转到提取人本人银行储蓄卡(折)。偿还住房贷款原因提取,提取人和配偶提取额可以一并划转到借款人还款卡(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原因提取,提取人银行储蓄卡(折)无法提供或已经失效的,可以划转到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储蓄卡(折)。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可提取额:其房产共有人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建修住房总价款(费用),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自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购买商品房的

证明资料和时效:经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建造自住住房的

证明资料和时效: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自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证明资料和时效: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自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所在企业集资建房的

证明资料和时效:有关部门对集资建房的批文和集资人员名单、单位购房协议、集资首付款凭证。自首次集资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证明资料和时效:拆迁安置协议、补缴差价付款凭证。自补缴差价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6)购买二手房的

证明资料和时效:房屋买卖契约、房产过户时买方的契税完税证明。自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或户口簿)。

(二)职工离休、退休的

可提取额:本息总额,销户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离、退休证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情形发生后一直有效。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可提取额:本息总额,销户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情形发生后一直有效。

(四)出境定居的

可提取额:本息总额,销户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提供护照和国内户籍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情形发生后一直有效。

(五)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按月正常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可提取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取期间的还款额,提取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应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0%,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管理部直接通过系统查询职工还款明细,不需职工提供还款明细等证明材料,在没有逾期应还款额的情况下,每12个月以上可提取一次。

(2)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可提取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申请提前还款加提取期间职工已还款额,可提取额=公积金账户余额-(贷款余额-申请提前还款额)×10%。申请部分还贷的,提取后借款人账户内余额应不低于贷款余额(指扣除申请提前还贷额后的余额)的10%。

证明资料和时效:经贷款所在管理部批准的提前还贷申请。提取后未实际还款的,按照骗提住房公积金处理。

2、偿还本市区域内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可提取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取期间的还款额(包括期间内提前部分或全部已还款额),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申请商业性贷款时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并盖章确认的本次可提取期间的还款记录。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全部结清后(或没有公积金贷款),每12个月以上可提取一次。

(六)租赁自住住房

1、租赁他人房屋或所在单位(含配偶所在单位)房屋的

提取额:房租及物业费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收入12%以上的部分,每年提取额=(月房租租金 月物业费-月家庭工资收入×12%)×12。月房租租金和月物业费合计数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户口簿或结婚证(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租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和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房管部门鉴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与所在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和物业费付款凭证、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无单位的,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相关证明)。每年可提取一次。

2、租赁公租房的

可提取额:不超过当年房租付款票据额,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公租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和物业费付款凭证。每年可提取一次。

(七)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可提取额:公积金缴存余额,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证明有效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本市户口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就业的

可提取额:本息总额,销户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发放时间满两年的失业证明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明。

2、户口不在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要求销户的

可提取额:本息总额,销户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或户籍证明、失业证明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情形发生后一直有效。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办理提取手续

可提取额:本息总额,销户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居民身份证、医院或当地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的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殡仪馆火化证明、有效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共同提取证明资料中的提取人银行储蓄卡(折)无法提供或已经失效的,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储蓄卡(折)。情形发生后一直有效。

(十)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职工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可提取额:家庭成员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支付额中个人负担部分,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印章的病历证明或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凭证(报销后无原件的提供报销凭证和费用单复印件,住院期间的提供预交费凭证);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自住院起12个月内有效。

2、因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可提取额:可衡量费用额度的家庭成员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费用额中个人负担部分,不可衡量费用额度的为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支付凭证;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突发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有效。

3个工作日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文献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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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住房公积金专用章) 3、单位同时办理两人以上(含两人)且收款单位开户行相同的还需提供《贵阳市住 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三份)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他人(或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委托 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具体情况,还应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分类如下: 职工购买商品房须提供的资料 (一)购预售房; (二)购现房; 1 、购房合同原件 1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2、《商品房现房销售证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售房位公章 3 、购房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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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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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http://nanjing.soufun.com/house 房地产门户 -搜房网 2009-05-04 14:52:00 搜房 搜房 南京市 政府办公 厅关于 转发南 京住房 公积金管 理中心《 南京 市住房公 积金缴 存 细则》 等 4个文件的 通知 各区县 人民政府 ,市府 各委办 局,市 各直属单 位: 为更好 地贯彻 执行《 南京市住 房公积 金管理 条例》,南 京住房 公积 金 管理中 心 拟定的《 南京市 住房公 积金缴存 细则》、《南京市 住房公 积金提 取细则 》、《南京 市 进城务 工人员 、城 镇个 体工商户 、自 由 职业者缴 存、提 取和使 用住房公 积金管 理 办法》、《南京 市住房公 积金贷 款管理 办法》 等 4个配套 文件已经 市政府 同意, 现 转发给 你们, 请认真遵 照执行 。 二○○ 六年十二 月二十 七日 南京市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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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建筑协会概述

本会是我市规划建设系统从事土木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建筑施工及装饰、质量监督、工程造价咨询及管理等单位自愿联合组成并经日照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日照市建筑协会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贯彻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总方针和日照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为繁荣我市建筑业,推动体制改革,促进技术进步,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建筑业建成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而奋斗!

本会紧贴市场变化和企业需求,服务于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换和企业需求,服务于市场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日照市建筑协会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建筑业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方针、政策;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行规行约;

(三)组织企业推行以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为主要目标的现代化管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总结交流经验,提高企业素质和竞争力;

(四)推动企业间、企业与事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

(五)协助企、事业单位培训技术、管理人才;

(六)组织国内外信息交流,发展与国内外本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七)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评优、评先活动;

(八)编辑出版行业报刊,举办展销活动,推广新技术、 新产品;

(九)其它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事项。

本会内部职能机构编制上,设有“一处六会”。即:协会秘书处、建筑施工专业委员会、工程质量专业委员会、勘察设计专业委员会、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工程监理和建设机械专业委员会。

本会接受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日照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日照市建筑协会。

第二条 日照市建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日照市从事建筑施工及装饰、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单位自愿联合组成,并经日照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日照市建筑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建筑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日照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为日照市烟台路158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建筑业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方针、政策,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进行业管理;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推动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

(五)组织国内外信息交流,发展与国内外本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六)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评优、评先活动;

(七)编辑会刊,搞好协会网站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努力提高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日照市辖区内从事与建筑业相关行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自愿申请,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经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须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协会管理,对协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监督权;

(三)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人才培训、专家讲座等各项活动;

(四)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咨询服务、技术资料和信息;

(五)有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办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关心协会工作,随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目标;

(四)推荐选举协会理事,决定理事的罢免或解职;

(五)讨论决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命或解职;

(六)其他依章程规定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长的领导下,于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产生协会会长、副会长人和秘书长人选,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六)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筹集协会的活动经费;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按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会长的领导下,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提出需要理事会讨论的工作计划和议案,召集理事会会议;

(三)由秘书长提名,任命协会副秘书长;

(四)根据需要,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会长定期主持召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事宜,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协会有关重大事项;

(三)制定协会财务收支计划并监督落实;

(四)组织开展协会其他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落实好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并负责协调协会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四年,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文件;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六)任命或解除协会投资实体及各部门负责人的职务;

(七)决定会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的职权为:

(一)主持开展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领导协调各分会开展工作;

(四)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协调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设立若干分会。分会设立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情况的文件。撤销时亦履行同样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分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会按照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收入;

(二)协会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资助和单位、个人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收取会员会费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开支范围:

(一)会议费、订阅刊物资料费;

(二)开展技术交流、培训、讲座等费用;

(三)日常办公费用;

(四)协会工作用车的维修保养费用;

(五)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支出;

(六)聘请专家、顾问的费用:

(七)其他合理开支。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后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八年十二月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一)基本资料: 1.缴存人身份证; 2.缴存人缴存证(卡); 3.缴存人在办事处委托银行的存折(卡)。 (二)专项资料: 1.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正式批文或证书; 2.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工作调动通知书;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5.职工死亡的,提供火化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6.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比例的首付款的税务票据、契税完税票证,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2)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提取人与合法的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合同)、补交款票据,以补交差额款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票证,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4)建造住房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 (5)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翻建、大修的房屋产权所有证、建设规划部门的翻建批文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翻建的时间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的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8.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书、所购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票证)、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书、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款的证明及贷款余额凭证(或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还贷扣款账号,已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以结清的时间为准,3个月以内有效。 (2)一年一次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仅限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第一年提取须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票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书、银行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12个月)的每期已还款明细单、还贷扣款账号;第二年以后提取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12个月)的每期已还款明细单。 职工一年仅可提取一次,且还款满一年以上,无拖欠记录的,每年在签订的住房借款合同对应月份的次月申请办理,3个月以内有效。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得累计提取。 9.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属于自然灾害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情况证明; (2)属于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 (3)属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10.他人代理提取的: (1)由配偶代理提取的,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2)由其他人代理提取的,提供双方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代理书或经单位认证的委托代理书; (3)职工死亡,由继承人提取的,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人与该职工的关系证明或法院相关的裁决书及继承人在办事处委托银行的存折(卡)。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7、8种情形之规定,配偶需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和身份证。

办理流程 (一)职工申请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二)单位审核单位须对申请人提供的支取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属全额支取的,所在单位经办人员必须先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减少)手续后,才能办理支取;若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减少)手续的,中心(或办事处)不予办理支取手续。(三)中心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根据职工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批。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与不准支取的决定,同意支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必须由三人签字,即: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不同意支取的,必须对职工进行解释。(四)经审查准予支取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负责办理支付手续,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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