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部分责任单位职责的调整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新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改的仁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仁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部    门 仁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实    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 2006年2月16日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贵州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一票否决”制度适用范围

各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部门,即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包保”责任书的单位,纳入“一票否决”制度的管理范围。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对象

由市安委会牵头,按照每年年初市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安全生产8项工作制度,事故控制指标分解以及市政府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包保”责任书内容,逐项进行考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一票否决”的对象。

1、年度综合考核总分不足60分的;

2、发生安全生产特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

3、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5人(含5人)以上的;

4、所辖范围内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偷挖盗采煤炭资源形为的,或有非法煤矿发生不安全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

5、发生其它社会影响大,性质严重的公共安全事件的。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惩罚内容

1、凡是被列为“一票否决” 的单位,该单位不准参加本年度市委、市政府对各单位的综合考核;

2、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参加年度先进个人的评选,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能作为考察提拔任用对象;

3、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除按问责制规定接受问责外,要书面向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写出自我检查材料,实行戒免谈话。

4、由市人民政府制作“安全生产不达标单位”警示牌,以示警告,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领导实行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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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结合仁怀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市安委会各主要成员单位要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要根据本部门(行业)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等,并认真组织实施;在重大经济决策中,应有符合国家有关保障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对应措施。

第二章 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委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综合协调监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草拟全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章等;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监管、监督工作。

2、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上报,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提出对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召开安全事故评析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保证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检查考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负责规定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结案批复工作。

4、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组织的资格申报和管理,负责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资格认证。

5、对全市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化品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对其它行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生产条件实施面上监管。

6、负责对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监督检查危险源的监控和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

7、组织推广安全技术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8、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信息发布,负责对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安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检查落实。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监督设置和完善道路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严格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辆驾驶员考核;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的客运运输、旅游线路和景区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并制定和落实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落实,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灭火预案;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公共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应用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成果。

5、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公共娱乐场所、重点保护单位、学校、邮电、通讯、电力、旅游风景区、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等的消防安全,督促其整改消防隐患;负责对各类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开展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灭火、防火水平。

6、督促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审查备案并督促执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7、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8、按上级有关规定,负责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市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9、负责全市各类安全事故的安全保卫和协助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贯彻落实。

2、负责对《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在建工程项目安全许可证》等证件的核发管理,建立各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档案。协调组织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事故处理等工作。

3、负责组织本行业的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应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资料、外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用电、门架与井字架、塔吊、施工机具、“三宝”及“四口”的防护等,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组织开展建筑企业生产管理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基本知识教育培训,重点负责对建筑临时用工、民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5、督促建筑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安全防护用品。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建筑企业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协助调查处理结案工作。

第七条 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和本系统(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和本系统(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2、负责设立和完善水上交通标志、标线和航道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公路、航道等级和路面、航道质量,为安全行车、行船创造条件。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船舶登记和检审;严格检查船舶装载,严禁超载和违章驾驶。

4、负责船舶驾驶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行业)伤亡事故和水上交通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市水上交通和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6、负责车站、码头的交通运输车辆和船舶的进出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八条 市煤炭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程、规划、标准,并督促企业贯彻执行;检查全市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2、负责对全市煤矿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落实。

3、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监督煤矿企业足额提取维简费、安全生产投入费用,有计划地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提高工艺装备水平;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负责组织煤矿矿长、安全员、瓦检员、绞车工等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组织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执行安全监察制度。

6、负责全市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分析、预测全市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九条 市经贸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协调全市经贸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拟定全市经贸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2、负责检查全市经贸系统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3、组织协调经贸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市经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游乐设施等特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和游乐设施等设备的安全技术检验,发放安全准用证。

3、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对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特种设备负责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4、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市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旅游景区和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企业制定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企业的安全检查,协调处理旅游安全问题。

2、负责组织和实施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3、督促旅游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旅游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监督检查特殊旅游项目(如漂流等)及团体旅游安全保护方案和急救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4、按照国家和省的关规定,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农机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农业运输机械及拖拉机、变型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市农业运输机械及拖拉机和变型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业运输机械及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乡村道路农业运输机械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和路检路查。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农业运输机械及拖拉机和变型拖拉机乡村道路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根据《遵义市城市燃气行业特许经营制度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城市燃气和燃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从事燃气行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对燃气充装站和经营点实施安全检查。

2、负责督促对城区供水管网维修管理,严格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市民饮用水安全。

第十四条 市农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全市农副业自用船水上交通安全日常和汛期管理,对农副业自用船进行登记建档,对农副业自用船业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2、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止农副业自用船从事非法载人载畜载货,参与农副业自用船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畜牧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全市渔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水库从事专业捕鱼和养鱼船舶进行注册登记、检查及船员考试发证,制止渔船非法改变用途,从事载人载畜载货等的非法营运。

2、负责渔船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协助港监部门对渔船与其它船舶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市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值班调度和统计,建立档案,起草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文件和森林防火预案及基础设施规划,制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护林员的管理和培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做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侦破和查处火灾案件,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

第十七条 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全市病险水库进行监控和治理,加强对汛期的安全监管。

2、负责对全市冬修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检查工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制定水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全市申报采矿权的设计报告、安全方案进行审查,按照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原则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意见。

2、对全市范围内非法盗采资源的现象进行处罚,杜绝非法开采行业等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药监局工作职责(职业卫生及食品药品安全专业办公室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管理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专业办公室的日常业务工作。

2、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后勤保障工作,制定完善医疗救治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3、负责向全市通报食品和药品方面的信息和检验检测情况,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

4、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药品行业有关人员的培训学习,组织深入村组、农户的宣传活动,及时向市民宣传食品药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十条 市粮食局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粮食系统仓储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仓储安全生产专业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仓储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

2、负责组织仓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学习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以及专项整治工作。

3、及时上报信息和材料,组织对各种隐患进行整改和处治,对违规违章人员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文体广播电视局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文化娱乐场所(网吧)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报导工作,将安全生产好的做法和经验通过电视媒体进行推广,对典型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暴光。

3、组织文化娱乐场所(网吧)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及时呈报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局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安全协调管理工作,承担职业卫生安全专业办公室日常业务工作。

2、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及后勤保障工作。

3、负责全市职业卫生检测检验工作,并及时通报情况。

4、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学习,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总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代表劳动者依法实行群众安全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会系统群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督促实施。

2、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地方法规的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

3、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党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组织劳动者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指导企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提出议案和建议,并督促整改;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其他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市有关职能部门、茅台酒厂(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职能,加强对本部门及管理对象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为保障经济建设健康持续发展,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人身安全和财产保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国家财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仁怀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责任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责任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仁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仁府办发[2005]14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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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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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等,认真落实企业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 2、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 责”的指导思想,做到抓生产必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根据工程项目规定要求和特点,认真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和现场布置等,建立 健全项目的工程施工、机具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后勤管理等各专业管理机构以文 明施工、安全保卫等组织管理机构,配备各项专业专职管理人员,明确职责。 4、严格完善施工现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各项组织纪律要求,和奖 励处罚制度。 5、认真落实施工技术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各项要求,层层做好记录。 6、做好工程开工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7、从开工准备到完工交付使用整个施工全过程,严格按公司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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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知识 分享快乐 页眉内容 大理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编制: 复核: 审核: . 云南建投大理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第八项目经理部 2017 年 8 月 10 日 共享知识 分享快乐 页眉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目 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 加强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国家和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圆满完成,按照分级管理负责 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 1、安全部负责组织制定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职责。 2、安全部负责组织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检查、 考核、评比等日常事务工 作。 三、制 度 1、项目经理为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机构,落实 人员,明确责任,对各岗位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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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仁怀市200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仁怀市200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一、仁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仁怀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市安委会各主要成员单位要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要根据本部门(行业)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并认真组织实施;在重大经济决策中,应有符合国家有关保障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配套措施。

第二章 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委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按照《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综合协调监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草拟全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章等;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监管、监督工作。

2、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上报,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提出对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召开安全事故评析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检查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企业与矿山救护队签定矿山救护协议情况,指导矿山救护队工作;检查考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负责规定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结案批复工作。

4、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组织的资格申报和管理,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资格认证,并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5、对全市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安全进行直接监管,对危化品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同时对其它行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生产条件实施面上监管。

6、负责对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监督检查危险源的监控和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

7、组织开展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基础知识教育培训,重点负责对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化品从业人员的四级安全教训和基本操作技能教育培训管理。

8、组织推广安全技术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9、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信息发布,负责对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安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1、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细则和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检查落实。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和完善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等安保设施;严格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辆驾驶员考核;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路面执勤执法);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的客运运输、旅游线路和景区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并制定和落实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落实,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灭火预案;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公共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应用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成果。

5、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公共娱乐场所、重点保护单位、学校、邮电、通讯、电力、旅游风景区、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等的消防安全,督促其整改消防隐患;负责对各类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开展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灭火、防火水平。

6、督促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审查备案并督促执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有关证照;对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7、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8、按上级有关规定,负责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市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9、负责全市各类安全事故的安全保卫和协助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及房屋拆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贯彻落实。

2、负责对《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在建工程项目安全许可证》等证件的核发管理,建立各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档案。协调组织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事故处理等工作。

3、负责组织对建筑施工和房屋拆迁的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应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资料、外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用电、门架与井字架、塔吊、施工机具、“三宝”及“四口”的防护等,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组织开展建筑企业生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重点负责对建筑和房屋拆迁临时用工、民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5、督促建筑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安全防护用品。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建筑企业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协助调查处理结案工作。

第七条 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和本系统(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和本系统(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2、负责设立和完善水路交通标志、标线和航道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公路、航道等级和路面、航道质量,为安全行车、行船创造条件。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船舶登记和检审;严格检查船舶装载,严禁超载和违章驾驶。

4、负责牵头做好运输船舶、农用船、渔船等运输工具驾驶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运输企业的管理,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安全检测把关、驾驶的监督。各类运输场(站)和保养场的管理以及县、乡危险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实施和完善县、乡路段标志、标牌、标线。

6、负责车站、码头的交通运输车辆和船舶的进出安全检查和管理。

7、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行业)伤亡事故和水上交通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市水上交通和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八条 市煤炭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对全市煤炭行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监管监察部门做好煤矿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对煤矿行业基建、技改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情况审查,并提出意见。

4、督促煤矿企业按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依法生产经营,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监管监察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5、负责指导推动煤炭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推动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

6、组织指导煤炭企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维护煤炭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7、负责协调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全市煤炭安全方面的事项。

第九条 市经贸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协调全市经贸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拟定全市经贸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2、负责检查全市经贸系统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3、组织协调经贸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市经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4、负责对酒类行业、石油行业、建材行业、生猪屠宰等行业的安全进行管理,并同时对民爆物品、电力、饮用水等安全进行综合调度协调,履行行业监理的职责。

第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游乐和汽车检测系统设施等特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游乐设施和汽车检测系统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开展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游乐设施等设备的安全技术检验,发放安全准用证。

3、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对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特种设备负责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4、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市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旅游景区和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企业制定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企业的安全检查,协调处理旅游安全问题。

2、负责组织和实施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3、督促旅游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旅游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监督检查特殊旅游项目(如漂流等)及团体旅游安全保护方案和急救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4、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农机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农业运输机械及拖拉机、变型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市农业运输机械及拖拉机和变型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业运输机械及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乡村道路农业运输机械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和路检路查。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农业运输机械及拖拉机和变型拖拉机乡村道路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根据《遵义市城市燃气行业特许经营制度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城市燃气和燃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从事燃气行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燃气经销点进行监管,并负责对燃气充装站和经营点实施安全检查。

2、负责督促对城区供水管网维修管理,严格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市民饮用水安全。

3、根据职责分工牵头对城市出租车运输安全进行管理,维护城市出租车正常的经营秩序,牵头组织开展城市运输行业的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及时处置各种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第十四条 市农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全市农副业自用船水上交通安全日常和汛期管理,对农副业自用船进行登记建档,对农副业自用船业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2、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止农副业自用船从事非法载人载畜载货,参与农副业自用船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畜牧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全市渔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水库从事专业捕鱼和养鱼用船舶进行注册登记、检查及船员考试发证,制止渔船非法改变用途,从事载人载货载畜等的非法营运。

2、负责渔船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协助港监部门对渔船与其它船舶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市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值班调度和统计,建立火灾档案,起草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文件和森林防火预案及基础设施规划,制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护林员的管理和培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做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积极消除火灾隐患,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侦破和查处火灾案件。

第十七条 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全市病险水库进行监控和治理,加强对汛期的安全监管。

2、负责对全市冬修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检查工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制定水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全市申报采矿权的设计报告安全方案进行审查,按照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原则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意见。

2、对全市范围内非法盗采资源的现象进行处罚,杜绝非法开采行业等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3、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安全情况进行调查和管理,提出处置意见和方案,牵头处理地质灾害涉及群众安全的工作。

第十九条 药监局工作职责(职业卫生及食品药品安全专业办公室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的安全协调管理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专业办公室的日常业务工作。

2、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后勤保障工作,制定完善医疗救治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3、负责向全市通报食品和药品方面的信息和检验检测情况,负责对食品药品方面的违法违章条件对照规定进行查处。

4、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药品行业有关人员的培训学习,组织深入村组、农户的宣传活动,及时向市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十条 市粮食局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粮食系统仓储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仓储安全管理的措施和制度。

2、负责组织仓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学习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3、负责仓储安全专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按上级安排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4、及时上报信息和材料,组织对各种隐患进行整改和处治,对违规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文体广播电视局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文化娱乐场所(网吧)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宣传报导工作,将安全生产好的做法和经验通过电视媒体进行推广,对典型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暴光。

3、组织文化娱乐场所(网吧)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及时呈报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局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卫生系统的安全协调管理工作,承担职业卫生安全专业办公室的日常业务工作。

2、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及后勤保障工作。

3、负责全市职业卫生的检测检验工作,并及时通报情况。

4、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学习,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总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代表劳动者依法实行群众安全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会系统群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督促实施。

2、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地方法规的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

3、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党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组织劳动者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指导企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提出议案和建议,并督促整改;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仁怀市公路管理段安全工作职责:

1、根据《公路法》规定,负责省道公路安全标识标牌的设置和管理,对省道公路安全设施隐患的排查和整治,货运车辆超载的治理。

2、负责对公路路面不安全隐患进行整治,清理和拆除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违章设施。

3、适时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公路设施的安全宣传活动,配合交通、交警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市有关职能部门、茅台酒厂(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职能,加强对本部门及管理对象的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为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人身安全和财产保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国家财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仁怀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责任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责任制度发文之日起实行,原《仁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仁府办发[2007]35号)同时作废。

二、仁怀市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1月23日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遵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把住安全生产关,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据好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全市范围内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进行配套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二、在对新、改、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时须有安全生产与劳动安全保障等内容,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该项目时同时审查安全生产方面内容,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许可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三、工程项目建设竣工后,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对其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设施内容进行验收。安全生产项目验收可视企业性质和规模采取专项验收或综合验收的形式进行。

四、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许可开工和验收合格投产使用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责令其立即停工或停产整改,经审查许可或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施工建设。

五、各行业及各部门在审查批准、或报送项目时,都必须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对安全生产内容进行审查把关,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企业、监管责任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对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而造成不安全事故的将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仁怀市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按照遵义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达到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目的,真正把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全市安全生产实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度。

二、“包保”形式:市委市政府领导“包保”乡镇(街道办事处)、行业;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包保”村(社区),市直行业部门领导“包保”区域;驻村(社区)干部“包保”村民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业部门干部“包保”生产经营单位。

三、市领导的“包保”由市政府办公室年初行文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包保”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年初行文明确并报市政府办和安委办。

四、年终考核按考核办法对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时,对各“包保”责任人一并进行兑现奖惩。

五、市领导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的“包保”责任奖惩兑现由市人民政府考核兑现,其它干部的奖惩兑现由各单位负责考核兑现。

六,市领导每季度到所包保乡镇检查督促不得少于1次,乡镇领导每月到所包村(社区)检查督促不得少于1次。

四、仁怀市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检查制度

一、督查检查的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以及全国、全省及全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整改情况;

(四)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分的落实情况;

(五)各级各部门(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督查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督查检查工作由各级政府(或委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三、督查检查方式

实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定期与随机突击相结合、逐级与越级相结合的督查检查方式,实行市级每季度一次以上,乡镇、部门每月一次,村(社区)每十天一次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四、督查检查结果反馈

督查检查工作中对督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组织督查的单位要下达督查通知书,被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组织督查的单位写出报告。

督查检查工作结束后,组织督查工作的单位要写出督查检查报告,报上一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督查对像反馈结论,提出督查检查建议。

五、仁怀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一、全市安全生产调度会

全市性的安全生产调度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组织召开,参会人员为乡镇领导、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以及其它会议确定需要参会的人员,会议由市政府领导或政府办领导主持。主要议题调度和通报一段时期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二、市安委会专业办成员工作会

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时间由市安委会确定。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内容:听取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每季度全市安全生产情况通报或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部署全市安全生产方面重大活动;研究解决全市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参加会议人员:市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材料和会务工作由市安委办负责。

三、各乡镇安委办主任业务工作会

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委办组织。会议内容:听取各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对有关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市安委会提出对策和建议。参加会议人员为各乡镇安委办主任。

四、重点行业联席会议

煤矿、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实行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和研究该行业的安全生产问题,由该行业主管部门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形成会议纪要通报全市)。参加会议人员为市安办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

五、市安委办各专业办公室(乡镇安委办)成员工作例会

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各专业办(乡镇安委办)主任主持。会议内容:通报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对有关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市安委会提出对策和建议。参加会议人员:各专业办公室(乡镇安委办)成员、市安委办工作人员。

六、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仁怀市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制度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通报一次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汇总整理。

二、各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专业办公室每月3日前向市安委办书面报送本地、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内容包括:上月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工作、下月工作安排、安全生产月报表和事故报表等。

三、各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专业办公室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向市安委办书面报送本地、本部门(行业)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次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四、市安委办每月10日前编发安全生产简报和不定期编发安全生产动态,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五、全市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会议、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市安委办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经市政府领导批准,重大安全生产情况和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市内新闻单位公开报道。

七、仁怀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制度

为了迅速、准确、全面掌握事故情况,及时处理较大、重大、特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以及《遵义市安委办关于认真及时准确填报各类安全事故月报表、快报表的通知》(遵市安办[2007]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界定:

(一)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重伤10人以上,死亡3人至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至100万元的事故(不含100万元);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含100万元);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发生较大、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各地和市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上报: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安委办、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二)市安办、市政府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政府应急部门报告。

(三)凡发生伤亡事故,乡镇(街道办事处)、行业管理部门、市政府应急办都要按事故快报表格式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四)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事故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行业部门应同时报告市纪委监察、工会、检察院、公安等部门。

(五)事故上报口径: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抄报和上报;消防火灾事故由消防部门统一抄报和上报;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由应急办统一抄报和上报;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委办统一抄报和上报。

(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各自辖区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实行月报表制度,每月30日前向市安委办填报当月生产安全情况报表。

(七)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估计;

3、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八)事故报告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行业管理部门要随时跟踪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每日呈报一次情况,直至处理完毕。

(九)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较大、重大以上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要对应制定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的畅通。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对隐瞒不报、谎报成故意不报的,由市纪委监察部门、检察院依照规定倒查追究相关责任的责任。

(十)仁怀市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由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委办统一协调。

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贵州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一、“一票否决”制度适用范围

各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部门,即与市人民政府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包保”责任书的单位,纳入“一票否决”制度的管理范围。

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对象

由市安委会牵头,按照每年年初市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安全生产8项工作制度,事故控制指标分解以及市政府与各单位签定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包保”责任书内容,逐项进行考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一票否决”的对象。

1、年度综合考核总分不足80分的;

2、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者特重大事故的;

3、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2人(含2人)以上的(或非统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超3人);

4、所辖范围内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偷挖盗采煤炭资源行为的,或有非法煤矿发生不安全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

5、发生其它社会影响大,性质严重的公共安全事件。

三、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惩罚

1、凡是被列为“一票否决”的单位,该单位不准参加本年度市委、市政府对各单位的综合评奖。

2、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参加年度先进个人的评选,主要领导和分管不能作为考察提拔任用对象;不能外派参加学习。

3、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除按问责制规定接受问责外,要书面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写出自我检查材料,实行戒免谈话。

4、由市人民政府制作“安全生产不达标单位”警示牌,以示警告,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领导实行降职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修订的《仁怀市安全生产工作八项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仁怀市安全生产工作八项制度

通知内容

一、 征收范围

(一)耕地占用税:凡在仁怀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二)契税:凡在仁怀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转移土地(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以及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获奖取得、集资建房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二、 征收办法

财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和房地产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互通的工作机制,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的协作配合。

(一)国土部门应根据财政征收机关的工作需要,提供土地权属变更的地籍、地价资料,以便财政征收机关掌握土地的占用情况,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

(二)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竞买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登记的,国土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财政征收机关。

(三)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财政征收机关工作需要,提供房产、房价资料,房产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财政征收机关,以便征收契税。。

(四)政府征用土地的整体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土地、房屋)的出让、转让,一律由土地和房屋承受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房屋出让金中不再包括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五)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贵州省契税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承受土地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出具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或减免)凭证;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六)财政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根据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房屋等资料,加强对全市范围内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制定操作办法。

(七)财政征收机关在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进行土地、房屋权属交易而未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以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土地、房屋权属的管理。

(八)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益、方便纳税人。财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实行窗口办公,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防止税收流失。

三、 强化监督检查

(一)国土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于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财政征收机关。要切实做好地价评估动态监测及基准地价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过程中,发现房屋权属人提供虚假契约、合同,购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对该房屋按照市场价格重新进行评估,财政征收机关按照新的评估依据征收契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及时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确定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

(三)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房屋交易权属变更登记信息,建立、健全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定期将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变更登记资料等信息,与国土、房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对比,核算计征税款。对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按照程序补缴税款。

四、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减免)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统一由财政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实行属地征收。

(二)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按照《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贵州省契税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减免政策规定执行,严格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由纳税人向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提出申报,由县以上财政征收机关按审批级次逐级审批。

(三)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五、对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征收管理增加的支出,财政部门应给予单位协税、护税工作经费支持。

六、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时,一律实行“先交税后办证”,凭财政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方能办理。

七、法律责任

(一)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变通政策,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耕地占用税、契税优惠,影响税收政策落实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未执行“先交税后办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造成税收流失的,实行“谁办理、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八、本《办法》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减免)的事项,由仁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九、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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