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日照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日照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确保城市道路完好和通畅,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鲁建质安字〔2019〕10号)、《日照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日政发〔2019〕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日照市主城区(北至山海路、西至青连铁路、南至上海路、东至大海的区域)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管理工作。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占据并使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工程建设及其它原因需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条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实行计划管理。市级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占用挖掘单位申报的年度占用挖掘道路工程计划,召集市级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区级市政设施审批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编制主城区道路占用挖掘计划。主城区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确定后,每年3月15日前向社会公示。

编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计划相协调;同一道路上的不同占用挖掘工程应当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因情况特殊确需占用挖掘的,报请属地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当年11月15日至翌年3月15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四)道路占用挖掘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

第六条 主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统一纳入日照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市政设施类模块(以下简称“平台”)进行审批。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办理涉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新建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批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管线路由,规划批复文件通过平台推送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第八条 规划批复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经平台提交道路占用、挖掘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申请材料,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道路管理部门现场踏勘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出具施工批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占用挖掘道路施工许可通知书,同步推送至城市综合管理智慧平台及道路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工批复应明确项目的位置、面积、用途、施工期限、监管部门、执法部门等。

第九条 占用道路、不新增管位等情况的项目,以行政审批部门为起点受理。

无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的抢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报告行政审批部门,并在开挖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该类项目以行政审批部门为起点受理。

第十条 对列入城建计划由财政投资的道路占用、挖掘类项目,须在平台公示项目名称、位置、工期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接到平台推送后,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占用、挖掘和恢复施工作业实施全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交通安全及交通秩序维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竣工验收。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道路占用、挖掘和恢复施工作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城市管理部门利用城市综合管理智慧平台负责对各区道路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二条 道路挖掘和恢复施工完成后,由道路管理部门牵头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改变用途的,须提前办理变更许可手续。除应急施工作业外,建设单位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铺设地下管线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不能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分段开挖,不得中断交通。

地下管线竣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及时进行竣工测量,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将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占用挖掘道路涉及地下管线的,应当于开工前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线专营单位查明地下管线情况,并会同管线专营单位在施工方案中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施工地段管线复杂或存在重要管线的,应当派专人负责管线监护工作,并通知有关管线管理单位到现场共同监护;施工中如遇到意外情况,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向道路权属单位及相关管线产权单位报告,并积极配合抢修工作。

在燃气、电力、排水等易燃易爆管线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作业时,建设单位应派出专职人员实行“旁站”监管,以确保易燃易爆管线的安全。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中,建设单位发现交底技术资料中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者标明的地下管线管位与实际情况发生差异的,应当停止挖掘,并立即通知管线产权单位、道路管理部门,共同商定具体处理方案。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立即通知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向道路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规范设置仿真绿植围挡并按要求布置公益广告,平交路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应采用通透性围挡,前置警示、夜间警示等安全警示标志应齐全。

第十九条 工地现场及围挡外1米范围内,严格落实“6个100%”治理措施,工地出入口应安装冲洗设备,工地内留用的渣土、场地内的裸土,应采取覆盖密目网等措施。

第二十条 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选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及加装颗粒捕集器(DPF)等污染处理装置的工程施工机械。

第二十一条 作业时应按照日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应急响应通知要求,及时停止土方作业和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人为现场交通秩序维护和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按交通组织方案确保车辆通行。

因挖掘道路迁移、损毁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道路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完成后应恢复原有交通安全设施,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第二十三条 修复的路面应采用条块状恢复措施,并与原有道路市容保持一致,临时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工程完工后,须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违反下列行为(一)至(十二)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违反下列行为(十三)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相关行业处罚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国山东日照”网站公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的;

(四)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五)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七)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八)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它挂浮物的;

(九)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十)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十一)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十二)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十三)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含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结果)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日印发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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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青岛市黄岛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市容整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本区辖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因工程建设等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须到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并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所收费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交区财政,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5号)规定执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第五条 因工程建设或维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单位须持有关资料到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所收费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交区财政,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城市道路的恢复,申请单位负责按要求对路基、基层进行分层回填夯实至路平。沥青混凝土道路结构层面层的恢复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养护单位进行恢复,恢复费用列城市维护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据实拨付。道路的挖掘恢复由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七条 对于经批准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及恢复,必须按相应行业管理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前须了解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情况,并与管线所属单位进行对接,研究保护或改迁方案;对擅自移动原有地下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应修复或赔偿。

第八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安全和质量,谁施工谁负责。占用、挖掘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通知区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九条 对新建道路挖掘、计划外挖掘、违章挖掘的建设单位,按《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规定,实行政策性加收。

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必须在现场悬挂区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或《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施工,必须遵守《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必须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必须提前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以及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2100433B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

二十三、《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结束后,占用单位或个人未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拆除临时设施的;”

上述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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