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燃煤工业锅炉烟气超低排放综合能耗验收要求 | 标准编号 | T/CECA-G 0023—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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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08日 | 实施日期 | 2019年12月01日 |
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节能协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辽宁绿源 能源环保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本标准所适用的燃煤工业锅炉其技术要求应符合NB/T47034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100433B
张榕杰、赵雪、黄成梠、薛瑜、张永恒、孙小亮、王珏旻、唐洁、郭强、于珊。
国内目前对于解决燃煤电厂锅炉排放达标问题已经解决得比较好了,如果不达到排放标准是不许运行的。如果要提高排放标准,都是采用原煤中掺入助燃剂以及多次除尘的技术,当然运行成本也加倍提高了。所以如果能符合国标...
燃煤锅炉烟气除尘系统设计 要求:处理后烟气排放达到二级排放标准
我们的技术既可以节煤又可以大幅度减低粉尘排放。参看:新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资料http://www.cnnewpower.com/product.asp?id=143
需要用到阀门,烟气治理、除尘设备需要用到风阀、球阀、闸阀等阀门,根据实际工程要求。上海归辰阀门。
采用切割器+滤膜的取样系统,对超低排放改造后的循环流化床(CFB)锅炉、链条炉产生和排放的微细颗粒物(PM_(10)、PM_(2.5)和PM_1)进行了现场测试。结果表明,CFB锅炉炉膛出口的微细颗粒物浓度远大于链条炉。CFB锅炉布袋除尘器对微细颗粒物的脱除效率可达98.12%~99.56%,而对应链条炉只有90.0%~93.6%。脱硫塔和湿式电除尘对微细颗粒物联合脱除效率约为50%~60%,脱除效果较为明显。超低排放改造后PM_(10)、PM_(2.5)和PM_1排放因子分别为0.028~0.033kg·t~(-1)、0.025~0.028 kg·t~(-1)和0.014~0.017 kg·t~(-1)。最终排放的PM_(2.5)占PM_(10)的百分比为85.2%~88.6%。这些结果对修订《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有参考意义。
根据目前我国工业锅炉烟气排放的特点,研究出的新型的适用于工业锅炉的烟气脱硫脱硝工艺,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工业锅炉的脱硫脱硝中.论文主要是就工业锅炉臭氧氧化与化学吸收相结合的脱硫脱硝技术进行研究和分析.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工业锅炉的能效等级、能耗限定值、测试考核指标、能源管理、能源消耗的限额标准。2100433B
2021年2月,《水泥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确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力争2年内完成宁夏水泥行业企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并投入运行,凡因烟气超低排放不达标停产的水泥企业必须在改造验收后方能投入生产。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建成、小区的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的建设按规划要求施工完毕,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相关部门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施工机组,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清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四)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图。
(二)相关部门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及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证。
(三)工程承发包合同。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供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相关证件及资料。审核合格的项目30日内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小组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应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审核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的内容所括: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设备、公用服务设施及绿地等。
(四)通过审核证件及现场核验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颁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并公告。
(五)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小区方可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第九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