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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启动全区“三旧”改造工作和江南城市综合体建设为契机,鲤城将进行泉州市温陵商贸中心(美食街北延段片区改造)、龙头山片区改造、旧浮桥片区改造以及高山片区危旧房改造。
泉州市温陵商贸中心片区规划建设范围东至环城河、西至温陵路、南至丰泽街、北至湖心街,规划用地面积85亩,拟建成集大型商贸、文化娱乐、餐饮、休闲旅游和高尚住宅为一体的城市综合体。据悉,目前该项工程前期工作已全面启动。
龙头山片区规划建设范围东至源和堂外围墙、西至环城西路、南至八卦沟、北至面粉厂,用地面积约114亩,拟建成集文化创意、休闲娱乐、观光旅游、高尚住宅为一体的商业中心,前期工作业已展开。
另外,旧浮桥片区改造工程范围占地面积5.2万平方米;高山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占地267亩,目前已完成概念性设计方案、测量工作。
另据了解,鲤城今年有22户城市低收入家庭困难户享受到西郊廉租住房实物分配,而对35户住市直管公房低收入家庭的调查、核实工作也已经完成,符合条件的有13户,目前已上报市房委办等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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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种种原因
一些房产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或者只能办理房产证或土地证
时间一久
就变成老百姓心中的“问题房产”
安置房、政府主导办证、自建房等问题
该怎么办?
泉州市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从2016年8月1日起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一年多来,中心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扎实推进、逐步规范。
日前,泉州市政府出台《关于中心市区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在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的范围内,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安置房、政府主导房产、非政府主导房产、自建房等四类“问题房产”,按照“尊重历史、便民利民、分清责任、依法处理”的原则,提出了具体的办证方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处理意见在一些原则性的操作方面进行规范,后续还将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
安置房
历年来由政府主导开发建设的各类拆迁安置房,由于政府或部门等历史原因,未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或已办理“单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但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处理方法如下。
首次登记:函告后先行办理 欠缴税费可后续催办
安置房项目首次登记,原则上,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后,先行给予办理。对项目存在的消防、人防、环保、工程质量等问题,有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部门职责自行解决。
安置房项目未能办证,还有一种原因是存在相关税费未缴清。意见明确,属于市、区及下属国企事业单位实施的旧城改造拆迁安置项目,由建设业主作出具结承诺书后,可以先行办理项目首次登记,相关规费纳入项目统一清算。对于非国企开发的项目,可以先办理项目首次登记,若需要补缴相关税费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函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自行追缴。
转移分户:《安置协议书》为直接依据
原则上,安置房转移(分户)登记,统一以《安置协议书》作为权属来源的直接依据。具体又分为有记载被安置人和未记载被安置人两种情况。
有明确的被安置人(原产权人),直接确定为不动产权利人。如果被安置人(原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依法办理继承、析产手续。
没有记载被安置人(原产权人)、只记载了其他居住人的,经过原征收单位核实、确认并出具相关身份证明后,以确认后的被安置人(或产权人)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证。无法确认的,不予办理。
政府主导房产办证
中心市区历年来由政府主导(市、区政府及其下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发建设项目的,未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或者已办理“单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但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处理意见提出以下方案。
对已办理房产证的,且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提供楼栋总产权建筑面积(开放式小区)或整个小区总产权建筑面积(封闭式小区),因土地出让金、契税未缴清而导致未能办理土地证的,由建设单位缴清相关税费及土地出让金或作出相应承诺后,不再办理该项目的土地总登记,直接给予房屋业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对房产证上记载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允许按规划审批用途或房产证上所记载的用途,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由建设单位缴清或作出相应承诺。
非政府主导房产办证
中心市区历年来由非政府主导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问题房产”分为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是由市城乡规划局对各建设项目是否超容积率建设及超容数量进行认定。对于存在超容积率的,按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作出处罚意见后,对符合补办条件的,由相关部门补办手续。符合不动产登记办理条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申请办理项目首次登记,再给予购房业主办理转移(分户)登记。
第二种是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拒不配合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项目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行使主体资格,补办规划核实以及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后,先行给予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其中,对于业主委员会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引导业主对开发建设单位提起民事诉讼,国土部门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结果,合理区分开发商和购房业主各应付责任,对购房业主确属无责的,允许先行给予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对拒不配合的开发商及法人代表,列入黑名单。
第三种,对单位或个人早期因征地、拆迁等原因,经批准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行开发建设房屋并分割成套进行转让,业主已经取得房产证的、尚未办理土地证的,参照处理。
自建房
中心市区范围内单位、个人自建房,“问题房产”分为多种情况处理。其中,自建房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且在实施后至今没有扩大用地面积的,按照现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登记。
房屋建成后至今没有翻建、扩建,并且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现状(三层以下,含三层)给予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来源:东南早报(记者 李波玲)综合泉州晚报(记者 林书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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