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仁怀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办法 实    质 实施办法
地    区 仁怀市 适用于 仁怀市境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仁怀市境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局协助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设局。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等。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企业用工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用工合同样本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并经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采取委托银行代发等方式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并保存五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差额部分由承包企业补足。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建设局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的企业诚信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市建设局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市政府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照企业中标公程款总金额的3-5%缴纳,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为管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管理的业务经费由市财政预算解决。

十六、企业在施工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用工程工资保障金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在工程完工后,经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等部门审查确认未继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后,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该企业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余额划还企业。

十七、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八、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依据。

十九、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十、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建设局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领域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市总工会等单位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二十二、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市建设局解释。

二十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仁怀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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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仁怀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办法常见问题

仁怀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办法文献

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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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规范我省建设领域用工单位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 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总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以及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 1994〕489 号)、《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 2004〕 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了《云南 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 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好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 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总工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工单位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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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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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 【发布文号】劳社部发 [2004]22 号 【发布日期】 2004-09-06 【生效日期】 2004-09-06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 [2004]22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 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 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 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 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 的协调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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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现将《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都本伟

2012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不断提高森林管护实施效果,根据《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仁怀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

第三条 森林管护对象为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依赖于上述林地生存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四条 森林管护的主要内容是防止盗伐滥伐、森林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及非法侵占林地,预防森林火灾和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止新造林地人畜破坏等。

第五条 各工程乡镇应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护林人员,各村(社区)应建立天保工程护林队,并根据本《办法》,拟定村(社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村规民约》,经村(居)民大会批准后

执行。

第二章 管护制度

第六条 天保工程区必须制定和完善巡山管护、督促检查、

奖惩、资金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森林管护效果。

第七条 工程区森林管护实行双向目标责任制。即市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状,将森林火灾、人畜破坏、病虫害防治、盗伐、滥伐、毁林开荒、非法占用林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控制指标纳入乡镇、村(社区)年度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内容。市林业局与乡镇林业站签订森林管护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 在完成各项年度森林管护工作目标后,市林业局于每年12月底前,向遵义市林业绿化局和财政局及市政府报送本年度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总结。

第三章 管护措施

第九条 市林业局根据《细则》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仁怀市实施方案》,编制仁怀市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年度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为:管护组织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新建护林碑牌的数量、规格、地点;护林员的聘用人数和管护费的发放;管护合同的签订;管护工棚、瞭望台、护林站建设;办公设备和防火机具及交通工具购置;检查验收;工程管理档案的建立;管护经费的预算和管理等)。方案于每年元月底前报遵义市林业绿化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森林管护对象必须落实到小斑,并用1:10000的地形图现地勾绘,以乡镇为单位成图,并填写小斑调查表。原则上不同的地类应区划为不同的小斑。在同一地类中,林分起源和森林分区不同,应区划为不同的小斑。

第十一条 加强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凡是有森林管护任务的村,都应设立永久性护林碑牌(大小为1.5X1.5米至4X4米),并标明管护面积、范围、主要树种、林种、权属、护林公约、管护责任单位等内容。在人为活动频繁的地方和森林面积大的村应增加碑牌建立的数量。

第十二条 市林业局和乡镇林业站要建立健全森林管护档案,固定专人负责,做到计划投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检查验收等文件(包括图、文、表)齐全,管护人员建档立卡,工程档案管理规范化。同时,积极推广应用天保工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的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各乡镇森林管护必须聘请护林员。护林员条件应具备: 1、政治思想好、觉悟高、遵纪守法;

2、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诚信明理,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3、文化程度初中以上,身体健康。

4、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原则上不聘用村干部兼职作护林员,退伍军人和林业专业毕业生优先聘用。

第十四条 根据管护森林的面积、分布、地形和管护难易程度划定责任区,一般每个护林员管护森林3000—6000亩。防火季节和管护森林的重点地段可适当增加护林员数量。非防火季节和管护责任、制度、措施落实较好的地区,可适当减少护林员数量,国有林场的森林,应作为重点林区加大确定护林员人数。每个护林员的管护面积要相对集中连片,并有管护片块示意图。

第十五条 护林人员上岗前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或经公开报名考试,乡镇林业站和乡镇政府审查同意,以村(居)为单位张榜公布,最后报市林业局审批聘用。护林人员应填写林业主管部门印制的基本情况卡片(包括姓名、年龄、职务、政治面貌、所在单位、文化程度、家庭住址、从事管护工作的时间、拟管护地块的数量、面积、权属、地名、小班号、所属地类等),并依据履行管护责任情况的好坏,实行能上能下的聘用,解聘和辞退制度。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护林员应签订森林管护合同,合同一式5份(护林员、林业站、乡镇人民政府、市林业局、财政局各1份)。管护国有林的,由国有林场与护林人员签订森林管护合同,合同一式4份(护林员、管护实施单位、市林业局、财政局各1份)。森林管护合同的内容、格式由市林业局统一制定,一年一签。

第十七条 护林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市林业局举办的培训班,合格后发给由市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护林员上岗证。护林员上岗时,须佩带护林员上岗证等标志。

第五章 管护职责

第十八条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全市森林管护工作,制定森林管护措施和奖惩制度,建立森林管护设施和查处各种破坏森林的案件,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依法加强林权林地管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编制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年度实施方案,分解下达各乡镇年度森林管护任务目标和投资计划(与计划、财政部门共同行文),及时划拨管护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森林管护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林业站站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管护责任区,推选护林员,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制止偷砍盗伐、乱砍滥伐、乱占林地、毁林开荒、非法占用林地、乱捕滥猎乱挖滥采野生动植物等违法行为;发生森林火灾及时组织扑救;发生森林病虫害及时组织防治;配合林业部门查处案件,落实乡村干部森林管护包保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乡镇林业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管护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审查和监督管理护林人员、按照授权范围,对农民自用材的采伐实行伐前、伐中、伐后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林业行政案件、组织扑灭森林火灾;负责对森林病虫害进行调查监测,组织指导防治工作;划定森林管护责任区,编制本乡镇年度森林管护实施方案和森林管护责任区分布图,将森林管护落实到山头地块和人头上,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资料档案;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项森林管护设施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 护林人员职责

1、巡山护林,制止盗伐,滥伐行为,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 2、防火期内,巡查辖区内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发现森林火险立即组织群众扑灭,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打,遇险即报。

3、认真搞好森林病虫害调查监测,发现森林病虫害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采集标本送到林业站,并积极参与防治工作,每月按时向林业站报送调查监测情况。

4、协助监督农户凭证采伐林木,搞好采伐过程的监督检查。防止盗伐、滥伐森林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及非法侵占林地,防止毁林开荒和人畜破坏新造林地,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部门指导下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5、在乡镇林业站的统一安排调度下开展工作,除完成护林工作外,还应完成乡镇林业站交办的其他工作。护林员每月至少两次向乡镇林业站汇报森林管护情况,乡镇林业站应作好记录。

第六章 管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 森林管护经费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实行报账制。市林业和财政部门对森林管护费的到位和使用及管理情况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挪用森林管护事业费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林业和财政部门对森林管护资金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印发的《贵州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01]10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护林人员工资由乡镇林业站造册盖章,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市林业局审核拨付。管护国有林的,由国有林场造册盖章,报市林业局审核后按季度拨付。对未签订森林管护合同和未经林业站(场)进行季度考核的护林人员,不得发放护林工资。

护林员工资造册时,乡镇林业站必须检查护林员巡山记录,并附护林人员工作考核表(内容为巡山天数,有无火灾、偷砍树木、毁林开荒、病虫害、牛马践踏等现象),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林业局制定。护林员领取工资须经本人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为了加强森林管护事业费的监督和管理,森林管护费统一实行一级核算,取消所有二级核算。森林管护事业费统一在市林业局(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 森林管护检查采取乡镇自查,市林业局抽查的方式进行。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站对护林员的管护效果要按季度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每季度发放护林员工资的主要依据,年终全乡进行自查。市林业局按季度随机抽查各乡镇森林管护情况,年终进行全面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对乡镇森林管护兑现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经乡镇林业站检查,护林员巡山护林达不到合同要求,管护区内出现盗伐、滥伐林木、人畜毁坏幼树、毁林开荒和非法占用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发现火情和病虫害不制止不及时报告的,将扣减护林员工资直至予以辞退解聘。对森林管护效果和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乡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市林业局将调减或停止安排森林管护费,直至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为止。

1、未按限定时间划拨和核销森林管护费,上报森林管护资料报表,护林员管护合同和护林员考核表的;

2、发生严重森林火灾、盗伐滥伐森林、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及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并对案件查处不力的;

3、发生50亩以上森林病虫害或50亩以下危险性森林病虫害不及时报告的;

4、在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资金使用等方面问题突出的;

5、不能按时完成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任务和工程建设质量差的;

6、天保工程资金管理混乱,出现违规违纪的;

7、天保工程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滞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通知内容

一、 征收范围

(一)耕地占用税:凡在仁怀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二)契税:凡在仁怀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转移土地(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以及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获奖取得、集资建房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二、 征收办法

财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和房地产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互通的工作机制,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的协作配合。

(一)国土部门应根据财政征收机关的工作需要,提供土地权属变更的地籍、地价资料,以便财政征收机关掌握土地的占用情况,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

(二)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竞买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登记的,国土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财政征收机关。

(三)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财政征收机关工作需要,提供房产、房价资料,房产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财政征收机关,以便征收契税。。

(四)政府征用土地的整体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土地、房屋)的出让、转让,一律由土地和房屋承受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房屋出让金中不再包括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五)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贵州省契税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承受土地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出具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或减免)凭证;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六)财政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根据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房屋等资料,加强对全市范围内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制定操作办法。

(七)财政征收机关在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进行土地、房屋权属交易而未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以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土地、房屋权属的管理。

(八)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益、方便纳税人。财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实行窗口办公,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防止税收流失。

三、 强化监督检查

(一)国土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于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财政征收机关。要切实做好地价评估动态监测及基准地价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过程中,发现房屋权属人提供虚假契约、合同,购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对该房屋按照市场价格重新进行评估,财政征收机关按照新的评估依据征收契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及时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确定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

(三)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房屋交易权属变更登记信息,建立、健全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定期将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变更登记资料等信息,与国土、房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对比,核算计征税款。对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按照程序补缴税款。

四、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减免)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统一由财政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实行属地征收。

(二)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按照《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贵州省契税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减免政策规定执行,严格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由纳税人向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提出申报,由县以上财政征收机关按审批级次逐级审批。

(三)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五、对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征收管理增加的支出,财政部门应给予单位协税、护税工作经费支持。

六、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时,一律实行“先交税后办证”,凭财政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方能办理。

七、法律责任

(一)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变通政策,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耕地占用税、契税优惠,影响税收政策落实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未执行“先交税后办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造成税收流失的,实行“谁办理、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八、本《办法》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减免)的事项,由仁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九、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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