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易地建设费,应为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主要内容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具体包括:

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不包括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城市近郊区、规划控制区和除县级政府所在城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具体城市及县城名单详见附件。

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不包括厂房及构筑物。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权限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省以下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应按规定比例上缴省、市,用于省、市人防重点建设项目补助,具体上缴比例为:县级上缴省级3%,上缴市级2%;市级(含区)上缴省级5%。

五、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费前必须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人防经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防易地建设费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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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易地建设费简介常见问题

  • 人防易地建设费问题

    人防审批需要面积是20000平方米,关键是否含拆除原来人防工程应补建面积,如果不含,是需要另外交易地建设费的。

  • 人防易地建设费什么时候缴纳?

  • 人防易地建设费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即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

人防易地建设费简介文献

人防易地建设费琼价费管 人防易地建设费琼价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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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八日 琼价费管[ 2010 ]329 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 、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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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防易地建设费 潍坊市人防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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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 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 [2006]22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我市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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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指导乡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的征收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筹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并下达。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落实全市房地产调控政策,拟订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调控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监督执行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管理。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指导新型建材和建筑机械与设备的推广。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实施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指导全区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制度。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和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

(七)负责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城市提升相关政策、规范、标准。牵头推进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指导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八)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九)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区排水防涝工作。指导乡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十)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监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城镇房屋使用安全。

(十一)指导村镇建设。贯彻执行村镇建设政策。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以及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二)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监督执行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十四)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

(十五)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乡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人民防空工作。拟订城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防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十八)负责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党建工作,指导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关于城市排污、排水防涝工作职责分工。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全区城市、集镇的排污、排水防涝工作;牵头负责城区排污、排水防涝工作。区城管局在城市管理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对城区露天公共场所、道路桥梁等的排污、排水防涝隐患的巡察排查,及时对接相关部门、所在街道开展相关隐患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镇的排污、排水防涝工作。仙女山镇政府、区仙管委共同负责仙女山镇城区的排污、排水防涝工作;仙女山镇政府应加强排污、排水防涝隐患的日常巡察排查,牵头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其他园区参照仙女山城区分工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规费的减免工作,优化经济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规费地方部分的减免。

新建商品住房开发、商用房开发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规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设行业上级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七项行政性规费(基金)和工程安全监督费、建设工程质监费、城建档案“八防”服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房路面保洁费、城市排水管网挖掘修复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收费、白蚁防治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咨询费等九项事业(服务)性收费。

除前款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向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属下列项目之一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设行业上级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标准的50%收取,工程安全监督费、建设工程质监费、城建档案“八防”服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房路面保洁费、城市排水管网挖掘修复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收费、白蚁防治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咨询费按标准的70%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100%收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新建工业项目;

二投资建设星级宾馆、大型娱(游)乐场所、购物中心,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

三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200强、国内行业20强,跨省域地区总部设在本市,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用办公楼建设项目。

第五条 属下列项目之一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设行业上级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标准的20%收取,工程安全监督费、建设工程质监费、城建档案“八防”服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房路面保洁费、城市排水管网挖掘修复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收费、白蚁防治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咨询费按标准的50%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100%收取: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建设项目;

三投资建设星级宾馆、大型娱(游)乐场所、购物中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

第六条 新组建的金融机构在本市兴建办公用房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设行业上级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工程安全监督费、建设工程质监费、城建档案“八防”服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房路面保洁费、城市排水管网挖掘修复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收费、白蚁防治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咨询费全部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100%收取。

第七条 投资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设行业上级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标准的50%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工程安全监督费、建设工程质监费、城建档案“八防”服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房路面保洁费、城市排水管网挖掘修复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收费、白蚁防治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咨询费按标准的100%收取。

第八条 各类学校教学用房、图书馆、实验室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设行业上级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全部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城市排水管网挖掘修复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咨询费按标准的50%收取,工程安全监督费、建设工程质监费、城建档案“八防”服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房路面保洁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收费、白蚁防治费按标准的70%收取。

第九条 对涉及光伏产业的建设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设行业上级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工程安全监督费、建设工程质监费、城建档案“八防”服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房路面保洁费、城市排水管网挖掘修复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收费、白蚁防治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咨询费均按标准的20%收取。

第十条 属下列项目之一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设行业上级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工程安全监督费、建设工程质监费、城建档案“八防”服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房路面保洁费、城市排水管网挖掘修复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收费、白蚁防治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咨询费等建设规费均全部免收:

一拟上市企业从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需进行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的;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项目。

第十一条 享受本办法规费减免政策后,有关企业(项目)的投资额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其已享受规费减免的部分,由各收取规费的部门(单位)足额补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新余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减免细则。

(一)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指导乡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的征收和管理。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房地产调控政策。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监督执行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发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监督实施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负责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

(七)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规划,负责项目的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协调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负责或参与重点工程施工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八)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协调。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物业开发,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

(九)负责城市提升工作的全面统筹,强化统筹职责,提升统筹能力。监督实施城市提升相关政策、规范、标准。牵头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工作,并协调服务各专项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十)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十一)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乡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监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四)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五)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监督实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十六)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监督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十七)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八)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相关领域交流合作。

(十九)宣传和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场所和人民防空指挥自动化建设。建立健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和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制度。承担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工作。战时职责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将原区城乡建委所属事业单位重庆市黔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重庆市黔江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站依法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区住房城乡建委,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外,所属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与城市轨道交通职责分工。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管理,区交通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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