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区域发展规划为依据,综合评价区域内各种社会经济活动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的过程,评价结果可为制定和选择维护区域良性循环,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最佳行动规划或方案,并为区域开发规划和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如下:①区域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②区域总体发展规划;③环境问题的识别和筛选;④区域环境影响分析;⑤环境保护综合对策研究。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助于了解区域环境状况和区域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避免重大决策失误,最大限度地减少区域开发活动对区域内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同时可作为单项环评的基础和依据,使单项环评能够符合区域环境的总体要求。2100433B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去申请。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
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英文名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ngineer,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英文名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ngineer,简称环境影响评价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
1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T131-300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各 类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规定了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导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督管理司提出,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导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3年8月11日批准。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 旅游 度假区等区域开发以及工业园区等类似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 内容、方法 和要求。 1.2环境影响评价重点 1.2.1识别开发区的区域开发活动可能带来的主要环境影响以及可能制约开发区发 展的环境因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试行) 项目名称: xxxx 有限公司米糠油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江苏省 xx 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09年 6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 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 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 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 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 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 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 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 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
环境问题是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一直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繁衍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而全球性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了现实威胁。人们迫切希望找到一种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
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初开展了本学科的研究,经过近30年的发展,在环境评价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人们又开展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研究。有关环境评价的管理条例和法规也趋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全国人大于2002年10月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这使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更加具体化、规范化、法制化。本书是在目前现有评价方法和内容的基础上,吸收了一些新的研究成果,增加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份额,以满足和适应当前区域经济开发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需要。2100433B
本书可供从事环境管理、评价和规划工作的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及高等学校环境专业师生等阅读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类开发区迅速发展,对吸引外资和发展经济起到重要作用。为促进开发区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3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环监[1993]015号),对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总量控制、入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很大成效。
但全国开发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发展尚不平衡,一些开发区尚未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少数开发区由于监管不力,盲目引进项目,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促进开发区可持续发展,现就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及入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区建设应当在编制规划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机构)应在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阶段,向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批的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编制、修订和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二、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国家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尚未开展或正在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经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区,如开发区总体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包括开发区建设规模、功能分区等),应在现状和回顾评价的基础上,对原报告书进行修编或重新编制。
三、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应体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统一监管”的方针,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影响评价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区域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现状及规划目标,从宏观角度分析区域开发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
(二)分析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开发区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三)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开发区选址、功能区划、产业结构与布局、发展规模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论证开发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规模、工艺、布局的合理性,优化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及排放方式;
(五)提出并论证开发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方案;
(六)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开发区动态环境管理系统。
四、进入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进入。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和未经验收擅自投产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对已经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开发区,入区建设项目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简化,具体的简化方式和内容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六、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确认的开发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当地政府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入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突破地方政府或分配给开发区的总量控制指标。
七、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中规定的开发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集中供热、集中供气等设施),应当与开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的,在加快环保设施建设的同时,必须采取临时性措施,确保入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
八、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小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开发活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符合地方政府发展规划建设的工业小区、工业园区,应通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从产业结构、功能区划、总量控制、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规范和指导,促进工业园区的健康发展。
省以下各类工业小区和工业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及入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
环保总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