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实 施意见: 

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办法 颁布时间 2020年11月11日
实施时间 2020年12月11日 发布单位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2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办法》已经七届第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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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从单纯进行建筑行业管理向积极扶持建筑产业发展的方向转变,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办法》(下称《办法》),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建筑业已然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业增加值连续两年占GDP比重5%以上,而2019年建筑业缴纳税收更是占全市总税收的8.30%,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对照我市近几年的施工报建面积及造价来看,我市建筑业增加值及税收的增幅要远小于前者。这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市本地建筑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资质等级偏低,竞争力偏弱,目前我市没有一家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企业经营实力较弱,与外市外省进清承接业务的央企、国企存在较大差距。从总体来说,清远市民营建筑业企业近几年来的规模呈下降趋势,2019年市区施工报建中本地企业承接的工程占比仅13.85%,而2018年这一数值为23.31%,企业发展不够,参与重点工程少,转型升级步伐缓慢。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办法》。

二、明确目标任务

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以财政鼓励为激励措施,积极培育具有高资质等级和整体竞争力的建筑业企业,振兴清远“建筑之乡”美誉,建立健全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为支撑的建筑业发展体系,强化建筑业队伍建设,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扶持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十二条,可以分为三大块内容。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办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二是工作内容。明确了适用对象、奖补标准、失信惩戒、奖补金额;三是工作措施。明确了在政府投资领域和非政府投资领域均加大扶持力度,通过联合体投标、鼓励分包、鼓励优质企业外出经营、减轻企业保证金负担等,进一步完善人才鼓励政策,促进我市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清远市(以下简称本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主要包括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纳入本市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

(二)对新引进建筑业企业进行分类扶持

《办法》对新引进的建筑业企业分为三类:一是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二是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三是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并针对这三类企业落户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分别给予落户奖励、社会贡献量奖励、总部基地建设等扶持。

1.落户奖(第三条)

(1)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2)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3)具有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社会贡献量奖励(第三条)

上述新引进的建筑业企业,从入驻当年起连续3年,财政按其年度营业收入对本市社会贡献量的50%予以奖励。

3.对于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到30亿元及以上或纳税达到1亿元及以上)申请总部基地建设,市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优先供应建设用地。

(三)对提质争优的本地建筑业企业进行奖励

《办法》对本地建筑业企业按照提升资质、经营贡献、参与非政府投资项目、外出经营四个类别进行奖励。

1.提升资质(第四条)

(1)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给予1000万元奖励。

(2)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工程勘察综合甲级),给予500万元奖励。

(3)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甲级),给予200万元奖励。

(4)首次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给予50万元奖励。

2.经营贡献(第五条)

(1)对年度产值15亿元及以上或年度纳税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年度产值10亿元及以上或年度纳税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年度产值5亿元及以上或年度纳税1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3.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六条)

经核准不进行招标的财政投资工程项目,鼓励各建设主体选择我市具备项目承包能力的建筑业企业为项目承包人;鼓励市外施工企业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独立核算的项目经营管理法人公司,并授权由新设立的项目经营管理法人公司办理工程款收支结算等涉税事宜,在承接工程项目时优先选择本市施工企业进行分包,引导和鼓励市外大型施工企业与有资格能力的本市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提高本市施工企业业绩水平,推动本市施工企业资质提升。

4.参与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七条)

对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整体发包给本地施工企业的,发包合同额(含补充合同)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工程建安费的0.4%计取奖励给投资建设单位。

5.外出经营奖励(第八条)

我市建筑业企业到市外承接工程,其在清远市外年度承包工程项目的承包总额(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承包总额的0.4%给予奖励。

2100433B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以财政鼓励为激励措施,积极培育具有高资质等级和整体竞争力的建筑业企业,振兴清远“建筑之乡”美誉,建立健全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为支撑的建筑业发展体系,强化建筑业队伍建设,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扶持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清远市(以下简称本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主要包括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纳入本市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享受本办法扶持的,须承诺10年内不从本市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各项指标的计算以企业上报税务、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数据为准。

企业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资纠纷等严重问题,或严重失信、恶性偷税、侵权等违法行为,不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扶持及奖励政策。

第三条 【落户奖】对新落户我市特级和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和行业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和专业甲级的鼓励政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具有工程设计行业和工程勘察专业甲级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以上新落户企业,从入驻当年起连续3年,财政按其年度营业收入对本市社会贡献量的50%予以奖励。

对于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企业(年产值达到30亿元及以上或纳税达到1亿元及以上)申请总部基地建设,市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优先供应建设用地。

第四条 【提升资质奖】 鼓励本地企业提升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的,给予500万元奖励;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工程设计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工程勘察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甲级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以上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提升仅给予一次奖励,企业以某一等级资质申请企业落户奖的,不再以同一等级资质申请提升资质奖。

第五条 【经营贡献奖】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增产创收。在办法有效期内各年度,对年度产值15亿元及以上或年度纳税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年度产值10亿元及以上或年度纳税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度产值5亿元及以上或年度纳税1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企业建筑业总产值可比价增速低于同期全市GDP增速,或者增加值率低于同期全市建筑业增加值率的,不享受此项奖励。

第六条 【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本市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本地建筑业企业符合条件、具备能力承揽的工程项目招标不得设置过高门槛限制、排斥本地建筑业企业;经核准不进行招标的财政投资工程项目,鼓励各建设主体选择我市具备项目承包能力的建筑业企业为项目承包人;鼓励市外施工企业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独立核算的项目经营管理法人公司,并授权由新设立的项目经营管理法人公司办理工程款收支结算等涉税事宜,在承接工程项目时优先选择本市施工企业进行分包,引导和鼓励市外大型施工企业与有资格能力的本市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提高本市施工企业业绩水平,推动本市施工企业资质提升。

第七条 【参与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鼓励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建设的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直接发包给本市建筑业企业,鼓励外来企业与本市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同盟,提升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建设单位将市内工程整体发包给本地施工企业,且发包合同额(含补充合同)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工程建安费的0.4%计取奖励给投资建设单位。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施工企业承接相应工程任务产生的营业收入对本市社会贡献量的总额。

第八条 【鼓励外出经营业务】鼓励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咨询等建筑业企业积极拓展市外市场。我市建筑业企业到市外承接工程,其在清远市外年度承包工程项目的承包总额(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承包总额的0.4%给予奖励,支持建筑业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建筑业企业本年度承包市外工程项目产生的营收对本市社会贡献量的总额。积极利用各种渠道,通过各种方式推荐我市的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参与省内外建筑业市场公平竞争,并为开拓市外建筑业市场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企业减负】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管理。倡导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及保险等作为保证金形式,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加强工程款结算管理,坚决遏制竣工后不及时结算的行为。加强对政府工程的监管,确保政府工程资金到位才实施,防止新的拖欠的产生。

第十条 【人才政策】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引进和储备一批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的技术及管理人才,对建筑业企业引进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本地有关人才补贴、专家公寓、人才公寓、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享受与本市市民同等的购房待遇;从事施工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规定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鼓励行业协会建立技术工人技能培训基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招投标方式争取得到政府的资金补贴。

第十一条 【奖励兑付】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措施,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奖励,次年度进行奖励兑付。涉及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奖项的具体兑付方法(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流程及所需资料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奖项的具体兑付方法(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流程及所需资料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同级各有关部门牵头另行制定。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涉及的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安排。如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与市级财政部门之间存在利益共同体关系的,涉及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与市级财政部门按利益共同体的比例和原则分别承担。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工作。本办法中获得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其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为避免政策重复兑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市工业信息化局等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新落户我市特级和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和行业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和专业甲级企业,除一次性奖励外,其他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其年度营业收入对本市社会贡献量的总额。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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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办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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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外来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清远市外来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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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远 市 外 来 建 筑 业 企 业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关于印发《清远市外来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建 [2010]4 号 发布时间: 2012-10-08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外 来 建 筑 业 企 业 的 备 案 管 理 ,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正 常 秩 序 , 保 护 建 筑 活 动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外 来 建 筑 业 企 业 是 指 企 业 法 人 注 册 地 不 在 清 远 市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 本 办 法 所 称 外 来 建 筑 业 企 业 备 案 包 括 外 来 建 筑 业 企 业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备 案 、 单 项 备 案 和 单 项 投 标 备 案 。 第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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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扶持建筑业发展就是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芜湖市在去年出台的《贯彻落实<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实施细则》基础上,以加快建筑业发展为核心,以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为重点,从加大建筑业金融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开拓外地市场等方面促进建筑企业转型升级,近日由市住建局联合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以下称《补充意见》)

该《补充意见》明确,一是给予金融政策支持,设立建筑业发展基金,为本市优质建筑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享受相应财税政策支持。二是支持企业承揽工程项目,鼓励本市企业通过联合体招标方式参与项目建设。三是加大建筑业招商力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信用评价方面享受政策支持。四是扶持企业“走出去”。给予获得外地奖项的企业相应奖补资金。五是扩大承包工程范围,符合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可在一定范围内承接上一等级资质的工程,可跨专业承接其他同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六是拓宽资质申报渠道。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021年,芜湖建筑业总产值895.87亿元,增长18.0%,增速居全省第1位。其中,建筑业产值增速分别高于全国(11.0%)、全省(13.0%)7.0和5.0个百分点,总量占全省比重为8.5%,较上年提高0.4个百分点。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2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已经七届第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

第3号

《清远市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已经2020年2月20日清远市人民政府七届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马正勇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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