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不应少于10年。
14.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8.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
9.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10.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11.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12.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分别以下情况确定: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13.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房产税处理:最新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所有的税费(所有的税费,除了所得税外)全是计入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前是计入管理费用的,现在全部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前计入管理...
计入管理费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应用指南中(P254),在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403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明确说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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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
(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5.企业应能够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比如,企业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企业与他人签订了协议,使得企业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6.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企业管理部门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存在的各种因素做出稳健的估计。
7.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国际会计准则IAS规定: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1.本准则规范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01〕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3项准则,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等5项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企业从 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6项准则在所有企业施行。《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等两项准则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施行;但国有企业有意先行施行这两项准则的,应提出申请,待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
附件:一、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二、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四、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五、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六、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七、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八、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财 政 部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企业会计准则 ——无形资产
16.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发现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l)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本准则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即该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18.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得价款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9.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时,所取得租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予以确认;同时,还应确认相关费用。
20.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1.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22.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
(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2)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3.对于土地使用权,除按本准则第22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24.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除减值准备的提取应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25.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2100433B
试论无形资产及其要素对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逻辑解读——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公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下称新准则)在内的39项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们新会计准则正式出台。业内人士认为,新会计准则将带来“革命性的变化”。
周转材料摊销的方法很多,不同的摊销方法对应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适用不同的情形。本文在描述和分析周转材料各种摊销方法和相应账务处理的基础上,认为对周转材料摊销的核算只能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不能采用分期摊销法,确实存在需要分期摊销情形的,可以比照分次摊销法进行核算;同时不能使用"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账户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014年印发 39号、40号准则、41号准则 (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100433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第六条 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