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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评估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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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起重机 电动葫芦 起重量Q=3t,起吊高度H=18m,电机功率P=4.5kW,含电控箱,施耐德元气件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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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 吊钩挂梁起重机 起重量5+5T执行范围25.6-28.5起升高度12米工作级别A6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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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 抓斗桥式 起重量20T起升高度26米跨度≤16.6-19.5米工作级别A6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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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式起重机 提升质量5t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1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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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 Q=5T|2套 1 查看价格 云南三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全国   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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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评估 按照《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对甲方的网络情况和数据情况进行安全评估,评估需以网络等保测评为基本标准进行,并提供评估报告.|1台·次 1 查看价格 广东轩辕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2022-08-01
电动单梁起重机(河南省三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起升重量3T,起升高度10m,行程10m,N=4.9KW(含电动梁跑车、电动小车、电动葫芦)|1套 1 查看价格 河南省三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广东办事处 广东  惠州市 20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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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东、黄凯、张一辉、涂春磊、陈序、张志斌、盛林、李淑娟、袁桂芳、 张燕超、陈洪良、曾钦达、邓志华、郑仲浪、徐彬、龚文、蒋瑜、雷庆秋、王国防、刘大宝、吴昊、 徐柏程、赵鑫、赵小兵、尤建阳、王江波、顾剑锋、郭振祥。

本标准规定了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评估的一般要求、程序和方法、评估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评估。

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评估起草单位常见问题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有什么

    起重吊装安全操作规程一、起重吊装安全操作规程1、起重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起重司机、指挥员、司索(挂钩)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准许上岗作业;2、起重作业时,必须有指挥员、起重司机、司索员...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

    谓“起重机械”,国家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的起重机械是怎样规定的?国务院2003年3月11日颁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是这样规定的:“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

    谓“起重机械”,国家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的起重机械是怎样规定的?国务院2003年3月11日颁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是这样规定的:“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

本标准从安全原理的基本原则出发,基于风险管理的思想,规定了在用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评估的一般要求、程序和方法、评估报告,提出了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评估最基本的实施准则。 2100433B

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评估起草单位文献

起重机械安全基础知识 起重机械安全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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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档系从互联网搜集仅供个人学习之用,请勿用作其他用途。 何谓“起重机械” ,国家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的起重机械是怎样规定的?国务院 2003 年 3 月 11日颁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3 号),是这样规定的: “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额 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 于 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由此看出,国家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是极为 重视的,并给出明确的监察范围。 1 起重机械的工作特点及其分类 起重机械是以间歇工作方式,升降物件或提升并在限定范围内运移物件的。 起重机械是现代工业生产不可缺少的设备, 被广泛的应用于各种物料的起重、 运输、装 卸和人员输送等作业中。全国起重机械的保有量约 25 万台左右。全国有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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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教材) 起重机械安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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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起重机械安全 5.1 轻小型起重设备安全 1.千斤顶 千斤顶,又称举重器,是起重吊装作业中的一种常用工具。它具有轻巧简便,维护方便 等优点。 在吊装作业中, 靠它可用很小的力顶起很重的机械设备, 又可拨正设备安装的偏差 和构件的变形等。 同时,千斤顶还可以用多次重复递升的方法来达到很大的起升高度, 且无 冲击震动,因而被广泛用于安装和检修工作中。 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一般为 100~400mm,起重能力最大可达 500t,白重约为 10~500kg。 常见千斤顶按其构造及工作原理,可分为齿条式、螺旋式和油压式三种。 齿条式千斤顶 齿条式千斤顶由齿条、齿轮、手柄等组成,在承载齿条的上方有一转动头, 用来放置被 举升的载荷。使用时,只要摇动手柄,齿便带动齿条上升或下降, 从而实现重物的上升或下 降。有时被举升的载荷也可以放在侧面的凸耳上,但在此情况下,由于齿条受着偏心载荷, 所以其允许的举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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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言

1.1状况评估计划(CAS)旨在完善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以第A.744(18)号决议通过,后经修正的《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查计划导则》(以下简称“加强检验计划”)附件B的要求。CAS是为了核实单壳油船的结构状况在检验时是可以接受的,并且,如果随后进行的定期检验合格且船舶经营人对船舶进行了有效维护,该船舶在《符合证明》中指明的一段运营期内将继续保持可接受。

1.2CAS的要求包括对所报告的结构状况和船舶本身进行深入和公开的核验,并核验文件和检验程序得以妥善执行和完成。

1.3本计划要求在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决议目前所要求的与期间检验或换新检验同时进行的加强检验计划期间开展符合CAS的评估。

1.4CAS并未规定超出国际海事组织的其他公约、规则和建议的结构标准。

1.5CAS是在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决议的现有要求的基础上制定的。将来在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决议被修正后,拟对CAS做必要的更新。

2目的

状况评估计划的目的是规定一项国际标准,以满足经第MEPC.95(46)号决议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第13G(7)条的要求。

3定义

就CAS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规定:

3.1“《73/78防污公约》”系指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3.2“第……条”《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的条款。

3.3“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决议”系指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以第A.744(18)号决议通过,后经1997年《安全公约》外交大会第2号决议、第MSC.49(66)号决议和第MSC.105(73)号决议修正的《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查计划导则》。

3.4“经认可组织(RO)”系指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第4(3)条*(注*:根据1974年SOLASⅥ/1款的修正,A.739(18)和第A.789(19)号决议适用于公认的组织。)的规定经主管机关认可参加检验的组织。

3.5“主管机关”:《73/78防污公约》正文第2(5)条定义的国家政府。

3.6“第1类油船”系指不符合《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的油船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其他油类的船舶。

3.7“第2类油船”系指符合《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的油船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其他油类的船舶。

3.8“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如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39“严重锈蚀”系指一种锈蚀程度,对其锈蚀状态的评定表明耗损已超过75%的许可锈蚀裕量,但仍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3.10“良好状况”系指涂层只有少量点状锈蚀的状况。

3.11“测厚(TM)公司”系指由一个经RO根据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决议附件B附录

7规定的原则认证的有资格的公司。

3.12“临界结构区域”系指根据计算需予以监测或根据该船舶服役的历史或类似船舶或姊妹船而确定的易于发生会影响船舶结构完整性的裂纹、屈曲或锈蚀的位置。

3.13“可疑区域”系指出现严重锈蚀和/或参加检验的验船师认为易受耗损的位置。

3.14“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4一般规定

4.1主管机关应向RO发出或间接发出详细的指示,RO则应保证根据本计划第5节至第10节的规定实施CAS检验。

4.2本计划并不排除主管机关自己实施CAS检验,条件是这种检验应至少与本计划第5节至第10节所规定的检验同样有效。

4.3主管机关应要求悬挂其船旗的第1类和第2类油船分别在第5.1.1段和第5.1.2段提及的期间内停止营运,直到发给这些油船有效的《符合证明》。

5适用范围、检验范围和时间安排

5.1适用范围

CAS的要求适用于:

.1第3节所定义的第1类油船,这些油船须经批准才能在2005年的交船周年日期以后继续营运至第13G条的表格中所规定的须符合第13F条的双层壳要求的具体日期。

.2第3节所定义的第2类油船,这些油船须经批准才能在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期以后继续营运至第13G条的表格中所规定的须符合第13F条的双层壳要求的具体日期。

5.2CAS的检验范围

CAS适用于对液货舱、泵舱、隔离空舱、管隧、留空处所和所有压载舱的船体结构检验。

5.3时间安排

5.3.1首次CAS检验应结合加强检验计划进行,并应与安排的期间检验或换新检验同时进行,对于第1类油船,应在2005年的交船周年日之前进行;对于第2类油船,应在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之前进行。

5.3.2换新《符合证明》所要求的任何后续CAS检验,应与《符合证明》到期之日前须完成的期间检验或换新检验同时进行。

5.3.3尽管有以上规定,在取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后,公司可以选择在上文提及的预期检验以外的时间进行首次CAS检验,条件是符合CAS的所有要求。

6检验计划要求

6.1CAS检验的准备

6.1.1一般程序

6.1.1.1及早做出详细的计划,以确定潜在风险区域,是按时成功完成CAS的前提。应遵守下述事件顺序。

6.1.1.2公司应在不晚于计划的CAS检验开始日8个月以前向主管机关和RO提交其意图接受CAS检验的通知。

6.1.1.3RO在接到通知后,应:

.1在不晚于计划的CAS检验开始日7个月以前向公司发出《检验计划调查表》(见附录2);和

.2通知公司该船舶所适用的最大可接受结构锈蚀缩减水平是否有所变更。

6.1.1.4公司应在不晚于计划的CAS检验开始日5个月以前填好《检验计划调查表》并将其交回RO。公司还应将填好的一份调查表副本送主管机关。

6.1.1.5公司应在不晚于计划的CAS检验开始日2个月以前制定好CAS检验计划,并将签字后的计划提交给RO。公司还应将制定好的一份CAS检验计划的副本送主管机关。

6.1.1.6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在重新启用停航或发生诸如由于船体或机械损坏而造成的较长时间停止营运等意外事件的船舶时,主管机关可在个案的基础上,对开始CAS的程序放宽第6.1.1.2至6.1.1.5段所规定的时间要求。

6.1.1.7此种放宽,在任何时候都应取决于RO具有充足的时间完成CAS检验并使主管机关在第5.1段所述日期前复审CAS最终检验报告并签发《符合证明》。

6.1.2CAS检验计划

6.1.2.1CAS检验计划应由公司与RO合作编制。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参加检验计划的制定。在CAS检验开始之前,应使RO对该检验计划满足第6.2.2段要求的情况感到完全满意。只有在检验计划被同意后,才能开始CAS检验。

6.1.2.2《检验计划调查表》应按附录2中所列的格式来编制。

6.2检验计划文件

6.2.1在编制检验计划时,应收集和审核以下文件,以便确定需要检查的液舱、区域和结构部件:

.1船舶的基本资料和检验状况;

.2货舱和压载舱的主结构图(尺寸图),包括使用高强度钢材(HTS)的情况;

.3经修订的A.744(18)号决议附件B附录9所规定的《状况评估报告》以及任何以前的CAS最终报告(如果有的话);

.4测厚报告;

.5以前的相关损坏和维修历史记录;

.6RO和公司以前的检查和检验报告;

.7近3年的载货和压载历史记录,包括在加热状态下载运货物;

.8《检验计划调查表》中所指明的惰性气体装置和洗舱程序的细节;

.9自建造以来船舶货舱和压载舱的改建或改动的有关信息和其他相关数据;

.10涂层和防腐系统(包括阳极和以前的船级符号)的描述和历史,如果有的话;

.11公司人员在近3年内就以下内容进行的检查:

.1一般性的结构损耗;

.2液货舱壁和管系的泄漏;

.3涂层和防腐系统(包括阳极保护)的状况(如有);

.12关于在营运期间的相关保养水平的信息,包括:

.1含有关于船体缺陷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2与船体保养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情况,包括相关的纠正措施;以及

.13有助于确定可疑区域和临界结构区域的任何其他信息。

6.2.2检验计划应包括能够成功和有效地实施CAS检验的相关信息,并应规定关于近观检验和测厚的要求。检验计划应包括:

.1船舶的基本信息和细节;

.2货舱和压载舱的主结构图(尺寸图),包括使用高强度钢材(HTS)的信息;

.3液舱的布置;

.4附有液舱的用途、涂层范围和防锈蚀系统信息的液舱明细表;

.5检验条件(例如关于洗舱、除气、通风、照明等方面的信息);

.6接近结构的安排和方式;

.7检验设备;

.8确定进行近观检验的液货舱区域;

.9确定根据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决议附件B附录3进行试验的液货舱;

.10确定测厚的区域和截面;

.11确定测厚(TM)公司;

.12与该船舶有关的损坏历史;和

.13相关的临界结构区域和可疑区域。

6.3船上文件

6.3.1公司应保证,除了已同意的检验计划以外,编制第6.2.1段所述的检验计划时用过的所有其他文件在CAS检验时也都能在船上获得。

6.3.2在CAS检验的任何部分开始之前,参加检验的验船师应检查并确认船上文件的完整性并应审核其内容,以确保检验计划的相关性。

7CAS检验要求

7.1总则

7.1.1在CAS检验的任何部分开始之前,应在参加检验的验船师、参与的公司代表、TM公司操作人员(如适用)和该船的船长之间召开一次会议,以落实检验计划的所有拟议安排都已到位,从而保证检验工作得以安全和有效地实施。

7.1.2CAS检验应由不少于两名合格的RO专职验船师来实施。在进行厚度测量期间,RO的一名合格验船师应参与船上的测厚工作,以便对过程加以监管。

7.1.3RO应为每艘船舶指定验船师和任何其他参与CAS检验的人员,并保存这方面的记录。合格的验船师应具备根据油船检查的加强检验计划而从事期间检验或换新检验的证明资历。此外,被指定负责CAS的所有RO人员都应在其被指派该职责前完成适当的培训和熟悉课程,从而使RO能够保证CAS实施的一贯性和统一性。主管机关应要求RO保存被指派从事CAS工作的验船师和其他人员的资格和资历的记录。主管机关应要求RO监督那些实施和参加CAS工作的人员的行为.并做相应记录。

7.1.4如果CAS检验分由多个检验站进行,则应在继续CAS检验前将一份已检查过的项目清单和一份指出CAS检验是否已完成的说明提供给下一个检验站参加检验的验船师。

7.1.5在参加检验的验船师认为需要修理时,应确定每个需修理的项目并将其编号列出。在进行修理时,应通过具体参照编号清单中的相关项目的方式报告所进行修理的细节。

7.1.6在参加检验的验船师认为把船体的修理时间推迟到原先确定的日期以后可以接受时,该决定不应单由参加检验的验船师擅自做出。在这种情况下应与RO总部协商,RO总部应对建议的行为予以专门批准。

7.1.7只有在那些与被CAS检验所检查的船体有关的所有建议/船级条件都得以改正并使RO满意后,CAS才算完成。

7.2全面检验和近观检验的范围

7.2.1全面检验

在CAS检验时应对第5.2段所列的所有处所进行全面检验。

7.2.2近观检验

CAS检验的近观检验要求列于下表:表7.2.2

┏━━━━━━━━━━━━━━━━━━━━━━━━━━━━━━━━━━━━━━━━━━━┓

┃近观检验要求┃

┣━━━━━━━━━━━━━━━━━━━━━━━━━━━━━━━━━━━━━━━━━━━┫

┃所有压载舱内的全部完整横向环状框架结构(见注1)┃

┣━━━━━━━━━━━━━━━━━━━━━━━━━━━━━━━━━━━━━━━━━━━┫

┃一个液货边舱内的所有完整横向环状框架结构(见注1)┃

┣━━━━━━━━━━━━━━━━━━━━━━━━━━━━━━━━━━━━━━━━━━━┫

┃其他每个液货边舱内所有完整横向环状框架结构至少30%(见注1)┃

┣━━━━━━━━━━━━━━━━━━━━━━━━━━━━━━━━━━━━━━━━━━━┫

┃所有液货舱和压载舱的全部横舱壁(见注2)┃

┣━━━━━━━━━━━━━━━━━━━━━━━━━━━━━━━━━━━━━━━━━━━┫

┃每个中央货舱至少30%的甲板和底部横框架(包括相邻的结构部件)的┃

┣━━━━━━━━━━━━━━━━━━━━━━━━━━━━━━━━━━━━━━━━━━━┫

┃参加检验的验船师认为必要的附加整体横向环状框架或甲板和底部横框架(包括相邻的结构部件)┃

┗━━━━━━━━━━━━━━━━━━━━━━━━━━━━━━━━━━━━━━━━━━━┛

注:1完整的横向环状框架,包括相邻的结构部件。

2完整的横向舱壁.包括纵桁和扶强材料及相邻构件。

7.2.3参加检验的验船师考虑到检验计划、所检验处所的状况、防腐蚀系统的状况和以下情况后若认为必要,可以扩大近观检验范围:

.1可能获得的关于临界结构区域的任何资料;

.2液货舱出现与RO批准的防腐蚀系统有关的结构尺寸缩减。

7.2.4对于液货舱内涂层处于良好状况的区域,RO可对根据第7.2.2段所进行的近观检验的范围给以特别考虑。但是,在各种情况下都应实施充分的近观检验,以确认实际结构状况的平均水平,并注意构件的最大结构缩减量。

7.3测厚范围

7.3.1测厚应使用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决议附件B附录10附表2中所列的表格来记录。建议使用电子介质来保存这些记录。

7.3.2测厚应在近观检验之前进行,或尽最大可能与近观检验同时进行。

7.3.3CAS检验中测厚的最低要求列于下表:表7.3.3

┏━━━━━━━━━━━━━━━━━━━━━━━━━━━━━━━━━━━━━━━┓

┃测厚要求┃

┣━━━━━━━━━━━━━━━━━━━━━━━━━━━━━━━━━━━━━━━┫

┃1在货物区域:┃

┃.1每块甲板板┃

┃.2三个横截面┃

┃.3每块船底板┃

┣━━━━━━━━━━━━━━━━━━━━━━━━━━━━━━━━━━━━━━━┫

┃2对根据第7.2.2段接受近观检验的结构部件的测厚检查,用于对锈蚀形态的总体评估┃

┃和记录┃

┣━━━━━━━━━━━━━━━━━━━━━━━━━━━━━━━━━━━━━━━┫

┃3可疑区域┃

┣━━━━━━━━━━━━━━━━━━━━━━━━━━━━━━━━━━━━━━━┫

┃4货物区域以外选定的轻重载水线间的舷侧板┃

┣━━━━━━━━━━━━━━━━━━━━━━━━━━━━━━━━━━━━━━━┫

┃5货物区域以内的所有轻重载水线间的舷侧板┃

┣━━━━━━━━━━━━━━━━━━━━━━━━━━━━━━━━━━━━━━━┫

┃6艏艉尖舱的内部构件┃

┣━━━━━━━━━━━━━━━━━━━━━━━━━━━━━━━━━━━━━━━┫

┃7货物区域以外的所有开敞主甲板板和所有开敞的第一层上层建筑甲板板┃

┗━━━━━━━━━━━━━━━━━━━━━━━━━━━━━━━━━━━━━━━┛

7.3.4如果发现了严重锈蚀,应根据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决议附件B附录4来扩大测厚范围。

7.3.5此外,如果参加检验的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可以扩大测厚范围。

7.3.6对于液舱内涂层处于“良好”状况的区域,RO可根据第7.3.3款所进行的测厚范围给以特别考虑。但是在各种情况下都应充分进行测厚,以确认实际结构状况的平均水平和构件的最大结构缩减量。

7.3.7所要进行的测厚应足以用于根据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决议附件B附录12进行储备强度计算。

7.3.8应选择预计或甲板板测厚表明发生最大缩减量的横截面。至少一个横截面应包括船中0.5L范围内的一个压载舱。

8接受衡准

CAS的接受衡准应为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决议中所规定的衡准。

9CAS检验报告

9.1CAS检验后应完成一份检验报告。报告应注明日期、位置(地点),并在相关时,注明CAS检验是否是在干船坞、浮船坞或海上进行。如果CAS检验被分开在不同的检验站进行,对部分CAS检验均应做出报告。

9.2与CAS检验有关的检验记录,包括所采取的措施,应形成可审核的文件序列,在主管机关要求时可向主机关提供。

9.3此外,CAS检验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验范围:

.1指明进行了全面检验的处所;

.2指明进行了近观检验的位置及其各个处所,以及所采用的进出方式;和

.3指明进行了测厚检查的处所及在每个处所中的测厚位置。

.2检验结果:

.1每个处所涂层的范围和状况。指明装有阳极的处所及阳极的总体状况;

.2报告每一处所的结构状况,其中应视情包括下述内容:

.1锈蚀(锈蚀位置和类型,如沟纹或点蚀等);

.2裂纹(位置、描述和程度);

.3屈曲(位置、描述和程度);

.4凹痕(位置、描述和程度);

.5发生显著锈蚀区域;和

.3就所发现问题采取的行动:

.1对确定处所的结构部件所完成维修的细节,包括维修方式和范围;以及

.2在计划将来的检查和检验中需保持观察的项目清单,包括厚度测量。

9.4如果没有发现缺陷,应在报告中对每一处所加以陈述。

9.5该叙述性的报告应辅以展示每一处所总体状况的照片,包括以上所报告的任何项目的代表性照片或略图。

9.6测厚报告应由参加检验的验船师予以核实和签字。

9.7参加检验的验船师应签署CAS检验报告。

10向主管机关提交CAS最终报告

10.1RO对CAS的复审

10.1.1RO总部应对第9节所述的CAS检验报告、文件、照片和其他与CAS有关的记录进行核验复审,以确定并确认满足CAS的要求。

10.1.2RO的复审人员不应以任何形式参与其所复审的CAS检验:

10.2向主管机关提交CAS最终报告

10.2.1在CAS检验完成并且第10.1.1段所述的(CAS检验报告经RO总部复审以后,RO应准备一份提交主管机关的CAS最终报告。

10.2.2RO应尽速向主管机关提交CAS最终报告,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晚于要求船舶取得《符合证明》之日2个月以前。

10.2.3CAS最终报告至少应包括:

.1下述一般细节:

船名

IMO编号

船旗国

船籍港

总吨位

载重吨(公吨)

夏季载重线吃水

交船日期

船舶类别

符合第13F条的日期

公司

报告识别编号

.2发关于实施CAS检验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和手段的概述;

.3指明所有检验文书(包括检验计划)的陈述;

.4关于处所内所采用的防腐系统状况的陈述;

.5指明所有测厚报告的陈述;

.6对全面检验结果的概述;

.7对近观检验结果的概述;

.8对所进行的船体修理的概述;

.9所有发生严重锈蚀区域的确定及其位置、程度和状况;

.10对测厚评价结果的概述,包括指明进行了测厚检验的区域和部位;

.11对船舶结构强度的估测和对符合第8节中所规定的可接受衡准情况的评估;

.12关于是否满足所有CAS适用要求的陈述;

.13向主管机关提出建议,是否应允许船舶继续运营至第13G条所预期的符合第13F条要求的日期或运营至CAS有效期止(如果该日期较前者为早的话);以及

.14结论。

11主管机关对CAS的核验

11.1主管机关除了可能已向其所授权的RO所发出了根据加强检验计划代表其实施检验的任何指令外,还应向RO和经营悬挂其船旗的第1类和第2类油船的公司发出指令,以便主管机关能够监督CAS的实施情况并核验CAS的符合情况。

11.2为了保证CAS实施的一贯性和统一性,主管机关应至少建立以下程序,通过这些程序,主管机关将:

.1落实CAS的要求;

.2监督RO代表其进行的CAs工作;

.3复审CAS最终报告;

.4复审提出CAS再评估的船舶案例;和

.5签发《符合证明》。

11.3主管机关在签发《符合证明》之前应复审CAS最终报告,将复审的结果和结论及其接受或否决CAS最终报告的决定记录在案,并应提出一份《复审记录》。

11.4主管机关应保证其委派的监督CAS执行或复审CAS报告的人员:

.1具备主管机关所满意的适当资格和经验;

.2受到主管机关的直接控制;并

.3与其所复审的CAS检验的RO没有任何关系。

12对不满足CAS要求船舶的重新评估

12.1主管机关认为不满足CAS要求的船舶,可以提出进行CAS再评估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应针对主管机关拒绝为其签发《符合证明》所依据的问题加以解决处理,对其改正措施应予审议,以确定CAS的要求是否已得到满足。

12.2此种再评估通常应由RO和实施上一次CAS的主管机关进行。

12.3如果未能取得《符合证明》的船舶改换船旗,新船旗的主管机关应根据第8(3)条的规定,要求前一个主管机关将与该船有关的CAS文件转交给他们,以确定前一个主管机关未发给《符合证明》所依据的问题是否已得到处理,从而保证CAS实施的一贯性和统一性。

12.4在任何情况下,CAS再评估原则上应尽快进行,按第5.3款的规定,不得晚于主管机关做出拒绝为该船签发《符合证明》决定之日后6个月。

13符合证明

13.1主管机关应根据其程序,为完成CAS并使主管机关满意的船舶签发一份《符合证明》。

13.2《符合证明》应按附录1中的格式以发证主管机关的官方语言写成。如果该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证书文字要包括这三种文字之一的译文。

13.3《符合证明》的正本应放在船上,作为该船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附件。

13.4此外,主管机关为签发《符合证明》而复审的CAS最终报告的一份副本和第11.3段所述的《复审记录》的一份副本也应与《符合证明》一起放在船上。

13.5一份《符合证明》的核正副本和一份第11.3段所述《审议记录》的副本应由主管机关转交给RO,并应与CAS最终报告一并保存。

13.6《符合证明》的有效期应自CAS检验完成之日起至下述日期中的早者:

.1船舶按要求完成下述检验的日期(取早者):

.1根据第4(1)(c)条的期间检验;或

.2根据第4(1)(b)条的换新检验;或

.2根据第13G条,船舶须符合第13F条要求的日期。

13.7如果《符合证明》在船舶根据第13G条须符合第13F条要求的日期前到期,为了使其在《符合证明》到期以后继续运营,该船应根据第5至10节的要求进行CAS换新检验。

13.8如果有下述情况,主管机关可以考虑并宣布某船舶的《符合证明》仍然在各方面均有效:

.1当船舶从提交经审议并被接受后签发《符合证明》的CAS最终报告的RO转到另外的RO时;或

.2当船舶由不同于完成CAS检验时运营该船舶的公司运营时;条件是船舶的《符合证明》的有效期和签发证明的前提和条件仍与主管机关签发《符合证明》时相同。

13.9如果持有有效《符合证明》的船舶转挂另一当事国的船旗,该船的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前一个主管机关签发的《符合证明》向该船签发一份新的《符合证明》,条件是该船的新主管机关:

.1根据第8(3)条,在转旗时已向前一个主管机关索取并获得与该船有关的该主管机关用于签发或换新《符合证明》或保持其有效性的所有CAS文书的副本;

.2确信向前一个主管机关提交CAS最终报告的RO是经授权代表其行事的RO之一;

.3对上述第.1段所述的文件进行复审,认为CAS的要求已得到满足;和

.4将拟签发的《符合证明》的有效期和证书有效的前提和条件限制在前一个主管机关所确定的内容之内。

13.10主管机关应:

.1中止和/或撤销一艘船舶的《符合证明》,如果其不再符合CAS的要求;以及

.2撤销一艘船舶的《符合证明》,如果其不再悬挂其船旗。

14向本组织提交信息

14.1主管机关应向本组织提交:

.1所签发《符合证明》的细节;

.2中止或撤销其所签发《符合证明》的细节;和

.3其所拒绝签发《符合证明》的船舶的细节和拒绝的原因。

14.2本组织应将上述信息散发给《73/78防污公约》的所有当事国,并维护一个收录上述信息且只向《73/78防污公约》当事国开放的数据库。

附录1

《符合证明》的格式

符合证明

本证明系根据本组织以环境保护委员会第MEPC.94(46)号决议通过的状况评估计划(CAS)的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政府授权签发:

(国家全称)

船舶细节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编号或呼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载重量(公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MO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油船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对本船已根据CAS的要求(第MEPC.94(46)号决议)进行了检验;

2经检验表明,本船的结构状况在各个方面均令人满意,船舶符合CAS的要求。

本符合证明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发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证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证日期)(经正式授权签发证明的官员签字)

(主管当局钢印或盖章)

附录2

检验计划调查表

以下信息将能够使船公司与RO合作拟订符合CAS要求的检验计划。

公司在填写本调查表时提供最新的信息非常重要。

本调查表填写完毕,应能提供CAS所要求的所有信息和资料。

细节

船名:

IMO编号:

船旗国:

船籍港:

总吨位:

载重量(公吨):

夏季载重线吃水:

交船日期:

船舶类别:

符合第13F条的日期:

公司:

报告识别编号:

关于近观检验和测厚检查进出安排的信息:

要求公司在下表中指明将接受近观检验和测厚检查的结构的进出方式。

近观检验是指由参加检验的验船师接近结构部件(即最好是手能接触到),对其细节进行目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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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所┃临时脚手架┃艇或筏┃梯子┃直接通道┃其他方式(请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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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艏尖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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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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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舷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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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部横材┃┃┃┃┃┃

┃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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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舱壁┃┃┃┃┃┃

┃┣━━━━━━╋━━━━━━╋━━━━━╋━━━━╋━━━━━━╋━━━━━━━━━━━━┫

┃┃横向舱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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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甲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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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底部横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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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横向舱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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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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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洗舱的频率,特别是对于无涂层的液货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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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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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洗舱介质:原油:是/否┃

┃加热海水:是/否┃

┃其他介质(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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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了惰性气体系统: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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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在惰化期间的氧气平均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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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惰性气体装置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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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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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3年的载货史,并指明货物是否曾被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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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3年的压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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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采用类似于下表(该表为一个范例)的格式,提供其最近3年根据经修订的A.744(18)号决议及CAS的要求,对所有液货舱和压载舱及货物区域的空舱检查的详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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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所┃腐蚀保护┃涂层范围┃涂层状况┃结构耗损┃液舱历史┃

┃(包括肋骨号和左、右舷)┃(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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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货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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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货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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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油水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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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载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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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艉尖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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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艏尖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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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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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用于油/压载水的液货舱

(1)HC=硬涂层;SC=软涂层;A=阳极保护;NP=无保护

(2)U=上部;M=中部;L=下部;C=全部

(3)G=良好;F=尚可;P=较差;RC=重涂

(4)N=没有发现问题的记录

Y=有发现问题的记录,对问题的描述要附在调查表后。

(5)DR=损坏和修理

L=泄漏

CV=改建

CPS=防腐蚀系统

(应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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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_____________┃

┃┃

┃姓名/签字:_______┃

┃┃

┃日期:___________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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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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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含有船体缺陷和与该缺陷有关信息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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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系统

┏━━━━━━━━━━━━━━━━━━━━━━━━━━━┓

┃列出与船体保养有关的不符合情况,包括相关的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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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厚(TM)公司名称 2100433B

2015年4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 ,已对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请以相关文件作为了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主要依据

2015年4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自通知施行之日(2015年5月1日)起,原人事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中增设珠宝评估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3〕19号)同时废止。

职业名称:矿业权评估师 Division of mining right evaluation

职业分类: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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