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强制清算价值 | 外文名 | Compulsory liquidation val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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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对 | 其他价值标准 | 分 类 | 现行市价法、模拟拍卖法等 |
1、现行市价法。
应用这种方法,一是要在市场上找到相同或类似的资产的快速交易价格作为基础评估价格;二是要考虑差异因素的调整,然后确定资产价值。
2、对现行市场进行折扣的方法。
这种方法与现行市价法的区别是,其要在市场上找到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一般交易条件下的价格,然后根据快速变现的条件,估算出一个折扣率。
3、以重置成本为参照的方法。
在没有市场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的情况下,对破产企业的资产采用重置成本作为参照然后得出强制清算价值,采用这种方法也必须考虑快速变现的原则。
4、模拟拍卖法。
这种方法是根据向被评估资产的潜在购买者询价或以某一特定的购买者作为对象,确定被评估资产强制清算价值的一种方法。2100433B
1、强制清算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区别
强制清算价值是指在有一定限制条件的强制拍卖价格。其与市场价值的区别在于市场条件。市场价值是在正常交易条件下的价格。而破产企业资产出售受交易期限和买主的限制,其价值一般应低于正常的现行市价。
2、强制清算价值与重置价值的区别
重置价值是在相同的条件购买或新建同样资产所支付的价格,而强制清算价值是由于企业不能持续经营需要清算时的一种快速变现价格。评估强制清算价值时,对于那些不易得到市场价格作参照的,可以其重置价值作为参照,同时考虑相关因素加以调整。作为强制清算价值,其一般要低于重置价值。
3、强制清算价值与持续经营价值的区别
对于整体企业来说,破产企业不宜采用持续经营价值的价值标准。因为破产企业已经不能经营。但对于破产企业中效益好的子公司或车间等,如果可以获得其过去和未来若干年的现金流量,并存在买方,则也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其持续经营价值作为这部分资产的清算价值。
结算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 清算是相对于本系统或者是为本系...
月结算、年底清算、盘结都是建筑企业中财务核算中常用的名词。 月结算:指每月的甲方结算或劳务结算。 年底清算:指年底的汇总结算或财务上为了确认企业收入所作的内部结算。 盘结:一般指资产管理部门所做的固定...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
1 长沙再制造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方案 根据《公司法》、《再制造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 再制造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 XX”)于 2011年 8月 19 日股东会通过的《长沙 XX 再制造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 解散清算的决议》,制定如下清算方案。 一、 清算组组成 1、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成员由全体股东担任,各股东可 授权委派代表担任,受委派的代表须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 2、清算组设组长一人,由大股东深圳市 XXXX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 派代表唐维剑先生担任;清算组设秘书一人,由长沙大族公司生产负 责人刘伟先生担任; 3、清算组成员均为无薪人员(除经清算组聘任的人员除外) ,长沙大 族公司不承担薪酬费用;清算组各成员开会的车费、单独聘请的各类 中介所产生的各项审计费或代理费等各项费用均由各成员独自承担, 长沙大族公司一律不予承担。 二、 清算组会议
所谓房地产司法强制变现,是指各级司法机关在诉讼案件审结后,对涉案房地产(诉讼标的物或诉讼担保物)在规定的时间内,采用特定的处置方式,以实现司法执行为目的的一种房地产交易活动。
清算价格标准的应用
清算价格标准一般应用在如下几种情况:
1.完全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应按废旧物资变价处理。
2.营业终止停用后,仍具有较好使用价值的资产,可按一般生产需要投入市场可获得变现价值作价。
3.具有收益能力的某些资产,如整条生产线,应作收益能力的特殊商品出卖,按收益现值标准估价(如在短期内强制执行,则按拍卖价格计价)。
4.同一债权人的应收应付款,可按帐面价值作价。
5.不允许自由买卖的资产,如黄金、白银、原油等,应按国家计划价格估价。2100433B
(一)清算所得中资本公积项目的税务筹划
资本公积金中,除企业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外,其他项目可从清算所得中扣除。对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发生时计入资本公积,清算时并入清算所得予以课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创造条件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可以较原来多提折旧,抵减更多的所得税,从而减轻税负。
(二)改变企业解散日期会影响企业清算期间其应税所得的数额
例如,某公司董事会于1999年5月20日向股东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会5月25日通过,并作出决议,5月31日解散,6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公司于开始清算后发现,年初1月~5月底止公司预计可盈利8万元(适用税率33%)。于是,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东会再次通过决议把解散日期改为6月15日,于6月16日开始清算。公司在6月1日~6月14日共发生费用14万元。按照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4万元费用本属于清算期间费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变,该公司1月~5月由原盈利8万元变为亏损6万元。清算日期变更后,假设该公司清算所得为9万元。
清算开始日为6月1日时,1月~5月应纳所得税额如下:80000×33%=26400(元)
清算所得为亏损5万元,即9万元-14万元,不纳税,合计税额为26400元。
清算开始日为6月16日时,1月~5月亏损6万元,该年度不纳税,清算所得为9万元,须抵减上期亏损后,再纳税。清算所得税额如下:
(90000-60000)×33%=9900(元)
两方案比较结果,通过税务筹划,后者减轻税负16500元(26400-9900)。
清算监理人是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代表债权人监督清算人执行特别清算事务的人。监理人原则上从债权人中选任。
监理人的职责权限有:监督清算人推进清算事务,执行清算协定;在清算人办理清算事务时,有同意权;为清算人提供意见,以便清算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协定的建议;应清算人的征询,提供变更协定条件的意见;列席债权人会议,陈述意见。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由监理人负责对特别清算事务进行全面监督。监理人可由债权人会议随时解任,但解任须得法院认可。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