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企业会计报告系统 | 别 名 | 会计信息报告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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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会计报告系统的发展并不均衡。财务会计报告系统历经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到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变化,已经统一了财务报表的组成与内容,并兼顾了有关行业的特殊性, 日前包括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和其他相关信息。管理会计报告系统则尚无固定的呈报模式和有关制度规定,其编报可以是针对一个专门项目,也可以是一个企业的分部,当然也可以是企业整体(马维华,1998), 目前受到较多关注的是责任业绩报告、人力资源报告、环境会计报告及增值表等。
复合会计报告系统的构建无疑需要理论的支持与模式探索,一种基于“事项法”与“会计频道”思想的“实时”会计报告系统模式设计正在成为当前的研究热点
(1)事项(Events)是指可用会计数据表现的会计主体与信息用户相关的各种经济活动。所谓“事项法” 就是以事项作为会计分类的最小单元(高英,2001),当某一事项发生了,系统按内部控制要求,先由非会计工作人员输入原始数据进行识别、判断,然后通过企业数据库找到相应的核算处理方法,一系列与该事项有关的会计信息和非会计信息都会受到触动,相当于计算机程序中的“事件驱动”,同时产生连锁反应而发生相应的改变。
(2)所谓“会计频道” 则是为了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不同层次需要,使用户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事项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和多元重组,并转化为其决策所需的各种会计信息。
目前,在因特网财务报告领域成功应用的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提供了一种供用户自由选择的可将信息汇总分类的技术,而另一可扩展的验证报告语言(XARL)则通过提供权威的验证标签,进一步发展和保证了XBRL所提供信息的可靠性(王鑫,2008 o“事项单元”与“多元计量”为会计频道提供了内容,而计算机硬件技术及XBRL、XARI 语言则使会计频道选择成为可能。
实时会计报告系统的提出,不仅使人们由传统的被动接受单一财务报表模式转换到自主选择财务信息,而且使管理会计信息的日常揭示成为可能(郅兴武,2006),可以随机产生不同期间的报告,提供决策有用的多方位信息,正是复合会计报告系统的目的。然而,作为一种未来会计报告系统的目标模式,还必须进一步整合其内外部关系,创新设计理论与模式结构。
(一)信息加工理论与调节一匹配理论
对于传统会计报告模式的突破,企业往往关注经济后果与成本效益原则,而政府则更加重视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公平、效率原则。信息加工理论与调节一匹配理论分别为企业与政府的创新路径提供了必要支持。
信息加工观点源于香农(Shannon)创立的信息论,其输入、编码、储存和输出的过程与人类记忆的过程、人脑工作的原理、计算机接收处理信息的原理都是相一致的,被推广虚用到不同的研究领域。信息加工理论又称认知学说,奈塞尔(Neisser)认为其核心是关于如何获得、改变、操纵、应用及储存知识(唐挺,2007 o会计报告系统对信息的收集、确认、计量、记录及整合过程,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认知加工系统。由信息加工的布鲁克斯方程K (S) △I=K(s A S)可知:企业报告系统的认知能力K(s)存在着个体差异,在对经过一定筛选之后的会计信息△I进行加工后,使之有序增值成为(△S),且这种增值使其内部结构发生了改变,代表了新的认知能力即K(s △s)。因此,如果企业关注会计报告系统自身及输出信息的价值及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就必须从单层报告系统向复合报告系统发展,改进其认知能力K(s)。此外,信息编码理论中的概念二级存储结构(李艳燕,2001),可为“事项会计”将经济数据按财务与非财务信息、核心与非核心信息进行分类提供支持,而“认知经济”原则也可为复合会计报告系统的设计提供理论依据等。
在动机、决策领域,Higgins(2000)提出了调节性匹配理论(林晖芸,2007),他指出当不同调节定向的个体分别使用各自所偏好的行为策略时,就能增强其在目标追求过程中的动机程度,从而对个体的行为决策产生重要影响。促进定向的个体一般倾向于使用渴望一接近策略、预防定向的个体则倾向于使用警惕一回避策略(林晖芸,2007 o举例来说,很多企业都具有同一个目标,即拥有“实时协同” 的会计报告系统,但这些企业其实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把“实时协同” 当作一种理想与愿望,是真正渴望优秀的企业(促进定向);另一类则把“实时协同”当作一种责任和义务,其实是担心自己无法获得优秀(预防定向)。这两类企业都会为了达到目标而努力,但动机和方式会表现出差异(追求卓越或害怕惩罚)。调节一匹配理论可以为政府在应对、引导会计报告系统“复合”发展的进程中,无论是预测或改变企业的行为、态度,都能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具有重要的价值。
(二)整体关系图式与模式基本结构
鉴于目前会计实务与理论中尚未出现一种较为一致的“复合”会计报告模式,故可以先采用一种较灵活的过渡模式。本文借助Kristof(1996)在组织行为学领域提出的一种匹配概念整合模型(蔡翔,2007),对财务会计报告与管理会计报告的一致匹配、互补匹配、“需要一供给”等观点进行了整合(如图1所示)。
在整体关系图式中,一致性匹配(箭头a)发生在对外一对内两个报告系统问的相似特点方面,主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及时性、重要性等信息质量要求,两种报告系统只有在这些相似的基础上才可能有互补匹配的存在。互补性匹配包括两个方面:
(1)对外报告系统提供通用会计报表、法定数量数据、合并财务信息、事后评价资料、利润增值情况及其他综合信息等来满足对内报告系统分析、加工及补充、说明的需要(箭头b);
(2)对内报告系统则通过提供预测性信息、分部经营信息、成本效益信息、非等距会计期间信息、业绩评价信息与公共社会责任信息等,来满足对外报告系统在这些方面相对欠缺的需要(箭头c)。
一般来说 可以将复合会汁报告模式的基本结构划分为四个部分(陆德民,1992),分别是:
(1)管理会计报告与财务会计报告相融合的部分;
(2)管理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改造和更替的部分;
(3)管理会计报告直接利用财务会计报告的部分;
(4)管理会计报告所独有的内容部分。由于信息加工的广度与深度存在着个体差异,这就决定了不同企业会计报告系统的复合程度并不一致,而国家立法机关、会计准则制定部门、证券监管机构等对两种报告系统“协同融合”趋势的引导和规范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因素。
1 蔡胜军.论会计报告系统的发展与设计:一种复合模式.福州大学管理学院.新会计2009年11期 2100433B
知识经济、信息化技术与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使得传统会计报告系统立足的基础理论正面临着冲击,表现为:
(1)会计主体假设面对现实与虚拟空间中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和创新,在主体多元化、边界模糊化的趋势下开始感到困扰(乔吉俊,2008);
(2)持续经营与会计分期在“实时” 与“非等距分期”财务报告系统理念的冲击下,由于信息时效性、短期经营行为等问题而备受责难;
(3)货币计量假设在“币值不变”前提的阴影下徘徊已久,如今更要回答基于非货币性因素造成的企业价值难以计量的众多市场质疑(王纪纲,2000)。
2007年我国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新时代的挑战作出了回应,会计报告系统的变革表现为:
(1)改变了财务报告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兼容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使计量基础更加科学、合理;
(2)财务报表在体系设计、内部结构以及列报项目等方面变化显著(彭喜斌,2006),规范与指标更利于使用者掌握企业的债务状况、判断净利润的质量及风险,并使投资者能全面了解所有者权益的综合变动情况;
(3)对涉及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问题做了更完善的要求,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均有突破性进展,会计报表附注已多达53项(张陶勇,2007),能较全面地反映企业的各项财会信息等。
然而,上述改进却仍然无法应对会计主体的弹性化与虚拟化、历史信息与未来决策的不对称性 传统财务报告偏重“硬资产”的披露等问题。对于企业人力资源、产品质量、客户服务、企业文化等“软性”资产信息,以及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社会责任信息,即使是新准则体系下的披露要求也仍不完备。
(一)对内与对外报告的协同融合会计报告系统是实现会计目标的一系列载体,对会计目标的论述通常有“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两种。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认为,财务报表或财务报告的目标,应同时满足“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和“反映管理当局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两方面要求。纵观企业会计报告的演变史,从资产负债观、经济收益观到信息观的重心转变过程,也见证『会计目标一直是双元目标(汪家常,2003)。
由于财务会计呈报的信息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为了保证这一特点而被局限于一些准确的历史性信息。
因此,在现实经济条件下,当使用者愈发地关注很多新领域出现的一些不确定信息时,如知识资本、人力资源、责任绩效等,管理会计信息对外披露就成为必然的趋势(汪家常,2003)。对内与对外两种报告系统协同、融合的必要性表现在:
(1)我国财务报告体系的改革,必须以财务会计改革为先导原则(马久芳,2006)。如衍生金融工具、自创商誉、养老金等项目,只有住财务会计解决了其确认和计量方法以后,才能逐步被纳入财务报告范畴。在现有情况下,以“面向受托责任”为主是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合理界定,许多决策有用信息仍难以纳人财务报表体系。
(2)管理会计报告的“外化”披露,以“面向决策有用”为主。不仅能使企业外部人员获得与内部管理层近似同等程度的会计信息(排除商业机密),产生诸如避免信息不对称、防范会计舞弊、降低交易费用和协调信息需求等许多积极效应(汪家常,2003),从而保证决策的有效性,而且可以改进一味增加财务会计报表数量和通过旁注、脚注、附表等形式进行补充、说明或解释的单纯做法。
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复合报告模式,兼容了法定与自愿披露、历史与预测信息、综合与分部信息、财务与非财务信息、核心与非核心信息,共同服务于会计总目标,既能有效摆脱会计理论面临的困扰又能应对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发展,不仅可以节约信息加工成本,减少财务呈报的工作量,还可以产生更大的整体效用。
(二)企业与政府角色的观念变革改进在协同论基础上的复合会计报告系统模式,显然会面临大量操作性的技术问题。但更为首要的影响因素则是,企业与政府在该进程中将扮演的角色及其观念变革。
目前,很多企业尚无法理解复合会计报告系统的真正涵义,表现在:
(1)有些会计师认为,数量与日俱增的管理会计报表增加了财务人员的负担,甚至是导致企业财务报告缺乏及时性的原因(刘贤志,2005)。比如在一些大中型企业,财务人员要按照内部专业管理的要求,从价格、单位成本、费用、税收、福利等不同方面编制一些特殊用途的内部报表,抱怨其工作量已经超过r编制国家规定的财务报告的工作量。
(2)有些报告系统中,由于没有强调内部报告的形式,特别是对日常控制的报告涉及较少,甚至把内外报告做成了真假两套报告(周成彦,2003)。比如一些正逐步发展的中小规模企业,对内与对外报告采用同样的格式和内容(排除虚假信息因素),无法向管理当局提供日常现金流动、资金成本预算、责任会计控制等一些重要信息。
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部门也缺乏推动引导的积极观研究与探索念,表现为:
(1)我国的会计报告系统改革,政府更注重建立、维护市场秩序和对投资者的保护,而对按客户的决策需求提供多样化的企业报告则是循序渐进 比如目前“基本准则” 的注意力就并未涉及“潜在”投资者的信息需求,难以体现会计报告目标的预测性(钟安石,2007);
(2)从政府监管、规范的需要出发,我国“基本准则”将可靠性列在相关性之前,认为不可靠造成的风险远大于违背相关性产生的风险, 比如在“中期财务报告” 中规定了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一致的会计政策,使用者很难从中期财务报告获得对年度报告的预测信息(彭喜斌,2006),过多强调可靠性而大大忽视相关性的思维导向,对内与对外报告系统的“协同融合”就无从谈起。
会计报告系统改革需要创新思维,对内与对外报告的复合披露模式,有助于解决人为划分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所造成的方法争端和资源冲突,体现r会计不仪足一种技术性学科,它还是一门行为和政治性学科f马维华,1998)。未来的企业报告模式必须超越传统会计计量与报告的“真实”基础,确保会计信息在引导正确的经营行为,加强文化价值共享、使关键客户满:卷等方面同样发挥重要的作用(马维华,1998)。
生产环节设置“生产成本”科目、“制造费用”科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借: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直接人工贷:原材料贷:应付职工薪酬间接费用借:制造费用贷:原材料贷:应付职工薪酬贷:...
方法如下: 1、可以在每月由工程技术部门计量,算出人工费,财务方面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人工费,工人考勤,进行计算,算出每个班组的工资。 2、由班组代表(包工头)持班组结算授权委托书,代表班组工人进行工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房产税处理:最新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所有的税费(所有的税费,除了所得税外)全是计入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前是计入管理费用的,现在全部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前计入管理...
云会计是企业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将云计算应用于会计信息系统对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云会计以其独特的技术优势和管理应用优势,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云会计应用于企业会计工作中仍可能面临着数据安全性低、对云服务商依赖性高、对数据处理还处于起步阶段等问题.提出了企业应采取强有力的安全防范措施、慎重选择云会计服务提供商,加强对企业云会计人才的培养以及将云会计与ERP系统进行融合,提高对数据的处理能力的对策.
云会计是企业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将云计算应用于会计信息系统对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云会计以其独特的技术优势和管理应用优势,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云会计应用于企业会计工作中仍可能面临着数据安全性低、对云服务商依赖性高、对数据处理还处于起步阶段等问题。提出了企业应采取强有力的安全防范措施、慎重选择云会计服务提供商,加强对企业云会计人才的培养以及将云会计与ERP系统进行融合,提高对数据的处理能力的对策。
第一百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五十二条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将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五十三条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企业除外)。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所有重大的事项,如转让子公司等。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
第一百五十四条 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第一百五十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五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第一百五十九条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一百六十条 本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 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一)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八条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下同)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资产,是指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资产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二)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负债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负债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三)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应当按照实收资本(或者股东)、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分项列示。
第十条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其中,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 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在利润表上,收入应当按照其重要性分项列示。
(二)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
(三)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在利润表上,利润应当按照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利润的构成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一条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下简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其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在现金流量表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按照其经营活动特点分项列示。
(二)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上,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上,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第十二条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力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利润分配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对实现净利润以及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或者亏损弥补的报表。利润分配表应当按照利润分配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三条 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十四条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四)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五)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六)企业合并、分立;
(七)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条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面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三)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四)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五)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在前款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第二十四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第二十五条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的制度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编制登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某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是指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报表。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二十九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依据,并不得要求企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第三十四条 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类数据。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企业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一)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
(二)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三)注册会会师审计的情况;
(四)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五)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第三十八条 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帐日结帐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要求企业向其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编报办法。
第四十五条 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根据《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1、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指企业以一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由会计账簿的数据整理得出,以表格的形式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和核心。企业会计报表按其反应的内容不同,分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其中,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2、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增进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和突出重要的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